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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 融资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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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请审议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不得对投资收益作保证性承诺

3月23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举行,会议审议了《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按照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开展营销宣传,不得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保收益或者无风险;不得向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推介与其自身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据了解,这是我省首次制定的一部地方金融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所称的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根据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贷款”“典当”“融资担保”“股权交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等与金融活动特征类似的字样。

地方金融组织应如实、充分揭示金融产品的风险

按照规定,地方金融组织禁止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禁止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出租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禁止非法受托投资、经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

地方金融组织开展营销宣传,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责任应当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有下列行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保收益或者无风险;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如实、充分揭示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不得向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推介与其自身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不得捆绑搭售产品、服务或者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财产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贴息、风险补偿、设立纾困基金等方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残疾人、老年人等的扶持,增强金融普惠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发展农户信用贷款,探索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中长期信贷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引导和支持各类优质金融资源向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等聚集,按照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专业、高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对在本省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或者分支机构等的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补助。

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公示制度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风险和信用状况等,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监督检查方式、频次和监管措施,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现场检查: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举报、投诉经核查需要进一步查处的;获得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法违规的线索或者证据的;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上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部署检查的。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并及时更新地方金融组织名单及其相关许可、备案信息和其他涉及经营风险的重要信息。地方金融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照规定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华商报记者赵瑞利

融资租赁公司在京设分支机构应满足哪些要求?北京发监管办法细化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3月25日,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官网公示了《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在京设立分支机构,征求意见稿提出,应当具备注缴不低于5亿元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5项条件,同时亦明确“应当向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记者看到,包括融资租赁在内,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在3月23日、25日两天,对辖内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区域股权市场(即“四板市场”)和交易所这5类地方金融组织,分别发布各自的监管新规或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有效期均截止在4月下旬。据悉,为做好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促进融资租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化解相关金融风险,北京市金融监管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

2021年12月31日晚,央行对外正式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按照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在此之下,设立异地分支机构以及分支机构所在省(市)出台监管规则的变化,成为行业关注点。

在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北京金融监管方提出,融资租赁公司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5项条件:

一是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二是经营融资租赁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是确有相关业务发展需要;四是公司信誉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五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此外,在第十一条的第二款中,北京明确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同时,对于北京辖内融资租赁公司拨付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征求意见稿亦在第十三条中强调“不得超过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的50%。”

而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前后,已有山东(2021年12月8日)、湖北(2021年12月20日)、吉林(2021年12月31日)以及福建(2022年1月25日)先后发布了本省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或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对外省融资租赁公司在其辖内设立分支机构,提出有“报备/报告”等相关要求,但是具体到营运资金的拨付情况,在这几省(市)出台的监管文件中,仅北京做出细化。

例如,吉林省金融监管局发布《吉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省外融资租赁公司拟申请在我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应事先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报备,长期开展业务的应以设立分支机构形式申请业务报备。”

而在《湖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要求,省外融资租赁公司来鄂设立分支机构,除评估“注册资本金实缴情况”等4项内容外,还应评估总公司注册地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以及营运资金的拨付情况。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黄鑫宇编辑陈莉校对张彦君

小额贷款公司到底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到底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

木落时来,花发时归,年又一年。每年都有许多人为了生活压力,借新债,还旧债,为了经营周转,进行贷款,各种贷款五花八门。国家为了发展民间融资小额贷款难的问题,从十年前的投资担保公司经营被列为非法集资,到如今的网络贷款,小额贷款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国家出台政策、以及配套的法律法规,来发展实体经济,防止民间资本流失。

之前,国家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放贷和收取利息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到底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批复了,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利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笛梵搞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就是说,今后的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提高到银行设立的要求了。违规的小贷公司直接斩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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