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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贷款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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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不好,买车分期在租赁公司名下是否合适

融资租赁不可怕,正规融资租赁公司是没问题的。

购车的方式有很多种,下面简单介绍下:

第一种,全款。所花成本最低,有钱任性,对于钱不够的朋友来讲,还是较吃力。涉及到的费用有裸车款、保险、上牌费和购置税(新能源暂时不收)。

第二种,贷款。这里能贷款的公司主要是汽车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是必须要有贷款资质,否则是违法的。涉及到的费用,比全款多了手续费(可能有)和利息。其中利息分为免息、低息和不贴息。免息和贴息其实是总的利息不变,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利息,有汽车厂家帮你给到金融机构了。贷款买车基本对首付有一定要求,比如最低20%起等。

第三种,融资租赁。这种方式购买车辆,本身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只是普通老百姓不理解,我明明买车,怎么变成租车了,其实只是获得车辆的方式与前两种不同而已,只要是正规公司,没有骚操作,没啥问题的。这种买车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灵活,什么费用都可以融到月还款里面去,即可以做到超低首付,而且对客户资质要求相对较低(黑户征信极差都可以)。所以买车门槛低。

第四种,担保公司。这种模式目前不流行了,所以放到这里讲。在15年前后两三年,是非常流行的,尤其是在江浙一带。说的很直白点就是担保公司为客户贷款买车做担保、兜底。那是当时汽车贷款买车渠道不多,才有了担保公司生存的空间,而今融资租赁和贷款机构不断注入,担保模式基本没有了。

第五种,其他。除了以上讲到的常用买车方式,还有比如信用贷、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变相贷款后来全款买车,这里不赘述,因为不常用。

❤️总结:

1.无论哪种方式买车,一定要算明细账和总账,看清合同。

2.因购买者不了解,没有对比和参考,所以要是身边有懂得人,最好借鉴。

3.最终还是自己要有判断,利益面前,哪里有那么纯纯的亲朋好友,那都是极少数。

最后,祝你早日买到心仪的车,同时不要忘记给个点赞、收藏和关注哟。以后说不定有机会会再次找到我、咨询我的哟。

为何4S店宁愿不收利息,也要劝你贷款买车,到底有什么猫腻?

近年来买车变得越来越容易,首付几千元就能把车开走。4S店基本都是劝买车的人贷款买车,而且贷款还可以0利息,看着非常划算,很多计划买车的,本来想着全款的,但是经过一顿劝说,还是选择了贷款。为何4S店一定要劝你贷款买车呢?还是0利息,到底有什么猫腻?

全款买车和贷款买车到底哪个更便宜呢?当你去4S店买车时,销售问你全款还是按揭,如果你说全款,那么销售会各种劝你不用全款,可以零首付按揭,但你坚持全款后,销售的态度可能都会出现转变。全款购车,一般裸车价会比贷款购车高出一些,根据车型不同,高出几千元也是很正常的。

为什么会这样呢?那是因为全款买车,对于销售来说,提成是比较低的,所以大部分销售对于全款购车的客户,都是劝你办理贷款。4S店跟银行都是有合作的,购车办理贷款,4S店会额外收取金融服务费,并且你介绍过去的客户,银行还会返点。

购车总要上牌吧,有些4S店甚至还会要求贷款购车的车主,上牌统一办理,上牌费收你1000元左右,上牌费又有一部分利润。

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利润来源于保险业务。贷款买车,4S店都是会强制要求在4S店购买保险的,并且4S店的保险,首年都会比较贵,一二十万的车型,保险普遍在6000元左右。

看似4S店劝你贷款买车,并且0手续费没有赚你什么钱,其实他们卖一台贷款车是全款车的几倍。大多数人一下拿出一二十万全款买车还是比较紧凑的,会纠结考虑很久,对于销售来说,这纠结的时间变数太大,贷款买车可以减轻你的资金压力,短时间决定。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所以4S店很喜欢贷款买车的顾客。

贷款买车变融资租车?

案情

小王想购买一台奔驰轿车,但手头上资金紧张,在朋友的介绍下选择了贷款分期。2017年6月13日,小王与某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首付5成左右,按月向租赁公司还款。

车辆原始销售价格284800元,预付款138011.8元,融资成本总额146788.2元,还款金额总额155158.2元,预定租期36期,租金月付。因厂商给与了租赁公司利息补贴30476.98元,租赁公司最终向经销商支付了116078.72元融资款。

经销商将涉案车辆交付给小王后,车辆登记在小王名下,但车辆所有权归租赁公司所有。次日,小王与租赁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租赁公司。

2019年8月20日起小王开始拖欠租金,租赁公司将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提前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滞纳金,并承担因其违约行为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等,并对涉案奔驰汽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租赁公司借款本息149067.8元及滞纳金。

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租赁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0元。

三、租赁公司对涉案车辆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本案中,尽管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被告从经销商购买的车辆,但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原告在支付租赁物转让款时,扣减了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的预付款及首期月租金,每月仅支付融资利息,融资成本于租期到期后一次性支付,同时涉案车辆一直登记在被告名下未办理过户手续,故本院认为双方之间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关于律师费,原告提供了委托合同及发票予以证明,且符合双方的约定。因被告将涉案车辆抵押给了原告,原告要求对该涉案车辆进行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还是借款法律关系。

融资租赁交易应当具备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缺一不可。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从售后回租的基本特征来看,主要特点是承租人与出卖人为同一人。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涉案车辆系向经销商购买,租赁公司也是亦将购车款转入该公司账号,车辆出卖人并非承租人小王,不符合售后回租承租人与出卖人系同一人的基本特征。

从涉案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和抵押权登记情况看。对于有明确权属登记机关的标的物,应当根据登记情况确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间是否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虽然合同约定车辆所有权由小王转让给租赁公司,但双方并未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而是由租赁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办理了抵押登记。如果认定对涉案车辆享有所有权,会导致所有权和抵押权权利性质的混淆,造成权利行使冲突。

从实现债权的保障方式来看,一般而言,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在解除合同后,基于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可以请求承租人返还原物。而本案中,虽然所有权约定为租赁公司,但租赁公司并未要求小王返还原物,而是要求对涉案车辆进行拍卖。这更加符合借款合同设定抵押担保的做法。

再从“租金”的构成来看,小王每月只需支付少额的融资利息,本金是到期后一次性支付,符合借款合同的常见做法。

因此,虽然租赁公司具备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资质,与小王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但其没有取得车辆所有权,融资租赁的真实意思,合同并不具有融物的属性,而是以出借资金为目的,是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实质上系借款合同。

建议

在签订合同时,询问清楚是融资租赁还是抵押借款,要注意合同的主要内容、违约条款、所有权的归属。如果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在逾期后,租赁公司基于所有权可以选择收回或者锁车,而小王则需要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承担巨额违约金。同时,即便小王没有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完全部融资款项,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也不一定归小王所有,还要看合同条款中的对租期届满后所有权的约定,有些合同中会约定要支付部分对价。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大部分都会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只有小部分认定为借贷关系的。如果双方法律关系认定为借贷关系,对贷款买车者来说是幸运的,小王只需要按照租赁公司实际出借的本金计算本息,利息计算标准不能超过法律的最高标准,同时车辆的所有权也是归小王所有。不管是融资租赁还是抵押借款,都要根据自身的需求来融资或借款,再看清楚合同约定,别陷入钱车两空的局面。

作者:杨军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法务、婚姻继承等

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共产党党员;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秉承诚信、谨慎的执业理念,获得当事人的一致认同,自执业以来担任多家中小企业单位的法律顾问,致力于为成长中的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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