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人民法院召开逾期小额贷款清收工作推进会
3月21日上午,县法院召集重点乡镇负责人在县法院召开了逾期小额贷款清收工作推进会,对我县逾期小额贷款清收工作进行研究部署。会议由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玉庭同志主持,各重点乡镇负责人以及县法院诉调中心、执行庭、法警队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党组书记、院长王玉庭同志对近期县法院在逾期小额贷款清收方面所做的工作进行了通报,并向各重点乡镇负责人了解了当前逾期小额贷款清收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通过充分交流和沟通,对下一步持续推进逾期小额贷款清收工作作出了部署:
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逾期小额贷款清收工作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风险、确保县域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是希望各重点乡镇负责人能够进一步靠紧靠实责任,对标清收任务,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村两委的领导作用,积极组织驻村工作队员、包户长入户走访,对贷款逾期户进行逐个分析,因户施策,督促贷款人主动还款;
三是要求县法院各部门要切实发挥好保驾护航作用,积极配合乡镇工作人员,向贷款人释法明理,阐明贷款逾期可能会带来的征信问题与法律风险,引导逾期贷款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四是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矛盾化解作用,提前介入清收贷款矛盾化解工作,将出现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
来源:康乐县人民法院
【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木耳镇:以“四个注重”全面推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清收工作
为进一步加快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回收进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避免蓄意拖欠形成不良贷款,降低贷款逾期率,持续巩固好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连日来,木耳镇以“四个注重”,紧盯小额信贷到期还款目标任务,因户施策、精准发力,逐村逐户开展清收,全力加快小额信贷清收发放工作进度。
注重安排部署
木耳镇党委、政府多次召开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清收工作推进会,形成“大会部署、小会研判”的工作机制,安排部署当前小额信贷清收工作,要求村组干部高度重视,及时明确工作职责、确定工作目标、形成工作合力,坚持把开展小额信贷到期清收和续贷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狠抓工作落实。针对清收成效一日一督促,一周一通报,推动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注重责任靠实
为了让小额信贷清收工作落实到位,起到立竿见影的工作效果,木耳镇成立贷款清收领导小组,严格划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干部包户责任制,建立逾期贷款清收责任台账,明确逾期贷款清收责任人,并由乡村振兴工作站牵头,协调县农行工作人员对贷款逾期率高的村进行续贷指导,强力推进清收工作进度,确保逾期率控制在合理范围。
注重精准清收
对照贷款户清单,建立贷款户到期时间台账,按照时间节点,提前分析、提前预判、提前告知,确保所有欠款农户做到心中有数、有还款意识。对贷款逾期户先入户了解实情,因户施策,按照不同借款情况,逐户制定清收措施;对已经逾期的农户,通过讲政策等方式,阐明贷款逾期可能会带来的征信问题等,妥善处置逾期问题,引导逾期贷款农户尽快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对即将到期的农户,通过上门入户提醒的方式,确保贷款及时归还。同时,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农户,详细讲解信贷条件及手续流程,实现“应贷尽贷”。
注重宣传引导
各村积极统筹工作力量,建立由包村领导、驻村干部、帮扶工作、村组干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通过召开群众大会会、利用微信平台,结合上门走访等众多方式,广泛宣传逾期还贷存在的法律风险,宣讲征信的重要性,激发群众的还贷意识,不断提升群众的知晓率、参与率、支持率,营造良好还贷环境。
通过采取强有力工作的措施,广泛的工作举措,我镇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清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接下来,木耳镇将进一步夯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举措,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如期完成小额信贷清收任务。(木耳镇党政办)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诉讼催收系列——小额消费贷管辖法院的反思
引言
本篇为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诉讼催收系列的第二篇,笔者将以工作中遇到的情况为基础开讨论分析。公司的实际工作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公司某类小额消费贷产品的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地址为实际工作地址。笔者就该类贷款产品(其中一个借贷案件)向B市H法院(实际工作地址)起诉,后B市H法院认为协议管辖无效,案件应由G市H法院管辖(注册地址),并作出相关裁定。之后,将前述案件向G市H法院,G市H法院成功受理。
笔者本以为,G市H法院对上述一个案件的成功受理表明其对该类贷款产品管辖的认可。但是,G市H法院表示,其他案件需由B市H法院分别出具裁定后,其才可以受理,并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之后,笔者上诉,B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B市H法院裁定,并指令B市H法院审理。
正文
一、B市H法院认定协议管辖无效
B市H法院认定协议管辖无效的理由主要包括实际办公地址不在B市,且无实际“连接点”。
1、协议管辖的“连接点”及网贷合同的特殊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中“连接点”的规定,“连接点”范围一般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对于互联网贷款合同而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一般通过在线方式进行,与传统合同履行、签订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就合同签订这一行为而言,互联网贷款的签订一般需要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具体包括借款人身份信息识别(三要素认证)、上传贷款合同模板、贷款合同签订后托管等,相比于传统合同签订,网贷合同的签订成为一系列行为的组合,合同签订地在一定程度上很难归结为某一空间方位。同时,合同签订地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这就使得互联网贷款合同的实际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的存在较大的解释空间。
2、实际办公地址的认定
笔者入职公司之前,前同事通过向法院提供实际办公地址的租赁合同、公司与母公司合署办公等,就公司实际办公地址进行说明,但未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在其他类型的贷款产品的诉讼案件中,笔者搜索了有关实际办公地址的认定标准,并发现在X市中院官网刊登的一篇认定标准。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公司高管、核心管理部门、董事会召开地址、公司印章、公司账簿、营业执照存放点等。笔者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前述文章的认定标准,遂按照前述文件的标准向X法院进行书面说明,并告知法院随时可以到现场进行查看。前述说明文件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二、G市H法院“有条件”受理案件
1、G市H法院在B市H法院出具驳回裁定的前提下受理
B市H法院认为协议管辖无效,案件应由G市H法院管辖(注册地址),并作出相关裁定。之后,将前述案件向G市H法院,G市H法院成功受理。笔者以为,G市H法院对上述一个案件的成功受理表明其对该类贷款产品管辖的认可。但是,G市H法院表示,应当适用协议管辖,不能直接向G市H法院起诉,并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收到裁定后,笔者与法官沟通,法官表示之前受理的案件只是个案,其他案件需由B市H法院分别出具裁定后,才可以受理。之后,笔者上诉,G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G市H法院裁定,并指令G市H法院审理。
2、两地法院均认定合同约定管辖无效
笔者认为,该类产品诉讼案件得以在G市H法院立案,主要得益于B市、G市地法院均对协议管辖条款确认无效,特别是G市中院的裁定。另外,笔者原以为G市中院在较大程度上会持维持态度,但看到G市中院的裁定后,笔者认为其在论理方面具有较高的“表达艺术”。
三、总结
笔者认为,贷款合同将管辖法院约定为B市H法院,该约定是否无效值得进一步研究。其次,对于开展小额消费贷业务,网贷合同管辖具有潜在的特殊性,在约定管辖法院时不仅需要考虑法律的相关规定,更要考虑当地法院的实际受理能力,以及贷款公司自身成本(准备诉讼材料的人力、时间等成本,以及律师费成本等)。再次,出现问题时,与法官进行心平气和的沟通十分重要,对于有相关法律规定的事项,该体谅的要体谅,该坚持的要坚持,法律是最后一道保护屏障。最后,笔者认为核心问题还是当前阶段司法资源十分有限,银行、消金公司、互联网贷款公司等对司法资源都十分倚重,特别是受经济环境影响出现大量信用风险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