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年利率11.88%、实际年利率却达20%?小心“利率幻觉”
当你点击“申请贷款”等类似按钮之时,是否亲自核实过真实的资金使用成本?贷款机构展示页上提供的利率未必可靠。
近年来,我国零售贷款业务快速增长,然而一些贷款机构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通过只展示较低的日利率和月利率,掩盖较高的年利率;或者只展示较低的表面利率,或每期支付的利息、费用,掩盖较高的实际利率,以服务费等名目收取砍头息等方式,给金融消费者带来“利率幻觉”。
在将竞争机制引入贷款业务,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如果将贷款视为商品,那么利率即是其价格,贷款人有义务如实披露利率,为其提供的贷款商品“明码标价”。视觉中国
平均年利率11.88%、实际却达20%7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在首届长三角金融司法论坛上发布了首批长三角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在田某、周某诉中原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上海金融法院确认贷款机构有义务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实际利率。
基本案情显示,2017年9月,借款人田某、周某与中原信托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600万元,期限8年,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
合同附件《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还款期数为96期,每期还款均包含本息,每年12期还款金额一致,每12个月递减一次还款金额。
可等到田某、周某2018年11月提前还清贷款时仔细一算才发现,按照《还款计划表》这笔贷款实际年利率竟然高达20%。
田某、周某认为,中原信托未向其披露实际利率,仅告知其平均年利率为11.88%,但实际执行利率却高达20%多;而且实际放款前已经收取了第一期还款,该款项应从贷款本金中扣除,据此计算中原信托多收取利息88万元。
中原信托称,借款人签字确认按《还款计划表》还款即为认可。另外,由于在贷款实际发放前确实收取了第一期还款141000元,故愿意补偿田某、周某20万元。
双方协商未果,田某、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败诉后,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认为,按照《还款计划表》载明的每期还款金额核算,系借款的实际利率为年化20.94%,并改判中原信托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田某、周某返还84万余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贷款利率应该如何计算,以及中原信托披露平均年利率而不是实际年利率,是否涉嫌故意混淆视听。
两种利率计算口径背后的“猫腻”中原信托表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以《还款计划表》为准,该表系以借款本金600万元×平均年利率11.88%×借款期限8年的公式计算出应还的总利息,再加上本金后分摊至每月做成。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中原信托的算法,借款人已经还款的部分在后续的还款月份中仍在按11.88%的平均年利率计息。
这样的计息方式类似APR(名义利率)口径,即按照放款金额进行计息,即当期利息的计息基数是期初放款金额。对于借款人来说,APR相对好理解,计算起来也简单。但是它忽略了资金被实际占用的时间,无法真实反映借款人的借款成本。
而田某、周某主张的实际年利率则是用IRR(实际利率)口径计算得出,即按照贷款余额进行计息,当期利息的计息基数是剩余贷款本金。实际利率又称内部收益率或内部报酬率,是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借款成本。
IRR的计算公式稍显复杂,但由于已还贷款本金没有计入计算利息的基数,同一款贷款产品用IRR口径计算出来的实际利率往往会明显高于APR口径,这也是贷款机构倾向于展示APR口径下的名义利率来吸引客户的原因。
除了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在扰乱金融消费者的视线,各种还款方式也在掩盖着借款人真实的资金使用成本,并不精于计算的普通金融消费者很容易陷入“利率幻觉”的陷阱。
目前借贷市场上常见的还款方式有随借随还、先息后本、等本等息、等额本金、等额本息,每种还款方式下即使标注的利率相同,实际用资成本也可能相去甚远。由于利息计算具有专业性,不同的本息支付方式又增加了计算的复杂难度,贷款产品需要有一个统一的、直观的标尺来衡量资金的实际使用成本。
2021年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下称“3号公告”),要求所有续作贷款业务的机构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
3号公告的附件显示,计算贷款年化利率较为公允的方法是,根据借款人的借款本金、每期还款金额、贷款期数等要素,考虑复利后计算得出的年化内部收益率(IRR)。不过,央行也提到,贷款年化利率可采用复利或单利方法计算,采用单利计算方法的,应说明是单利。
贷款机构有义务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实际利率上海金融法院在本案的判决中指出,贷款产品的提供者应当向借款人明确披露实际利率。原因如下:
首先,利率是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关系到借款人在合同项下的根本利益,利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借款人作出是否立约的决策。在将竞争机制引入贷款业务,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如果将贷款视为商品,那么利率即是其价格,贷款人有义务如实披露利率,为其提供的贷款商品“明码标价”。
其次,只有实际利率方能如实反映借款人的用资成本。利息是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费,因此贷款人只有实际将货币交由借款人使用方能获得利息,借款人只有实际获得货币才须支付利息。在本金因分次归还而逐渐减少的情况下,使用以初始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率必然低于实际利率,并不能反映借款人的实际用资成本。
再次,明确披露实际利率是确保借款合同平等缔约,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一般而言,实际利率是普通金融消费者所理解的利率,但利息计算具有专业性,不同的本息支付方式又增加了计算的复杂难度,缺乏会计和金融专业知识的普通民众难以具备计算实际利率的能力。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对利率、费用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进行解释说明,不得有虚假、欺诈、隐瞒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明确披露实际利率,或者明确告知能够反映实际利率的利息计算方式。若贷款人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利率,还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该条款,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本案中原信托应当对实际利率作出明确提示并说明,其主张按照《还款计划表》收取利息缺乏法律依据。在中原信托未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解释原则,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来确定利息计算方式。借款人田某、周某主张以11.88%为年利率,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应予支持。
本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告知、合同解释等规定,认定贷款人在与金融消费者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当明确披露实际利率,若因贷款人未予披露导致借款人没有注意或理解该实际利率,则贷款人无权按照该实际利率计收利息。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本案的判决结果对规范贷款业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策要求具有积极作用。该案例不仅对于其他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效应,而且为金融监管工作提供了借鉴,获评2019-2020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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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6月贷款加权平均利率4.41%处于有统计以来低位
新华社北京8月10日电(记者张千千)中国人民银行10日发布的报告显示,信贷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加大,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处于有统计以来低位。今年6月,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4.41%,同比下降0.52个百分点。
央行发布的2022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6月,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4.76%,同比下降0.44个百分点。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4.16%,同比下降0.42个百分点。人民币贷款利率整体较3月进一步下降,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稳固。
与此同时,信贷结构持续优化。报告显示,6月末,企(事)业单位中长期贷款比年初增加6.2万亿元,在全部企业贷款中占比为54.6%。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同比增长29.7%,比全部贷款增速高18.5个百分点。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3.8%,比全部贷款增速高12.6个百分点;普惠小微授信户数5239万户,同比增长36.8%。
央行表示,下一阶段,将加大稳健货币政策实施力度,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主动应对,提振信心,搞好跨周期调节,兼顾短期和长期、经济增长和物价稳定、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坚持不搞“大水漫灌”,不超发货币,为实体经济提供更有力、更高质量的支持。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用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重点发力支持基础设施领域建设,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力争经济运行实现最好结果。
来源:新华网
平均年利率11.88%实际却达20%?法院判决贷款机构归还多收利息
为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强化区域金融司法协同,促进金融裁判标准统一,昨天(20日)上午,首届长三角金融司法论坛在上海金融法院举行。
本届论坛以“金融司法功能的创新与探索”为主题,发布了首批长三角金融审判典型案例,入选的10个案例涵盖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专业领域,不仅涉及程序问题,如证券纠纷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多元解纷等创新性、专业化金融审判机制在长三角区域的实践与探索,还涉及诸多金融实体法律问题,从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规制金融违法行为、引导金融机构诚信经营、支持金融守正创新等方面表达司法态度,提供规则指引。
在田某、周某诉中原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上海金融法院明确了贷款机构有义务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实际利率。借款人田某、周某与中原信托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600万元,期限8年,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
在提前还清贷款后,田某、周某仔细一算发现,这笔贷款实际年利率竟高达20%,且实际放款前,中原信托已经收取了第一期还款,该款项应从贷款本金中扣除。据此计算,中原信托累计多收取利88万余元。中原信托表示确实应从贷款本金中扣除第一期还款,可补偿20万元。双方协商未果,田某、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败诉后,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认为,按照《还款计划表》载明的每期还款金额核算,系争借款的实际利率为年化20.94%。中原信托应当对实际利率作出明确提示并说明,在未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解释原则,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来确定利息计算方式。田某、周某主张以11.88%为年利率,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应予支持。据此,上海金融法院二审改判中原信托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田某、周某返还84万余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信用卡纠纷案,则明确了残障人士也应享有平等的金融服务。
李某鹏为视力残障人士,无法正常阅读和抄录。2018年8月,李某鹏通过电话向广发银行南京鼓楼支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如实告知职业、收入及身份信息,广发银行审核后向他寄送了信用卡。但在线下办理开卡手续时,银行却表示,李某鹏不能抄录相关规则且无法在电子屏上签字确认,不符合银保监会关于信用卡开卡、激活的规定,拒绝激活该卡。
李某鹏认为,广发银行南京鼓楼支行拒绝激活信用卡的行为是对视力障碍者的歧视,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涉案信用卡的冻结,并为自己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一审败诉后,李某鹏上诉至南京中院。
南京中院二审指出,银行拒绝激活的行为,看似遵循《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具有主观过错,不具有违法性,但实则不然。首先,李某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阅读、签名系受制其身体残疾,不是意思不作为。其次,信用卡领用合约为格式条款合同,广发银行鼓楼支行要求抄录内容后签名确认,是为了向李某鹏尽到说明义务。本案中李某鹏系视力残障人士,抄录、签名显然不能为,广发银行鼓楼支行应采取其他措施向李某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非采取简单的方式予以拒绝,不考虑李某鹏视力残障的特殊情况,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予以纠正。
据此,南京中院二审改判广发银行南京鼓楼支行于十日内协助李某鹏激活信用卡。
栏目主编:王海燕题图来源:上海金融法院
来源:作者:王闲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