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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普惠app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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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普惠APP贷款详解(2019)浙0481民初4899号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481民初4899号

原告:马*,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88号7-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8429218504。

法定代表人:苏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慧强,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5号岗厦皇庭大厦7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5608XW。

法定代表人:周立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第三人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3日、10月26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马*、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慧强及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二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已缴纳的保险费9028.80元;

2.判令第三人对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第三人是一家在深圳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平安普惠APP的经营权,提供个人和小微企业网贷服务。2020年1月20日,原告在平安普惠APP上申请一笔总额为240000元的借款,借款年利率为7.125%,期限36个月,借款期数为36期。2020年1月20日,原告收到银行账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转来的借款240000元。原告银行账户从2020年2月20日起每月被第三人及其关联方划扣款项金额合计10978.63元,截至起诉之日止,共计已划扣5期,共计54893.15元。原告用招商银行个人贷款利率计算器测算,按年利率7.125%计算每月偿还的金额应为7424.23元,第三人划扣的利率高达35.90%,与约定利率不一致。后原告向第三人询问得知,10978.63元中包含了每月1805.76元的保险费。

原告并未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被告却每月利用银行自动扣款系统擅自划扣原告应还本息之和外的资金1805.76元,共计9028.80元。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称,

1.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成立保险合同关系;

2.被告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每月向原告收取保险费1805.76元,且原告在未全额清偿借款本息前无权要求被告退还保险费。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答辩称,

1.平安普惠仅向原、被告提供了APP平台,并未收取原告保险费,故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平安普惠APP是合法注册的,已向原告明确告知了借款的流程及借款本息、保费、还款计划等。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因借款所需向第三人业务员咨询并注册平安普惠APP账户。2020年1月20日,原告使用手机登录平安普惠APP并连续完成签署征信与综合授权书、绑定银行卡、人脸识别三个步骤,验证是原告本人操作后,原告在线申请借款240000元并提交了初审材料。借款初审通过后,平安普惠APP提示原告“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可以为您的本次借款提供增信服务,以提高您的借款成功率。如您有投保需求,请前往投保;如您无需投保,可另行通过资金方渠道申请贷款”。原告点击“我已知悉”后,系统再次提示“您正在进入保险公司页面,保险相关服务由保险公司提供”。原告再次输入手机号码验证系原告本人投保后,勾选“已仔细阅读《信息授权书》”,平安普惠APP对名称为“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的产品、投保须知、常见问题等向原告进行介绍,原告点击“我已阅读知悉,并自愿投保”后,APP跳转至“中国平安银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投保单”页面。原告可自行打开链接查阅《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及费率》。原告勾选本人(原告)已仔细阅读《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及费率》中责任免除、保险金额和费率等并表明“充分理解并同意《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及费率》、《保险特别约定及说明》及其他与本次投保相关的全部事项”后,在“客户签名”一栏进行电子签名并确认“本人自愿投保,勾选及签名均为本人自行操作”,同时点击“同意投保”,随后系统提示已完成投保。随后,平安普惠APP提示原告“提交终审”。原告勾选相关授权文书并在“客户签名”一栏进行电子签名后,系统提示“终审已完成”。随后,平安普惠APP再次提示原告“核实确认保险合同信息”,原告点击“立即前往”,系统跳转至“保险合同信息确认”页面,内容载明了原告的身份信息、投保单号、每月保险费率0.76%、每月保险费金额1805.76元等信息。原告勾选保单送达方式后,平安普惠APP提示进入“立即签约”步骤。原告点击“立即签约”后,页面提示借款金额240000元、借款期限为36期、每月还款金额为7424.23元、借款年利率为7.125%、月费率1.481%,其中月服务费率0.721%,月保险费率0.76%。原告可在此页面查阅《还款计划》、《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服务委托书》等协议的文本,并勾选“我已仔细阅读并同意”后在“客户签名”一栏进行电子签名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签署上述合同。

其中,原告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与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1份,约定由原告向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借款240000元,借款用途为支付其他消费款,借款期限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3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12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按月偿还。双方还约定原告“须认同本电子合同及签名的效力并接受本合同约束后方可接受相关服务”,“如借款人进行下一步操作或签署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点击确认、以线上签名签署等方式)或对本合同项下相关贷款服务达到实质接受,即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靠电子签名,与纸质合同签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其中,原告以数据电文的形式签署《服务委托书》1份,载明:原告“委托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为本人(原告)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就保险公司绝对免赔额1%部分承担无限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具体委托事项包括信用状况评估、融资咨询服务、贷后服务、服务内容完整性;原告应在借款期限内,每月向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支付借款本金金额的0.721%作为月服务费,原告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或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从原告放款(收款)/还款账户(以《借款合同》中约定为准,并与《借款合同》中的账户信息做同步调整)中将上述服务费全额或部分扣除并划转至平安普惠担保公司的账户,而无需在任何一次划扣前另行取得本人同意或通知本人;原告理解上述服务费根据现金流状况折合年化费用率为14.786%。

其中,原告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与平安普惠担保公司签署《委托担保合同》1份,约定由原告就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委托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向其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全部借款本息之和*担保比例的金额,担保比例为1%,月担保费率0.76%。

同日,平安普惠APP平台向原告推送《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单》1份,载明:投保人马*,保险人为被告,保险金额246085.84元,绝对免赔比例1%,每月保险费率0.76%,缴费日期与借款的每月还款日一致,每月保险费金额(含税)1805.76元等。同日,平安普惠APP平台向原告推送《付款金额确认书》1份,载明借款人信息、借款合同编号、每月还款本息合计金额7424.23元、每月保险费1805.76元、每月担保费18.24元、每月服务费1730.40元、每月需付款总金额10978.63元等信息,原告在“确认人”处签名确认。以上,原告可通过登录平安普惠APP的个人账户并点击“我的”一栏中的“第三方平台”、“申请号”自行查看其签署的上述合同及《付款金额确认书》等文件内容。

合同签订后,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按约向原告发放借款。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共计5个月),案外人平安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每月20日或21日从原告账户中分别划扣借款本息7424.23元、服务费及担保费1748.64元、保险费1805.76元,其中已共计划扣保险费9028.80元。

另查明,2015年9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做出《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中小企业借款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保监许可[2015]952号文件,同意该公司试点使用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费率。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单》1份、银行转账明细5份及被告提交的《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投保单》、《付款金额确认书》、《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服务委托书》各1份及第三人提交的借款流程演示1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首先,被告具备保险销售资质,其销售的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产品、保险条款及费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及行政强制性规定。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平安普惠APP的手机客户端注册、填写个人信息及进行投保的行为,均需要原告实施相应操作进行电子签名或人脸识别,故可以认定投保行为系原告本人操作,故基于原告操作而以数据电文形式形成的保险投保单、借款合同等文件均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平安普惠APP多次向原告发送提示,确认投保信息,被告核保成功后即向原告出具了《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单》,原告可通过平安普惠APP自行查看其签署的《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付款金额确认书》等文件,故原告应清楚并认可投保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产品的事实。综上,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被告按约向原告收取保险费,符合合同约定。原告否认投保并称涉案保险系被告工作人员一手操作且向原告隐瞒了投保的相关事实,故而要求被告退还保险费及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晓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歆柠

附页

1.如当事人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的,需按照本院送达的《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收款单位、银行、账号、金额及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

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平安普惠”值得信赖吗?

“普惠”一词,字面意思是广施恩惠、实惠等意思,多用来指接受政府监管和指导,立足机会平等和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实惠服务。

平安普惠公司是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公司旗下开展融资担保、融资咨询等业务的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宗旨是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但近些年,很多网友反映平安普惠融资成本高的情况层出不穷,据文书网统计,涉及诉讼的案件近万起,由于疫情影响,逾期还款等情况更是不计其数。

根据借款人反映,其通过“平安普惠APP”进行借款操作时,对借款利息和其他相关收费的问题不是很清楚。基本上都是根据业务员的介绍和口头承诺而办理的,经过一顿操作(甚至有些可能是业务员帮忙)后,贷款资金确实很快就到账了,而从平台上查看还款计划和相关费用后才得知详细收费项目和相关标准,此时如果要反悔,已经晚了,即便马上全额还款,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以上问题,我们从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三个层面来具体分析。

一、是否存在刑事责任的问题

谈到刑事责任,不得不提到“套路贷”,那么平安普惠的贷款是否属于“套路贷”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套路贷”在前几年专项整治案件中多有被认定,主体往往是一些民间的小贷公司。而平安普惠公司只要不存在上述操作,一般贷款是不会被认定为“套路贷”的。

但有这样一个案例:2018年,徐州市某法院在审理关于平安普惠的追偿权纠纷中,由于该案中的实际出借人为重庆某小贷公司,而该小贷公司又是平安普惠的关联公司,其通过收取手续费的方式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另外采取担保费、罚息等方式抬高实际借款利息远超法定利息标准。

法院认定,平安普惠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于是裁定驳回平安普惠公司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之后,平安普惠上诉,被中院驳回。

上述案例几乎很少,不具有代表性,最近几年应该也不会出现类似的情况。

而不涉及刑事责任,并不代表就不涉及其他方面的责任。

二、是否涉及行政责任

2020年11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其中提到,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与兴业银行合作开展普惠型贷款业务时,强制捆绑销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保证保险,未提供其他增信方式或其他保险公司产品供客户选择,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有关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切实维护贷款企业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附加不合理条件、强制捆绑销售、转嫁成本、违规收费,变相增加小微企业隐性融资成本;要加强公司治理,落实对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对第三方机构合作的管理,全面评估助贷、增信环节的综合融资成本,完善综合经营绩效考核办法,严格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防止内外勾结、联手损害小微企业利益。对无视禁令、顶风违规的,金融监管部门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

从以上银保监会发布的内容可知,平安普惠的情况已经引起了银保监会的重视和监督,作为监管部门,也会严格规范金融市场业务秩序,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稳定发展。必要时,会发挥监管作用,对无视党纪法规的机构和企业给予一定的处罚。

行政手段虽严厉,但其是宏观指导层面的措施,不会因为个案而轻易启动。如果借款人遭受权益损害,可通过民事手段予以救济。

三、民事权利可否主张

借款人要主张民事权利,必须找到适当的切入点,或者说是案由。

由于平安普惠拥有金融业务行政许可,能够开展金融担保、融资等方面的相关业务,受银保监部门监管。因此,借款人与平安普惠公司之间不一定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根据个案判断),在涉及借贷民事纠纷时,可能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而可能适用金融借款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

通过对公开案例的整理和分析,多数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综合利息问题以及贷款程序的问题上。下面我们来逐一分析:

1、关于利息问题

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搞清楚贷款利息问题(此例子是参照银保监会网站发布的案例标准计算,个案可能存在差异,大家可参考)。

例如,某客户贷款本金为100万元,期限3年,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预计客户应当会支付如下费用:

(1)假设该款项是某银行放款,银行的贷款利率为7.6%,预计3年共收取贷款利息12.14万元;

(2)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承担99%贷款金额的履约保证责任,按照名义月保费率0.12%计算,预计共收取保险费42768元;

(3)平安普惠公司承担1%贷款金额的连带担保,名义月担保费率为0.33%,预计共收取担保费1188元;

(4)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获客和不良贷款催收,收取名义月服务费率0.6%,预计共收取服务费21.6万元;

以上除本金外,另收取的费用合计约38.14万元,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达12.7%。其中,平安普惠收取费用占综合融资成本的57%。

综上,借款人融资的综合成本确实要比单纯银行贷款利息高出不少。但上述综合成本却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只要借款人对于收费项目和相关标准均予以认可,平安普惠就不会被认定为违规。因此,这就涉及到贷款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2、贷款程序的问题

据很多网友反映,其在申请贷款时,对于贷款利息和收费标准并不完全了解。

当然,为了避免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平安普惠公司采用专用APP和格式合同规范借贷过程,虽然系统内部有电子合同可供阅读,但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很多借款人无法在借款前详细阅读相关条款(尤其是一些年龄较大的借款人),使得很多不熟悉电子申请流程的客户可能存在未充分理解相关条款的情况下,由业务人员引导,完成借贷程序的情况。

不可否认,此种方式放款速度确实很快。但很多借款人却是第一次操作“平安普惠APP”,对于操作程序和所需材料不清楚,尤其是一些年龄稍大的客户,采用此种方式操作,实属困难。

3、关于诉讼

诉讼就得寻找切入点和案由。如果平安普惠采取法律手段向违约借款人追偿,此时,借款人也可以在诉讼程序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辩驳,但平安普惠往往不会马上采取诉讼手段,可能会先催收,实在不行再起诉。

(1)催收

平安普惠公司作为正规公司,往往不会出现所谓的“暴力催收”?那么,很多借款人反映,称自己被暴力催收,打扰了正常工作和生活等情况是怎么回事呢?大家可以仔细想想,这里就不赘述了。

(2)诉讼

如果被平安普惠起诉了,多数是因为追偿权纠纷而立案的,因为平安普惠作为担保人,在客户不还款时,平安普惠是有责任向银行代偿借款的,那么这笔代偿的借款会以追偿的形式,由平安普惠起诉借款人。

另外,据文书网公布案例,也存在借款人自己首先起诉平安普惠的情况,案由往往是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往往多数是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解除借款和服务等合同,要求平安普惠返还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

而无论借款人是被告还是原告,多引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但大多数案例,客观上却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的《委托担保合同》、《服务委托书》等合同并非借款人本人所签,因此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文书网已公布案例可知,很多借款人主张对上述协议完全不知情,并据此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对此,被告平安普惠在诉讼中提供了借款流程、电子签名验证报告等证据。法院认为,根据借款流程演示,通过人脸识别、上传身份证影像等流程,足以反映原告参与了办理借款及委托担保、委托服务的环节,签约页面中也清晰地展示了借款金额、还款金额、月服务/平台费率、月保险/担保费率等信息。综合分析被告举证,能够证明原告在上述合同和委托书上签名的基本事实。原告否认系其本人签名,并主张系被告业务员用原告的手机自行操作,在被告举证的前提下,原告未能举证予以推翻。原、被告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服务委托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确认上述协议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如果借款人是通过电子系统人脸识别认证的,并且在系统对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进行具体提示的情况下予以确认,那么败诉的概率将会很大。因为,还款项目和数额已经过借款人本人的确认和充分理解,自愿承担相应费用,并且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借款人。

(3)解决问题的思路

每个借款人的实际借款过程可能不尽相同,而如果最终不得不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同权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证据收集

上面提到过,案例中多数借款人在诉讼时,会援引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但往往苦于没有证据而导致败诉,而对于已经涉及相关纠纷的借款人,此时再补充收集相关证据恐怕为时已晚。

但对于准备借款的朋友,一定要有留存证据的意识,尤其在一些需要本人操作的环节,可采取将借款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保留证据,同时,可将业务人员对于利息和相关条款的解释过程一并留存,以备不时之需。

②法律依据

刚才提到,在案例中的多数借款人,要求法院认定其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从而要求平安普惠退还相应服务费,但由于证据不足,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而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1条的规定,即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因此,如果有借款人欲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诉诸于法律,诉讼中可以尝试援引上述规定,请求法院对变相利息进行认定,具体能否成功,要根据个案进行分析,制定诉讼方案。

③签字应慎重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签署的合同等书面文件应当负责,因此,在签字前请认真阅读相关条款并充分理解其含义。一旦签字,没有特殊情况,就得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被指复制签名隐瞒借贷费用、搭售保险,平安普惠:贷前已告知

从平安普惠平台贷款40万,期限为36个月,年利率为11.59%,按照合同等额本息还款3年利息一共75471元。河北廊坊的杨志海在借款8个月后选择提前还款,却发现本息共还了451509.21元,“利息”已达5万多元。

杨志海向澎湃新闻(www.h.)称,借款时他签的两份文件变为了五份,其中四份签名皆一模一样,“完全一样的字迹我自己都签不出来,明显是被‘复制’的。”其中一份他未亲自签字的《付款金额确认书》中约定,等额本息还款还需每月支付保险费1267.2元、担保费12.8元、服务费1400元,共计2680元。

也就是说,杨志海借款8个月,除利息外他还额外支付了前述三项费用共计约21440元。除此之外,杨志海还发现自己“被购买”了一份《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每月还需支付保险金1267元。

而和杨志海遭遇同样情况的用户有多位,在他们建立的“平安普惠维权”群里,已有70多位投诉人反映在未告知情况下被多收该三项费用、签名疑似被“复制”、被捆绑购买《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或意外险等情况。

5月9日,平安普惠公关部工作人员李莉就此事回应称,所有协议在办理时都会全部告知贷款人。针对多份文件签名一致的问题,她表示在借贷人同意多份文件或协议的情况下,可多份文件只签一个名,并通过平台技术将签名放在其他文件之中,“我只能说,所有客户需要知悉、点确认、签名的文件,他们都是知悉的。”

就此事,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刑鑫表示,证明签名是否伪造,借贷人是否对费用知情,是重点所在。刑鑫建议,借贷人可申请鉴定机构对其文件签名进行鉴定,同时向法院提供对上述费用不知情的证据,如录音等。

疑“复制”签名至其他合同

2019年5月,在购买了一份平安保险后,业务员告知杨志海“有保单后可以申请贷款”,当时做生意刚好需要一笔资金,在对方介绍下,杨志海联系上了平安普惠平台业务员王海龙。

“当时他承诺贷款利率低,除了利息外没有任何费用,还给我做了一个还款计划书,上面也只写了每月还款的本金和利息。”杨志海说,5月22日,在业务员的面对面指导下,通过线上操作,他签名了《借款合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共两份文书。

《借款合同》中写明杨志海借款金额400000元,用于经营性支出,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款年利率为11.59%,其中未提及利息以外的其他费用。

“他说按照等额本息方式还款,每个月贷款利息都会按照剩余贷款的本金来计算,每月还款金额固定为15887.53元,其中随着本金偿还比例增加,利息占比会越来越少,所以我也没有计算过。”在按时还款8个月后,杨志海一共还款127100.24元。

今年1月31日,因经营比较顺利,杨志海提出提前还款,对方告知他仍需还款324408.97元,当天杨志海一次性将所有款项还清。但在还清后,他越想越觉得金额存在问题。“按照合同,等额本息3年利息一共75471元,但现在我才借了8个月,一共还款451509.21元,利息就已经达到5万多元。”

在询问业务员王海龙后,对方给他发来了一份《付款金额确认书》,其中明确,除了每月还款本息外,还需要每月支付保险费1267.2元、担保费12.8元、服务费1400元,三项费用每月2680元。

对此,业务员称在办理时已表明上述费用,并有电子版文件。杨志海感觉情况有异,要求对方提供所有相关文件。“他发给我5份文件都有我签字,但我当初只签了两个字,一份是《借贷合同》,一份是《征信查询授权书》,其他3份文件根本就没见过。”令人不解的是,五份文件中,有四份签字的字体、大小、笔锋、细节均一致,疑似复制了他的签名,其中就包括介绍了三项附加费用的《付款金额确认书》。

杨志海的四份文件签名字体皆一致。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

在一个有70多人的“平安普惠维权群”里,多名维权者表示曾遇到了与杨志海相同的情况。

其中一名用户陆丽丽告诉澎湃新闻,她于2019年11月11日通过平安普惠以每年10.5%的借款利率贷款20万元,共36期。在还款第二期时,她发现还款金额明显高于本息合计金额。

在询问业务员后,对方向她出示了一份《付款金额确认书》,称除本息外,还需支付服务费1328元/月、担保费13.2元/月、保险费1306.8元/月,三样费用每月共计2648元。陆丽丽坚称在贷款对三项费用不知情,借款合同中也没有注明利息以外的其他费用。

通过平安普惠客服人员介绍,陆丽丽在平安普惠APP中找到了4份贷款相关文件,让她诧异的是,4份文件均有自己签名,且所有签名皆一致。“我明确记得只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后面3份文件根本不是我签的。”

陆丽丽提供的四份文件签名。

贷款时被“捆绑”搭售保险

来自江苏盐城的江锡娣,在还款到第八期时,也发现了还款金额的异常。

在平安普惠APP中,江锡娣意外发现了一份保险单,其中显示她本人投保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期为借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保险费金额每月950.4元。这笔费用就是《付款金额确认书》中每月需支付的保险费。

江锡娣称,在询问业务员后,业务员表示,保险自贷款当日起就投保了,保单一直存在平安普惠APP中,是江锡娣没有去查看。

4月24日,江锡娣拨打了平安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11,要求将“个人借贷保证保险”退保,客服人员表示会为她办理。当天,江锡娣收到了一条“退保申请”短信,但她发现,退保保险却名为“平安合家意外伤害保”,投保日为2019年7月9日,正是办理贷款的次日。

“我根本没买过这个保险,记得办理贷款当天,业务员和我说首月要交800多元保险费,后面就不用交了,我觉得不算多,就没问清楚。”江锡娣说,业务员当时并未告知这800多元是用来办理意外险,也不曾告知需要投保《个人借款保证保险》。

江锡娣收到短信后才得知自己购买了意外险。

通过和客服协商,“平安合家意外伤害保”退保并退还江锡娣134.64元。对于每月支付950.4元的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客服表示不能退。

在协商无果后,江锡娣拒绝还款,至5月11日已经一个月,“他们说是不会取消服务费、保险费这些的,如果超过80天不还款,就会直接起诉我。”

杨志海在维权的过程中,才发现自己也“被购买”了《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每月保险金额达1267元。,杨志海多次向平安普惠平台业务员索要电子保险单,均未成功,“其他人的保单都在APP里,但我APP里只有上面五份材料,没有这个保单,当时没给我看,我也没签字,就这样生效了?”

杨志海的付款金额确认书。

杨志海称,在贷款当日,业务员也曾建议他购买一份平安意外伤害保险,保金每年仅需几百元。在对方多次劝说下,杨志海购买了该保险。在办理贷款的次日,杨志海收到一条来自中国平安的投保信息,却告知他投保的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已经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我看到这个短信后很奇怪,问业务员,他说就是之前和我说的保险,我以为就是每年几百块的意外险,没放在心上。”

澎湃新闻记者联系了负责杨志海贷款办理的业务员王海龙,他表示在办理贷款时已经说清楚所有费用,并都有杨志海亲笔签字,至于四份文件签字一致,他说:“都是一个人签的,肯定都一样。”他否认“复制签名”的说法。在平安普惠维权微信群中,多数用户表示在办理贷款时对投保《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并不知情,部分用户则被劝说购买了平安意外伤害保险。

平安普惠:所有费用在办理时均告知贷款人

5月9日,平安普惠公关部工作人员李莉就此事回应称,不存在“复制签名”一事,所有协议在办理时都会全部告知贷款人,也不存在不知情的情况。

“我们办理贷款先是会进行身份核验、人脸识别、银行卡绑定,确认贷款人本人,然后在告知所有文件后,让贷款人进行签字,有的文件需要签名,有的文件只需要点击确认。”李莉说,理论上客户只要签名,代表内容都是知悉的。

但对于为何多份文件会出现同样的签名?李莉解释称,每一个客户因资质不同,在办理时情况也不同,有的客户需要每一份文件都签名,但有客户只需要签一次名,“就是在前面所有文件客户都同意后,我们就让他统一签一个名就可以了,下面会有注明有附件一、附件二等文件。”

她表示,同一个签名会出现在四份文件中,是通过一种数据电文技术来实现的,“我只能说,所有客户需要知悉、点确认、签名的文件,他们都是知悉的。”

李莉说,平安普惠收取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均符合国家监管规定。“只要综合利率在36%以下,就都是符合规定的,至于这些费用的构成,每个人的情况都不一样。”

其中保险费就是指投保《个人借贷保证保险》,但李莉称,该保险并非强制或“捆绑”购买,“这个保险是一个特殊的险种,因为这些人借贷风险比较高,我们会按照资方的要求来帮借贷人办理一些保险,如果借贷人不同意或者他觉得不合适,在借贷的过程中随时可以选择退出,没有任何强制成分。”

她说,平安普惠没有捆绑销售借贷保险,只是在贷款人同意办理贷款的情况下,由平台自动匹配相应的保险。

那保单是否需要借贷人签字?她表示需根据不同情况来分析。

为何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没有出现在《借款合同》中?李莉解释称,每个借贷人情况不同,借贷程序和合同也都不同,“有的合同里有写(三项费用),有的合同里就没有写(三项费用),具体要分情况来看。”

在采访中,李莉多次强调,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所有费用和文件都已明确告知借贷人,对于上述用户出现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议联系平安普惠客服来解决。

5月11日,澎湃新闻记者就上述情况询问了杨志海所在地的廊坊市金融监督管理局,该局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此前已经接到了不少关于平安普惠平台的投诉,但总体利率不超过36%,符合国家监管规定。

“我们也进行了调查,发现平安普惠机构属于信息服务公司,是不直接对客户提供资金的,属于一种中介的性质,我们不能进行监管。”该工作人员介绍,在接到关于平安普惠的投诉后,金融办会收集投诉人信息,要求平安普惠平台提供纸质版合同和协议,然后建议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投诉人,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律师:关键在于证明不知情

针对上述内容,5月11日,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刑鑫表示,平安普惠平台作为一家不提供资金的信息服务机构,如果其在为客户申请贷款的过程中,确实提供了服务、担保及保险,且经双方合意一致,平安普惠收取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的做法并不违法、违规。

“然而这件事的争议焦点并不在于其收取了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而在于以什么方式收取上述费用。”他从两个方面对此事进行了分析。

若借贷人对上述费用完全不知情,且双方未在合同中一致同意该做法。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如平安普惠冒充借贷人签名,非法占有借贷人的财物,则构成合同诈骗罪。

同时,他指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存在欺诈行为,借贷人可依照上述规定要求平安普惠退还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并按照上述款项的三倍进行赔偿。

若销售人员未在销售过程中明确告知借贷人,但在合同中约定了上述做法。这种情况下,销售人员与借贷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40、41条关于格式合同规定,借贷人可以主张上述格式条款无效,进而要求平安普惠退还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

刑鑫表示,证明签名是否伪造,借贷人是否对费用知情,是重点所在。刑鑫建议,借贷人可申请鉴定机构对其文件签名进行鉴定,同时向法院提供对上述费用不知情的证据,如录音等。

当日,杨志海告诉澎湃新闻,目前已经在搜集证据进行起诉工作,“办理贷款的时候业务员是有进行视频录制的,但不愿意给我们。”他表示将会通过法律途径继续维权,要求平安普惠提供办理贷款时的视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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