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讲清!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2版)
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其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实践中,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系统梳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以供参考。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根据2021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另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主体
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不支付利息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是就“借期内利息”而言,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三、借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四、逾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
明确约定逾期利率
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2
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另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
五、迟延履行期间
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据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六、其他问题
(一)砍头息
“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
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常出现此种约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法规定的衔接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计息期间
利率
2020/8/20前
不考虑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后
2020/8/20前
自合同成立至
2020/8/19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2020/8/20后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注:“两线三区”:指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借贷利率的划定。“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预。“三区”亦是此意:①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②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③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以之折抵剩余债务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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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扫码选择贷款产品,家庭农场老板直言“真便捷”
极目新闻记者陈红
通讯员燕小龙
“中国银行的利率低、服务好、效率快,我足不出户就能申请到贷款,真是解了燃眉之急。”近日,湖北荆州丰盛家庭农场的黄老板对中行的金融服务称赞不已。黄老板经营着一家从事生猪养殖的家庭农场,由于扩大了养殖规模,近来资金紧缺。在得知“荆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平台”后,他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扫码申请了“中行助农直通车”产品。当天,黄老板接到了中行业务受理人员的电话,一周内贷款就成功办理下来。
为有效缓解荆州市近5万新型农业主体的融资难题,中行荆州分行与荆州市农业发展中心合作推广“荆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平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悉,该平台可以通过线上产品展示、线上派单、银行对接、信息反馈、涉农贴息等一体化流程为客户提供快捷的金融服务。为方便客户办理,平台还专门开发了微信端功能。客户只需扫描二维码即可进入平台贷款页面,根据自己需求和贷款产品的条件,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通过手机端,每笔业务的办理进度可以被实时掌握,最大化提高服务效率。在贷款发放后,客户还可以按照相关政策在线上“一站式”办理贷款贴息,此举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经营主体不会做贷款贴息资料的难题。此外,中行荆州分行根据平台运行情况,开发了“中行助农直通车”这一专属助农产品,单笔贷款最高金额500万元,目前年利率3.65%。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近一年银行流水、贷款用途等即可轻松办理。平台运行一个多月,现已办理贷款一百多笔,发放贷款6000余万。
据悉,该行将组建“助农服务小分队”,走访各村各镇新型农业主体,分行业建立服务台账,依托平台开发统一化、标准化、特色化授信方案,为广大经营主体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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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消费贷利率下调 谁能拿到“最低”?
“线上申请,随借随还,额度最高20万,利率最低3.75%。”家住东城的张女士表示,近期接到好几家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推销电话,说消费贷利率下调了,现在申请特别合适。北京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六大国有银行最近都在大力推广无抵押、免担保的信用消费贷款,利率下限均不超过4%,最低可至3.7%,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新低。不过,各大银行并没有放松贷款审批要求,只有在银行白名单上的优质客户才能拿到最低利率,并非人人都能享受。
六大国有银行消费贷款利率
下限均不超过4%
据了解,目前工行北京市分行的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工银融借)优惠利率最低可至3.75%,期限最长3年。事实上,去年11月,融借的最低利率还是4.65%,到了12月29日最低利率将降为3.85%,即1年期LPR+5个基点。自今年1月下旬开始,工行北分的融借最低利率进一步调整为3.75%,比去年12月份下调了0.1个百分点。这主要是因为1月20日的LPR相比去年12月份下调了0.1个百分点。
中行北京分行也于近期推出个人消费贷款暑期优惠活动,线上申请的中银E贷最高可贷20万元,额度有效期1年,贷款期限1-12个月,年化贷款利率3.9%起。线下申请的“随心智贷”条件更优惠,额度最高能到30万元,额度有效期延长至3年,贷款期限1-12个月,利率最低可至3.75%。活动期间用款的客户还有机会得到50元-500元的微信立减金。
建行快贷打出“秒申秒审秒到账”的口号,年化利率低至3.95%,按日计息,不支用不计息,最长还款期限36个月。北青报记者注意到,6月下旬,建行北分官微显示的快贷最低利率还是4%,7月10日就降为3.95%。
交通银行近期在全国推出惠民贷优惠,新客户成功申请额度可得利率7折或9折折扣券,高优客户最低可享受年化3.85%的优惠利率。
农行手机银行显示,网捷贷年化利率最低3.7%,“灵活用、免担保、随心还、低成本”。
邮储银行“邮享贷”全程线上审批,可申请额度不超过20万元,年化利率最低3.85%,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60个月。
据了解,这些国有大行的信用消费贷款线上审批额度一般都不超过20万元,如果有更高需求,就需要去线下网点申请。除了利率有所差异,各家大行的贷款期限也有不同,有的不超过1年,有的可以长达5年。从还款方式来说,各家银行提供的选择也有所不同。比如,中行的中银E贷单笔用款可以采用等额本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工行可以选择等额本金、等额本息、按期还息一次还本。
消费贷利率下调是顺势而为
国有大行利率一直是市场最优
事实上,这类免担保免抵押、线上审批的个人信用贷款不止国有大行有,其他各类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也都可提供。北青报记者比较发现,今年以来,互联网贷款的利率整体都有所下降,但在所有这些贷款中,国有大行的利率无疑是最低的。
目前,不少股份行和城商行消费贷款年化单利最低都是4.35%,有的互联网银行最低利率为9%。消金公司里,中银消金的好客贷年化利率最低9.125%,招联金融最低7.3%,马上消金的“安逸花”和中邮消金的“极速贷”最低都是7.2%;小贷公司里,度小满小贷的最低年化利率为7.2%。
“大行的资金成本低,贷款条件要求更高,面向的都是相对优质的客户,所以他们的消费贷款利率会低一点。不光是消费贷款,其他类型贷款也都是如此。”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今年以来消费贷款的利率有所下行,一方面是因为整体利率处于下行通道,其他贷款利率也在下行,所以消费贷款利率的下行是顺势而为。另一方面,受疫情影响、经济下行冲击,消费贷款面向的部分客户群体,工作岗位不是特别稳定,收入也在下降,银行下调消费贷款利率,可以更好地支持这部分客户。此外,下调贷款利率还可以激发有效需求,通过下调利率来“薄利多销”。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盘和林从银行信贷结构调整角度分析指出,当前,房贷占银行个贷比重太高,很多银行想要自己的信贷结构更加多元,而消费贷款金额较小,利率相比于房贷更高,回收周期更短,属于银行想要开拓的信贷领域,于是各大银行就扎堆在消费贷市场,只不过由于消费并不能短期扩大,消费贷款出现了增多粥少的局面,竞争压力下银行只能在利率上比拼。
银行没有放松审批尺度
最低利率只针对少数优质客户
北青报记者也注意到,为防止消费者产生误解,各家银行的消费贷款广告会在最后加上提示:“产品利率以实际办理利率为准,如有疑问,请详询当地网点。”“具体利率以页面实际展示为准。”事实上,也只有少数客户最后能享受到让人动心的最低利率。
“之前告诉我最低利率不会高于4%,我正好想装修,就申请了20万。结果最后批下来的利率超过了5%。”市民张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最近在某国有大行手机银行申请信用消费贷款的结果。据了解,张先生的情况并非个例。能享受到信用贷款最低利率的都是各大银行白名单客户的员工,他们通常都在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大型国企或其他一些优质单位工作。此外,银行的房贷客户、代发工资客户也会在申请消费贷款时有优势。
“我们行的消费贷款线下审批最低利率能到3.75%,但需要分行审批,准入要求很高。我们支行自己审批的话,最低能到4.1%,一般也不做散户,都是跟单位对接。我们最喜欢的就是学校、医院这样的事业单位。”某国有大行东城一家支行的贷款经理王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该行最喜欢跟事业单位合作,向他们的职工集体授信。至于线上审批的消费贷款,该行广告上称最低利率能到3.9%,但王先生透露,线上申请都是系统自动审批,据他掌握的情况,只有该行的房贷客户、代发工资客户或在该行理财超过90万元的优质客户才可能获得,“一般客户不会那么低”。
对于普通消费者,不仅拿不到最低利率,还可能连申请资格都没有。北青报记者选择一家平时没什么交易往来的国有大行手机银行尝试申请该行的消费贷款,页面的确显示“很遗憾你未能获得我行的申请额度”。
如何才能有额度呢?该行指出了三条路:一是成为该行的住房贷款客户;二是提供房产抵押或其他有效担保,联系个贷中心办理其他贷款;三是在该行办理更多存款、理财业务。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梁斯指出,消费贷利率下降,并不意味着“门槛”发生变化,相对来说,低利率的消费贷款针对的更多是优质客群。因为银行对客户资产有专业化的审核流程。贷款人自身的资质、信用等级等会影响获取贷款的利率水平。银行在拓展业务的同时也会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确保资产质量安全和业务可持续发展。
“对于银行,利率当然是往高了定好,毕竟利差是银行的利润来源。除非用户有一定的信贷量,且还款风险极低,银行才会给予最低利率。”盘和林认为,银行的做法也是激励借贷人为银行贡献更多利润,提高用户忠诚度,所以有了白名单,这是正常的市场行为。
专家提醒
申请消费贷款要有实际需要
一定要找正规金融机构
不论是不是白名单客户,消费贷款利率下降都是不争事实。面对越来越低的贷款利率,普通消费者都要去试一把吗?对此想法,多位专家提醒,一定要按需申请,量力而行,同时一定要去正规金融机构。
董希淼提醒消费者,最重要的就是问自己有没有需要,“你不要看贷款利率高低,你首先得自己有需要,你才申请办贷款。”其次,消费者要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去办理,比如:商业银行、全国30家持牌的消费金融公司等。第三,就是要看清楚贷款协议的各种条款,特别是息费的规定,比如利率是年化利率月利率还是日利率,还没有其他费用。
“如无必要,不要借贷,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盘和林也建议,消费者真的要借贷消费贷,要去正规银行借贷,减少借贷风险,最好货比三家,不要怕麻烦。最后一定要看清楚条款,防止踩坑。文/本报记者程婕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