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逃避付工钱,公司和老板均获刑 律师:很少见!如及时补救有机会获免责
名下拥有10辆汽车,公司经营正常且有收入,仍恶意逃避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在被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绝支付……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在此类案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构成犯罪的情况比较常见,但单位也构成犯罪的情况非常少见!”律师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制裁起点并不很高,但司法解释为单位和责任主管给出了轻责甚至免责机会,该案对用人单位和企业管理者具有多方面的警示意义。
老板名下有10辆汽车,却拖欠35名员工报酬
广州某公司于2019年4月至9月,共拖欠35名员工劳动报酬共计82万余元。这年11月,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改正期限届满后该公司仍拒绝支付。2020年初,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斌自动投案。
经统计,该公司在检方提起公诉前已支付部分员工劳动报酬19万余元,仍拖欠35名员工63万余元。马斌在侦查阶段及庭审时坚称,自己并非故意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而是因为公司经营困难,没有能力正常发放员工工资。
那么,真实情况如何呢?经查实,马斌名下曾有10辆汽车,其中5辆在他到案后转卖给别人,他供认大部分购车费用是由公司支付的。根据该公司的收入、支出汇总表、应收账款明细、设备汇总表等显示,公司固定设备价值约151万元,对外应收账款约117万元,2019年4月至12月公司收入超过700万元,马斌还从公司账户支出费用共计20万余元。
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法院披露,该公司的出纳和会计作为证人均表示马斌存在以公司账款支付个人开支的行为。马斌则供认,2019年公司全年营业收入达900多万元,上半年收回货款600多万元,同年其本人从公司支出出差费、招待费等共计36万余元。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没有通过变卖公司车辆、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方式来支付工人工资。
“也就是说,该公司在2019年4月至9月期间经营正常且有收入,理应优先支付员工工资,但却长期拖欠。”而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马斌在公司有资产可以变卖从而支付工资的情况下,依然没有积极采取措施。直到侦查机关立案、其本人投案后,才变卖公司汽车支付部分员工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广州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马斌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该公司及马斌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据此,南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广州某公司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马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继续追缴被告单位拖欠35名员工劳动报酬共计63万余元,发还给各被害人。
律师说法:越早补救越有可能获得较轻处理
“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构成犯罪的情况比较常见,但单位也构成犯罪的情况非常少见。”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旭东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他认为该案对用人单位和企业管理者具有多方面的警示意义。
他表示,根据刑法构成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种“双罚制”通过严厉的制裁手段对违法行为产生较大的法律震慑力,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制裁起点并不很高,但为单位和责任主管给出了轻责甚至免责机会。”徐旭东介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虽然构成犯罪,但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也就是说,对于涉案单位和责任人,越早纠正错误行为就越有可能获得较轻的处理。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
来源:紫牛新闻
借款人逾期的原因找到了,还不还都一样,就算没借钱也会被催收
截止到目前为止,借款人目前面临的是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是P2P平台继续利用“身份不明”人员继续催收,其中还包含了在法律上规定的无效债务,另一方面是,许多借款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利率红线还清贷款了,但是依旧继续遭到“身份不明”人员的敲诈勒索,而这两难的境遇直接导致了借款人群体不管还不还都会面对这些“身份不明”人员的非法侵权,在这样的环境下,借款人如何自保不继续被这些“身份不明”人员非法侵害才是最关键的问题。
在这几年里,很多人都认为逾期的借款人是欠钱不还,而这些借款人到底还欠不欠钱他们都没有搞清楚,甚至于,有很多受害者还款利率已经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36%最高红线的几倍,但是仍旧还有“身份不明”人员会继续催收,而当受害者要求这些“身份不明”人员提供身份信息的时候,他们都会被拒绝,甚至于就连最基本能证明受害者欠债的依据他们都不敢提供。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不明白这些“身份不明”人员为何刻意隐瞒自己的身份信息,因为,在我们的认知里,只要他们身份合法的话,在借款人逾期后必要的催收是可行的,但是,这个前提是在法律的允许范围之内,而这些“身份不明”人员基本上都是自称为某某银行或P2P平台委外的催收,但是,当我们向银行或P2P平台核实的时候,他们的客观又不承认这些“身份不明”人员是他们委外第三方,这就非常尴尬了。
有些人说,只要对方有你的个人信息,他们就是催收,因为如果不是催收的话,他们是不会有你的个人信息的,这句话我们却不敢苟同,因为,在现在这个大数据时代,拥有一个人的个人隐私信息是在太容易了,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来说的话。
那么我们只要有提出质疑的人的个人信息,是不是也可以对于提出这种“质疑”的人进行催收,那么,是不是证明这个提出“质疑”的人就是真的欠我们钱了,这种说法在法律上是毫无依据的。
还有些人说,如果这些打电话的“身份不明”人员不是催收的话,他们为何会拥有债务人如此详细的个人隐私信息呢?
其实,这个问题也是非常简单的,在如今这个社会,当受害者依法还完债务以后,很多人都会为了不在被这些“身份不明”人员恶意侵害,他们选择换一个手机号,但是,最关键的是,这对于P2P平台来说,借款人没有按照他们计算的金额来偿还的话,就算你依法履行完还款义务也没有用,因为P2P平台赚的少,所以他们还会继续委外“身份不明”人员继续敲诈勒索你。
特别是现在,很多受害者其实早就还完了,而这些P2P平台的用户信息一旦被他们以“债务转让”的方式和“身份不明”人员非法交易的话,最终,已经还完的受害者还会被继续催债。
就在今天上午9:30分左右,徐先生接到一个来自郑州的电话,在电话中对方自称是360借条的工作人员,徐先生有一笔360借条的债务已经严重逾期了,希望徐先生赶紧还款,而当徐先生表示,自己没有再360借条上借过钱,可是对方却说信息是360借条提供的,上面有逾期金额43800元,当徐先生要求对方提供债务清单的时候,对方很决绝的拒绝了,而当徐先生要求这个催收提供身份信息的时候,还是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徐先生很明确地告诉这个催收,我看你的手机号码在郑州的,我也在郑州,你在哪个地方,我可以去找你,你不是说我欠钱了吗?我们见面以后,你提供能证明我欠债的证据,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我可以当场把这笔钱还给你,而对方在听到徐先生的话之后,依然没有提供公司的地址,甚至还在电话中辱骂徐先生是“逃废债”人员,随即就挂断了电话。
在对方挂断电话之后,徐先生立即拨打了360借条的客服,在电话接通之后,徐先生直接让360借条客服查询自己是不是在360借条上注册,而360借条客服在核实之后告诉徐先生,是在他们平台上注册了账户,但是没有借款。
随后,徐先生就开始质问360借条客服,既然没有借款,为何我经常接到你们360借条的催款电话呢?随后徐先生补充了一句,你们在郑州是不是有委外的第三方,360借条客服很坚定地说,绝对没有,你们都没有借款,我们不会委托任何人对你进行催收,徐先生听过客服表态以后很满意,但是问题又来了。
既然360借条没有委外“身份不明”人员对徐先生进行催收的话,那么为什么这些人会有徐先生在360借条上注册的个人信息呢?
但是,这个问题360借条客服并未正面回答徐先生,而是采取了逃避的方式称徐先生的个人信息可能泄露了,也有可能是对方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的这些信息,而在听到360借条这些话之后,徐先生随即质问360借条客服,难道360借条的用户信息可以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到?这难道不是非法出售中国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吗?
可能360借条意识到自己说错话了,随即就说我们也正在调查中,等出结果之后我们肯定会给你一个非常满意的答复,随即挂断了电话。
知名媒体人徐亮也曾多次公开表示,有很多债务并不一定是真实的,更有些债务是“身份不明”人员可以转嫁给受害者的,就拿徐先生来说,只是在360借条上注册过信息,但没有借款,而且这些在360客服方面都可以核实得到,但是还是接到了“身份不明”人员的催债电话,这意味着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就是,360借条的用户信息正在流失,甚至于有可能在“暗网”中真的可以购买到360借条的用户信息。
但是,值得关注的是,没有借款就是没有借款,有很多人就是没有借款才被“身份不明”人员刻意的恶意骚扰,妄图从这些没有借款的注册用户身上“敲诈”钱财,但是,我们认为他们所作的一切都是徒劳的,因为没有借钱的证据不仅仅徐先生本人有,而且还能通过360借条客服核实的非常清楚,他们利用这些注册信息进行敲诈勒索主要反映出两个问题,第一是,360借条用户信息真的泄露了,而且大量的用户信息流入了不法分子的手上,第二是,360借条暗中可以与“身份不明”人员非法交易用户信息,以此获取非法收益,要不然,360借条对于这些“身份不明”人员为何会有其用户个人隐私是无法解释的通的。
我们希望相关部门尽快介入调查,还我们一个健康的法治社会,大家觉得是不是呢?
拖欠银行贷款不还,为何不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
一、案情简介
2007年至2014年期间,王元衍在东莞市南城区办理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账户为62×××30)、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账户为48×××31)。自2016年5月开始,王元衍利用上述银行卡在东莞市万江区、莞城区等地方恶意透支消费。截止案发时,王元衍拖欠民生银行本金人民币39449.9元、产生利息人民币1654.6元、其他费用人民币9495.8元;拖欠光大银行本金人民币35500.75元、产生利息人民币1276.25元、服务费人民币1168元、滞纳金人民币2735.15元。另,拖欠中信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79732.57元,利息等费用人民币2083.33元;拖欠广发银行贷款本金xxx元,利息等费用人民币xxx元。2016年5月开始,上述银行多次通过电话、邮寄信件等方式对王元衍进行催收,但王元衍私自变更联系方式但未告知银行,致使银行无法联系王元衍。2016年11月24日17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东莞市南城区中信银行信用卡销售部将王元衍抓获归案。
2016年12月22日,王元衍的家属与民生银行及光大银行达成还款协议,并代王元衍归还了民生银行款项人民币44000元,归还了光大银行款项人民币38000元,民生银行及光大银行出具了谅解书,谅解了王元衍的犯罪行为。
二、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1971刑初2068号刑事判决(一审),认为被告人王元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判决被告人王元衍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19刑终379号刑事判决(二审),认为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元衍信用卡诈骗罪定性准确,但认定犯罪数额巨大有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元衍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三、争议焦点
王元衍欠付中信银行和广发银行的银行贷款,是否能认定为王元衍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款项?
四、律师分析
(一)什么是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
结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可见,必须同时符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这三个条件的,才是恶意透支。《解释》同时规定,有效催收必须同时符合:1.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2.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3.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4.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行为人向银行贷款后未按时归还的行为并不是透支行为,即使银行以银行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也不能对行为人适用恶意透支的相关规定。对此,《解释》第十一条进一步予以明确:“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笔者举一案例予以说明——张凯信用卡诈骗案((2019)赣0281刑初93号)中,法院明确认为:“持卡人并非通过刷卡消费或取现从而支取该笔款项,而是中行直接将款项发放至持卡人提供的借记卡中,缺乏持卡透支的形式要件,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办理贷款业务的形式要件——‘签订合同,注明借款用途、金额、利息、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审批通过后银行按约放款到客户名下账户,客户再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持卡人逾期未还该资金的行为属于不及时归还贷款,不应适用恶意透支的规定,不能因为该信用贷款使用的介质是信用卡,就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犯罪数额应当如何计算
本案中,二审最终认定的恶意透支数额(犯罪数额)为人民币74950.65元(包括拖欠的民生银行本金人民币39449.9元,光大银行本金人民币35500.75元)。
《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可见,计算犯罪数额时,一要注意时间节点,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已经及时归还的数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二是注意数额类别,犯罪数额只计入本金,不计入利息等数额。
总的来说,拖欠银行贷款,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继而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的数额,应当仅仅以本金计算。
但律师也提醒大家,向银行贷款必须提交真实的身份资料等真实合法的材料,即不能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贷款;在无力归还贷款时也不要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来逃避银行催收,否则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等其它犯罪。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只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取得了众多法院判决无罪、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予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案例。
叶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17-2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