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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有贷款可以赠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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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子女买房,赠与或借贷如何认定?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婚房,本意是为子女解决或改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生活更加幸福。但倘若子女婚姻关系破裂,面临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时,这种财产分割表面上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实际上暗含了对父母财产的分割,可能造成父母资产大幅缩水、财富代际传承目的落空。近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了两起父母起诉子女及其配偶要求归还购房出资款的纠纷,作为子女离婚纠纷的衍生诉讼,这两起案件有同样的起因,却有不同的结局。

儿媳要离婚,公公要求归还购房款

小莉结婚没多久,丈夫小科就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了,这一分离就是两年多。小科出狱后,夫妻俩时不时因生活琐事而争吵。一吵架,小莉会回娘家去住,为此小科很是犯愁。

小科想,是不是生个小孩作为感情黏合剂,夫妻感情就能恢复如初了?小科刚把要孩子的想法跟小莉提出来,小莉就向他抛出了一连串问题:婚礼怎么办?房子怎么办?原来,夫妻俩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还没有办过婚礼,而且夫妻俩跟公婆住在农村的自建房里,没有自己的房子,两代人一起生活,难免磕磕碰碰,小摩擦不断。

小莉的想法是要孩子可以,但要先在城里买房、办完婚礼后再要。这让小科犯了难,他和小莉本就没什么积蓄,自己又刚出狱不久,收入不高,父母经济条件也一般,婚礼好办,但想在城里买房可不容易。看小莉态度坚决,小科也感觉以前亏欠了小莉,想要弥补。于是,小科找到父母商量,小科父母多方筹措,凑了20万元给小夫妻俩,终于帮儿子儿媳在城里买了房。

没想到,平静的日子刚过了两年,小莉和小科的感情就急剧恶化,最后闹到了要离婚的地步。亲戚朋友们轮番规劝,夫妻俩还是没办法和好,小莉一纸诉状提出离婚。

小莉没想到的是,这边自己的离婚诉状刚递交,那边,小科爸爸也递交了一份要求小科和小莉共同归还借款20万元的起诉状。小科爸爸向法院提供了一张由儿子小科出具的借条,作为借款的证据。小莉提出,自己和小科都没有向小科父母借钱,买房的钱是小科父母自愿支付的,这张借条是小科和他爸爸在自己提起离婚诉讼后恶意串通编造的。小莉还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明小科爸爸曾表示“买房子的钱……我不需要你们负担。我自己借来的钱我自己会还”。

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引发的原家庭成员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基于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债权债务多限于口头约定的特点,结合小科是独生子的客观实际,就本案中各方权利义务的认定,除相关证据外,尚需结合当地婚姻家庭方面的传统文化和习俗,予以综合评判。同时,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系借款还是赠与,应探究父母与子媳的共同本意。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在购房时的本意是赠与,但对小科嗣后自行与父亲协商变更为借贷关系亦予尊重,借贷关系仅在小科与其父亲之间有效。

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的别墅之争

老江经营着一个红木家具加工厂,长子小江夫妇都在加工厂里帮忙,由老江发工资。老江还有一个在上大学的小儿子。

2020年上半年,小江夫妇与老江商量,在城里买房以方便女儿在城里上学,老江欣然同意。没多久,小江夫妇便看中了城里一幢建筑面积700多平方米的别墅,房价880万元。老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和手续费,别墅登记在小江夫妇名下。之后,小江夫妇用该套别墅作抵押,从银行贷款了400万元,给老江用于经营红木家具加工厂,贷款利息都是老江支付。

别墅刚买了不到一年,小江的妻子向法院起诉,要与小江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老江也随即一纸诉状起诉小江夫妇,要求归还借款890多万元,并提供儿子小江书写的两份借条作为证据。

儿子小江对借款表示认可,但小江的妻子却不认可。小江的妻子表示,自己没有巨额收入,不可能借钱购买价格如此之高的房屋,承担如此巨大的债务风险,而且,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在传统习惯中默认系赠与行为,要求子女一方对赠与负举证义务是不合理的。

老江则表示,这个别墅其实是自己买的,因为考虑到孙女上学的问题,所以登记在小江夫妇名下。自己有两个儿子,他对两个儿子都是公平的,小儿子马上要大学毕业了,自己也不是富豪,不可能不顾小儿子而单独为大儿子买别墅。而且,买房的钱也是自己东拼西凑出来的,这从他后续又用这套别墅抵押贷款也可以看出来。他曾经叫过小江的妻子在借条上签字,但其一直未签字,因为都是一家人,也就没有再坚持。

法院认为,老江为小江夫妇出资购房,不能当然视为赠与,在案也没有证据证明老江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老江共育有两子,且均已成年,其不顾次子而单独赠与长子夫妇巨额财产显然不符合常理,而且庭审中,双方都确认在此之前,老江从未有过向小江夫妇赠与大额财产的先例。同时,考虑到购房款大部分是汇入小江的妻子账户,小江的妻子对购房款来源于老江是知情的,且款项用于购房和家庭生活支出,故一审认定由小江夫妇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小江的妻子上诉后,双方在二审达成了调解。

观察思考

出资款认定需平衡各方利益

审判实践中,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为赠与或借贷均有大量案例。但此种司法裁判现象却并不能简单地评判为“同案不同判”。

一方面,法律很难在家事审判领域对这种具体情况有差异的事实问题作出特别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情势难免发生变更,因此,司法裁判自然不可能做到完全统一。

另一方面,法院在个案审理中对父母出资款性质的判断,需在考虑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本意的同时,兼顾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参考本地婚姻家庭方面的传统文化和习俗,努力追求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但这种努力并不容易:父母为子女出资时一般无明确约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通常亦不充分,法院无论认定为借贷或赠与均未必符合他们的初衷。在爱情消弭、婚姻破裂、家庭解体、财富切割的传导链条上,每个人都试图抓住一丝机会以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司法裁判对款项性质的判断可能不同,但对价值利益的平衡、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对公平公正的追求却是相同的。

来源:人民法院报

农村宅基地可以赠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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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基地可以赠与吗?(一)法律分析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所有权是集体的,使用权是房屋所有人的,同时宅基地是一项针对村民的住房保障的支持政策,需要严格把控,避免浪费。所以想将宅基地赠与他人需要经过村集体的同意,另外受赠人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宅基地所在村的原村民,所拥有的宅基地面积比当地的法律规定的小,需要翻新、扩建的;如何查询宅基地的面积宅基地的规定面积,由于各地的法律规定有不一样,建议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询:(1)翻阅宅基地证、不动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这些证上会对四至范围(指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边界)、房屋的占地面积有明确登记;(2)可以去当地的乡镇土地管理所查询,土地管理所查询不到的可以去县级的国土资源局查询;(3)查询省、市的《土地管理条例》或《城乡规划条例》。2.或者属于外来人口落户该村,成为该村集体新村民,没有宅基地的。(二)宅基地赠与流程1.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书面的《宅基地赠与协议》,在进行农村宅基地赠与的时候,就算是父母与子女也必须要签订赠与协议,以下给你提供一份赠与协议的模板供你参考;《宅基地赠与协议》宅基地赠与协议赠与方(以下称甲方):,身份证号:。受赠方(以下称乙方):,身份证号:。甲、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宅基地赠与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条款:一、宅基地的基本情况甲方为宅基地(以下简称“该宅基地”)的所有者。该宅基地坐落于:面积:亩,长:米,宽:米,使用证号为:。四至:东至:,西至:,南至:,北至:。【该宅基地上无任何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该宅基地上建筑物是由甲方出资建设的,现在一并赠与乙方。】二、赠与情况甲方将该宅基地全部所有权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上述分配接受甲方的赠与,并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三、宅基地及其地上所建房屋的交付甲方应该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天内将宅基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按现状按照乙方要求交付给乙方个人所有。四、甲、乙方应互相配合,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因年龄问题乙方可不办理房屋产权和另一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变更登记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保证其赠与给乙方的宅基地四至明确,界线清楚,没有任何争议、不存在抵押、质押等限制使用权的情形,具有完全的处分权;(二)乙方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宅基地。六、签订本赠与协议后,该赠与行为是不可撤消的赠与。七、本协议公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八、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和乙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赠与方:(签字/盖章)受赠方:(签字/盖章)证明人::村村民委员会2022年08月31日2.在签订好赠与协议之后,需要由赠与人和受赠人带着这份协议找村委会以及街道办盖章,之后到宅基地管理部门(土管局或国土资源局)办理宅基地转移登记手续;3.最后就是将该宅基地交给受赠人。(三)特别提示1.若该宅基地上有房屋,可以将宅基地上的房屋赠与外村人,但是受赠人不属于同村村民,在接受了赠与后,受赠人对该房屋不能再翻新、翻建等,房屋自然倒塌后,该宅基地就会被村集体收回;2.农村村民将宅基地赠与给他人后,不得再重新申请审批宅基地。二、宅基地可以抵押吗?(一)法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9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只有使用权,所以村民不得将宅基地抵押。(二)特别提示1.私下将宅基地抵押或者用于偿还债务是无效的。比如欠钱还不上,用宅基地做偿还,那么债权人即便签了合同,也是拿不到宅基地的,哪怕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因为村民虽然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2.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进行抵押。此时由于房和地不能分开,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抵押的仍然是房屋,不是宅基地。三、宅基地可以继承吗?(一)法律分析1.由于该房屋建造时经过了县政府批准,是合法建筑,且继承人是宅基地所在村的村民,又没有其他的宅基地,所以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2条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根据“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二)特别提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9条、第62条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而使用权长期归村民享有,村民在使用宅基地时应遵守“一户一宅”的原则,所以可以继承该块宅基地继续享有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2条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2.因继承宅基地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应当向当地的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土管所或农林局)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更换使用人。申请变更宅基地使用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集体土地使用证;(2)房产证;(3)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4)被继承人符合继承条件的证明(村委会的同意书等)。(三)房屋过户手续1.房产继承程序(1)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需要公证);(2)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2.继承公证(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注意: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3.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书;(2)继承公证文件(有则提供);(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四、宅基地被侵占了怎么办?(一)应对措施宅基地被他人故意侵占,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与侵占你宅基地的人协商,停止侵权行为,返还宅基地,给你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2.向当地的村委会、派出所申请调解;3.协商、调解不成的,应当先向乡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4.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尽快清除障碍物,赔偿损失。(二)证据收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解决问题,你都要注意以下证据的收集:1.对方侵占了你的宅基地的证据(证人证言、照片视频等);2.与对方协商不成的证据(证人证言、照片视频,微信沟通记录等);3.对方侵占你的宅基地给你造成损失的证据(证人证言、照片视频、损失费用清单等)。涉及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本)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2]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2020年)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版)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杨某成、林某超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粤1302民初12299号【法院】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当事人信息原告:杨某成。委托代理人:杨静,系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超。审理经过原告杨某成诉被告林某超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成的代理人杨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杨某成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2月25日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位于江北××号面积11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原告;被告保证该土地的使用权权属归被告使用,在转让使用前被告保证没有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同时约定被告负责原告所购买土地上能顺利建起房屋,如因被告原因或政策原因导致原告在所购买土地上建不起房屋,被告必须无偿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所交的所有费用,土地转让价格为人民币贰拾捌万元,建房由被告负责,原告出建筑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土地转让款人民币28万元及建房的打桩费用人民币5万元,原告共向被告支付了人民币33万元,现由于原告所购买的上述土地建不起房屋,故此,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所支付的所有费用,被告拒绝退还上述款项,为此事,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被告拒绝返还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3万元及利息14027.71元(利息:以本人民币3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计算至被告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14027.71元);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344027.71元。被告林某超未出庭应诉,亦未作答辩。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2月25日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江北××号面积11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原告。被告保证该土地的使用权权属被告使用,在转让使用前被告保证没有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按被告违约处理。被告负责原告所购买土地上能顺利建起房屋,如因被告原因或政策原因导致原告在所购买土地上建不起房屋,签订合同日,期限为一年。被告必须无偿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告所交的所有费用。原告责任: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原告所得,相关费用均由原告负责承担。转让价格为28万元。建房由被告负责,原告出建筑费用,建一层原告付被告总费用的百分之七十,一层一层结算,剩余款项十二个月后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土地转让款28万元及打桩费5万元。裁判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双方达成的《土地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系农村集体享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或变相取得,本案中原告户籍地位于河南省息县,并非江北三新村村民即非被告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被告不得将《土地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也无权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因此该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协议无效。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确认无效后,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3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本案原告并非本村村民仍然与被告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存在一定过错,对利息本院酌定调整为被告从立案之日2021年5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33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经本院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裁判结果被告林某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成返还转让款3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3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7日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6460.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某超负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上述当事人应当根据判决书附随的缴费通知书迳直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不再向应缴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单独另行催收各自负担上述诉讼费用,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房产赠与过户流程手续有哪些,赠与房产过户费用明细

一、赠与房产过户流程房产赠与过户大概需要1个月时间,具体流程如下:

1、签署确认书

赠与房产是要双方签署赠与房产的确认书的,房主需要和受赠人一起到房管局签署确认书,并带齐相关资料。一般情况下需要带上身份证件、房产证书、购房合同、赠与公证书等,这些资料双方都需要带上,一方面表明无偿赠与行为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愿,另外也表示接受赠与是受赠人的真实意愿。

2、进行房产评估

房产评估在房产买卖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一步,办理房产赠与手续也是需要经过这一步的。双方签署好相关的确认书之后,就可以去办理房产评估的事情了。一般房产评估需要房管局派专业房产评估师上门对房屋进行测绘,评估内容一般包括房子的折旧费、房子的标准定价、水电通讯情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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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赠与公证

赠与手续不同于房屋买卖,大家在办理房产赠与过户手续的过程中,一定要办理赠与公证手续,办理房产赠与公证对房主和受赠人来说都比较保险。办理房产赠与公证手续时需要带上赠与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赠与书、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等材料。

4、缴纳税费

房产赠与过户需要缴纳的税费比房产买卖过户要少一些,如果赠与人和受赠人是直系亲属,就可以免除契税,这一项优惠减少了不少的税费支出。除此之外,还有一项是土地出让金,按所受赠物业的房产性质而定。

5、房产证过户

房产证过户时办理赠与手续的最后一步了,大家要清楚赠与是无偿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不能等同于有偿转让。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是不能撤销,所以各位在办理房产赠与手续钱必须要慎重考虑,想清楚后再前往办理。

二、赠与房产过户材料①、过户申请书。

②、身份证件。

③、房地产权证。

④、赠与书及公证书。

⑤、有关税费的收据。

三、赠与过户税费1、增值税

依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原则上,赠与人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缴纳增值税的税率是5.5%。

①、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增值税。

②、其他人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增值税。但若其他人之间赠与的房产达到一定年限的,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仍可以免征增值税,比如,个人将购买满2年的住房对外赠与的,可免征收增值税。

2、附加税

附加税是赠与人负担的,只有在需要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等税种的前提下才会征收,按应缴纳增值税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比例为: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

3、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中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因此,赠与房产的领受人需要全额缴纳契税,按照3%的比例缴纳。

4、印花税

印花税,是需要全额缴纳的,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0.05%的比例缴纳。

5、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②、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了上述情况之外,其他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⑤、赠与房产再出售,需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依据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此外还得缴纳契税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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