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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贷款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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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可以百分百包过吗?

经常有这样的客户问我,如果我在你这边做这笔贷款,你的通过率有多少?然后我告诉他,大概60%到70%这个样子。他就会说谁谁谁给我保证的百分百包过、包批。我告诉他这个就属于吹牛逼了,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贷款30万以下的,一般情况下是这个客户经理和审查专员签字基本上就行了。但凡是超过30万往上的贷款,不管是抵押还是担保,包括公司贷款,他都会要经过贷审会的批准。

贷审会是什么东西?它的全称叫做贷款审查委员会。而这个环节是做些什么?做的是包括客户经理和这个经营部门对这个客户的贷前调查,审查人员及审查部门出具的这个审查意见,贷审会再具体的出具审批意见,放款部门进行放款审核。这个整体过程它就叫做贷款审查委员会。

那一般情况下,贷款审查委员会都有谁?第一个,客户经理,第二个就是审查员。第三个,就是审查的科长,第四个副行长,是副行长,不是行长,行长是不可以出现在贷款审查委员会的。如果行长非要出现在贷款审查委员会,他只有一票否决权,只能否决,他不能强行通过。因为贷和审,他是分开的。

那咱们再说贷款审查委员会,当你把这个单子,就是我们经常讲的上会就是上贷审会,当你把这个单子交上去以后,首先这个业务员肯定是不会拒绝的,因为他自己的单子如果不行,他就直接拒绝了,他不会提交到会上去的,要写那么多材料,审查也肯定是跟审查提前沟通过的。觉得差不多了,我再给你往会上提交,不然的话都不会提交。这个审查科长和这个副行长或者其他人,反正一般情况下是五个人,只要有一个人不愿意签字,他说我不负这个责任。你这个贷款就批不下来。所以说百分之百是不存在的。

培训机构号称“包过”能信吗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网络培训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其中不乏一些无资质的培训机构,同时也出现了夸大培训作用、夸大证书含金量以及借培训行骗的乱象。多位参加过各类网络培训的受访者称,一些网络培训机构打着培训的旗号,收取学员培训费后卷款跑路,还有一些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与广告宣传严重不符,甚至利用培训合同诱导学员陷入骗局,不断套取学员费用。《法治日报》记者在一家第三方投诉平台上查阅发现,教培行业考试“包过”相关投诉量达6000条,主要涉及退费难、虚假宣传、诱导办理教育贷等,其中涉及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和碳排放管理师证书报考的投诉记录最多。3月15日,该投诉平台综合主管部门通报、各大媒体报道、全网舆情、平台投诉数据及典型消费问题发布了2021十大消费乱象,“考证培训消费”赫然在列。针对网络培训存在的诸多乱象,记者近日进行了采访调查。

考前承诺推荐兼职获得证书后玩失踪

记者调查发现,在网络上,“含金量高”“门槛低”等证书报考广告令人眼花缭乱。除碳排放管理师外,在该投诉平台上涉及公共营养师证书、健康管理师证书等的投诉也较多。2021年末,广东汕尾的林佳(化名)在某短视频平台看见一个博主推荐武汉某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体重管理师体验班,本着学习新技能的心态,她点击了视频下方的报名链接。在体验课上,该在线教育公司的老师对正式课程和配套福利作了详细介绍,具体包括购买课程后可以获赠体检卡、体重秤、健康书籍,推荐兼职就业,赠送公共营养师课程,通过考试后还可以获得体重管理师和公共营养师双证书等。“当初,机构的老师说可以签署就业保障协议,兼职包括主播、讲师以及网上客服3种,月收入保底2500元。那时我刚怀孕,希望能学点技能,利用空闲时间干个兼职增加收入,于是就报了名。”林佳说。林佳花3980元报了该机构的体重管理师企业定制联报班后,直到现在都没有收到机构的教材,也没有参加考试,更没有获签兼职保障协议。原本机构说课程的有效期是一年,但是还不到半年,林佳就已经打不开那个网课链接了。“机构一开始说,这个兼职协议是开课或者上完课就签署,但是我们多次追问,机构都说合同正在生成中。之前联系我们的老师,微信号都已经注销了,现在的老师是新来的,经常不回复信息,要么就是回复得非常敷衍。”林佳说,还有十几人跟她情况一样,其中大部分都是宝妈。机构原本称,等他们学完了体重管理师课程,并且通过机构内部的结业考试,就可以开通公共营养师课程。群里部分学员已经通过结业考试了,也提交了公共营养师的报名材料,但是至今也没有收到报名成功以及何时参加考试的消息。“但却收到了很多骚扰电话,还有网贷验证信息。”林佳说。记者调查发现,在报考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等证书时,部分培训机构也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2021年5月,广东河源的陈萍(化名)在某教育培训机构报考了健康管理师和心理咨询师证书,当时陈萍手头上已经有了公共营养师证书。该教育培训机构的老师告诉陈萍,“等你再把健康管理师和心理咨询师证书考下来,我们就可以在3个月内推荐挂靠单位,否则全额退款。”但是等陈萍把3个证书考完,对方就基本处于失联的状态,不但没有推荐挂靠单位,更没有退款。后来,陈萍联系对方的业务员时被告知,该公司快要破产了。“上班挣得少,不如来当营养师!听说含金量很高,身边人都在考”“可全职、可兼职,月月拿双薪”……目前,类似的报考广告在网络上随处可见。记者点击某广告下方的报名链接并添加了天津某教育机构教务张老师的微信。张老师告诉记者,公共营养师证书是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该教育机构推出了2980元的快速取证班和3980元的私人定制班。快速取证班只适合有升职加薪需要的人,但是如果想让机构推荐兼职,就得报名私人定制班。为了引导记者报名价格更高的私人定制班,张老师反复强调:“报名私人定制班可以一次性获得3个证书,一个是公共营养师证书,同时还有我们机构颁发的儿童营养师和膳食搭配师结业证书。而且公共营养师证书可以无限重修,直到您考到证书。我们也会给您推荐线上兼职平台,并且有专业的就业指导老师,教您怎么做兼职。”据了解,该机构推荐的主要是线上兼职,如在相关网络平台上做营养咨询,机构会辅助学员把证书注册在平台上,帮助学员包装身份,制作简历。平台自动分配订单,只需有空的时候上线回答即可。不过,已经拿到证书的学员张某告诉记者,虽然在相关平台注册并且兼职,但是订单量很少,一个月有时一单都没有,连培训费都挣不回来。

网络培训货不对版环环相扣诱导消费

记者了解到,培训拿证只是网络培训乱象的一部分,不发证的网络培训也很乱,如金融类培训班就是“爆雷”最多的一个。培训机构经常利用人们渴望高额回报的心理,开设诸如“理财培训班”“股票基金培训班”等项目,并从受害学员处攫取大量金钱。去年8月,浙江台州的刘女士经亲友介绍,进入了北京某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一个名为“25-4袁家军金融管理高阶班”的群聊。刘女士看到群负责人转发的“成功案例”后,觉得自己发财的机会到了。自称是班主任的群负责人在添加刘女士为好友后,立即向其介绍了一些股票投资的内容,并告知刘女士:“您现在看到的学习资料都是内部专享,现在报名参加高阶进修班可以免费领取各种课程,我们用收益保证品牌质量!”刘女士起初还有些犹豫,但群负责人每天不厌其烦地打电话、发信息催促她报班。刘女士告诉对方,自己经济能力有限,卡上的余额交不起学费,所以现在还没有确定要不要报班。刘女士告诉记者,对方听到她说没钱,用非常激动的语气告诉她,该机构有专门为交不起学费的学员提供贷款的配套服务,现在只需要刘女士提供办理贷款的基本信息,就能和普通学员一样正常参加网络培训,而机构会替她处理好贷款相关事宜。就这样,刘女士接连交纳了3799元和2580元,分别购买了“基金股票高阶特训营”“财务自由私人专属训练营(直播专享)”两项课程。但在随后一个月的培训时间里,原先承诺的黄金期货秘籍课、基金股票全景复习课、全景复盘课并未兑现,仅有的两次专享直播课也是和几百人一同观看的,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不遗余力地推销他们更高级的培训课,并不断降低课程价格,直播评论区不一会儿就能看到有学员购买课程的消息。在培训期间,班主任以开设新课为由,不断将刘女士推荐到别的社交群,有的是证券投资实战群,让刘女士和同期学员集体在某证券公司开股票账户,有的是期货外汇群,将学员们“打包”交给某证券公司之后便再也没动静,什么也没学到。学员们集体向该机构投诉时,机构客服解释说,学员们签的培训合同已经到期,课程已经交付,无法退款。与此同时,有细心的学员发现,当时报名时签署的网络培训服务协议中,盖章公司天津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竟然和该机构没有任何关联。

多方联合齐心治理遏制网络培训乱象

在黑猫投诉发布的《2021消费者权益保护白皮书》中,有关网络培训的内容也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部分。近几年,在不少人有着“学历焦虑”的背景下,“包过”“包获文凭”的学历、技能提升广告随处可见。然而,一些宣称“包过”的教育机构甚至没有给学生报名入学,大量非正规机构大肆招生,部分机构更是涉嫌违规违法经营。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成人教育市场规模达11077亿元。市场的不断扩张也伴随着纠纷的增长,微博上“教育培训”相关的提及量高达365万次。教培机构屡屡“爆雷”,“在线教育机构虚假广告”“1元学理财被骗近万元”等话题引发人们广泛讨论。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零基础包拿证”“证书含金量高可挂靠”等,都是赤裸裸的虚假广告和误导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机构宣传可挂靠,那么具体的挂靠企业以及是否得到监管部门的同意都需明示。针对一些培训机构在收款后或培训尚未结束时失联的情况,刘俊海说,如果培训机构想履行责任但是没有能力,即构成违约,属于违法行为。但如果机构在一开始收钱的时候就没有履行的意思,则可能涉嫌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贵州新瑞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旭梦认为,网络培训机构通过虚假宣传等行为,使消费者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消费者在维权时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学费,也可以直接请求赔偿,还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严重的话应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吴旭梦提醒,消费者在参加网络培训的整个阶段,一定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如相关截图、电话录音、转款凭证以及签订合同时的合同原件,以便日后维权。刘俊海认为,监管者应该勇于担当,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市场准入、行政指导、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等权限,激浊扬清,惩恶扬善,遏制网络培训中的乱象。对于没有培训资质的机构,该取缔的取缔、该处罚的处罚。同时,培训机构应当加强自律,依法经营。在吴旭梦看来,对于此类虚构培训效果的培训机构,公安、市场监管、网监等部门应该联合执法,除整顿罚款之外,对于这些培训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依法予以重罚。“消费者也要学会分辨网络培训机构中的真假,警惕带有引诱性质的宣传标语,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果不幸深陷其中,也要保持理性,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旭梦说。

融媒体记者韩丹东

本报实习生关楚瑜

贷款培训包就业,靠谱吗?一大学生信以为真,结果...

又临毕业季,高校毕业生求职心切,有些培训中介机构趁机宣称,“包学会包就业”,培训费还能帮介绍贷款......真的可信吗?

一名大学生就信以为真,贷款培训费2万元,参加培训后经介绍进入某公司,但实习两个月后就因能力不符合岗位需求为由,在“试用期”内被解除劳动关系。该名大学生要求退还培训费遭拒,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近日,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有了判决结果。

贷款2万元参加培训实习两个月就被开除

小华是某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毕业时间为2021年6月。

2020年10月,小华与A公司签订《室内设计师就业培养实训协议》,约定A公司为小华进行就业培训,培训期满,公司负责为小华推荐工作,公司可根据实际项目需求留其在公司工作,或由公司保证至其合作设计公司就职,就职薪资不低于4000-8000元,合同于推荐就业成功时终止。

小华在A公司员工介绍下进行网络分期贷款,向A公司支付培训费用2万元。

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小华在A公司接受培训。

2021年3月,在A公司推荐下,小华在深圳某公司就业,实习期为两个月。

两个月后,该公司向小华发放工资,每月工资1500元共计3000元;并以小华能力不符合岗位需求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解除协议并返还培训费用

小华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此前签署的协议并要求A公司返还培训费。

A公司辩称,该协议是在双方真实意思下签订的,真实有效,且双方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的情况下,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合同款。再者,双方合同的目的是提供实训培训并帮助实现就业,并没有约定保证通过试用期成为正式员工。关于劳动合同的可持续履行,既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现实意义,更没有法律依据。

花都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支持小华解除案涉协议及要求A公司返还培训费用的主张。

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从查明的事实来看,A公司未经人社部门许可审批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并不具备相关的职业培训资质,其向小华提供培训服务,不符合规定。

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使小华具备相应工作岗位的工作能力,到用人单位工作获得一定金额的劳动报酬。结合小华提供的证据及其到深圳某公司工作期间尚未完成大学学业的情况,其到深圳某公司工作属于实习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不符合案涉协议约定的就职条件。A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小华被深圳某公司正式录用。A公司主张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与事实不符。小华主张解除案涉协议有理,应予以支持。

如前分析,A公司向小华推荐的用人单位并未录用小华。小华请求解除合同,返还相关费用,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大学生求职应

加强必要风险防范意识

本案虽是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但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的内容和目的是为了让参加培训者获得理想的工作,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

一方面,公司应具备相关的职业培训资质,合法合规开展教育培训;另一方面,公司也应当综合考量参与培训者的条件与水平,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并寻找和推荐符合协议约定的岗位。

与此同时,在校大学生求职心切,在毕业前寻找实习单位增长工作经验的做法虽应予鼓励,但是也应当加强必要的风险防范意识:

一、核查培训公司资质。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查询其工商登记信息,了解其是否具备相关的教育培训资质及其他信息。

二、了解欲就职公司情况。可以在就业网站上搜索相关公司的评论,或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该公司参与诉讼的情况。

三、高度警惕分期贷款事宜。寻找工作过程中,若同时被“提议”办理分期贷款进行付费,应高度警惕,科学合理评估自身情况及潜在风险,谨慎作出决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通讯员:花法院

标题图/视觉中国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龙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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