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来,让你一分钟了解扬州公积金贷款政策
盼星星,盼月亮
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恢复啦
一起跟着小编来看看吧~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帮助城镇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从2019年10月15日起,恢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从35万元恢复至50万元(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从21万元恢复至30万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能力系数由目前的0.3上调为0.5。其他贷款使用政策不变。
最近
小编接了很多咨询电话
就以最关心的几个问题
给大家讲一讲
问答时间
小编,小编,你好啊,听说公积金贷款出新政策了,是吗?
您好,不是新的政策哦。在2016年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比已远远超过警戒线,对贷款最高额度做了调整。目前个贷比有所回落,此文件只是恢复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小编,其他贷款使用政策不变,具体指的是哪些呢?
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30%。职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减半发放;暂停向购买第三套住房(首次贷款除外)或第三次(含以上)申请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小编,我在今年4月份已经贷了公积金贷款,现在还能追加贷款额度吗?
S,不可以增加贷款额度哦。
小编,我和配偶两个人都有公积金,但是之前贷过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我们还能贷款50万吗?
二次贷款的政策没有变哦,符合二次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减半。
小编,我们在9月底申请35万的公积金贷款,还没有放款呢,现在还能申请50万吗?
如果未放款是可以的,需要撤销之前的贷款申请,重新办理即可。
小编,我和配偶之前买的住房做了商业贷款,两人都有公积金,这笔住房商业贷款还能转成公积金贷款吗?
抱歉呢,住房商业贷款转成公积金贷款还是不能办理哦,可以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商业贷款。
来源:扬州公积金管理中心
扬州:人才及二孩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降至20%
中新经纬5月9日电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7日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在扬来扬人才和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改善居住条件的通知》提到,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额度。
通知提到,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在扬来扬人才、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申请条件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至20%。
通知提到,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额度。
其中,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有关人才、省级人才、市级人才,取得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学历或相应学位的六类在扬来扬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人最高贷款额度分别不超过我市单职工最高贷款限额的4倍、3.5倍、3倍、2倍、1.5倍、1.2倍;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对照人才层次较高的一方,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我市双职工最高贷款限额的对应倍数。该项人才支持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生育二孩、二孩以上(不含二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在我市最高贷款限额的基础上分别上浮10万元和20万元。
双职工申请贷款的,每人单独计算贷款额度。
上述支持对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还贷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其具体贷款额度。
通知明确了适用对象。由扬州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有关人才、省级人才、市级人才等三类在扬来扬人才;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或相应学位、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相应学位、取得本科学历或相应学位、取得大专学历的四类在扬来扬人才。以及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缴存职工家庭。(中新经纬APP)
重要通知!事关你的公积金
关于贯彻落实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各支行:
现就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精神,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注册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即日起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授权各分支机构受理缓缴申请,各地要提高服务效率,服务网点原则上即到即批,线上申报或通过其他方式申请的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同时要建立缓缴台账,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二)企业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通过“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填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需经过本单位工会或职代会同意),结合企业实际,自主选择缓缴月份,也可到各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或通过邮递方式办理。
(三)企业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为其补缴后办理提取手续;职工流动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单位为其补缴后办理转移手续。
(四)企业缓缴期间,不再代扣职工个人应当缴纳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已从工资中代扣的,应当及时缴存至职工个人账户。
(五)企业缓缴期满后,自7月份起恢复正常缴存,并应当在三个月内即2020年9月底前及时足额补缴。企业缓缴期满后,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亏损6个月及以上仍不能正常缴存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但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也可申请继续缓缴,缓缴时间不超过1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正常缴存,同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受疫情影响,也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其间,不影响其提取和贷款权益。2020年9月底前,应当及时足额进行补缴。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2月1日-6月30日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2月1日-6月30日期间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最高月提取额由15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且不超过本人月缴存额的80%,并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记者羌伊然
编辑晴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