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住了7年,突然被告知房子曾被原房主抵押贷款,将被拍卖。法院二审判决——这种情况 优先保护居住权
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疑“被套路”,广西女子11套房产遭法院查封
夫妻贷款购房断供成“被执行人”只因儿子身患重疾需治病 法院对抵押房产快速拍卖
买房子住了7年,突然被告知房子曾被原房主抵押贷款,将被拍卖。法院二审判决——这种情况 优先保护居住权
购买房屋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居住7年后,突然被告知该套房子曾被原房主抵押贷款,现被查封并即将被拍卖。日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不得执行该涉案房屋。
2014年10月,杨某以28万元的价格向于某夫妇购买该涉案房屋,并签定房屋买卖合同。2015年,杨某与家人入住该涉案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杨某不知道的是,2014年12月,于某夫妇为了贷款,向某银行抵押该涉案房屋,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2年,因于某夫妇未及时还款,某银行将他们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发布公告,拟对该涉案房屋进行拍卖处置。对此,杨某认为,关于该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有效,且价款已全部支付,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是于某夫妇外出躲债失联所致;该涉案房屋系自己一家人的唯一住房,应优先考虑自己及家人的居住权和生存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某银行对该涉案房屋享有担保物权,杨某作为案外一般买受人对该涉案房屋享有的物权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驳回了杨某的请求。杨某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不能机械适用认定标准,应基于案件具体情况对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实质审查。在本案中,杨某购买该涉案房屋的目的是居住,除了该涉案房屋,杨某及其家人无其他可居住房屋。此外,杨某与于某夫妇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价款均在该涉案房屋抵押登记前,并在该涉案房屋居住长达7年时间。相对于银行的经营性权利,杨某的居住、生存权益具有优先保护的价值和意义。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全媒体记者王陈通讯员陈垠君)
编辑:王冕审核:黄星
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疑“被套路”,广西女子11套房产遭法院查封
来源:澎湃新闻
过去六七年,广西柳州的覃女士经常奔波于柳州与河池的公检法机关之间。2015年,她经亲戚介绍,用自己和女儿名下的11套房产为一公司及该公司股东提供贷款担保,贷款支付后不久,该公司股东便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而且未能如约支付银行贷款利息。
于是,银行将该公司、公司股东及担保人等诉至法院,要求清偿贷款及利息等,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求。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发现该公司及股东并无可执行财产,覃女士提供的担保房产遂被查封。
在这期间,察觉自己被骗且已无经济能力继续诉讼的覃女士在一审后没有选择上诉,而是向警方报案。经过数年周折,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于2020年12月4日决定对覃女士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
警方立案后,鉴于“先刑后民”的原则,法院暂停了对覃女士房产的执行,但2022年4月,法院又在覃女士房外张贴公告,再次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而此时,刑事案件尚未完结。覃女士遂再次向检察院反映,6月15日,覃女士接到检察院通知书,称已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替人担保贷款致11套房产被查封
2015年2月1日,覃女士与其亲戚王某歆签订借款合作协议,由王某歆“借”覃女士11套房产不动产权证,到邮储银行办抵押贷款。覃女士提供房产担保后,依约可从王某处获月利率1%的利息。
王某歆为了证明贷款的目的,出示他与韦某花、钟某夫妇的企业宜州市鑫海养殖有限公司(简称鑫海公司)采购猪饲料、开办养老院、山林种植的“养殖场合作框架协议”。覃女士向澎湃新闻介绍,韦某花夫妇是王某歆妻子的亲戚。有了这层关系,覃女士当时并未多心。
鑫海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申请授信时,报称该公司自2012年至2014年度营业收入从143.8万元增至2649.35万元、净利润为742.36万元。同时还提供了柳州市伟桂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伟桂公司)与鑫海公司签订《饲料购销合同》等资料。当年3月18日,邮储银行放贷,鑫海公司委托邮储银行,将460万元支付至伟桂公司单独开的银行账户中。两天后,鑫海公司股东韦某花同样用覃女士的房产作抵押担保,以装修的名义获取邮储银行贷款110万元。
邮储银行贷款发放1个半月后,韦某花夫妇便将鑫海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当年9月,因鑫海公司和韦某花均逾期未还贷款,邮储银行诉至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
2015年12月,金城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求。法院判令银行与鑫海公司、韦某花签订的贷款合同解除,鑫海公司、韦某花应给付银行本金及相应利息,提供担保的覃女士及其女儿、王某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一审期间,覃女士发现上述贷款实际用途与贷款合同约定不符等等问题,察觉自己被骗,且已无经济能力继续诉讼,遂在一审后选择报警,并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法院在执行调查中发现,鑫海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其报称巨额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更查不到任何线索。此后,覃女士及其女儿提供的担保的11套房产遂被查封。
覃女士介绍,11套房产包括6个小摊位(商铺)、1个小公寓、4套住宅。2016年7月判决生效后,他们当时迫于银行压力,自己卖了一套住宅,替借款人偿还了172万元。
因可能涉嫌诈骗,法院暂缓执行
覃女士的代理律师通过调取银行流水账,发现鑫海公司及韦某从邮储银行获取贷款570万元,并没有用于采购猪饲料、开办养老院、山林种植或装修等项目。
覃女士和律师均认为,王某歆和韦某花等人编造虚假经营项目,提供企业虚假材料、伪造《饲料购销合同》及装修合同,先后从邮储银行骗得贷款共计570万元,没有依约定使用贷款,而是将其瓜分、侵占,更未偿还银行分毫本息,侵害了担保合同一方覃女士提供担保的财产,涉嫌合同诈骗罪。
此后,覃女士向警方报案。直到2017年12月,柳州市公安局银山分局才给覃女士出具了一份受案回执,但受案登记表显示,“该案件不属于我局管辖,应为邮储银行河池分行管辖地公安机关受理。目前,我局将覃女士提供的举报材料通过发放机要件方式邮寄给河池市公安局。”
虽然警方未立即立案,但暂缓了法院的执行程序。2018年4月,金城江区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覃女士提供担保的11套房产作了评估,即将进入拍卖程序。覃女士遂以警方已受理案件为由,向河池中院进行信访反映。
2018年5月28日,河池中院向覃女士出具的答复函称,“2018年5月25日,金城江区法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及本院督办的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本院,现就你反映的执行信访问题答复如下:鉴于上述两案可能涉嫌诈骗、贷款诈骗犯罪,金城江区法院已对你们用于抵押的房产暂缓拍卖。”
2018年7月,金城江区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显示:“河池中院于2018年5月20日以《督办函》要求暂缓进入拍卖程序,根据督办要求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本院对该案抵押财产暂缓进入拍卖程序,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应该终结执行。”
警方侦查期间,法院再启执行程序
覃女士介绍,2018年7月法院终结该次执行后,她便一直为立案的事情到处奔波反映,2020年法院曾恢复过一次执行程序,但好在当年年底警方终于决定立案,执行程序才又暂停。
2020年12月4日,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显示,覃女士被诈骗一案,该局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现立案侦查。
当年12月28日,金城江区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显示,因目前被执行人覃女士认为本案涉嫌犯罪问题在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目前暂不宜进行拍卖、变卖措施。经反馈约谈,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河池分行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不料,前述两次因“先刑后民”原则而终结的执行程序,在2021年却再次启动。
2021年6月,邮储银行河池分行向金城江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撤销上述2020年12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并申请立即恢复强制执行。2021年7月20日,金城江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决定恢复执行。
金城江区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显示,覃女士报案后,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侦查,截至2021年7月16日,该案尚在侦查办理中。金城江区法院决定恢复执行的理由包括,公安机关虽已立案侦查,但并未确定本案抵押权存在瑕疵,本案抵押物为涉刑财产,(公安机关)也未对本案抵押物采取查封等控制措施等。
2022年1月,覃女士向金城江区检察院提交了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以金城江区法院作出的上述执行裁定存在程序违法、贷款纠纷案民事审判中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金城江区检察院于3月23日作出决定,受理了该执行监督案。
日前,金城江区检察院向覃女士出具通知书称,该院经审查,已于6月14日以“金检民执监(2022)1号”检察建议书向金城江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但检察建议具体内容,覃女士尚不得知。
此外,覃女士还向河池银保监局举报反映了邮储银行河池分行存在违法发放贷款等问题,河池银保监局正在核查。
夫妻贷款购房断供成“被执行人”只因儿子身患重疾需治病 法院对抵押房产快速拍卖
封面新闻记者宋潇
11月18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举行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暨两级法院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日活动,12名申请执行人代表共计以纸质支票方式领取到执行案款4200万元。
其中,一起快速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案件引起关注。申请执行人为某银行,被执行人为一对夫妻,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一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某小区房屋,执行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执行人11岁的儿子于去年五月查出患上恶性脑肿瘤,治疗花了大量的费用,才导致银行按揭断供,成为被执行人。
最终,法院通过快速将夫妻俩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拍卖成交扣除案款等费用后,将拍卖款一百余万元发放到这对夫妻手里,既解了夫妻俩的燃眉之急,又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贷款30万元买房断供
被执行人声称“有难处”
记者了解到,这起由贷款购房断供引发的执行案件,要从2014年说起。当时,某银行成都某支行与李某、倪某夫妇俩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30万元用于购买住房,并办理了抵押。
后来,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未按约定还款。债权人于2020年8月5日向成铁第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标的为259281.89元,该案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某小区的一套房屋。
执行过程中,承办人得知被执行人11岁的儿子,于去年五月查处恶性脑肿瘤,已经进行了手术、放疗,现在家休养,而由于治疗花了大量的费用,才导致银行按揭断供,成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说,今后肯定还会进行持续的治疗,确实没有能力还银行的钱了。承办人得知了这个情况,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协商,通过快速处置抵押房产,拍卖成交扣除案款等费用后,将剩余拍卖款一百余万元立即转到被执行人指定账户内,以供其治疗所需,该案足额全部执行到位。
而该案的处置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在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沉积案款、不明案款双清零
成铁两级法院亮执行成果
记者了解到,在执行案款集中清理专项行动期间,成铁两级法院聚焦执行款物管理、发放、处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举措对2019年以来的执行案款进行了彻底清理,确保了执行案款依法及时发放到申请执行人,实现了执行案款账目清晰、发放及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
据悉,截止11月18日,成铁两级法院共计清理发放历史沉积执行案款1.16亿元,涉及案件94件;清理甄别不明案款172.6万元,涉及案件50件,历史沉积案款和不明案款全部清零。
而在专项执行行动期间,法院还开展了“失信大曝光”专项行动,联合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同时在川渝两地联合曝光4批48人次,助推诚信社会、法治社会建设;开展集中强制腾退专项行动,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腾退难、交付难问题,组织集中腾迁腾退房屋二十余套;聚焦社会广泛关注的农民工工资等民生案件,持续集中攻坚,积极开辟执行“绿色通道”,先后执结案件67件,执行到位金额2000余万元。
在此次专项执行行动期间,成铁两级法院还注重了查改结合、便民惠民,先后制定了案款提存办法,不让到账案款一刻脱管,防范化解廉政风险,简化了案款领取审批流程、完善了网上立案机制,实现让数据多跑腿,百姓少跑路。
成铁中院陈岩局长告诉记者,下一步,成铁两级法院将继续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将当事人的纸上“胜诉权益”转化为手中的“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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