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提出问题
一、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二、如果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无效,是否应当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一、2017年4月14日,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融资担保公司)、甘肃绿环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环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省融资担保公司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向绿环公司发放借款1700万元,用于支付材料款,利息执行央行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三年期档次,期限36个月,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借款逾期,委托人有权对逾期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对逾期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委托人有权采取实现债权的措施并由借款人承担相应实现债权的费用。贷款人按贷款金额0.1%计收手续费。
二、2017年4月17日,省融资担保公司与甘肃金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金江集团庆阳分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约定金江集团庆阳分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庆阳市西峰区秦直路与董志塬大道交汇处金江名都商住小区会所面积2242.41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庆市房权证西峰区字第201502455号],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相关费用)。2017年4月18日,金江集团庆阳分公司向省融资担保公司提交了同意以上述房屋提供抵押的《股东会决议》。同年4月21日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庆市房他证西峰区字第201700XXX号],载明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1000万元。
三、同日,省融资担保公司与金江集团庆阳分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金江集团庆阳分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2017年4月18日,金江集团庆阳分公司向省融资担保公司提交了《担保承诺函》,载明担保业务最高限额1700万元。
四、2017年4月17日,省融资担保公司与庆阳市澳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恺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澳恺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五、同日,刘某、张某、刘某彤向省融资担保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六、2017年4月26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依省融资担保公司委托,将借款1700万元发放到绿环公司账户。借款借据载明执行年利率13%。借款到期后绿环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截止2020年4月26日借款到期日,尚欠借款本金1700万元,利息286789.O5元。省融资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委托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已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
七、省融资担保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绿环公司向省融资担保公司偿还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361215.95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共计17361215.95元,以及自贷款到期日2020年4月26日起截至实际付清之日新产生的利息及罚息(按年利率19.5%计算)。2.判令金江集团庆阳分公司、金江集团公司、澳恺公司、刘某、张某、刘某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上述债务不能清偿时,省融资担保公司对金江集团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峰区秦直路与董志塬大道交汇处金江名都商住小区会所,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庆市房权证西峰区字第201502XXX号]的房产依法处置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4.本案保全费及诉讼费用由绿环公司、金江集团庆阳分公司、金江集团公司、澳恺公司、刘某、张某、刘某彤承担。开庭时省融资担保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其支出的律师费10万元由绿环公司承担,金江集团庆阳分公司、金江集团公司、澳恺公司、刘某、张某、刘某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1.绿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省融资担保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00万元、利息286789.05元(利息截止2020年4月26日),并自2020年4月27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9.05%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绿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省融资担保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3.省融资担保公司有权对金江集团庆阳分公司名下位于庆阳市西峰区秦直路与董志塬大道交汇处金江名都商住小区会所面积2242.41平方米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4.澳恺公司、刘某、张某、刘某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省融资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省融资担保公司、绿环公司、金江集团公司、金江集团庆阳分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1.维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民初4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2.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民初45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3.变更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绿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省融资担保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00万元、利息286789.05元(利息截止2020年4月26日),并自2020年4月27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9.5%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4.金江集团庆阳分公司对绿环公司向省融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内承担民事责任;5.驳回省融资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省融资担保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省融资担保公司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金江集团庆阳分公司企业类型为内资分公司,为金江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没有金江集团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对外提供担保,该《保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其次,金江集团庆阳分公司未经金江集团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对外提供担保,具有一定过错。省融资担保公司作为专业的担保公司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对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有核实是否经过企业法人授权的审慎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金江集团公司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规定,金江集团庆阳分公司应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内承担民事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对外提供担保应当取得公司授权,如果允许分公司独立对外担保,将导致通过分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将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则架空。因此,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同时提供公司的书面授权和公司股东会决议。省融资担保公司作为专业的融资机构,对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应当明知,其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未审查金江集团公司是否授权,也未审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能证明其为善意相对人。据此,原判决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认定案涉《抵押合同》无效,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其次,案涉省融资担保公司与金江集团庆阳分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省融资担保公司作为专业的融资机构,对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应当明知,其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未审查金江集团公司是否授权,也未审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能证明其为善意相对人。根据《担保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原判决认定金江集团庆阳分公司未经金江集团公司授权对外提供保证担保,该《保证合同》无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法律评析
一、《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据此规定,即便是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都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并经股东会决议,否则无效。而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对外提供担保应当取得公司授权,如果允许分公司独立对外担保,将导致通过分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将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则架空。因此,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同时提供公司的书面授权和公司股东会决议。
二、根据《担保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金江集团庆阳分公司未经金江集团公司授权对外提供保证担保,该《保证合同》当然无效,对此应无疑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本案中,金江集团庆阳分公司在未经金江集团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对外提供担保,具有一定过错。省融资担保公司作为专业的担保公司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对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有核实是否经过企业法人授权的审慎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金江集团公司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仅以金江集团庆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会决议》和《担保承诺书》签订担保合同,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双方对保证合同的无效具有同等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金江集团庆阳分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2021)最高法民申6505号和(2021)甘民终115号案
金控集团:发挥助推器和稳定器作用 助力国有资本优化布局
金融活,经济活。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实现新时代东北振兴应以高质量的金融服务体系作为保障。沈阳盛京金控集团(以下简称金控集团)作为沈阳市国有金融资本集聚平台,充分发挥助推器和稳定器作用,助力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在沈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中展现新作为。
践行国企担当稳健发展夯实根基
金控集团是我市在整合部分市属类金融资源基础上,于2017年6月设立的。按照“边组建、边划转、边开展工作”的思路,金控集团完成6家公司股权划转和企业接收,7家事转企改革和并入,实现了平稳过渡,圆满完成集团组建任务。
组建五年来,集团坚持党建引领,用“建党精神”指导金控集团改革发展实践;优化董事会结构,构建现代金融企业的法人治理和组织架构体系;坚持市场化原则,建立能者上、庸者下、优者奖、劣者汰的用人机制;统筹推动股权投资、金融服务、要素市场三大业务板块建设,改革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果。
国有资本实力不断扩大。截至2022年6月末,金控集团资产总额从成立之初的171亿元增至334亿元,增长95%;净资产由66亿元增至216亿元,增长227%;资产负债率35%,下降32个百分点;累计上缴国有资本收益5000万元,上缴税金4亿元。集团资产规模稳步增长,资产质量进一步改善,经营效益大幅提升。
股权投资体系不断完善。构建“市投资基金、天使基金、市场化资金”三位一体的股权投资体系。原市引导基金和市投资基金累计投资75个项目,额度40余亿元。设立母基金,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天使投资机构,着力解决企业在初创期的融资难题。市场化资金投资99家科技型企业合计167亿元,十余家正在运作或已成功上市。
助企融资产品不断丰富。设立盛京征信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化解信息不对称,促进银企对接效率不断提升,今年上半年已促成银行贷款163亿元。发挥融资担保和专项风险补偿资金作用,持续开发“委托贷款”“助保贷”“稳企贷”“红星贷”等新产品,累计服务企业近2000家,帮助企业实现融资1500余亿元。
要素市场覆盖范围不断拓展。发挥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功能,近五年累计交易额达189亿元,帮助国有资产竞价增值11亿元,增值率7%。经营业绩领先东北,全国居前。
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实体提质增效
金控集团董事长邵文龙表示,年初以来,金控集团以“振兴新突破、我要当先锋”专项行动为契机,全力推进综合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并取得良好成效。
党建引领打造红色金融服务模式。在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的组织下,金控集团与农业银行沈阳分行联手推出“红星贷”,创新“党建+金融”的模式,为“党建好、信用好”的非公企业提供零抵押、零费率、小额度的担保、委托贷款和股权投资等服务。一年来累计服务非公党建企业32家,帮助融资1.44亿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发挥征信功能,提升银企对接效率。金控集团设立征信公司,作为沈阳区域金融基础设施。目前已完成工商、税务、社保、公积金、房产、水电气等8家单位数据自动采集,清洗入库数据突破14亿条,涵盖我市全部市场主体90余万家,与22家驻沈银行建立合作。
股权投资培育上市公司成效显著。集团先后投资200余家企业合计220余亿元,已有十余家正在运作或已成功上市。2019年芯源微在科创板上市,国有资本增值50倍;东软医疗正在申请H股上市;美行科技、辽鞍机械等正处于上市辅导备案阶段。
农村产权交易保障“三农”民生发展。2019年省委、省政府决定依托沈阳农交中心搭建全省农村产权交易网络信息平台。此后,农村产权交易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累计成交5717宗,翻了60倍;累计成交5.9亿元,增长80倍;土地流转面积33.2万亩;溢价增长74倍,帮助农民实现增收7882万元。
持续深化改革激发活力增强动力
面向“十四五”,金控集团作为沈阳市资本运作平台,将继续担当地方金控“构建区域金融体系、助推区域经济发展”的历史重任,通过以下六个方向,服务我市产业经济,助力沈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构建基金森林体系,打造投资人“朋友圈”。按照我市构建“2+3+N”基金体系的战略部署,金控集团作为市投资基金与天使投资母基金的管理平台,将围绕我市大项目招引、产业链招商与科创项目孵化,积极对接头部机构与龙头企业,打造投资人“朋友圈”,围绕我市产业培育与资本招商,构建基金森林体系。
聚焦产业优势赛道,优化资本布局助力招商。围绕我市规划的“5+7+3+5”重点产业链,沿着强链、补链、固链、延链等方向加大投资力度;聚焦战略新兴产业,尤其是围绕我市基础较好的航空、机器人、智能制造、信息技术、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产业,加大投资强度。密切关注数字、“双碳”等国家战略契机,积极布局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产业赛道,谋求国有资本经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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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定科创前沿阵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扎根。金控集团将抓紧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高等院校、创新孵化工场等科技创新载体,支撑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本地孵化、本地扎根。同时,以天使投资母基金运作为契机,吸引国内外知名早期投资机构投沈,加大天使投资力度,支持本地企业“揭榜挂帅”,吸引域外项目“带土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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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数字金融赋能,构建特色产融服务体系。盛京征信平台作为2019年金融“1号工程”,将建设运营好“辽信通”和沈阳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高银企对接效率;深化党建引领,采集党建数据,精准企业画像,扩大服务半径;加大银行合作,发挥数据优势,打造以精准化、智能化为特色的产业金融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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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黄超
编辑:王沛霆
责任编辑:刘新阳
元丰科技拟向银行申请300万贷款 公司控股股东闫小波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挖贝网11月24日,元丰科技(832531)近日发布公告,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拟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3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1年。该贷款拟由中原再担保集团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委托担保,公司控股股东闫小波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实际贷款额度与担保方式以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
定价依据:上述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
上述关联交易,关联方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本次关联交易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项目运营资金。
本次关联交易存在的风险: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行为。
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将有助于公司正常经营运转,保障日常业务的顺利开展,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挖贝网资料显示,元丰科技所处的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主要为市、县各级政府、规模化农业企业、林场、工业企业、新能源类企业提供系统集成、软件销售以及信息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农业信息化云平台系统及智能化终端设备、农业大数据平台、市民卡综合服务管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有色金属回收、建筑行业信息化等解决方案及建设、运营服务。
本文源自挖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