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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无力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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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 | 签订借条时有保证人担保,出事后钱款却仍无法追回!咋回事?

N海都全媒体记者陈晋

借钱给老乡,签订了借条且还有好友帮忙做保证人。本以为稳妥的方式,结果债务人不仅闹消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也遭驳回。如此糟心的事,竟让老刘遇上了。近日,福州台江法院就审理了上述一起案件。

2022年1月,陈某向老刘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并让其朋友丁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双方签订的借条中签字、盖章,但各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后,老刘因陈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且失联,便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仅以丁某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为偿还借款。

台江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涉借条中未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依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认定丁某提供的保证为一般保证,丁某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老刘与陈某之间的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或就陈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无权要求丁某直接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台江法院判决驳回老刘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明明有保证人,老刘还是败诉了?

1.保证是什么呢?

《民法典》里的保证则是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是可以依据约定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

2.保证有哪些方式?有什么不同?

台江法院相关人士介绍,保证有两种方式,分别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二者承担责任有极大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

换句话说,一般保证就是保证人不直接和债务人站在同一“战线”承担还款责任,他享有让债权人先去找债务人要钱的抗辩权,在穷尽司法手段后,债务人实在还不上钱的时候,保证人才站出来承担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从这个角度看,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谓是患难与共的关系了。

3.民法典对保证方式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民法典》与之前实施的《担保法》(已失效)相比,在未约定保证方式时对保证方式的推定结果方面的规定有很大变化。《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在未约定保证方式时对保证方式的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则是将该情形下保证方式推定为一般保证。

这一变化,看似是减轻了保证人的义务,但是事实上是对债权人在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提出更高的要求,提示债权人要特别注意对保证方式的约定,若未明确约定则意味着债权人对自身权益保障作出让步,那么法律将默许债权人对自身权益处分的行为,而不加重保证人的义务,从而维护双方平等合法的民事权利。

台江法院法官提示,如果你是“金主爸爸”,出借资金时若有保证人提供担保,则需特别注意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限等,切勿以为“有了保证人,债就不怕跑”。

如果你的朋友请你当他的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请记住以下口诀:不是必要不保证,保证就会有责任,保证方式有两种,一般连带要慎选,一般保证可抗辩,连带就是共患难,多人保证定份额,避免变成大冤种。

贷款人还不上钱担保人怎么办?搞清这3种情况,分清是否可以退保

很多自身资质不是很优秀的用户在申请贷款时就会找担保人进行担保,增加申请的几率。要是碰到贷款人还不上钱的情况,担保人该怎么办呢?小编就这个问题简单给大家分析解答一下。

一、贷款人还不上钱担保人怎么办?

根据相关规定,作为担保人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如果贷款人没有能力还款,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钱还清,担保人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贷款机构如果让贷款人偿还无果,那么它有权利要求担保人履行责任,承担还款重任。假如双方拒不配合贷款机构就会采用法律措施,借款人和担保人名下的资产都会被查封,会被记入征信报告,同时也会失去消费自由。

在给他人做担保时,一定要谨慎,一旦遇到逾期不还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做担保人很有可能会出现自己并没有贷款,但却背负一身债务的情况。

就算是要做担保,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查看,检测是否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条例,是否存在未经允许,私自更改合同内容、债务的情况。

如果有就需要留意了,这种情况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也不需要为其偿还,不要不懂真相,白做冤大头。

二、担保人可以退出担保吗?

原则上担保人不想担保了是可以申请退出的,不过实际还需要分情况讨论,主要有3点:

1.贷款还清后自动退出担保

如果担保人说担保的贷款及时还清后,是相当于直接退出担保的。

担保主要的意义就是保证贷款能及时还清,资金不受损失,贷款人都已经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清了贷款,自然而然就不需要担保人了,担保人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2.贷款没有还清不能退出担保

在贷款人没有将贷款还清之前,担保人想要申请退出的可能性很小,银行以及贷款机构是不会同意担保人的申请。

一旦担保人退出,放款的资金收回来的几率就更小,资金就会造成损失,银行以及贷款机构的利益就会受损。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事我相信是不会有人愿意做的。

3.更换担保人可以退出担保

如果担保人不想担保,重新找了一个符合条件的人顶替担保的位置,或者是借款人自己更换担保人,这样只是更换了担保的个体,对银行和贷款机构并不会造成其它的影响,所以这种情况原担保人是可以申请退出担保的。

但是要遇到银行和贷款机构不同意的情况也只能继续做担保,没有办法中途退出。

担保人需要承担很重的责任,要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不要随意给他人担保。

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了,还有不懂的记得在评论区留言。

借款人不还贷“失联”担保人担责替其偿还

来源:【荆门日报-荆门新闻网】

借款人无力还贷,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替借款人还清贷款。近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银行保险调委会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拿到15万余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借款人为王某,担保人为高某,两人年龄50岁左右,均为荆门城区人,系很要好的朋友。

今年7月15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银行保险调委会受理了东宝区人民法院委托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该中心银行保险调委会主任展开调解。

经初步查明,2019年4月23日,王某与荆门一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向银行借款15万元用于创业,借款期限24个月,高某作为担保人,为王某这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种种原因,贷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王某和高某未能还款,导致借款人违约。银行多次催缴未果后,于前不久依法向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关利息共15万余元。此外,作为担保人的高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调委会主任了解情况后,拨打王某借款时所留电话号码,却发现是空号(已停机)。随即,调委会主任想方设法查找王某的其他联系方式,在找到并拨打王某的另一个手机电话号码时,王某要么不接,要么一听说是借款的事就立马挂断电话,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按照常理,调委会主任可将此起纠纷返还交由法院判决,但他没有这么做,而是寻找其他化解之法。调委会主任发现此笔借款除了借款人外,还有担保人高某,他随即从高某处寻找突破口。

“你们夫妇都是有单位的人,一旦闹到法院判决,若借款人也就是你们要好的朋友无力还款,那还得由作为担保人的你们承担,走到这一步不仅费时费力费钱,还可能因法院判决影响到你们及子女将来就业等。”调委会主任在调解室与高某夫妇面对面时,一针见血指出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及调解不成法院判决所面临的不利后果。

高某夫妇也是懂政策晓法规的人,听调委会主任这么一说,便真诚道出了他们的想法。

其实,高某夫妇与王某以前是很要好的朋友,当王某找高某说银行借款担保的事,高某毫不犹豫地答应了。之所以担保,那是看在多年朋友情分上,但由于朋友创业不力,以至于无力偿还。对此,高某夫妇表示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来办,待他们替王某还款后再向王某追索权益。

最终,在调委会主任的见证下,银行与高某签订了调解协议,即高某于8月16日向银行偿还王某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等共15万余元。截至记者发稿时,高某已履行协议内容,他表示后期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链接:担保有风险行事须谨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合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记者秦文通讯员吴楠曾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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