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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项目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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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虚增存贷款、挪用贷款资金等8项违规行为,金华银行被重罚525万

6月6日,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连续披露了5张罚单,被处罚对象为金华银行及其相关责任人,金华银行被罚525万元。

罚单显示,金华银行存在8项违规行为,包括违规掩盖不良资产;虚增存贷款;违规收费;信贷管理不审慎,项目贷款资金被挪用于支付土地款;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绕道信托公司违规向土地储备中心提供信贷资金;员工违规保管经客户签章但关键条款空白的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等重要资料;部门负责人未经任职资格审查实际履行高管职责。

罚单指出,金华银行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第七十四条第(三)项,分别为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反法律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银柿财经记者注意到,金华监管分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是在2020年9月25日,距今已经过去了一年多的时间。根据同花顺iFiD数据,2020年至今,金华银行共被罚4次,共计罚没超660万元,主要违规原因还是因为信贷管理不审慎。

金华银行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浙江本土城商行,主要定位于“中小企业主办银行”和“市民的银行”。该行最新的年报显示,2021年,该行实现营业收入39.24亿元,净利润3.32亿元。截至2021年末,该行不良贷款率1.47%,资本充足率为11.28%。不过,同期,该行拨备覆盖率仅152.53%,低于城商行平均水平。

对于公司的风险管理,金华银行去年年报中表示,公司坚持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并举;完善大数据风险预警系统,提高风险识别和风险预警能力;实行常态化风险排查措施,及时排除风险隐患,多策并举,加快不良清收处置进度,加大违规行为的处罚问责力度,不断提高风险管控能力。“整体信用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同时,金华银行还称,公司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实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检查风险控制措施,组织开展各类风险排查和检查,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和案防工作,强化内控制度执行力,严防操作风险。

余杭农商银行被罚250万 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于购房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22〕40号)显示,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杭农商银行”)存在七宗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房地产项目融资业务不审慎,向资本金不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二是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管理不审慎,部分贷款被套取、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贷款发生违约;三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审慎,资金被挪用于购房;四是个人贷款管理不审慎,资金被挪用于购房;五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审慎,资金被挪用于资本市场;六是在未掌握底层资产和资金真实投向的情况下,延长投资信托计划期限不审慎;七是未能通过有效的内控措施发现并纠正员工违规保管客户物品。

张蕾、吴培华是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二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傅兴法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余杭农商银行罚款人民币250万元;对张蕾、吴培华、傅兴法分别警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农行一分行因经营贷被挪用等被罚145万元

中新经纬4月11日电银保监会网站公告,因向主体结构未封顶的楼盘发放按揭贷款等,农业银行舟山分行被罚款145万元。

截图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公示信息显示,农业银行舟山分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包括:一是房地产开发贷款未按进度放款;二是向主体结构未封顶的楼盘发放按揭贷款;三是贷款管理不审慎,线上经营性贷款被挪用购买理财产品;四是贷款管理不审慎,线上经营性贷款被挪用于购买商品房;五是项目资本金审核不到位,在借款人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虞哲明对房地产开发贷款未按进度放款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保监会舟山监管分局决定:对农业银行舟山分行罚款人民币145万元,对虞哲明警告。

值得一提的是,2月24日,因个人贷款管理不审慎,信贷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农业银行舟山分行已被罚款人民币25万元。

3月31日,农行披露《2021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7199亿元,比上年增长9.4%;净利润2419亿元,比上年增长11.8%。截至2021年末,全行总资产规模突破29万亿元,贷款余额17.2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2万亿元;客户存款余额21.9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5万亿元,其中个人客户存款增量超过1万亿元。(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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