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药都农商银行:收费权质押 助力教育事业发展
近期,安徽亳州药都农商银行发放了一笔收费权抵押贷款,为当地的民办学校——利辛县银鹰小学提供信贷支持。
利辛县银鹰小学是一家2010年创办的民办学校,自创办以来该校招生规模持续扩大,生源质量连年提升,采用寄宿制管理、开放式办学,是一家从幼儿园到小学的民办学校,目前已是学校招生第十二年,办学质量较好。因教育主管部门验收,教学楼、宿舍楼建设、教学设施投入不断增加,学校急需资金周转。利辛县银鹰小学一直都是药都农商行利辛支行的优质客户,为其开立了一般账户和代发教师工资等业务,在学校急需资金的关键时刻,第一时间想到了药都农商银行利辛支行。
虽然经营良好,但是学校自有资产由于法律相关规定不能抵押,这就使得融资出现难题。在一筹莫展之际,经过药都农商行利辛支行与该校的积极沟通、实地详细调查,在确定其具有稳定生源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学校资金需求的特殊情况,选择以教育收费权作为质押、学校股东提供担保的方式,为其办理了800万额度的贷款。
以教育收费权作为质押贷款,在药都农商银行利辛支行并不是首次,办理中也要求教育机构必须出示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关于民办学校的批文。同时贷款合同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质押物及质押期限、质押权的实现方式等都做出了非常详细的说明。
亳州药都农商银行采用了学费收费权质押的模式作为主要增信手段,以最高效的方式为学校提供了资金支持,得到了客户的认可和好评。该笔贷款产品,不仅盘活了客户的无形资产,还解决客户融资难问题,助推了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不断提升客户的金融体验感和金融获得感,进一步夯实普惠金融的根基。
作者:安徽亳州药都农商银行张坤刘启龙
普惠小微贷款余额31.64亿元!惠州邮储银行引“活水”灌溉实体经济
金融活,经济活。今年以来,邮储银行惠州市分行(下称“惠州邮储银行”)坚持服务“三农”、城乡居民和中小企业的定位,发挥国有大行责任担当,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提升服务水平等措施,为惠州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强劲的金融动力。
据统计,截至11月底,惠州邮储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31.64亿元,较年初增加41.20%;涉农贷款结余为18.8亿元;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建设、实体经济和先进制造业累计授信138亿元。通过源源不断的金融活水“浇灌”,书写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崭新篇章。
支持中小微:
加大融资助企业稳生产扩规模
在各类市场主体中,小微企业占的比例最大,因而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一直以来,惠州邮储银行践行“小微企业的银行”发展战略,通过各种方式支持惠州小微企业发展,尤其是在疫情反复和经济下行等复杂背景下,通过提升服务助其渡过难关。
今年初,惠州市某家俬有限公司受疫情影响,大量货物在国外港口堆积,无法及时卸货交付给买家,因此造成货款无法及时回收。当时恰逢年关,公司要给员工发放工资,以及缴纳其他费用,导致没有充足资金归还惠州邮储银行的到期贷款。
正当负责人张先生一筹莫展之际,惠州邮储银行有关负责人在回访时了解到这一情况。经过详细调查和分析,该行为公司提出了专业的还款计划,并给予较宽的还款期限。同时提出让张先生先给员工发工资,等国外港口的货物回款后再归还银行贷款。张先生听完感慨地说:“这样的服务很贴心,给公司发展带来了信心。”
据了解,自疫情发生以来,惠州邮储银行对存量小微客户贷款到期情况进行了摸底排查,对于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并设置合理可行授信方案。通过无还本续贷产品减少转贷环节、降低转贷成本,做到应续尽续。
同时,该行制定了实施普惠小微企业优惠利率政策,严格执行小微企业费用减免要求,持续保持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市场较低水平,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正常经营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实施优惠利率。
在践行小微企业服务的路上,惠州邮储银行瞄准中小微企业轻资产、融资难的“靶心”,将创新产品作为重要抓手,推出多种贷款产品,如利用税务、发票、电费等企业经营“辅助”数据,推出税贷通、电贷通、信用易贷和小微易贷等数据类纯信用产品,让中小微企业“进得来”“贷得到”。针对小微企业“短、频、急”的融资需求特点,惠州邮储银行还加大了“极速贷”“小微易贷”等线上贷款产品投放力度,符合条件的客户最快10分钟就能获得贷款。
与此同时,惠州邮储银行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比如,推出“科技信用贷”“小微易贷”“无还本续贷”等融资产品。该行还与惠州市科技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将以更大力度支持惠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
助乡村振兴:
普惠金融“贷”动村民发家致富
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吹响了乡村振兴的号角。近年来,惠州邮储银行紧紧围绕服务“三农”的战略定位,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网络优势,大力践行普惠金融,有效缓解农户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
近日,龙门县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邹女士松了一口气。该公司是惠州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产水稻约6000吨。随着规模不断扩大,收购谷物、更新设备、新建厂房等带来了巨大的资金压力。由于缺乏合格的抵押物,该公司很难获得贷款。惠州邮储银行了解后,立即联系省农担公司,以最低的担保费率和贷款利率为其发放了217万元农担贷款。邹女士说,以前贷款门槛高且手续繁杂,额度也不大,这次无抵押就拿到了贷款,发展更有动力了。
邹女士贷款的案例,是惠州邮储银行服务“三农”的一个缩影。该行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保障春耕备耕时期农副产品生产和农资供应资金需求,该行推出了农担贷、极速贷、线上信用户贷款等信贷服务,实现“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循环支用、动态调整”,农户足不出户就能获得贷款。
实际上,通过普惠金融的优势,更多优质农户也获得了急需的贷款。王先生是龙门县龙潭镇竹木业经营者,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急需资金购买原材料。由于他在这一行做了十多年,且信用良好,成为最早评定的信用户。2022年1月,线上信用户贷款业务推广之后,该行工作人员上门指导他在线上申请,短短5分钟就有一笔贷款发放到他的账上,这也是惠州市首笔线上信用户贷款。
据悉,线上信用户贷款是惠州邮储银行向优质农户提供的,用于满足其农业生产资金需求的线上小额贷款。通过挑选优质农户评定信用户、建设信用村,根据采集的信息、第三方数据和客户历史信贷记录进行授信。它是纯信用模式,无需任何抵押或担保,一次授信可多次支用,在手机上即可完成申请,可满足农户“短、频、急”的融资需要。
今年以来,惠州邮储银行为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在整村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打出了金融服务“组合拳”,提速构建“三农服务综合生态圈”。根据农户用款周期及需求匹配特色贷种和额度,加大各类涉农贷款投放,不断巩固拓展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成果的有效衔接。截至2022年9月,该行累计创建信用村1110个,评定信用户11327户,信用村投放贷款超3.7亿元。
今年3月,邮储银行广东省分行与惠州市政府签署《政银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未来5年将向惠州市包括“三农”在内的多个领域,提供总额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的意向性融资支持,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兴绿色金融:
新发展理念融入业务全流程
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绿色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近年来,惠州邮储银行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创新推出了一系列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
据了解,惠州邮储银行制定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惠州市分行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发展绿色金融指导意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惠州市分行加强绿色银行建设三年规划》等文件,积极推动绿色金融业务创新发展。
更多创新的金融产品,为企业实现绿色发展提供了直接的融资。今年以来,该行发挥普惠金融优势,瞄准中小微企业轻资产、融资难的“靶心”,持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绿色信贷的支持力度。除了提供传统房地产抵押贷款外,重点推出了“林权抵押贷款”“污水收费权质押贷款”以及“环保贷款”等创新产品,无需房地产抵押,单户授信额度最高达3000万元,可有效解决绿色中小微企业抵押难问题。
为及时满足绿色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该行不断探索绿色金融配套服务。比如,坚持实行绿色项目申请优先审批、优先投放,以提升绿色信贷项目审批效率;绿色信贷项目还可以走审批“绿色通道”,缩短客户等候时间,推动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协同发展。
在惠州邮储银行,绿色理念不仅深入各项具体业务中,还贯穿了整个办公过程。比如,倡导全行员工电子化、无纸化办公,节约用水、用电和纸张、汽油等消耗物资,践行绿色采购和节能环保。并推行全行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电子化流转。通过这些措施,让全行每一位员工自觉将绿色信贷理念贯穿于整个信贷流程中,把社会责任融入到绿色信贷文化理念中,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银行“血脉”,助力惠州绿色经济的发展。
相关
惠州邮储九条措施服务新市民
今年以来,惠州邮储银行围绕提升新市民金融服务质效,推出了九条具体举措,为新市民就业创业和日常生活提供了便利。
对于新市民来说,要在城市扎根首要问题是就业。为此,惠州邮储银行推出了针对性的措施,为这一群体提供优惠贷款利率,降低其创业融资成本。比如,新市民创业担保贷在享受财政贴息的基础上,利率减免5BP;小微企业吸纳新市民就业占企业人数30%及以上的,可通过新市民小微企业贷获得5BP的贷款利率减免;企业主是新市民的首贷户,可获得贷款利率减免5BP的优惠。
针对移动支付的趋势,该行优化了“移动商圈”平台和“邮惠付商家版”服务,为新市民收单商户提供更优质的收款、引流、营销、增值等服务体验,提供收单手续费费率优惠。
同时,该行推出线上小企业贷款产品“小微易贷”和小额经营性贷款“极速贷”,提供短期网络全自助贷款产品。并推出“开薪计划”服务,借助该行手机银行的“开薪计划”功能,为新市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提供自助代发薪水的便利,也可为其员工提供手机银行工资查询、收入计算等一站式管家级服务。
【撰文】刘光明宝廖思洁
【作者】刘光明宝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律师实务: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法律性质与案例分析
以下文章来源于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作者初凌云律师;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学习,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删除
引言
公路作为公共基础设施,依法归国家所有,公路收费权通常也是作为一项行政性权力由政府依职权进行管理。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促进基础设施建设而逐渐发展出了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建设方式,即政府将一定期限内收费公路的特许经营权依法转让给非政府的经济组织,由其负责整体建设、运营、维护和收费,到期后再将经营权归还。目前我国处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阶段,各类项目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资金始终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在收费公路的建设过程中,收费公路项目投资人将公路收费权向银行进行质押以获取贷款资金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从法律视角来看,这种收费权的法律性质如何,在实践中又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
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法律性质
公路收费权作为一种可以带来经济价值的权利,设立质押担保时应当属于权利质权的范畴。我国法律法规将公路收费权认定为应收账款的一种,《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三条中对各种应收账款进行了概括性列举: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由此可见,公路收费权属于该条第三项的内容,符合应收账款的概念,可以适用与应收账款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公路收费权质押的设立需要登记。关于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也有以下特别规定:
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提供服务或者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当事人为应收账款设立特定账户,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质权实现事由时,质权人请求就该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未设立特定账户,质权人请求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项目收益权等将有的应收账款,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路收费权相较于一般的权利质权也有特殊性。首先,在公路收费权被授权给公路项目投资人的时候,其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就是收费公路还未建成,其可能产生的经济价值只能通过评估等手段得出,而实际的收益只能在通车之后才会实现。其次,当公路建成后公路项目投资人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批准的公路收费权开始收费时,其价值也不是一次性可以实现的,而是需要在批准的期限内对通行车辆收取通行费用才能实现公路收费权的实际经济价值。所以公路收费权的取得与其经济价值的实现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差,是一种期待性权利,也存在收费权最终无法取得或者丧失的风险。
典型案例
公路收费权被收回时质权的处理【(2020)川民终1514号】
【基本案情】
邻水农行与邻水交发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邻水交发公司因210国道工程需长期贷款,贷款金额30,000,000元,并用210线邻水境内路段收费权作抵押。2012年12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通告》,在通告的站点公示表中包含邻水210国道的大佛寺收费站。同月,邻水农行、邻水交发公司、邻水县财政局签订《邻水县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还贷(借)款协议》,该协议明确财政部补助资金、省帮助资金到财政局账户后,由邻水交发公司申请拨付,邻水县财政局三个月内按到位资金总额占债务的比例拨付并偿还邻水农行债务。后该不良债权被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向法院主张对该公路收费权的优先受偿权。
【法院观点】
公路收费权可以依法质押。邻水交发公司因建设工程需要将210国道收费权质押给邻水农行,且依法办理了质押登记,双方的质押依法应属有效,质权人就质押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三条“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本案中,因国家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致质押的收费权灭失,使质权归于消灭,但国家因取消收费权由中央、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评析】
公路收费权被收回时质权随之消灭,但其效力可以及于因收回收费权而产生的补助金,其法理在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根据《民法典》第390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在公路项目建成通车前,公路收费权尚未取得便被政府收回,此时作为质物的收费权失去了产生经济价值的可能性,所以收费权质押自收费权被收回时失去效力。此时已经建成部分的公路并不能产生使用价值,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物,只是作为物的公路的组成部分,其价值仅仅是已建造的工程价值。当政府将公路收费权收回后,应当依据其为已建成部分的实际投入而补偿对方的工程资金。针对这部分补偿款,可以认为普通的动产质押当中,如质押物因灭失、毁损或者征用而获得了赔偿金、保险金或补偿款时,该赔偿金作为代位物应为质权的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