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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类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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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合同可抵万金!普惠金融“政采贷”最高授信1000万元

坐标石家庄信贷行业从业者

到账啦!随着某行石家庄分行对河北某医疗科技公司500万元政采贷业务的放款成功,标志着银行石家庄分行辖内全省政采贷项目突破亿元大关。

政采贷支持抗疫工作

“政采贷”,即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指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凭借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申请并获得该采购项目的融资服务。具有纯信用、无需抵押物、审批效率快、线上线下相结合、最高融资额可达1000万等优势。

河北某医疗科技公司是供应防疫医疗物资行业中的龙头企业,银行了解到该企业近期中标某市核酸检测抗疫物资订单,在供货期间需要垫资,有较大的融资需求后,充分应用政采贷产品为小微企业解忧纾困,用政采贷产品为省内抗疫贡献温度。

政采贷投放过亿体现使命担当

截至2022年10月末,银行石家庄分行为河北省省本级、石家庄、唐山、保定、沧州、廊坊、邯郸、承德、雄安等市、区级政府批复政府采购贷款专项额度29亿元,辖内全省政采贷累计投放信贷资金1.02亿元,累计服务小微企业106户。

下一步,银行将继续以“敢为天下先”为己任,用实际行动践行国有企业的使命与担当。引普惠金融的“活水”,精准“滴灌”省内小微企业,缓解小微企业在履行政府采购业务中的资金周转压力。以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不同阶段下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

●政采贷产品详情●

01产品优势

(1)授信额度高:最高1000万元(含);

(2)授信期限长:贷款期限最长1年(含);

(3)贷款利率低:按银行规定普惠利率执行。

02适用对象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违法行为;

(3)持续经营6个月(含)以上或实际控制人从业2年以上;

(4)具备政府采购投标资格且交易记录良好;

(5)采购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环保政策要求。

03办理流程

(1)对政采贷项目进行准入;

(2)客户申请融资;

(3)开展贷前调查;

(4)开展审查审批;

(5)借款企业在银行开立政府采购回款保证金账户,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该账户为唯一收款账户;

(6)向客户放款。

04办理材料

(1)营业执照;

(2)实际控制人身份证件;

(3)经营情况资料;

(4)从事政府采购活动资料;

(5)近一年政府采购回款的银行流水。

如有疑问欢迎留言或私信探讨!

话说专项债|政府专项债券若干法律问题(干货分享)

一、发行主体

二、发行限额及限额管理

(一)限额管理

(二)新增限额管理

三、发行期限

四、项目筛选

(一)项目真实合法性

(二)项目收益性

五、资金使用范围

(一)优先支持领域

(二)负面清单

六、资金使用方式

(一)项目直接投资

(二)项目债务投资

(三)项目资本金

随着《预算法》的修改,自2015年以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成为地方政府举债的唯一合法方式,地方政府债券逐渐替代政府通过银行贷款、城投债等举债方式。根据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不同,地方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本文主要就专项债券若干法律合规问题做简要梳理分析。

一发行主体

根据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可见,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简称省级政府)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计划单列市政府,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简称市县级政府)不是适格发行主体。

不过,根据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实践中大量市县级政府发行的债券即采取此种方式向省级政府申报后统一发行。

发行主体不同于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募投项目的具体组织及承办单位,可以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性质的法人。不同类型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关注的重点也不尽相同,需要通过核查实施主体的设立批复、证照文件、授权文件等材料,对项目实施主体是否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具有实施募投项目的相关资质及授权进行确认。具体而言,在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中,实施主体多为医院,主要核查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资质证照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就该单位实施项目建设是否下发了确认其具有医疗类项目建设的资质及授权的许可/批准文件。土地储备项目的实施主体一般为各地国土资源局下属的土地储备中心,主要核查其是否已被纳入《土地储备机构名录》以及是否持有合法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发行额度及限额管理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实行限额管理,债券发行按照“自下而上申请,自上而下分配”的原则进行。

(一)限额管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由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区建设投资需求等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依照财政部下达的限额,提出本地区政府债务安排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本地区建设投资需求提出省本级及所属各市县当年政府债务限额,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政府。

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依照经批准的限额提出本地区当年政府债务举借和使用计划,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报省级政府备案并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地方政府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新增限额管理

新增限额分配选取影响政府债务规模的客观因素,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并统筹考虑中央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地方融资需求等情况进行测算和分配。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的,在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新增限额内,根据相关领域融资需求、项目期限、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规模等因素,测算确定分地区分类专项债务额度,报国务院批准后在下达分地区专项债务新增限额时单独列示。

因此,每次发行前应核查财政部下发的相关文件中就该地区专项债券发行额度的安排以及该地区已发行的专项债券金额,确保本次发行后,该地区本年度累计发行的专项债券金额未超过财政部分配予该地区的发行额度。

三发行期限

地方政府专项债的发行期限要求存在一个变化的过程。首先,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中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分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但是随着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债券发行期限和项目融资之间的期限错配问题逐渐显现,由于可供选择的期限较少,出现了到期债券集中兑付的情况。为此,2018年财政部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61号)中增加了15年、20年期限,丰富了地方政府债券的期限结构。

而现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则直接取消了对具体发行期限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地方政府债券的期限管理,明确“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期限、融资成本、到期债务分布、投资者需求、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债券期限结构”,并进一步允许“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不匹配的,可在同一项目周期内以接续发行的方式进行融资”。据此,地方政府在政府债券发行的结构调整上有了更大的自主决定权,有助于减轻地方政府债券的还款压力,而允许专项债接续发行有助于灵活使用专项债资金。

四项目筛选

(一)项目真实合法性

项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是律师在专项债券发行中尽职调查的重点。项目的一般性要求及对应文件包括:项目的立项批复、可研报告批复、环评批复等行政审批文件以及用地审批、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文件及证照。此外还需根据项目的具体类型,核查项目所需具备的特别文件,如对于建设类项目需重点核查其建设审批文件,对于土储类项目则需重点核查土储项目被纳入国家或地区土地储备计划情况。

(二)项目收益性

根据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要求,发行专项债券的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收入,且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规模。实践中,需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评价报告》,从项目收入来源种类及其持续性方面对项目的收益性和能否实现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作出专业评价。

五资金使用范围

(一)优先支持领域

国务院及财政部一般会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经济政策等因素确定不同时期专项债券资金优先支持的领域,并成逐渐扩大趋势。如《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号)中指出优先在重大区域发展以及乡村振兴、生态环保、保障性住房、公立医院、公立高校、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2019年9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根据地方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扩大使用范围,重点用于铁路、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领域。再如,2022年4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财政部发言人表示2022年专项债券继续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9大领域。而于2022年05月24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则要求在前期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保障性安居工程等9大领域基础上,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优先考虑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

(二)负面清单

2019年9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专项债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置换债务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

目前财政部实施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已经制定了全国和高风险地区两类负面清单。全国负面清单是指严禁将债券资金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等,高风险地区清单则是指严禁高风险地区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搞建设。

六资金使用方式

现行规定尚未对专项债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作出明确限定,实践中政府作为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人和促进者,支持项目的途径主要有:

(一)项目直接投资

是指专项债收入进入发债收入后,政府以直接投资的方式投入项目。项目实现的收益回到政府性基金或经营性专项收入,用于归还专项债本息。由于投资方式为政府直接投资,因此这类项目通常是政府自建项目,没有其他主体参与。

(二)项目债务投资

政府方(包括委托城投企业、融资平台公司,从事公益性项目的地方国有企业等)以股东借款(政府控股或参股)或委托贷款(政府方不参股)的方式出借给项目公司或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公司或项目实施主体以其项目收益归还政府方股东借款或委托贷款,再由政府方将收到的还款本息计入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用以归还专项债本息。这种方式适用于PPP、特许经营等与社会资本方合作的项目。

(三)项目资本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规定:“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此外,2019年9月4日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上提出将专项债可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明确为重点投向的重大基础设施领域。以省为单位,专项债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规模占该省份专项债规模的比例可为20%左右,此后又将这一比例提高至25%。

《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允许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将政府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并明确项目资本金“对投资项目来说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债务和利息”,项目资本金不得为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资金,但可以为投资人(股东)的债务性资金。

中国银行十堰分行被罚 违规放贷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湖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40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存在违规发放贷款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违法违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予以罚款50万元;对责任人吴玲、周建峰、刘建新、杨俊青、李雄海分别予以警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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