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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沙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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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农商银行创新推出“带押过户”二手房贷款

12月2日,新疆沙湾农商银行为市民李先生发放了塔城地区金融机构首笔“带押过户”二手房按揭贷款,该产品的特点是客户在未结清原房贷的前提下,就可完成房产的过户、抵押及二手房受买方新贷款的发放,大大降低了房屋买卖双方的交易时间和经济成本。

传统模式下的二手房交易,若交易房屋存在未结清房贷,需卖方先行筹措资金结清贷款后方可进行房屋交易,房屋买卖双方面临过桥资金费用高、过户手续繁琐复杂等问题。面对这一难题,该行借鉴内地各大商业银行试点经验,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抵押规定的前提下,联合沙湾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共同探索了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抵押放款新模式。

经双方合作,房屋买卖双方在不动产中心只需“进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办理一次业务”,实现了买卖房屋解押、过户、抵押业务一站式办理,并根据相关业务联动机制,房屋受卖方可快速获得沙湾农商银行按揭贷款支持。该种模式目前适用于房屋买卖双方按揭贷款均在沙湾农商银行办理的客户。

下一步,该行将持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积极推行“带押过户”业务模式,打通影响二手房市场流通性的难点、堵点,让更多的人享受到这一便利的金融服务。同时,该行也将继续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通过一系列金融惠民便民新服务、新举措,提升全市居民金融服务的获得感和满足感,为全市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沙湾农商银行焦亦旋)

沙湾农商银行5000万元农机具贷款 让“采棉大军”整装待发

9月24日,随着今年棉花采收旺季的临近,柳毛湾采棉机经营户杨德才早已准备就绪,这得益于沙湾农商银行于5月末推出“农机具贷款”新产品。截至8月末,沙湾农商银行共向54户农机经营户发放贷款5000万元,购置大型采棉农机具近百台。

2018年5月,沙湾农商银行柳毛湾支行了解到,当地很多农户在购买大型农机具时,因资金短缺无法做到全款购买,大多采用支付首付款后,到农机销售公司指定的融资公司办理贷款,贷款月息在10‰左右,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且要附加购买很多车险,分期还款压力较大,往往买完大型农机后农机户再无周转资金开展经营。

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为解决农机户的融资难题,为其降低融资成本,该行积极与农机户们对接,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各方面意见后,于今年5月末推出“农机具贷款”产品。该贷款担保方式灵活、期限根据借款人经营情况确定,贷款资金可用于维修、购置农机具及配件、偿还融资公司尾款、购油料、支付工资等,贷款月利率比融资公司低2.5至3个点。该产品一经推出,就受到了农机具经营户、尤其是采棉机经营户的热烈欢迎。

杨德才看着检修完毕的采棉机,给笔者算了一笔账“真的要感谢沙湾农商银行。今年6月份,沙湾农商银行给我发放了160万元3年期的农机具贷款,其中30万元用于检修采棉机、购买油料,另外130万元用于一次性偿还购置采棉机尾款。这个贷款不仅帮我解决了采棉机日常经营运转的资金缺口,还使偿还尾款时间由2年变为3年,每年为我节约了3万元的贷款利息,我还取回了购买采棉机缴纳的保证金11万元”。

目前,基于沙湾农商银行“农机具贷款”产品,全县120多台采棉机已全部完成检修、订购油料等各项准备工作,采棉机大军现整装待发,迎接即将临近的2018年棉花采收工作。后续,沙湾农商银行将继续秉持“以市场和客户为中心”的理念,积极寻找并发现本地市场缺口,结合实际,设计符合客户需求的金融产品,更好地满足客户经营发展需要,在解决客户融资难题、为客户提供便捷金融服务的同时实现自身稳健发展。

(沙湾农商银行南磊、闵连虎)

下半年企业用专利也能贷款了 新疆这些地区先行

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全媒体记者王璇)继可用商标贷款后,下半年起,新疆的企业用专利权也能贷款了。

4月25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举办的“4.26”知识产权日系列活动上了解到,下半年,新疆将全面开展专利质押融资工作,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等地因前期已有相关业务探索,将作为优先推行区域;其余各地州将根据专利权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逐步推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局长马庆云说,经过多方商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与中国建设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投资担保公司签署了三方协议,从今年开始,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从专利实施资金中拿出至少500万元,作为专利质押风险补偿金;投资担保机构给予担保,以推进银行为中小企业使用专利贷款的审批。

据了解,此前新疆多是以鼓励的方式让企业进行专利质押贷款业务的尝试,但因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具有专业性非常强和无形性特点,专利价值评估难度较大、认定标准不明确、缺少权威评估机构与专家、专利价值评估与银行要求不匹配、专利变现难等问题,专利质押贷款对放贷银行来说风险较大。

马庆云介绍,有了风险补偿金后,如果企业出现不可逆转的还贷实际困难,风险补偿金就会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以此降低银行方面的风险,也就提高了银行放贷的积极性。

目前国内福建、陕西、山东等省市的专利质押工作做得比较好,新疆虽然三四年前就开始发展,但因为种种实际困难,发展速度较慢,今年将通过多方协调和支持,加快专利质押贷款的工作进度。

据介绍,虽然专利质押贷款工作是全疆同步开展,但根据南北疆专利质量和数量的差别,可能北疆进行专利质押的优势略强。

例如乌昌地区及北疆的几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因专利密度高、质量高、地区经济活跃度也较高,这样形成专利质押贷款的数量就会相对多一些,但同时也会加大对南疆地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以提高专利质量和数量。

数据显示,2016年,全疆共申请专利14105件,同比增长15%;授权专利7116件,PCT国际专利申请总量24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59件,比2015年增加了0.25件。

小链接:专利质押融资你该知道什么?

专利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出质专利中财产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专利质押登记手续,专利质权自专利权质押登记之日起设立。新疆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代办处办理。

办理时需要提交的文件有: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标准表格),申请表的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专利权质押合同原件;出质人和质权人身份证明;由出质人、质权人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阅读延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度保护知识产权典型十大案例

4月26日,是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4月25日,新疆知识产权局会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乌鲁木齐海关等部门,联合公布2016年度自治区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去年,全疆知识产权局系统共受理各类专利案件723件,结案720件(含上年结转案件),出动执法人员1896人次,检查商业场所1722次,检查商品9万余件,严厉打击了专利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典型案例的发布,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和指导作用,为当事人提供可资借鉴的维权范本。

案例1:

“拉扣开关三通”外观设计专利群体侵权纠纷案

2016年4月,专利权人鲍某就其“拉扣开关三通”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430168059.2)与杨某等18人的群体专利侵权纠纷。杨某等18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该群体侵权纠纷案件中13件以调解方式结案,5件以撤案方式结案。

案例2:

邢某、国华新誉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被告邢某在原告国环公司工作期间一直负责与巴里坤农经局的相关业务。2014年8月,邢某与案外人共同设立国华新誉公司,并向国华新誉公司披露巴里坤农经局的客户资料,导致国环公司客户流失到国华新誉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后综合认定,涉案经营秘密属于商业秘密,且邢某、国华新誉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国环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

案例3:

王某侵犯“九月红”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4月,阿克苏地区乌什县王某于2016年3月初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出资4.2万元从内地某厂家以1.05万元/箱的价格订购了4箱外包装标有“九月红”字样的辣椒种子,该批种子外包装有“九月红”字样旁边附有辣椒图片,与商标持有人“九月红”注册商标一致,包装近似但厂名厂址不同。乌什县工商局依法对王某处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非法复制、汇编、发行《讲学稿》侵犯著作权案

2016年4月6日,塔城地区文化市场稽查支队、沙湾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根据举报,对沙湾县某中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汇编、发行《讲学稿》一案进行查处。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收缴并销毁全部《讲学稿》。

案例5:

“维吾尔族花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阿某是名称为“维吾尔族花帽”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2015年,原告发现被告麦某生产、销售了与其涉案专利相同的“巴旦木花帽”,遂申请喀什地区知识产权局进行查处,喀什地区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但被告麦某仍未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了解传统的维吾尔族花帽图案特点及演变,结合民俗专家关于维吾尔族花帽图案的相关书籍记载,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案例6:

侵犯“CONVERSE”商标的运动鞋案

2016年7月14日,哈密某贸易公司向喀什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运动鞋。海关查验人员对该车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2000余双标有“CONVERSE”商标的运动鞋。经喀什海关调查,并与商标权利人联系,认定该批运动鞋均为侵权商品,遂对哈密某贸易公司作出了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沈某与张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2015年11月26日,原告沈某发现被告张某在其经营的店铺内出售的轴承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了某种标识,故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所涉作品标识是俄文字母的上下排列而成,并略作变形处理;且原告表示该作品是他依照国外相关品牌“伏尔加标准”的俄文文字及原图通过电脑复制而成。法院认为,本案所涉标识并非原告独创,不能从该图形上看到原告本人的创作思想及独特个性,缺乏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独创性”的前提条件,且该“作品”不具备美术作品应具备的创作高度及艺术美感,其虽经著作权登记机构的登记,但该登记并不采用实质审查的方式。遂判决:驳回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8:

浙江温岭某公司侵犯“OPEN”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5月,博州工商局接到商标权利人举报,有一列火车上运有“OPEN”等标识的水泵,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国外客户扎某(委托方)向浙江温岭某公司要求定制水泵,该公司在未查验索要对方证照及“商标注册证”的情况下,为其生产了标有相关标识的5700台水泵,货值金额75万元,并委托新疆某贸易公司拟运往乌兹别克斯坦销售,途径博州时被依法查获。工商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涉案水泵的外包装、说明书、泵体上的侵权标识,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刘某销售盗版音像制品侵犯著作权案

2016年6月13日,根据举报线索,喀什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在喀什市西二环路长安郡巷内“喀什市百世泉酒坊”查获非法音像制品共计5122张。2016年10月3日,喀什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协助市公安局在“百世泉酒坊”再次依法查处涉嫌盗版音像制品193张。2016年12月13日,喀什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喀什市百世泉酒坊负责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10:

“德国虎式仿真坦克”玩具假冒专利案

2016年5月29日,伊犁州知识产权局与霍尔果斯市知识产权局在霍尔果斯市东方红超市联合开展专利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德国虎式仿真坦克”玩具外包装上标注有“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字样。知识产权局进行立案调查,查明标注有“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字样的“德国虎式仿真坦克”玩具没有取得专利权。知识产权局依法认定东方红超市销售上述假冒专利玩具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假冒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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