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对外抵押贷款,是否合法有效?
来源聖合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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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限制未成年人成为抵押人。本案中,马某1名下的房产为商铺,马某3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马某1办理抵押时,出具了不损害马某1利益的《声明书》并办理了公证。在获得贷款之后,马某2与马某3又以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为由,主张抵押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便马某3对马某1名下房产设定抵押的行为损害了马某1的利益,也应由马某3承担责任,而非否定外部法律行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13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2,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3,女,1975年5月2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马某1,男,2005年4月1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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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2、马某3、马某1申请再审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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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审判决对贷款主体及抵押权主体的认定错误。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支行(以下简称曲靖支行)和宣威支行是彼此独立的主体,原审判决以曲靖支行未提出异议,认定宣威支行享有案涉七套房产抵押权,明显错误。实际上,马某2与马某3已还清曲靖支行全部贷款本息,曲靖支行已不再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且马某1现仍为未成年人,对其名下两套房产所办理的抵押登记并不产生抵押的法律效力。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申请再审。
宣威支行提交意见称,一、案涉1000万元贷款实际为重组贷款,贷款的真实用途是由马某2、马某3用于归还万发矿业公司的逾期贷款,宣威支行有权扣收万发矿业公司账户内的资金以偿还逾期贷款。1.马某2同意通过申请个人贷款方式偿还万发矿业公司的逾期贷款,在贷款前后对于贷款将以受托方式支付浩丰贸易公司的事实均知晓且无异议。在宣威支行按约向马某2发放贷款之时,其本人亦在借款借据上签字确认将1000万元贷款汇入浩丰贸易公司账户的事实。2.1000万元贷款系按照双方合意用于清偿万发矿业公司欠款,马某2与马某3是最终受益人。二、本案不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原审法院采信证据和认定事实正确。马某2与马某3主张宣威支行“没有告知该笔贷款用途”“不知道这些核心内容”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马某2与马某3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签字行为承担完全法律责任。三、宣威支行已履行《借款合同》项下发放借款的义务,大田坝煤矿印章的真实性,并不影响马某2与马某3履行清偿贷款本息的义务。四、马某2与马某3均认可以案涉房屋作为抵押物,马某2与马某3将登记在其子马某1名下的两套房产进行抵押的行为有效,宣威支行享有抵押权。1.根据合同约定及马某2与马某3的意思表示,其均认可以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七套房屋作为案涉1000万元贷款的抵押物。2.马某2与马某3作为马某1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为了马某1的利益将登记在马某1名下的两套商铺抵押给曲靖支行,该抵押行为合法有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主要涉及的问题是:本案原审判决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一、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情形。1.马某2与马某3认可向宣威支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的事实,也不否认其在《借款合同》中签字捺印的真实性。虽然主张所签合同为空白合同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马某2与马某3关于《借款合同》中的手写条款系宣威支行伪造的主张不能成立。退一步讲,马某2与马某3即使签订的是空白《借款合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也应明白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本案所涉《原煤购销合同》并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即使《原煤购销合同》无效,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也不能由此推定《借款合同》系无效或系伪造。3.宣威支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指定账号汇入1000万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发放贷款义务。马某2亦在借款凭证中的借款人处签字捺印,认可了借款的发放。后续马某2与马某3虽然不认可款项流转及偿还万发矿业公司旧贷,并分别向公安机关及金融监管机关进行了报案和举报。但上述机关调查后并未否认宣威支行向马某2与马某3发放案涉贷款的事实。综上,马某2与马某3关于原审法院认定《借款合同》履行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宣威支行未发放案涉借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调查收集而未调查收集证据”情形。如前所述,案涉《原煤购销合同》是否真实,并不影响本案借贷关系的成立与生效,原审法院对马某2、马某3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三、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本案中宣威支行与曲靖支行虽系不同支行,但均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2年马某2、马某3与曲靖支行签订《个人综合授信合同》(以下简称《授信合同》)与《最高额抵押合同》,授信额度是1000万元,授信期限从2012年6月27日至2017年6月27日,并根据合同约定对马某2与马某3名下五套房产、马某1名下两套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5月28日,宣威支行与马某2、马某3在案涉《借款合同》中确认该《借款合同》系前述《授信合同》的附属业务文件,该合同项下债权属于前述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宣威支行对案涉房产享有抵押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2.我国现行法律并未限制未成年人成为抵押人。本案中,马某1名下的房产为商铺,马某3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马某1办理抵押时,出具了不损害马某1利益的《声明书》并办理了公证。在获得贷款之后,马某2与马某3又以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为由,主张抵押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便马某3对马某1名下房产设定抵押的行为损害了马某1的利益,也应由马某3承担责任,而非否定外部法律行为的效力。综上,马某2与马某3主张对未成年人马某1单独所有两套房产设定抵押行为无效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马某2、马某3、马某1的再审申请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某2、马某3、马某1的再审申请。
24岁儿子在网上借贷,网贷公司有权让父亲还款吗?
先说答案:在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权利要求父亲还款的,但是在几个特殊的情况下是有权的。接下来我们详细说明一下。
最开始需要说的是,现在并没有什么父债子偿、子债父偿之类的说法了。在民事法律规范中,所有精神正常的成年人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的,每个人都需要独立地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只有两种特殊情况下,也就是属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应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精神不正常的精神病人的情况下,才需要监护人承担责任。
然而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下,依然会出现父债子偿或者子债父偿的情形。
第1种情形就是父亲自愿承担担保责任。主要包含两种,一是父亲在借款的时候在保证人处签字了,即事前担保;二是在借款以后,父亲明确表示自愿承担还款责任,即事后担保。
第2种情形就是父亲继承儿子的遗产。如果儿子不幸去世,而父亲接受了遗产,那么需要在接受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需要明确的有两点:一是父亲接受了遗产继承,如果不接受继承的话是不承担责任的;二是承担还款责任的范围是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超过的部分是无需承担责任的。当然,对于超出的部分,父亲自愿承担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3种情形就是儿子向父亲恶意转移财产。如果儿子不愿意偿还贷款,并且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赠予给父亲,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父亲。后者比如将价值100万元的房产以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父亲。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贷款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这个赠与或者不合理的买卖。
警惕!女生在家接到电话 有人用她身份贷款了10万元……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家住沙坪坝区陈家桥一小区的12岁女孩小周(化名),近日都是一个人在家,其父母因配合单位开展疫情排查工作,已经连续两三天没有回家了。
因为没有父母管,小周正好可以上网玩游戏。短短两天时间,小周用手机号、名字注册游戏账号,玩了一些以前没有玩过的游戏,结果把自己的身份信息泄露了,被诈骗分子盯上。
8月1日,小周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准确地说出了小周的身份信息,并称已通过小周在网上留下的身份信息贷款了10万元,要求小周转账5000元才能取消贷款。
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情,小周害怕极了,因为是在网上玩游戏泄露的身份信息,又不敢告诉父母。这时,小周想起放暑假前,民警叔叔来学校为大家上的反诈宣传课讲,里面讲到凡是以各种借口向自己要钱的都是诈骗。遇到类似情况要第一时间向警察叔叔求助,于是小周赶紧拨打110报警。
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小周家楼下,安抚小周紧张的情绪,并帮助小周将手机上的一些可疑软件、游戏全部卸载。民警还给小周普及了防范电信诈骗相关知识,告诉她贷款必须经本人同意,而且小周12岁还未成年,银行也不可能给她贷款,因此不要相信骗子。但是,以后要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信息,不要随便在网上下载游戏,不要随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
民警了解到,小周父母因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已经好几天没有回家,本来给小周留了足够的生活费,结果小周这两天打游戏把钱花光了,父母还有2天才能回家,民警便自己掏钱给了小周两天的生活费。
8月3日,小周和父母专程来到陈家桥派出所,把钱还给了民警并表示感谢。
民警提醒:在网上浏览新闻、购物、玩游戏时要提高防骗意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不轻信陌生来电的话,不乱点网友发的链接,不在网上兼职、购买游戏装备或点券。同时,家长也要注意妥善保管好自己及孩子的手机,不将自己手机支付密码等信息透露给年幼孩子。以各种借口要求转款的行为都是诈骗,如果遇到请第一时间报警求助。
上游新闻记者付迪西实习生李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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