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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价值与贷款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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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师说: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谁的权利最大?

导读

在买保险的时候,一般都需要填写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信息。大部分人都不记得自己买保险的时候是怎么填的,只记得填了自己的信息。在一份保险合同里,这些信息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你的利益。如果填不好,可能钱是你交的,赔偿金你却一点也拿不到。

这里就「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相关的高频问题做个整理,看完这些,你再去看看自己的保险合同,是不是有必要做个变更?

这三者的关系,简单来说:投保人花钱给被保人买保险,被保人身故时,保险公司就把钱赔付给受益人。比如,杨先生给杨小宝买一份保险。那杨先生是投保人,杨小宝是被保人。受益人呢?那要看杨先生是选择法定受益人还是指定受益人(这个下面再说)。

先来看看投保人和被保人各有什么权利。

01投保人Q:投保人都有什么权利?

投保人是就是买保险的人,换句话说,就是交保费的人,投保人的义务就是按时交保费。当然,投保人也有以下权利:

第一,退保权利。保单都有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里能查到每一年对应的现金价值),在退保的时候,保险公司会把当年的现金价值退还。投保人退保的时候,就会收到保险公司退还的现金价值。

第二,保单贷款权利。有些保险产品,有保单贷款功能。那投保人就有权利用保单去贷款。

Q:投保人是否可以变更?

投保人可以变更。

为什么要变更投保人呢?这要从保单的所有权说起。投保人活着的时候,保单属于投保人的资产,他可以退保或者贷款都行。

Q:但是投保人去世之后,保单属于谁呢?

这里说的是投保人杨先生去世,不是被保人杨小宝去世。被保人杨小宝去世的时候,保险公司把赔偿金交给受益人,合同终止。但是投保人杨先生去世,被保人杨小宝健在的时候,保单归谁所有呢?

从法律上来说,保单就变成了投保人的遗产。以上例子中,杨先生去世之后,保单就成了他的遗产,属于杨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所有,也就是杨先生的父母、配偶、子女,应该平分这个保单的价值。

比如,当时保单的现金价值是50万,这几个人就平分这50万。这时候问题就来了,有人想马上退保,从保险公司拿到这50万,并从中分到自己的一份。但是一旦退保,被保人(也就是杨小宝)的保障就没有了。被保人肯定不想退保。这就需要几个人一起协商决定。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投保人可以在生前就变更投保人。比如把投保人变更为杨太太,只要杨太太不退保,杨小宝的保障就一直在。当然,如果杨小宝已成年,也可以直接变更为杨小宝。

变更投保人常用于父母给孩子投保的情况。在孩子未成年的时候,父母花钱给孩子买一份保险。等孩子成年之后,就把投保人变更成孩子自己,避免父母去世的时候,其他继承人联合退保的情况。

从保险产品来时,变更投保人一般用于现金价值高的保险产品,比如增额终身寿。这种产品,一旦退保,就能拿到高额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的继承人为了拿到自己的一份遗产,就会退保,这样被保人就会失去保障。提前变更投保人可以避免这种情况。

02被保人Q:被保人都有什么权利?

被保人是保险标的,也就是保障的对象。在财险中,比较直观。比如给汽车买个保险,保的就是汽车。被保人的权利就是享受保障。

Q:被保人是否可以变更?

被保人不能变更。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中,只有被保人是不能变更的。

Q:对被保人有什么要求?

一般情况下,保险产品都有投保年龄限制。比如投保范围是28天至70岁。这个年龄限制,就是对被保人的限制。

除了年龄限制,有些产品还会对被保人的健康状况有要求,尤其是重疾险的投保规则,会对健康要求比较高。

03受益人Q: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有什么区别?

受益人分为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在买保险的时候,如果你没有填写指定受益人,默认就是法定受益人。

法定受益人,就是父母、配偶、子女。如果被保人身故,法定受益人就平均分配保险赔偿金。比如杨小宝,100万的身故赔偿金,如果他身故的时候,父母和配偶都在,还有2个孩子,那就是这5个人每人分到20万的赔偿金。

法定受益人的问题在于,买保险时候的法定受益人和赔偿时候的受益人,不一定是同一个人。比如,买保险的时候,杨小宝未成年,他的法定受益人只有父母。几十年后,杨小宝身故的时候,杨先生不在了,杨太太和杨小宝的配偶在,那法定受益人就是杨太太和杨小宝的配偶,他俩会平分身故赔偿金。

为了避免这种受益人随时会变的情况,那就可以指定受益人。比如,现在很多父母在给孩子买保险的时候,指定受益人是自己,等孙子出生的时候,再把受益人改为孙子。

指定受益人,可以指定人数和比例,比如指定受益人是妻子和儿子和女儿,比例分别是50%,25%,25%。在被保人身故的时候,一共100万的身故赔偿金,妻子、儿子、女儿,分别拿到50万、25万、25万。

也可以指定受益顺序,比如指定第一受益顺序为妻子100%,第二受益顺序为儿子和女儿各50%。一共100万的身故赔偿金,被保人身故的时候,如果妻子还在,那就100万全部给妻子。如果妻子不在,儿子和女儿各拿50万。

Q:受益人都有什么权利?

受益人的权利就是在被保人身故的时候,可以得到一笔身故赔偿金。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受益人和被保人的关系都有限制。一般情况下,受益人必须是被保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有些保险公司条款比较宽松,可以宽泛到爷孙关系或者兄弟姐妹关系。

Q:受益人是否可以变更?

受益人可以变更。在投保的时候,就可以指定受益人。投保之后,也可以再做变更。

04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必须是不同的人吗?不一定。

投保人和被保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不是。自己花钱,给自己买保险的时候,投保人和被保人是同一个人。给别人(父母,孩子)买保险的时候,就不是同一个人。

被保人和受益人,对于身故赔偿金来说,一定不是同一个人。但是特殊情况下,被保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个人,比如重疾赔偿金,医疗赔偿金,年金,护理赔偿金,这些生存状态的赔偿金,都是赔偿给被保人的。比如杨先生给杨小宝买保的重疾险,那重疾赔偿金的受益人还是杨小宝。

如果杨小宝给自己买的重疾险,那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就是同一个人,都是杨小宝自己。

最后,做个总结:

看到这,再检查一下你的保险合同,看看需不需要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呢?

藏得再深,银行都不应忽视对特殊资产的追索

蘧美达(金融从业者)

一般而言,银行在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清收人员习惯于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原材料、股权投资等常规性财产进行查找与追索,往往会忽视对支付宝、微信支付等虚拟账户资金、保单和其他有价值资产的追索,这一问题值得引起大家重视。

特殊资产的类型和执行依据

(一)支付宝、微信支付等虚拟账户资金

随着互联网移动支付技术的普及应用,移动支付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缺的交易习惯。支付宝等虚拟账户在日常贸易往来中承担了一定的支付结算功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支付宝等网络虚拟账户应属于法院可执行的“其他财产权”范围,法院有权对执行人名下支付宝等账户予以查封、冻结、划拨。

(二)保单

1.法律未明确规定保单是否可以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可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包括财产性权利。但是法律对“财产性权利”采用的是“列举+兜底”式的规定,在列举中并没有明确列出保单这种财产性权利,但保险又似乎包含在“等”、“其他财产权”的兜底范围中。

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各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在确认是否要把保单纳入执行范围时只能依据法院自己的理解判断,导致是否被执行的结果不统一。

2.地方法院尝试出台了可以执行的通知。最近几年,关于保单是否可以执行的问题逐渐明朗。浙江、江苏等地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保单执行的通知文件,解决了部分不曾明晰的问题。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2015年3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这是省级法院第一次就保单执行问题作出的单独通知文件。

《通知》在开头第一段,明确提到本《通知》出台的意义是为加强和规范“具有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执行。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提到“人身保险根据保障范围可划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所以,浙江的《通知》针对的是“具有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具有理财性质的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无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不在此列。

具体而言,具有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中,以下财产性权利可以被执行:“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

上述财产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也就是说,当被执行人依据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拥有上述财产性权利时,这些财产性权利就是可供执行的财产。例如,被执行人是被保险人,但他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可获得生存保险金,那么法院就可以执行这部分财产。

另外《通知》还规定,在一定情况下保险费也可以执行。保单尚在犹豫期内的,保险产品退保后,人民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缴纳的保险费。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2018年7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这是继浙江高院之后第二个省级法院对保单执行作的专门性规定,也是目前为止内容最为全面的通知文件。

《通知》第一段指出,本《通知》的发布目的是“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的执行”。相比浙江高院的通知,江苏高院的通知没有加上“具有理财性质”这样的定语,所以也可以认为,江苏高院《通知》项下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不具有理财性质的产品。

具体而言,可执行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相比浙江而言,江苏设置了“兜底条款”,涵盖面更加广泛。

只要被执行人依据法院规定或合同约定是上述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归属者,法院就可以执行这些财产。

和浙江高院一样,江苏高院也规定了保险费的执行,情况类似:被执行人为投保人,且保险合同尚在犹豫期内的,可执行退保后退还给投保人的保险费。

(三)其他权利价值——以排污指标转让为例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种许可资格,这种资格的取得是排污单位向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排污许可证而取得的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所谓排污指标,是指在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排污者享有的由其所持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单位时间内对某种特定污染物的合法排放量,也是衡量排污权在具体实践中所表现出的排放污染物多少的一个标准。

排污指标的有偿转让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项旨在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作为一种新的控制污染的市场手段比政府行政管制手段具有更大的优势,它将市场机制充分地运用于环境资源的配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的交易来实现排污指标的转让,是一种能够有效的控制环境污染的制度。

成功案例:2019年10月25日,浙江台州生态环境局通过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网“排污权竞价”平台,举行了浙江省首例VOC排污权指标“网拍”,VOC初始价格为每年6000元∕吨,最高成交价为每年1.92万元∕吨。

从这一成功拍卖案例中,银行可以得到启示,在借款人、担保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一旦企业有排污指标等,可以尝试申请法院拍卖。

银行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支付宝等虚拟账务,客户经理在日常贷后管理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借款人、担保人支付宝等虚拟账户信息。银行清收人员在财产追索过程中,要主动申请法院保全或扣划债务人支付宝等移动支付账户资金,争取实现现金清收的最大效益。目前,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仅接受法院来人或来信方式查封、扣划支付宝账户资金。

(二)对保单的现金价值,银行清收人员可在起诉之前据此与债务人有策略的谈判,告诉债务人(投保人)如果不履行判决书文书中的义务,可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从而督促债务人(投保人)主动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后,可将保险公司退还给债务人(投保人)的保险现金价值来直接归还贷款,加快清收处置进程。也可以根据掌握的信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其他权利价值,银行清收人员要对各类逾期贷款进行认真梳理,从中发现可以执行财产线索,一旦发现有排污、钢铁等特殊行业可置换的指标,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拍卖,以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或少受损失。(本文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头条号立场)

银保监会、央行:科学合理拓宽押品范畴 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王方圆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王方圆)银保监会官网9月29日消息,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动产和权利融资服务力度,科学合理拓宽押品范畴,充分发挥动产和权利融资对薄弱领域的支持作用,加强动产和权利融资差异化管理。支持银行机构深化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创新,提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质效,优化商品和货权融资业务,发展基于供应链的应收账款融资、存货担保融资等业务,积极开发体系化、全场景的数字供应链金融产品。

此举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发展动产融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企业融资可得性,推动银行机构优化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指导意见》要求,银行机构要提升动产融资风险管控能力,强化动产和权利价值评估,实施分类信贷管理,对于供应链融资业务,可探索以线上为主开展贷款“三查”工作。要落实担保登记公示要求,规范在押动产管理和第三方监管合作,推进新技术在押品管控中的应用,并拓宽动产处置变现渠道。

《指导意见》还提出强化组织实施,落实各方责任,为优化动产和权利融资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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