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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小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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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首例“执转破”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

作者:梁军王丹丹

6月2日(星期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债权人枣阳市万盛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和公司)申请债务人枣阳市欣宸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宸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枣阳法院审判庭召开。债权人、破产管理人、财务审计代表等40余人参会。这是枣阳法院移送襄阳中院的的首例“执转破”案件。

据了解,欣宸公司因在枣阳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万盛和公司与被申请人欣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人万盛和公司同意,枣阳法院将被执行人欣宸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襄阳中院进行破产审查。经初步审查,债务人欣宸公司截止2014年9月29日资产价值为1828万元,而2015年枣阳法院受理的涉及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19件,执行标的额为1965.57万元,存在现有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的情形。申请人万盛和公司申请对欣宸公司执行转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故襄阳中院受理了申请人万盛和公司对被申请人欣宸公司破产还债的申请。经采取摇号程序,襄阳中院指定襄阳华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欣宸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并指导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当天会上,合议庭宣读了对该案的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释明相关法律问题。破产管理人襄阳华仁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宣读了《履职工作报告》、《财产审计报告》、《核查债权报告》、《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的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关于提议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报告》等报告。与会债权人分组表决通过了上述方案并同时选任了5名债权人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经评议后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了小结,为后期工作指明方向,整场会议规范流畅,会场秩序井然。

据悉,“执转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武器之一,是人民法院贯彻中央以及省委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化解执行积案,有利于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是提升企业破产法治环境、优化营商环境的客观要求。该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顺利召开,对枣阳法院“执转破”工作的推进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湖北枣阳发出首份附带执行通知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原标题:湖北枣阳发出首份附带执行通知的民事判决书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邹明强通讯员梁军

日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发出首份附带执行通知的民事判决书。尝试建立执行通知书前置制度,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

本案中,周某以外出务工需要路费等为由,向贺某提出借款。贺某通过微信向周某转款2万元。周某通过微信向贺某承诺,待其父过年回来后偿还借款。此后,按照约定,贺某要求周某返还借款未果,于2022年1月14日诉至法院。

由于该案案情简单,枣阳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贺某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同时,该判决还责令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该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我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案法官说。

据悉,将执行程序中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作为判决主文的一个条款,实现了判决送达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一旦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法院不再需要向当事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即可开展执行工作,消除了在执行阶段再行送达的问题。

责任编辑:尹文卓

这份判决书附带执行通知会带来哪些法律效果?

为进一步解决执行难,枣阳市人民法院自今年年初开始探索完善立、审、执各环节衔接机制,尝试建立执行通知书前置制度。即把执行通知书内容嵌入判决书主文,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提高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近日,该院发出了首份附带执行通知的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周某以外出务工需要路费等为由,向贺某提出借款要求。2020年11月30日,贺某通过微信向周某转款20000元。当日,周某通过微信聊天方式承诺,待其父过年回来后偿还借款。后贺某要求周某返还借款未果,于2022年1月14日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由于该案案情简单,枣阳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22年2月11日当庭宣判。判决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贺某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同时,该判决还责令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解读

看似是判决文书内容上的简单添加,带来的法律效果却不简单。将执行程序中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作为判决主文的一个条款,判决送达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若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在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法院不再需要向当事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即可开展执行工作,消除了在执行阶段再行送达的问题。这一方面有助于督促当事人按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提高判决权威性,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执行环节、提高执行效率,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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