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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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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有多赚钱?年利率300%起,大学生毕业后需再还款10年

又到了新一年的开学季,校园贷又蠢蠢欲动了。

“学校里到处都能看到让你借钱的广告,特别是在卫生间之类的隐秘角落。”正在内地某二本大学就读大三的张同学说道。

张同学没有借过校园贷,但他的同学、朋友里,有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去借钱,最后白白赔上了自己的未来。

年利率300%起

“我恨校园贷。”张同学的语气很平静,但咬字时还是能让人明显感觉到愤怒,或许还有一丝绝望。

张同学的一个大学同学,有一天坐公交车时,手机不小心被偷了。这个同学的家境并不富裕,害怕父母知道后会责骂,又必须再买一台手机。恰在此时,他看到了校园贷的广告。

“广告里说借2000元,可以分12期偿还,每个月只需要300元,他当时心里又急又怕,觉得每月300元自己总有办法还上,就决定借了。”张同学说,上大学之间,大家都没怎么管过钱,压根算不明白账。

为了偿还借款,这位同学每个月都省吃俭用挤出300元,苦苦熬了一年,总算是把债务给还清了,一个原本160斤的青壮小伙,也因上体育课时晕倒而被校医诊断为营养不良。

“据说这还是比较有良心的校园贷。”张同学说,有的校园贷年利率300%起,一旦学生借款,几乎不可能还得上,一旦被催债,后果不堪设想。

毕业工作也要还钱

校园贷最大的危害在于,它提前透支了借款人未来3年、5年、甚至10年的收入。

“我有个朋友,也是学长,一起参加学生会时认识的。大学时借的校园贷,高利率还不上,没办法只能以贷还贷。本金和利息越滚越高。在学校时就逾期了好几次,被催债电话逼得全学校都知道了,差点就拿不到毕业证。”

“他现在已经毕业参加工作了,也和放款的校园贷协商了,但本金还是要还,还要再还一部分利息。”张同学说,学长和他说,30岁之前的全部收入都不属于自己,属于那些校园贷的经营者。

2017年6月28日,银监会等部门曾发布通知,明确提到,从事校园网贷业务的网贷机构一律暂停新发校园网贷业务标的,根据自身存量业务情况,制定明确的退出整改计划。同年9月6日,教育部再次明确,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

从2017年6月到2019年3月,时间已经过去了快3年,但在暴利的驱使下,还是有各路资金或明或暗的涌入校园。

建议写明实际利率

在张同学看来,大学生独自生活在外地,难免会遇到临时用钱的状况,需要资金周转,借钱的需求确实客观存在,但这决不是校园贷趁机收取高利息的借口。

“我花了好久查资料,才弄懂什么是砍头息,什么是等额本息,什么是实际利率。”张同学说,哪怕是正规的蚂蚁借呗之类的产品,借钱时也只是提示日利率是万五,或者借1000元一天利息只有5毛钱这类话术。”

“网络借贷产品从来不会写明实际年利率是多少,如果能强制规定所有借贷产品都必须写明实际年利率,比如蚂蚁借呗写明实际年利率是18%,相信没几个学生会去借。”

张同学还建议,提高借贷产品的个性化程度,拥有良好信用的人,借钱的利率理应更低,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因为少数老赖而提高所有人的借钱成本,最后吃亏的反而是按时还钱的大学生。

“凭什么让我们为老赖买单?!”张同学质问道。

@准大学生们,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了解一下

来源:中国政府网

恭喜已经领取到录取通知书的准大学生们,

即将进入人生下一站,

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顺利入学、完成学业,

拥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国家出台一系列高校学生资助政策,

一起了解一下!

入学前

国家助学贷款

金额: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期限: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在校期间(包括因病休学)利息由国家承担。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向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咨询办理。

(小提示:同一学年内,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只能选择申请办理一种类型的国家助学贷款)

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金额:就读本省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就读省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

范围:中西部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

咨询部门:当地县级教育部门。

高校学生资助热线电话

教育部:010—66097980、010—66096590

受理时间:9月15日前,每天8:00—20:00(含周六、日)

“绿色通道”

全国所有高校都开通了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使没有筹齐学费,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入学后

国家助学金

金额:平均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资格: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

(小提示: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免学费、住宿费,还有生活费补助,因而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金额:每生每年5000元。

资格: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国家奖学金

金额:每生每年8000元(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奖励6万名。

资格:

√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前10%~前30%(含)的学生,其他方面表现突出。

(小提示:会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哦。)

勤工助学

岗位: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可适当延长。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校内资助

学校利用事业收入提取资金以及社会捐助资金,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校内无息借款、学费减免等校内资助项目。

临时救助

加大对生活困难未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的救助帮扶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临时救助等相应帮扶措施。面对疫情,多所高校和省份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疫情防控专项生活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申请、隐形伙食补贴等,不少高校提供暖心物资和心理援助。

毕业后

@高校毕业生

免除今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生今年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免息资金由国家财政承担;本金可申请延期1年偿还,不计复利。毕业生因疫情影响今年未及时还款的,不影响征信。预计免息20多亿元、延期还本50多亿元,惠及400多万毕业生。

去入伍当兵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原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去基层就业

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补偿学费或代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地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由各地参照中央政策制定执行。

去当乡村教师

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公费师范生,以及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师范生,在校期间不用缴纳学费、住宿费,还可获得生活费补助。

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两年内,可按规定转入公费师范专业,高校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有意报考地方公费师范生,以及中西部省份地方师范院校招收的“优师计划”师范生的学生,可向相关院校进行具体咨询。

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超15.4%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迎来大范围调整,年利率24%、36%的“两线三区”原则也将成为历史。8月20日,最高法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看点1

民间借贷利率的

司法保护上限

挂钩LPR

新《规定》明确了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以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看点2

对职业放贷行为

作出限定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介绍,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

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后吸收了这一意见,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二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看点3

打击套取金融机构

贷款转贷行为

贺小荣介绍,在与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座谈时,多数代表建议要严格限制高利转贷行为,即有的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高利转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

基于此,最高法对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看点4

贯彻《民法典》

“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

贺小荣介绍,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在这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看点5

“民间借贷利率的

司法保护上限

也不是越低越好”

最高法表示,应当承认,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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