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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装修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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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贷款疑云:借款人变担保人,80万元去哪儿了?

四川省宜宾市市民曹福梅,最近遇上了一桩令她怎么都想不通的官司。

3月24日,曹福梅告诉红星资本局,自己被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16.SH)宜宾分行(以下简称“宜宾分行”)告上了法院。

据称,为了装修宾馆,曹福梅曾向民生银行宜宾分行签订合同申请80万元贷款。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一直催促她签字摁手印,连合同内容都没看。不过,她不仅没有拿到贷款,反而成了为他人借款的担保人。而曹福梅表示,借款人一个都不认识。“我为啥要用三套房,为不认识的人借款来提供担保呢?”

法院一审判决,要求曹福梅及借款人还款。曹福梅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裁定发回重审。

红星资本局多次联系民生银行宜宾分行,截至发稿未得到回复。多位律师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分析认为,该案件疑点较多,建议警方介入调查,再经过法院审判,或许真相才会水落石出。

民生银行宜宾分行

80万贷款有74万未还

民生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还款

根据曹福梅提供给红星资本局的裁判文书,2019年4月26日,周韦、雷庆中与民生银行宜宾分行填写并提交了《小微业务授信申请表》,向宜宾分行申请授信金额93万元,曹福梅为担保人,还款方式为按期等额本息,授信用途为经营周转。抵押物为曹福梅的三处房产抵押,申请表中有三人签字。同时,曹福梅与宜宾分行也填写提交了《小微业务授信申请表》。在抵押栏处,三人手写签字摁手印。在该表的声明授权部分,曹福梅在担保人一栏处单独签字摁手印。

裁判文书

2019年5月17日,宜宾分行与上述三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80万元,并“划定到指定交易对象高焕杰的账户”,周韦是此次借款的还款人。

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内容之一

同日,曹福梅与宜宾分行签订《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曹福梅愿意以其财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财产价值人民币1330000元。”合同载明,曹福梅以位于宜宾市叙州区的三栋房屋为上述借款的抵押物。曹福梅还分别在三份抵押财产清单的抵押人处签字摁手印。

同日,曹福梅提交了房产交易(抵押)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并出具不动产担保具结书。担保书载明“本人自愿将三处不动产,建筑面积共255.76平方米,为周韦、雷庆中、曹福梅贷款作抵押担保,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曹福梅签字摁手印予以确认。

2019年5月20日,涉案房屋取得抵押不动产登记证书,载明债务人为周韦、雷庆中、曹福梅,担保主债权数额为80万元。

同日,宜宾分行向收款人高焕杰转账80万元,完成了此次借款的出借。之后,周韦通过其银行账户偿还部分贷款本息至2020年5月15日,之后未再偿还借款本息。

2020年11月6日,宜宾分行向周韦、雷庆中、曹福梅发送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截至2020年11月5日,应偿还贷款金额本金749215.4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32888.83元。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随后,宜宾分行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人还款。

担保人提出三大疑问

银行未提醒催促签订合约

庭审中,周韦对宜宾分行的诉求未异议。据了解,周韦和雷庆中是夫妻关系。

裁判文书显示,曹福梅曾到宜宾分行以个人名下三套房产办理个人抵押贷款80万元,用于装修宾馆,并签订了《小微业务授信申请表》。

不过,最终她没有申请到一分钱。2021年1月29日,红星资本局曾前往曹福梅的宾馆内,看见装修工人仍在忙碌着装修。“现在宾馆装修所用的东西都是赊的。”曹福梅称。

2021年1月29日,曹福梅的宾馆内还在装修

对于该案件,曹福梅提出了三大疑问:

第一、签订合约时,银行工作人员为何不提醒?“有天中午12点左右,银行一位工作人员打电话,让我去签合同。”曹福梅称,“整个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一直在催促我,尽快签字摁手印,整个过程并未提醒。”曹福梅称,当时签订约有10多份合约,“那么多文件,即使细看也不可能看过来!”

第二、申请的个人贷怎么变成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2020年10月21日,她收到了宜宾分行提供的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才知道申请的该笔贷款在2019年5月20日已经放贷。2020年11月26日,她拿到贷款合同原件。不过,从贷款合同来看,却变成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我当初申请的是个人贷,可为何却变成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呢?”

第三、为何要为陌生人提供借款担保?“合同中的借款人周韦、雷庆中、高焕杰三人,我一个都不认识,我为啥要为他们的借款提供担保呢?”曹福梅告诉红星资本局,签合约时,上面只有她一个人的名字,为何最终出现了上述不认识人的名字呢?

曹福梅认为,所有的合同是银行工作人员未提醒下催促签订而成,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达,从而背上了80万债务,民生银行宜宾分行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庭审中,她请求法院判定撤销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解除对三套房产的抵押。此外,她向法院提起反诉讼,认为自己装修宾馆一事耽搁,损失了64万元,请求法院判定民生银行宜宾分行承担。

一审:判决偿还贷款

二审: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一审裁判文书显示,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上述合同中,三人共同与银行签订了小额授信申请书,也签订了相关文件,且曹福梅认可合同或者文件上其个人签字的真实性,曹福梅未提供基础证据证明签订合同中存在胁迫等情形,从证据链上能够印证涉案金融进款法律关系成立的事实。

一审法院判决为:周韦、雷庆中、曹福梅偿还宜宾分行借款本金749215.46元、违约金40000元和利息等,民生银行宜宾分行对抵押不动产登记证书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曹福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不过,曹福梅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宜宾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上述法院民事判决,发回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曹福梅表示,“我承认在签合约的过程中,因没有看合同内容,我自身确实有一定的责任。不过,一审的判决结果却让我承担得太多、太重了。”为此,她期待法院重审能够取得一个好的结果。在曹福梅看来,由于该案疑点太多,她希望将此案移交给公安机关调查清楚后再由法院审判。

二审驳回一审

民生银行宜宾分行曾在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表示,为保证司法公正性以及对客户个人信息的保护,相关证据材料暂无法提供。对于法院二审裁定重审问题,截至发稿时,宜宾分行暂未给予最新的回应。

律师:案件疑点较多

最好由警方介入调查

截至发稿时,红星资本局一直未联系上案件当事人雷庆中和高焕杰。

对于此案,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陆青青告诉红星资本局,“银行有一套严格的审核程序,各环节需要签字照相合影等。如果曹福梅所说的是事实,银行的工作人员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同时,在陆青青看来,曹福梅既然签字摁手印了,无论是否看合同内容,本人应承担一定责任。“如果曹福梅说谎,不排除其为第三方担保、吃高利息的可能。”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向红星资本局分析称,如果曹福梅说谎,借款人及高焕杰都认识,只是事后不承认。那么,银行就可找相关的客户经理及证据出来指证。另外,如果曹福梅所说是事实,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可能涉嫌犯罪,同时其内控存在重大问题。“包括贷款的审核发放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

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张卫平主任律师指出,“如果曹福梅在签合同的过程中,确实被银行工作人员催促,致使自己根本没有时间看具体的合同内容,从而不知道签订了什么,从民事角度而言,可能存在着欺诈、重大误解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那么当事人可以反诉撤销担保合同。同时,从刑事方面而言,本案可能存在套路贷的可能性。”

上述律师均认为,该案件由于存在诸多疑点,最好的方式是由警方介入调查。

红星新闻记者李伟铭李晨摄影报道

编辑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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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红星新闻

四川女子抵押房产贷款,疑遭民生银行员工内外勾结套路80万

四川宜宾一女子用自己名下的三套房子贷款80万资金用于装修,结果在民生银行宜宾分行的营业大厅内签署了系列文件后,不仅贷款没有放给自己,而自己抵押的三套房子,反而成了从未谋面陌生人贷款的担保抵押物。

此一离奇的案件,日前在四川宜宾叙州区南岸法庭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由于此案贷款环节错漏百出,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原本为自己借钱装修,抵押房产却成为素不相识者担保贷款因投资酒店需要一笔装修款,宜宾的曹福梅女士计划用自己名下的三套房子向民生银行申请一笔80万元的装修贷款。

2019年4月26日,曹福梅来到民生银行宜宾分行营业部申请贷款,负责对接业务的是时任大堂经理蔡志惠。

当天,在蔡志惠的指引下,签署了一份三页的贷款申请表。

2019年5月17日,自称与蔡志惠经常有业务往来的罗姓男子,当天上午通知曹福梅到民生银行签订贷款的相关手续,并再三叮嘱曹福梅说,到了银行让你怎么签就怎么签,不要乱说话,否则贷款下不来。

当天上午10点左右,民生银行的蔡志惠打电话通知曹福梅到营业厅签署了数份贷款的相关文件。

期间,蔡志惠一再催促曹快点签字。签字完毕,蔡还拿着曹的身份证原件和一张民生银行的银行去复印,留下了复印件。随后,就告诉曹福梅可以回去等放款了。

2019年6月底,曹福梅来到民生银行宜宾分行营业厅,向蔡志惠询问贷款一事,结果,蔡明确告知曹的贷款没有批下来。

然而,让曹福梅没有想到的是,2020年11月5日,曹福梅竟然收到了民生银行出具的一份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这让曹福梅大感意外,自己明明没有收到贷款,怎么就成了贷款人呢?

根据银行出具的通知书,曹福梅了解到,原来自己申请的贷款,已于2019年5月20日放贷,但借款人却成了周韦、雷庆中和自己三人共同贷款,且贷款的担保抵押物就是自己当初提交给银行申请贷款的三套房子。

而这一切,曹福梅毫不知情。

贷款合同一人变三人,一分钱没收到反成被告为弄清事实真相,曹福梅向民生银行宜宾分行申请查看相关的借款申请手续和贷款合同。

但意外的是,民生银行拒绝提供相关凭证。随后,曹福梅向宜宾市银保监局投诉了该行。

2020年11月26日,民生银行宜宾分行的领导要求曹福梅先撤销在银保监局的投诉才给她贷款合同原件查阅。

迫于无奈,曹福梅在合力公证处的见证下,打电话撤销了投诉。

此后,曹福梅才拿到了贷款合同的原件,但民生银行并没有提供申请贷款时填写的申请表、承诺书等凭证。

这份由银行提供的贷款合同,再次让曹福梅大感意外,合同上的贷款人并非自己,变成了与其他两个陌生人的共同贷款,曹福梅是个人贷款个人使用装修酒店,结果却,自己的三套房子成了担保物,贷款资金也成了支付自己不认识的受托支付方高焕杰。

曹福梅说,看到这份贷款合同,曹福梅就判断到自己被骗了,除了上述异常造假之处,在这份贷款合同中,还存在一处重大纰漏,就是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成了“80亿”,而非贷款金额的80万。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曹福梅再次向宜宾市银保监局等部门投诉。

2020年11月30日,民生银行宜宾分行的领导要求曹某梅别到主管部门投诉,这件事可以坐下来协商解决;2020年12月3日,该行的法律顾问也与曹福梅沟通,要求她别再到处告了,银行会给她解决。

但此后,民生银行不仅没有给出切实的解决方案,相反,还把曹福梅给起诉了。

2021年1月11日,曹福梅收了宜宾市叙州区法院的传票。与曹福梅收到传票的还有周韦和雷庆中。

疑似伪造合同、虚假证据竟获法院支持彼时,曹福梅的代理律师从贷款合同中发现了“贷款人没有收到贷款”、“贷款人由曹福梅一人增加了两位陌生人”等诸多疑点,要求银行提供曹福梅申请贷款的原始凭证申请表、面签时的视频资料。

此一合理要求遭拒。至此,曹福梅的代理律师认为,案件存在被冒名贷款,银行违规操作等问题,并建议在案件一审开庭的同时,对民生银行宜宾分行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撤销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解除对其三套房产的抵押。判令被答辩人赔偿经济损失77.4万元。判令原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2021年3月16日,曹福梅被诉偿还80万贷款案开庭。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自民生银行起诉曹福梅,至一审开庭,曹福梅最希望看到的贷款“申请表”、面签时的视频等证据都没有出现。

在一审开庭时,银行提供的贷款合同中,借款人变成了周韦、雷庆中和曹福梅,并指定将这笔贷款委托银行支付到高焕杰的个人账号。

同时,银行提供的证据还包括一家名为宜宾市义保合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给银行的《授权书》,授权高焕杰的账号为案涉贷款的收款账号,以及该笔贷款为“进货货款”的承诺书等。

然而,银行提供的上述证据所列情况,曹福梅均不知情,贷款合同上的两人也从不认识。

更有意思的是,在当天的庭审中,另一被告周韦也表示,自己从来不认识曹福梅,也不认识高焕杰。周韦当庭还表示,自己签订这份贷款合同,是按照自己的老板王虹雅(庭审时,王虹雅已涉嫌一宗金额为10.7亿元的集资诈骗案被抓)的意思去签字,只知道这笔贷款是曹福梅借贷用于酒店的装修使用。

2021年10月26日,叙州区法院在杨红法官的主审下,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周韦、雷庆中、曹福梅偿还银行贷款本金74.9万元,违约金4万元以及利息3277.43元;判定三被告支付银行律师费62720.14元、公证费1000元、邮寄费20元;判定银行对曹福梅抵押的三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驳回了曹福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贷款申请手续疑似伪造错漏百出,银保监局复函指银行贷款合同存瑕疵,被骗女子欲报警处理曹福梅表示,一审庭审时银行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而关键的证据,自己在4月26日签署的贷款申请表,以及5月17日签署贷款合同时的现场监控视频证据都没有出现。

2021年11月,一审裁决出来后,曹福梅向法院申请调取了案件全部所有的证据材料,此时,才从证据材料看到自己签署的贷款申请表,被人移花接木,篡改了多处关键信息。

第一处造假痕迹:在曹福梅2019年4月26日提交的个人贷款申请表上,在抵押一栏却出现了曹福梅不认识的“周韦、雷庆中”两人的名字。

第二处造假痕迹:证据中曹福梅有一张贷款申请表,周韦和雷庆中以夫妻身份共用一张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每份共三页,但奇怪的是,两份申请书,却共用第三页,不符合规范,且日期都是2019年4月26日。

第三处造假痕迹:曹福梅在5月17日签署的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模式选择的是“单一借款模式”,指的是个人或小微企业作为单一借款人;而在该笔借款中,出现了三个人,曹福梅既不认识其他两人,更不是同一小微企业。

第四处造假痕迹:提交贷款申请表的时间为2019年4月26日,申请的金额为93万;签署贷款合同时间为5月17日,确定借款的金额为80万;然而,证据中由宜宾市义宝和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给民生银行的授权书日期为5月4日,却写明“该笔贷款人民币80万元直接支付到高焕杰个人账户”;借款行为都没有发生,为何确定了贷款的准确金额和支付授权?

第五处造假痕迹:该笔贷款出现了两份申请表和两位主申请人,分别为周韦和曹福梅,两份申请表中都填写了还款卡号,结果放款时,却只放款给周韦的账号,曹福梅却没有收到任何贷款。

曹福梅说,还有一处造假痕迹就是,在2019年5月17日面签时,银行提供的是三人贷款合同,但银行提供的照片证据显示,曹福梅与周韦、雷庆中两人面签的时间,中间间隔了12分钟,既然是一起贷款,为什么不在一起同一时间面签?

不仅贷款环节问题很多,连律师费的收取都令人生疑,曹福梅说,银行的代理律师为了骗取62000元的律师费,居然炮制虚假合同、虚假收据、虚开发票在法庭上做伪证。

相关证据显示,银行的代理律师梁某春,在法庭上出具的合同没有明确日期、金额和诉讼费等事项,所出具的收款凭据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

在法庭上,法官要求梁某春提供转账凭证,梁提供不了。此后,梁某春就让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虚开发票,开票日期是2021年3月19日。

也就是说,梁某春的行为要么是作假,要么就是虚开增值税发票。

从新证据的角度来说,梁某春在庭审后数日才将发票提供过来,按照法规应当组织质证,而主审法官杨红不仅跳过了质证程序,还将其作为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且故意在判决书中将时间提前到了2021年3月9日。

曹福梅的辩护律师认为,杨红此举涉嫌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司法工作人员如此行为,实在令人难以理解。

实际上,曹福梅在银行拒绝提供贷款的申请表和视频证据时,就已经判断自己被银行员工内外勾结给套路了,早在2021年1月20日,就将自己遭遇到的情况,向宜宾市银保监局进行了举报。

2021年3月26日,宜宾市银保监局给曹福梅的答复中称:银行存在贷前调查不到位,借款合同个别要素前后不一致,不按规定进行贷后管理等三个问题。

其中,银保监局提到的不按规定进行贷后管理问题,有证据显示,就在2019年5月20日晚上19点放款到高焕杰的账户,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这笔80万元的资金中的10万,取现后,又存入了周韦的账户。

曹福梅表示,就自己在民生银行贷款时被套路、被诈骗的事实,近期会选择向警方报案,相信警方会调查清楚,还自己一个清白和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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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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