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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贸民品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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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积极落实民贸民品贴息贷款政策

本报讯2021年,福泉市为28家民贸企业争取到民贸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3378.26万元,获贴息资金总量位居全省县(市、区)第一,分别占全省、全州资金总量的19.28%、38.80%,有力促进民贸企业发展。

加强学习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对有关部门相关业务人员和65家民贸企业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对《贵州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提高经办人员的业务能力。同时,印制《民贸民品政策指南》发放给民贸企业,深入企业“一对一”进行指导,让企业充分了解《贵州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政策宣传到位,解读到位。

建立工作机制,做好协调服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帮助企业解决更名后申报贴息等困难问题,协调11家银行累计发放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334920万元,减少民贸民品企业融资成本9000万元,提升了民贸企业的盈利空间,促进民贸企业规模不断发展壮大。

严格审核把关,做好申报指导。严格按照申报程序和要求,指导民贸企业规范上报贴息申报材料,市民宗局及时会同人行福泉市支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填报《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报州民宗局、人行黔南州中心支行复审。2021年,该市共审核上报贴息资金3818.244万元,惠及民贸企业28家。

加强监督管理,做好绩效评价。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每季度对获得民贸企业优惠利率贷款贴息的企业进行抽查,重点查阅企业财务报表,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民贸民品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等,及时掌握贴息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效发挥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信贷资金,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健康发展。(陈礼兵、江艳)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实施至2025年

【记者于晗】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6月14日,财政部、国家民委、人民银行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引导支持地方落实贴息政策。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国家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的贴息补助。

根据《办法》,中央财政设立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地方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列中央对地方体制结算补助。根据实施期限安排,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实施至2025年。

在管理机制上,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中央财政通过设立引导资金,对地方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给予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需要,统筹安排部分自有财力,与中央引导资金一并作为贴息资金,加大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力度。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以及民贸民品企业发展等实际,在统一的政策规定内,自行确定贴息水平以及贴息工作程序。

《办法》明确,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贷款包括民族贸易贷款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在贴息安排方面,民贸民品贷款按照不得高于贷款本金金额2.88%的水平安排财政贴息。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民贸民品贷款规模、贴息资金规模等因素,在贴息上限范围内,确定本地区贴息水平。同时,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需要,通过设置单户企业年度贴息金额上限等方式,增强贷款贴息政策的普惠性。《办法》同时指出,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

《办法》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及本地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规定,加强贴息资金监督和管理。《办法》同时强调,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的企业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财政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部门联合发文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实施至2025年

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6月14日,财政部、国家民委、人民银行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引导支持地方落实贴息政策。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国家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的贴息补助。

根据《办法》,中央财政设立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地方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列中央对地方体制结算补助。根据实施期限安排,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实施至2025年。

在管理机制上,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中央财政通过设立引导资金,对地方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给予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需要,统筹安排部分自有财力,与中央引导资金一并作为贴息资金,加大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力度。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以及民贸民品企业发展等实际,在统一的政策规定内,自行确定贴息水平以及贴息工作程序。

《办法》明确,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贷款包括民族贸易贷款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在贴息安排方面,民贸民品贷款按照不得高于贷款本金金额2.88%的水平安排财政贴息。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民贸民品贷款规模、贴息资金规模等因素,在贴息上限范围内,确定本地区贴息水平。同时,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需要,通过设置单户企业年度贴息金额上限等方式,增强贷款贴息政策的普惠性。《办法》同时指出,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

《办法》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及本地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规定,加强贴息资金监督和管理。《办法》同时强调,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的企业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财政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文源自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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