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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贷款安全吗

本文目录

民间借贷风险大,投资理财需谨慎

如果有熟人劝你把钱存放在他这里

有高额的利息回报

存款随时可取出

你会心动吗?

请谨慎对待

当心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日前,由团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集资诈骗案一审宣判,被告人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1万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何某于2004年7月在团风县淋山河镇创办了一家幼儿园,并担任幼儿园园长。2014年至2019年期间,何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幼儿园的名义,通过本人和周围人口口相传的方式宣称借款,并向借款人许诺1.5分至3分的月息作为回报,且存款随时可取走。刚开始,何某借钱后还能够按约还本付息,许多借款人尝到甜头后就继续把钱存放在何某那里,甚至介绍亲朋好友借钱给何某。由于何某当地幼儿园园长的身份,再加上何某平日的信誉不错,很多人都深信不疑地把钱借给她。几年间,何某最终向50名不特定社会对象吸收存款598万元。

据何某自己交待,她将借来的钱款用于个人消费以及投资幼儿园、保险、养生馆、茶馆、万福币等项目,但均以亏损告终。何某的投资行为最终导致了资金紧缺,大批的借款无法归还。

2019年7月至10月,何某在明知自己已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又以投资幼儿园、幼教公司等名义向朱某、张某、邹某借款78万余元。然而,所得款项绝大部分被何某用于支付之前借款的利息和个人消费。

【检察官提醒】

何某的案件再次表明“天上不会掉馅饼”,普通民众一定要守好自己的”钱袋子“,把钱存放到正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中,面对民间的借款和集资行为要多留一个心眼,不要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同时,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要做好投资与决策的风险研判,需要资金时,应该依法通过正当渠道进行融资,切莫在未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各种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或变相吸收资金,以免因企业融资产生刑事责任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借贷风险有多大?来看这几起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规范民间借贷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徐鹏

近年来,青海省海东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2019年以来,海东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99件,审结5474件,占民事案件总数14.18%。据介绍,此类案件存在借贷形式不规范、民营企业涉足民间借贷现象突出、“高利贷”案件时有发生、刑事民事案件交叉问题较突出、网络平台借贷等新类型案件苗头初现等情况。

针对这些情况,海东法院秉承“保护民生和产权、服务经济和发展”的司法理念,积极顺应民间借贷司法领域的新变化、新规定,结合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和指引功能,为民间融资市场的健康运行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本期选取该法院审理的几起民间借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广大民众借贷有风险,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三方借贷诉请还款

仅凭借条证据不足

2019年7月,马甲向马乙借款9万元,并出具借条。由于第三人马丙此前尚欠马乙10万元,经协商,由马丙将10万元直接转给马甲,并口头约定两个月还款期限。欠款到期后,马甲拒不还款,马乙经多次索要无果,遂将马甲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马乙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借贷双方间存在借条,而该借条系孤证,无法证明马甲有向马乙借款的意愿、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以及被告已收到款项等事实,且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故不能确认双方当事人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马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依法驳回马乙的诉讼请求。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王新育介绍,本案当事人马乙的败诉说明当前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意识依然比较淡薄,交易法律手续不完备,借贷行为隐秘性强,容易引起法律纠纷。实践中,出借人提起诉讼往往仅依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的证据,如借款人抗辩已偿还借款,或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此时就可能出现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而不能仅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简单地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以及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的内容。

王新育提醒,当事人应当树立证据意识,重视证据的保全,尽可能地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保存银行的转账凭证,转账后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据。若出借人在诉讼中仅能提供借款协议或者借条,也不意味着必然会败诉,此时出借人应积极搜集并提供其他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如相关的证人证言、电子转账凭证等,以避免在遇到纠纷时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形。

恋爱期间转账百万

实为借款分手返还

晁某与岳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晁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刷卡等方式向岳某支付款项高达112万元。此后,岳某也陆续支付了晁某部分款项,剩余45万元未支付。

双方发生矛盾分手后,晁某多次到岳某家中索要余款,岳某最终出具了借条,但称其与晁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转账往来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并无借款意图。晁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岳某偿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晁某提交的证据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借条能证实被告借款的事实。岳某辩称借条是在晁某威胁下出具的,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且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晓书写案涉借条的法律后果。此外,双方是否系男女朋友关系,并不影响正常的借贷关系的成立,故不予采纳岳某的抗辩理由,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遂依法判决岳某偿还晁某借款45万元。

王新育介绍,恋爱期间出于表达感情的需要,容易发生双方无偿赠与、共同支出、资金借贷等难以区分的情况,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应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从给付目的、借贷合意等方面综合判断。小额给付大多属于一般性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能主张返还。但对于大额的金钱赠与,当事人往往以结婚为目的支付,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故被赠与方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此外,一方给予另一方现金,如给付之时双方明确存在借贷合意,或分手之后,双方按照借贷关系予以结算,则构成借贷合同关系,应按借贷合同关系处理。

借款预先扣除利息

本金认定应按实付

祝某与苏某是朋友关系,2018年2月14日,苏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祝某借款50万元,约定利息为8.5万元。当日,祝某通过青海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向苏某转账41.5万元,8.5万元被作为利息直接扣减。苏某向祝某出具借款50万元的借条一张,载明借款期限自2018年2月14日至5月13日。

借款期限届满后,苏某并未按期偿还借款,祝某于2021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苏某偿还剩余借款33万元及利息4.9638万元,合计37.963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查明,苏某已陆续向祝某偿还借款18万元,按照实际支付借款本金数额,尚余23.5万元未偿还。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达成苏某偿还祝某人民币23.5万元,并自愿承担利息3.5万元,合计27万元,于约定到期日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调解协议。

王新育表示,这种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砍头息”。“砍头息”在民间借贷中大量存在,但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是严禁的。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借款金额为50万元,但祝某却预先扣除了8.5万元作为利息,实际支付借款本金41.5元,故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借款本金应认定为41.5万元。

明知违法提供借款

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豆某、吉某系同一乡镇不同村的村民,豆某在村里开了一家小卖部。2021年1月6日,豆某向法院诉请吉某偿还借款10.8万元。

庭审中,豆某提交借条及照片一张,拟证明吉某在其小卖部向其借款的事实。借条内容载明:“今借豆某人民币6.3万元整,2018年10月30日还清。若按时不还,违约按每天100元计。”同时该借条载明:“2018年10月17日再次借款,合计借款10.6万元整,放贷款时一次性还款。10月26日又借了0.2万元,以上共计10.8万元整。借款人:吉某,借款日:2018年10月6日”。借条上有吉某的签名捺印。

法院查明,吉某曾涉嫌一起赌博案件,根据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及二审法院刑事裁定书可认定豆某向吉某出借赌资10.8万元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从豆某、吉某的关系、借款金额、借款资金交付时间等因素分析,均不符合社会常理及交易习惯,且豆某明知吉某借款用于赌博,仍多次为吉某提供资金。豆某虽出示照片欲证明出具借据当日即2018年10月6日交付现金,但经审查该原始储存的照片时间显示为2018年11月4日,与其所述不符。同时,借条载明时间和内容均条理不清,时间倒置。在吉某对资金交付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豆某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最后,法院依法驳回豆某的诉讼请求。

王新育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在明知或应知其出借的款项将被用于赌资、毒资、嫖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出借,该出借行为实则是一种违法或犯罪的帮助行为,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现实生活中,甚至出现了专门以出借赌资为业的职业放贷人,他们往往以高额利息出借本金,待本息收缴出现困难便采取暴力方式进行催收。对此,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对非法放贷犯罪行为入刑的界定范围,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催收非法债务罪作为专门罪名单独入刑。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老胡点评

民间借贷灵活快捷、手续简便,对急需资金支持的人能够起到及时解除燃眉之急的良好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民间借贷存在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问题,导致纠纷多发、频发,有些民间借贷行为甚至还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为了扬长避短、趋利避害、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借贷双方首先应当了解并遵守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民法典中对民间借贷的强制性规定,不搞“砍头息”,不从事“高利贷”,同时,借款人还应当慎重了解借款的用途,坚决杜绝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的行为。

同时,借贷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借款协议需要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并签字画押。同时,借款协议从名称到内容还应当合法、规范、明确。唯其如此,才能消除隐患,不给纠纷留下空隙。

借款存在风险,人人皆需谨慎。借贷双方只有以诚信为本,民间借贷才能行稳致远,减少纠纷。

胡勇

来源:法治日报

民间借贷是否会构成诈骗罪?

常常会有一些客户前来咨询星琛律师,问我们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虽然这些问题基本上都是大同小异的。

不过有一些客户的情况是借了钱给朋友,朋友不还钱、不接电话、不回信息,然后一打听,发现他欠了很多人的钱,并且都没有还,然后他们想问星琛律师,这种情况下,对方是否构成诈骗罪?

那么今天星琛律师为大家带来关于“民间借贷是否会构成诈骗罪”相关的法律知识,感兴趣的朋友记得不要错过。

民间借贷是否会构成诈骗罪?真实场景:同事跟我说有急事需要借钱,三五天之后有钱还。最后三五天过去了,就是一拖再拖,各种理由就是不还,现在还找不到人了,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去他家找他,他又不开门,一问才知道,他在外欠了很多钱都没还,并且还有很多同事也借钱给他,他也没有还。他这种行为算不算诈骗?

解答:通常情况下,借款人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获取他人财物,一般只是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刑法》规定,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错误处分财产,从而骗取借款,那么便涉嫌构成诈骗罪。

如果出借人有证据证明该同事在其已经欠下巨额外债,又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根本不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做出虚假的还款承诺,并且在其获得了借款后,全部用于赌博、高额消费等资金用途,必然导致资金无法收回,那么出借人就可以向警方报案处理。

石律说法

由于此类犯罪行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许多相似之处。

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进行严格审查,有明确的证据标准。如果只是不接电话、不回微信,不开门见面,没有其他情形,则不能认定构成诈骗罪,只是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可以收集证明与借款人存在借贷关系的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借款人归还本金和利息。

省流助手:有可能会构成,但是比较难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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