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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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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抵押贷款 一篇详解车抵贷

“车辆抵押,低息贷款”,车辆抵押贷款广告遍布网络和线下,也给车主们提了个醒:缺钱了,您可以抵押名下车辆办理贷款。

买房、买车、装修、留学、结婚、创业…….这些人生“大事”背后无一不意味着一笔大额、超大额支出,不仅如此,老百姓居家过日子并非永远顺风顺水,难免会遇到一些急情或难处,需要用钱。

名下有辆车,日常出行更方便,遇到难处或手头紧张时还可以抵押变现。相比于房产,车辆抵押更灵活,变现能力更强。

对一般家庭来说,只要做好收支规划,不出重大变故一般走不到抵押爱车进行周转的地步,小额借款需求信用贷款就能解决。

此外,“生意人”倾向于办理车辆抵押贷款还因为以下两个原因。一是“生意人”多有资金周转、扩大经营等需要,常面临急用大钱的状况,车辆抵押贷款流程简单,额度也高,能满足这部分人群用钱需求。二是“生意人”收入不固定,申请一般的银行消费贷款相对困难,有些人甚至还存在资信不佳的情况,车辆抵押贷款因为有汽车作为抵押物,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申请人的资质要求会相应降低,容易批款。

说到这里,不妨深究下对于有贷款需求的车主来说,汽车抵押贷款具有哪些特点。

一、由于汽车属于消耗品,贬值速度较快,因此能做汽车抵押贷款的银行不多,目前平安银行可做汽车抵押贷款业务。车抵贷业务多由非银行机构办理,诸如典当机构、车贷公司及P2P网贷平台等等。不同机构车抵贷的申请条件、对于车辆的要求、能够审批的额度以及贷款成本都是不同的。

二、汽车抵押贷款需要区别于汽车质押贷款,一般抵押贷款不押车,拿到贷款后车辆仍归车主使用,不耽误日常用车;而车辆质押贷款则涉及到实体车辆被扣押,二者形式上有明显区别。

三、汽车抵押贷款申请门槛相对较低,对申请人整体资质要求不高;但对所抵押车辆有一定要求。

四、审批快,只要提供完备的申请资料,完成申请流程,最快当天就可以放款。汽车抵押贷款一般需要提供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明(有些机构要求提供保险单、车船税、进口车辆相关税证明等)、收入证明如银行流水或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等以及居住证明如水电煤账单等。

五、车辆抵押贷款通常额度较高,贷款额度跟着抵押车的价值走,如果从银行贷款,单笔贷款金额最高可达50万。

六、费用方面一般会涉及到以下几项:贷款利息及违约金(如逾期还款则需承担)、车辆评估费用(一般由贷款机构承担)、抵押登记费(一般由贷款机构承担)、安装GPS的费用(部分需要申请人承担),部分机构会收取保证金;此外,如果贷款申请人逾期还款发生了扣车、拖车等费用,一般也由申请人承担。

其中,比较典型的是车抵贷“套路贷”,类似案例也经常见诸媒体。今年初,江苏公共新闻频道报道了当地一起“汽车抵押套路贷”案件。犯罪团伙引诱受害人通过抵押车辆,签订“低门槛违约条件”“高金额违约责任”等借款合同,比如约定只要晚还款一分钟就算逾期,逾期就要被扣车等等,让受害人落入陷阱。受害人王先生因家中有事逾期一天还款就遭遇车辆被扣,并被要求支付3万元罚金。

无独有偶,今年6月份,内蒙古包头市也对当地一起车抵贷“套路贷”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贷款机构针对车辆抵押贷款客户,故意设置各种陷阱,在借贷过程中签订霸王条款,让被害人承担苛刻的逾期责任。如被告贷款机构临时更改还款账户导致被害人没能按时还款而恶意造成被害人“违约”,以此为由强行扣押车辆。

需要做车辆抵押贷款,如何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防坑呢?

一、选择正规的贷款机构,编辑建议有贷款需求的车主选择平安银行车辆抵押贷款产品或者通过汽车之家“家家金融”在线申请。

二、签订抵押贷款协议要擦亮眼睛,深究细节。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企业间进行借款的,而对个人之间借款没有此规定,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此约定没有法律效力。违约条款更要逐条细看,条款过于苛刻则谨慎签订。

三、用汽车作为抵押物,应向有关部门(车管所)申请抵押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不生效。

聊完了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常识,再来关注一个车抵贷延伸问题——市面上的抵押车能不能买?

抵押车根据来源大体分为以下几种:车主抵押车辆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后期无力偿还债务跑路,金融机构变卖车辆;车主抵押车辆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后,又抵押给其他贷款公司,然后无力偿还债务跑路,贷款公司变卖车辆;其他一车多押的情况。

写在最后:“车辆抵押,低息贷款”套路虽多,但多为不正规机构抓住了贷款申请人急需用钱的迫切心理,做局诱导。对于有借钱需求的车主来说,最重要的是选择正规的贷款渠道和贷款机构,在办理车辆抵押贷款过程中签订完善的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防范合同细节中的圈套。二手车市场尚存在不规范现象,抵押车情况更为复杂,切勿贪图价格便宜,购买仍需谨慎。

贷款买车,利息太高,买来就后悔了,到底有多高

车子要用很久的,也不是小东西,买车一步到位是最好了。买车选择贷款的朋友越来越多,贷款有没有套路?肯定是有的。

销售1支笔、1张纸,写的好像很清楚,但如果我们不会算、看不懂,以为自己懂,也许就被忽悠了,差价上几千、上万的都有可能。

前面辛辛苦苦还来的价,费尽口舌要来的赠品,全部都白搭,力气全白费。

今天聊一下,单子上的各种项目到底什么意思?具体怎么算?让我们普通的朋友,不是汽车专业的、从来没买过车子的,也能够明白一二三。

报价单复杂看不懂,都是什么意思报价单里有首付、月供、利率、总利息报价单上面,一般无非就是几样:首付多少啊?月供多少啊?利息多少啊?总利息。

首付好理解,一般买车贷款首付就30%左右,10万块钱的车子,3万块钱,我们贷款7万。

月供就是每个月要还的钱,一般车贷就是2到3年左右,也就是24期,或者36期,长一点的,最多能到5年60期。期基本上就可以理解为月。

销售说的利率百分之几,是什么意思然后就是利率,相对就有点复杂了。

有的销售说:“我们这个利息是多少厘,3厘5。”这个指的是月利息,1个月0.35%的利息。

有的销售习惯说“几个点”,比如说3个点的利率,这个是年利息,1年3%的利息。

如果说的百分比比较大,比如说利率14%,一般讲的是综合利息。总共,一股脑儿,一共要付14%。

我也和杭州以及周边几个城市,几家不同品牌的4S店朋友们聊一聊,综合来看,目前利率普遍基本上都是3厘到4厘左右。

听着稍微有可能有点晕,很多销售就是知道我们不会算,容易搞混淆,所以就故意让这个东西听起来觉得很便宜、利率很低。

其实他们说的利率,和有的朋友比较熟悉的房贷利率,算法不一样的,实际利息会高不少。

河南广播电视台百姓315栏目,就有一个报道的:杨先生买了台哈弗H6,买之前,销售跟他说利息是5厘,于是他就办了个贷款。

等车子买完了,杨先生叫他的朋友算一下,才发现实际利率已经到了1分了,贵了不少。

这样的事情其实不算少见的,而且贷款办都办了,想要毁约,还有违约金,更亏、更麻烦。

现在我们自己也都签字,说不定视频还对着我们拍:“你是不是都明白了?对着摄像头说你明白了,然后签个字。”是不是都被人家这样下套过的啊?

怎么整明白贷款的利息是多少我们怎么弄明白,自己的贷款利息到底是有多少呢?

其实挺简单,我们只要看好“总利息”那一行是多少,一般来说,就不怕被销售员坑了,除非他还有各种其他的条款或花招。

报价单里有总利息,按这个算最容易总利息的意思,就是办贷款总共“多还了多少钱”。

我们也帮各位朋友来算算看:10万块钱的车子,首付3成,按照3年来还,按照前面的3厘来算的话,正常的总利息是7500块钱左右。

20万的车子大概是15100块钱,30万的车子22600块钱这样。各位朋友可以参考一下,各地有所不同。

当然了,大家买车的价格本身就不太一样,没有10万块钱那么准的,其实还有一个办法。

手机APP里面,小程序或者是其他软件里面可以搜一下,有个叫做“车贷计算器”的东西,输入贷款金额、期数、利率,自动会算出来一个总利息。

供我们参考,它可不负法律责任。

办贷款、签字之前,我们先按一下,如果相差了几十块钱,有可能就还好,相差的大几千,甚至上万,防止被坑。

金融服务费其实也算利息除了正常的利息,不少4S店听起来利息是很便宜,总利息也很低。还有一个东西叫做“金融服务费”,这个东西其实也应该算到利息里面去的。

一般来说10来万的车子,所谓的“服务费”,1000块钱以上是比较常见的了。如果说是免息贷款,服务费有可能就会更多,2、3000,4000的都有。

所以说,“免息贷款,嗯~挺好。”它不是真的免息,就换了个方法,还提前把利息都收掉了。

就有点像是点外卖,显示免费配送,菜有可能变贵了,还要加上打包费,想要免掉打包费,有可能还要买一个会员卡,道理差不多。

当然了,现在免息贷款确实比较流行,很多朋友都是想一步到位,或者说有社交需求,或者说待自己好一点。

有的情况,就算是有服务费,总利息算下来还是比较低的,真的有可能还能可以考虑的。

我举几个例子,很多厂家都有这样的情况,我就拿一个说说,这不是做广告。

长安汽车有一个叫“厂家金融”的,汽车厂自己来做这个金融,部分车型是提供36期免息贷款的,贷款4万块钱,相比普通贷款利息少了4300左右。

就算4S店使个阴阳法子,还出了2000块钱的服务费,不是也比正常贷便宜了2300块钱吗?

当然,这个时候还要小心,有可能厂家是为了把车子卖给我们,好卖点,提的这个政策。它的优惠幅度,车价本身,也要留心看。

我想首付低一些,利息会多多少除了想要比较简单的免息贷款,销售有可能还会提供一些低首付、低月供,各种各样的贷款方案。到底划不划算呢?我们也一并来聊聊看。

想要首付低一点,哪些合适哪些不合适有的朋友手里预算的确是比较明确的,销售有可能就会推荐低首付的方案了。

比如说首付20%,每个月的月供,就稍微要多一点。这个就比较适合存款相对比较少,但是工资比较高而且稳定的朋友。

如果销售说:“没问题,我们这个车,这个店搞活动,0首付。”要注意,因为可能实际的利息会很高的。

不代表一直就是这样,或者说其他厂家没有,举个例子。

雪佛兰官方的0首付金融方案,196000的迈锐宝,相比首付30%的普通贷款,3年下来总利息多了18000多块钱。每年要多花6100块钱左右,不便宜,偏贵了。

只还利息的贷款,多多少利息还有一些厂家官方的低月供方案,只还利息不还本金,利息也高的。

比如说大众的弹性信贷,听起来很厉害,是吧?丰田的轻松融资,好像马上就能拥有汽车,都是这种方案。

以11万的丰田雷凌举例子,分期1年,每个月只要还733块钱,才700多块钱。

但是1年的总利息比普通贷款多了4300块钱。而且,1年一过,有个尾款,大头是要一次性来还的。

我们就得考虑了:到时候尾款是不是一下子能拿出来这么多啊?

有的朋友,车子都卖掉了,还欠着银行钱,就是做的这种贷款。当然,有些4S店为了避免这个情况,抵押先做掉的。

所以说,各位朋友,量力而行,理性消费。一定的提前还可以,但是超前消费,真的不太推荐。

还有其他灵活的贷款方案贷款的方案很多,刚才讲的很多,也只是举个例子,我不是说要黑哪个厂家。有让人头疼的,当然就也有划算的,有些灵活方案,也可以想一想的。

刚才我们觉得丰田有一个比较奇怪,我们再来举个丰田好一点的,它有个叫做“跳跃贷”的东西,每年指定一个月多还一点。

比如说,在12月或者1月份,什么时候?发年终奖的那个月,那个时候可以多还一点,有意思吧?

还有一个叫做“无本贷”,第1年只还利息,月供是比较低的。从第2年开始,变回普通贷款,开始还本金,这样就能降低第1年的资金压力了。

也许你职业发展上有安排、有预期,或者理财过了这一年,明年可以拿到比较多的钱了。

当然了,办之前,我们还是要看一下总利息的,看看能不能接受,不能光看方案很好,就签字交钱。

尤其是人家拿着手机对着我们拍的时候,你不要:“哦哦,好的好的,我都知道,我都同意。”你说了还就真当是你同意了。

买车办贷款的时候,报价单要看仔细所以总得来讲,买车办贷款的时候,销售给的报价单,真的要仔细看一看。

必要的时候,拍张照片发给朋友帮忙算一算,月供、利息我们先看懂,然后自己算一下。

这些东西,怎么说呢?现场买有可能会觉得很尴尬,人家有可能觉得你很烦,有可能自己心里觉得:人家是不是觉得我很抠抠搜搜的或者怎么样。

统统不要管,这可是买车,这可是花钱,这钱可是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不要买完、签完之后再后悔,没必要。

存款10万,可以贷款买20万的车吗超前消费有风险,理性消费更推荐,什么叫理性?

比如说我有10万块钱存款,贷款买台20万的车,这算冲动还是算理性呢?

月薪6000块钱,买1台30万的车子,是不是就真的叫做“名正言顺的冲动”了?

贷款还真的给我确实办下来了,后面压力会不会是真的很大?

4S店不是喜欢推荐贷款买车,优惠力度也很大吗?

落地价格好像确实比全款都还要低,他们图什么啊?搞福利?搞慈善?他们是在哪里赚我们的钱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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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毛豆网买新车,说好的利息5厘成10厘!退车要付违约金?河南广播电视台百姓315栏目

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应为车辆抵押贷款合同,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李上,女,汉族,1991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镇磨村114号,公民身份号码:40

被上诉人天津一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贺道广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郑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011)豫010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郑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011)豫01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1、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双方间不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错误认定。

1、双方的《融资租赁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民间借贷关系。

(1)一国公司与李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李上将自有的东风日产车辆一台出售给一国公司,再售后回租给李上,但案涉车辆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并无租赁物买卖的事实。

(2)双方签订有抵押合同,李上将该车辆抵押给一国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一国公司是案涉车辆的抵押权人,并非所有权人。即:一国公司将款项出借给李上,李上以其自有的车辆做抵押。即:合同中约定的“售后回租”是客观不存在的。

(3)李上作为标的物车辆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已经取得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无需再占用别人的资金购置车辆使用;且从车辆的价值为84000元、实际融资的数额为11899元、三年的租金为1811.1×11×3=103413.1元进行对比分析,租金已经超过车辆自身价值10000余元,超过融资金额近0.1倍等,即:双方的融资租赁业务明显超越一般社会认知,有悖常理,也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4)本案仅包括转移资金的融资行为,而不包括租赁的融物行为,且融资行为也并非由一国公司将款项直接支付给的上诉人,而是由一国公司支付给其经销商。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为借款合同,合同表现形式为上诉人向一国公司借款,以其自有车辆作抵押担保。

1、上诉人所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屏、通话录音(五段)、车辆被取回短信通知、建设银行交易明细等,足以证据双方系借贷关系,而非融资租赁关系。

(1)一国公司利用上诉人急需借钱的心理,在未告知双方实际的权利义务而诱导上诉人签订了相应的合同,而却未将相应合同交付给上诉人,上诉人并不持有相应合同;

(1)据融资租赁合同显示转让总额为84000元,融资总额为11131.41元,且融资款项由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一次性将该应付款支付给上海加日公司。但,该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借款(融资款),由谁支付给谁,上诉人实际仅收到11199元,并未收到11131.41元。

(3)上诉人在与一国公司沟通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多次明确,案涉款项性质为借款,且借款金额仅为1万多元,该金额与实际收到的金额相一致,双方并不存在融资租赁的合同关系,而系借贷关系。

3、郑州高新区法院(019)豫0191民初11111号、11130号、11141号、11143号、11118号民事判决,宜宾市翠屏区法院(019)川1101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及六安中院(010)皖11民终3191号、郑州中院(010)豫01民终18031号、蚌埠中院(010)皖03民终3111号、宁波中院(010)浙01民终811号民事裁定书,宜宾中院(019)川11民终1141号民事判决、南通中院(019)苏01民终1101号等民事判决,均认定:诸多与上诉人相似的自然人与一国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双方间名为融资租赁关系,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二、一审法院认定一国公司将上诉人所有的车辆强行开走的证据不足,该认定错误。

1、上诉人提交有案涉车辆被取回短信通知、上诉人与一国公司关联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截屏。

已足可证明:上诉人享有所有权的案涉车辆被一国公司关联公司于019年1月10日强行开走。

2、上海加日公司是一国公司的关联公司,其行为代表被上诉人。

一国公司工作人员于019年1月11日向上诉人发送户名为上海加日公司的收款账户,且相应的微信聊天亦显示一国公司关联公司一直在沟通协商上诉人的车辆如何处理的事宜,而一国公司从未向上诉人直接沟通过。

即:在贷款合同签订前,签订中,签订后,一国公司从未与上诉人沟通过,均是上海加日公司与上诉人进行的沟通,如:合同中载明的经销商便为上海加日公司,可证明贷款事宜又加日公司进行经销;上诉人与加日公司对外的400官方电话的通话录音,可证明车辆被其开走,及开走后由加日公司与上诉人对接。

显然:上海加日与一国公司系关联关系。

3、一国公司负有向上诉人返还车辆的义务。

呈前所述,一国公司对案涉车辆仅享有抵押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其无权任意地将上诉人占有的车辆强行开走。

即使一国公司享有抵押权,一国公司也仅仅有权就车辆抵押权的实现可对案涉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可起诉上诉人胜诉后对上诉人所有的案涉车辆进行拍卖、变卖,而无权直接开走案涉车辆。

故,一国公司理应将案涉车辆返还给上诉人。

三、一审法院认为一国公司对外放贷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效系错误认定。

一国公司通过其经销商上海加日郑州分公司的虚假宣传、以低息借款为诱导,并不明示出借人信息等方式,以融资租赁为外衣,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而任意放贷,显然应认定案涉《汽车租赁合同》无效。

一国公司所从事的经常性放贷业务,已经超出其经营范围。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故依照上述规定也应认定案涉《汽车租赁合同》无效。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的规定也应认定案涉《汽车租赁合同》无效。综上,一审法院并未严格审查上诉人所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并未充分了解《融资租赁合同》签订的前因后果,也不严格参照相同案例的裁判思路,无视作为签订合同一方在签订合同时不予以出现,而以所谓经销商进行任意营销,款项经过多手转换而严重侵害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作出对类似于上诉人同样身份的成千上万名的普通公民严重不公的判决,故请依法审查,从而作出让一般公民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判决。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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