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融监管局:将启动小贷现场检查 关注催收、助贷等
据深圳金融监管局副局长王新东的介绍,截至2019年6月末,深圳市共有小贷公司132家,贷款余额为389.1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5.79%。
10月28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深圳金融监管局”)官方公号发通知称,将就辖区内部分小贷公司的合规经营情况,展开现场检查工作。据了解,本次检查的范围包括小贷公司的催收情况、资金来源情况等12项内容。其中,助贷、跨地区经营等相关业务的开展情况,以及小贷公司在委外催收中“催收公司是否合法、合规、具有法人资格;是否能够确保在催收过程中,对不当催收行为实现制度化约束和规范”等,将成为本次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据悉,本次检查对象包括,经深圳金融监管局批准并取得试点业务资格的深圳籍小贷公司。
除了对小贷公司委外催收情况的具体检查外,本次深圳监管方在小贷公司催收方面,还将关注小贷公司是否建立健全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制度,以及小贷公司目前对逾期贷款的诉讼情况等。
关于业务情况,深圳监管方现场检查内容则具体体现在6方面:(1)小贷公司目前的业务品种、业务范围、业务结构、贷款的担保方式等情况。(2)单一客户及其关联方贷款及担保余额占公司资本净额的比是否符合监管要求。(3)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等。(4)跨地区经营情况(深圳市内外贷款占比、深圳市内外贷款贷后管理情况、深圳市内外贷款逾期情况)。(5)开展助贷业务的相关情况。(6)通过互联网开展小贷业务的相关情况。
在资金来源方面,深圳金融监管局则表示,将主要检查小贷公司资金来源的真实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违规进行增资扩股、借贷资金入股、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超比例入股、股金违规转让质押、股东入股不合法、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等现象。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或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问题。
在现场检查开始前两个月,即8月30日,深圳金融监管局副局长王新东曾通过在线访谈介绍了深圳小贷行业的统计数据。
据王新东介绍,截至2019年6月末,深圳市共有小贷公司132家,上半年新开业3家公司,全行业注册资本金合计379.33亿元,平均注册资本2.87亿元,较年初分别增长6.02%和3.61%。6月末全行业贷款余额389.16亿元,较年初减少3.70%;不良贷款率为5.79%,较年初增长0.81%。
关于如何加强对小贷行业的监管,王新东表示,深圳监管方主要以“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非现场监管’方面,我局建立了小贷公司CAMEL+RR监管监测报表和评级体系,该体系在参照商业银行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小贷公司发展实际和运营特点,突出问题导向和全面的风险指标监测,旨在通过完整、准确采集监管所需数据,为开展以大数据分析为基础的现场、非现场监管和风险预警提供支持,辖区内小贷公司每月定期向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平台报送相关数据,形成监管运行报告。而在‘现场检查’方面,我局每年定期抽取30余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实地检查,对检查发现存在违规情况的公司,将由我局下发《监管函》,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告整改结果。”王新东就深圳的具体情况分别介绍道。
10月21日,在国新办就银行业保险业运行及服务实体经济情况举行的发布会上,银保监会副主席祝树民曾表示,银保监会、央行正在会同有关地区研究制定P2P网贷机构向小贷公司转型的具体方案。
深圳与北京一样,均是网贷重镇。在王新东8月的在线访谈中,曾披露深圳方面对小贷公司市场准入的要求。
据其介绍,深圳金融监管局主要从两处着手,严控小贷公司准入。“一是对拟设立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资质及其主发起人的净资产、净利润、累计纳税额、出资比例、资产负债率等指标设立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二是对于小贷公司的审批建立了联合评审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合评审会,对小贷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评议和审定。联合评审会根据申请人的申报情况及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经过综合研究、筛选和评估,形成最终审定决议。”王新东认为严控之下,对小贷公司的日常监管提供两方面的有利条件,“一方面为引导小贷公司合规、有序经营提供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由于主发起人的资质雄厚,可以更有效地应对风险和缓冲风险。有利于监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责任编辑:赵金博)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稳经济接续政策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实施细则》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的接续政策,通过实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全力纾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稳经济接续政策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实施细则》,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5日
稳经济接续政策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稳经济一揽子政策的若干接续政策》,通过实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全力纾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对象
依据《深圳市关于稳经济一揽子政策的若干接续政策》有关条件,在深圳市结合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开展相关授信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二、扶持标准
银行的业务奖励按照实际发放贷款金额×0.5%计算,保险公司的业务奖励按照实际承保贷款金额×1%计算。
三、申报时间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于2023年1月在官网发布集中受理通知。在2022年9月至12月期间,银行发放符合条件的贷款后,保险公司签发符合条件的保单后,可分别提出申报,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奖励补贴,不可追溯。具体申报时间及受理方式以官网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四、申报材料
1.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奖励资金申请表;
2.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统计报表
3.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
4.借款借据(银行提供)、保险保单(保险公司提供)。
上述各项申报材料应当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1份。第1、2项交原件,盖本单位公章;第3、4项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五、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来源: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深圳将启动小额贷现场检查 关注催收、业务开展等
中新经纬客户端10月29日电据“深圳金融”微信号消息,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深圳金融监管局”)将对深圳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此次现场检查对象为经深圳金融监管局批准并取得试点业务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检查范围包括:公司内部治理规范性、资金来源、业务开展情况、内控制度、催收情况、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的合规性、高管人员情况、资金来源情况和结构、信贷管理情况、财务状况、贷款用途等。
检查内容包括公司内部治理规范性、资金来源、业务情况、贷款质量和信贷管理情况催收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六个方面。详细内容如下:
公司内部治理规范性
1.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是否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职责边界是够清晰、是否制定了明确的议事规则、运作是否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任职资格核准,履职期间有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总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等事项是否经过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总分支机构从业人员是否符合从业要求、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在营业场所内醒目位置公开悬挂营业执照和开业公告。
资金来源
1.是否存在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社会存款、私自发布理财产品、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等现象。
2.是否存在违规增资扩股、以借贷资金入股、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的现象。
3.是否按监管要求进行融资,包括但不限于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委托贷款、联合贷款等。
主要检查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违规进行增资扩股、借贷资金入股、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超比例入股、股金违规转让质押、股东入股不合法、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等现象。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或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问题。
业务情况
1.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的业务品种、业务范围、业务结构、贷款的担保方式等情况。
2.单一客户及其关联方贷款及担保余额占公司资本净额的比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3.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等。
4.跨地区经营情况(深圳市内外贷款占比、深圳市内外贷款贷后管理情况、深圳市内外贷款逾期情况)。
5.开展助贷业务的相关情况。
6.通过互联网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相关情况。
贷款质量和信贷管理情况
1.贷款台账登记完善性情况、贷款档案是否完整、是否有完整的贷前调查审批制度、是否有贷后管理制度。
2.贷款五级分类是否准确、拨备及风险准备金制度执行情况。
3.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是否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本额的5%。
4.贷款利率执行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利率是否符合司法部门规定,借据和合同利率是否一致,结息及罚息执行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综合费率的结构情况,包括月管理费、一次性行政费用、逾期费用、提前还款费用等。
5.贷款合同是否明确贷款的利率确定,费用收取标准、计算公式及收取方式,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条款与约定等情况;贷款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借款人违约时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利要求借款人实时偿还贷款全额、应付利息、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发生追偿欠款时的费用金额,以及采用其他方式偿还债务的义务等;是否明确约定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提前还款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
催收情况
1.小额贷款公司的催收方面是否建立健全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制度,若委托外包催收的,催收公司是否合法、合规、具有法人资格;是否能够确保在催收过程中,对不当催收行为实现制度化约束和规范。
2.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对逾期贷款的诉讼及其他资产保全情况。
财务管理情况
1.重点检查是否遵守会计法和金融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合同及会计资料(原始凭证)单位账务处理是否真实、完整。
2.报表编制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且真实准确。成本核算是否存在乱摊成本、挤占成本、隐瞒收入、账外账、虚报、瞒报或少报经营收入和利润等违规行为。(中新经纬APP)
本文源自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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