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做车”转卖获利被判刑,普通人如何识别骗贷圈套
近日,由掇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彭某某等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万元至八万元不等。
原因就出在帮人“做车”,被告人通过利诱他人办理购车贷款,再转手将车倒卖获利,并承诺事成后给1至2万元“好处费”。
据悉,彭某某等人通过找人“做车”的方式,用虚假的房产证明、银行交易流水等资料通过担保公司某汽车服务公司的审核,然后在银行申请贷款,成功后将本已质押给银行的车辆出售或抵押给他人,拒不履行还款协议,将还款义务转嫁给担保公司,造成担保公司经济损失77万余元。
从“买家”变成“被告”2020年10月10日,某汽车服务公司股东到掇刀辖区派出所报案称,该公司于2019年为张女士在银行办理汽车分期贷款提供担保业务后,张女士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甚至还“消失不见”了。
此外,该公司表示在为张女士办理业务的同时,还为汪某某、李某某(均为本案被告人)办理了汽车分期贷款担保业务,目前与张女士一样处于失联状态。
警方迅速立案侦查,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2020年11月17日,张女士畏罪自首,警方根据线索分别于2021年7月至10月将嫌疑人李某甲、彭某某、汪某某、李某某抓获。
经查,2019年6月,张女士的朋友李某甲介绍她去武汉帮别人“做车”,可以从中获利。张女士同意后与李某甲一起前往武汉找到彭某某。随后,张女士按要求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资料,并在指定的贷款购车合同上签字。
在购车过程中,由于张女士没有驾驶证和房产等信息证明购车人的还款能力,彭某某又想出了一招,他用张女士提供的身份信息资料,将虚假的房产证明和婚姻证明上传给某汽车服务公司,并通过了该公司的审核,进而由该公司担保在银行贷款30余万元进行购车。彭某某等人明知该车是抵押给银行的情况下,将该车GPS卸载,并将车辆低价抵押给他人。
张女士、汪某某、李某某皆为不符合贷款条件,为了李某甲和彭某某承诺的“好处费”,将自己沦为被告人,不仅抹黑了自己的征信,还将面临法院的判决,对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标的,结伙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掇刀区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被告人汪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普通人如何识别骗贷行为?此类骗贷案件通常是通过网络、线下小广告、朋友或者中间人介绍等途径开展骗贷行为,他们寻找的目标人群通常都有急需钱或者急需找工作的共性,容易被眼前的小利诱惑。
过程中,受害者可能知情也可能不知情。骗贷团伙会许诺受害者成功后给予一定的好处,首付和每月贷款金额都会转给受害者,做足保证,但通常不能兑现。
当你怀疑是骗贷的时候,十有八九就是真的。
此时,你应该谨慎,不为蝇头小利所惑,尤其是对主动送钱上门,只需帮忙协商办事的行为。
车子和贷款金是骗贷团伙的目的,当发觉被骗时,要留足证据,积极举证,如果被证实你是受害人而不是同伙,最终判决会相差甚远;
一旦迷失,落入骗贷圈套,很可能会被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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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车不还贷款怎么办
借名买车不还贷款怎么办
朋友以你的名义贷款买的车,你就是贷款人,具有还款的义务。你还款以后,可以向你朋友追偿。你朋友无法还款那么就相当于是你自己贷款买车了,处理的方式有很多,具体如下: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1、你可以与你朋友,还有出借人协商,变更贷款协议。这样车子就是你的了,后续的贷款由你偿还
2、让对方把车强制收回就好了,反正车不是你开,首付也不是你付,但是你的征信会受到影响
3、最后期限还是还不上,银行会收回汽车进行拍卖,用拍卖所得还剩下的贷款,如果拍卖所得不足贷款额,当事人要补足,如果多出贷款额,银行还会把多出的部分退给。当然,如果拒不执行,银行会去起诉,法院会判强制执行
4、联系你的朋友,问一下他的态度,如果你朋友对你持消极态度,那你可以直接起诉他。
借名购车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借名买车”有三大风险:
1、“借名买车”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2、指标使用人将面临车辆被抵押、执行的风险;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可能要赔偿;
民事起诉的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河南男子向熟人借钱帮侄儿买车,十多年不愿还:我又没用这笔钱
每个人都会有困难的时候,借钱本身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经济交往。可是借了钱无论如何都要想办法偿还,而不是长期拖欠,甚至被追要的时候理由多多,像是没有这档子事,一旦是这种态度,事情肯定就严重了。
李某长期居住在光山县城,和很多河南人一样,李某交友广阔,也很喜欢帮助别人,特别是对本家兄弟子侄更是无微不至,只要有事相求肯定会赴汤蹈火在所不辞,这原本是一种美德,可是李某因为一件事,却让这样的美德变了味。
话说在2006年的时候,李某的侄子因为需要购买一辆车跑运输,借遍了所有的亲戚朋友,还是差点钱。李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一边安慰侄子别急,一边以自己的名义向好朋友甘某借了2万元现金。
李某平日里急公好义的名声甘某是有耳闻的,因此李某拿钱相当顺利,后来为了表示自己会竭力偿还,李某还向甘某就这笔钱补充了借据。从这个流程来看,这就是一起十分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有还就没有什么问题。
可是事物的发展有时候真是无法人力来左右,李某的侄子原本家庭困难,买车跑运输就为了改变家庭的穷困面貌,可是天有不测风云,正当李某侄子满怀希望的时候,妻子却突发疾病,不仅花光了所有的钱,连车都变卖了,依然无法改变状况。
这些变故瞬间摧毁了李某侄子的家庭,万念俱灰之下,李某侄子远走他乡打工挣钱,在努力偿还了李某代为借款5000元之后,由于多名债主催讨,李某侄子再也无力偿还,这件事一拖就拖了10多年。
我是京子光,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2022年初,长期要不回钱的甘某向李某下达了最后通牒,而这十几年的讨债生涯,也让双方的关系由浓转淡,李某“及时雨”的名声也在生活的抽打下消失殆尽,只剩下一地鸡毛。
但李某认为,这笔钱自己拿给侄子用的,自己并不是使用人,现在侄子没钱还给自己,自己也无法还钱给甘某。但甘某则认为,应该是谁借谁还,与谁使用并无关系。因为争执不休,双方最终闹上了法庭。
这笔钱到底该谁还?这件事李某给出的理由听起来好像很有说服力,但实则是个悖论。在司法实践中,李某、甘某以及李某侄儿之间这种债务叫三角债关系,也是民间借贷中经常出现的一种纠纷,很多时候债主在追讨债务时,会被以借款人没有实际使用借款而拒绝。
这种说法肯定是不正确的,我国法律对债的产生和清偿是有明确规定的,一旦形成债务,便形成了借款合同,一方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是有权要求返还借款并支出利息的。
在民间借贷十分随意的年代,很多时候人们没有证据意识,有些借条等关键性债权债务的证据都不具备,因此一旦形成三角债,是很难理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加上证据的缺失,也确实让很多心存不善的借款人逃避了债务。
但随着法律的越来越规范,还有人们债权意识的提高,一般情况下都有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条,即便没有这些,只要形成了借贷合意,并通过某种手段支付了借款,债权债务关系也是能够成立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同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即使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使用借款,其仍应根据合同相对性,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由此可见,李某是以自己的名义给别人借款,只要双方借款关系成立,就有了清偿义务,绝对不是一句“我又没用这笔钱”能够推卸掉债务的。故此,该笔债务的偿还人依然应当是李某,而不是李某的侄子。但李某在清偿这笔债务之后,是可以向其侄子追偿的。
2022年8月,光山法院在认真分析该案之后,鉴于案情特殊性,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李某在调解协议达成之时,当场支付了部分借款。李某侄子也承认这笔借款确实是自己使用的,表示将想尽办法尽快向叔叔尽快偿还剩余借款,这起案件也到此终结。
如何避免以自己名义替别人借钱?中国是个人情社会,特别是亲戚朋友之间,帮忙是十分频繁的交往关系。不过以自己的名义帮亲戚借钱,属于高风险行为,实际上并不可取。本案能够妥善解决,主要还是甘某通情达理,李某侄子也承认是自己用款,否则,恐怕还够扯上一阵子的。
以自己的名义借款,无论是帮谁借的钱,在借款交割之后,自己就成为了债务的直接承担人,而他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万一别人不还钱,这笔钱的债务就落在了自己的头上,要是对方不认账的话,也只能打碎牙往肚里吞。
所以,即便是最亲的亲戚,在帮人借钱这件事上还是应当谨慎而为,当然自己有钱的话又另当别论。如果真有亲戚相求,而自己有没有出借的能力,不妨明确予以拒绝,不能死要面子活受罪。
万一要是无法推脱的情况,最好是以担保的方式帮助亲戚,自己不做直接债务人,万一借款人不还,自己代为清偿之后是可以行使追偿权的,而担任直接借款人,是没有这种权利的。这样做等于变相地予以拒绝,也为债务加上了一重保险,又不至于让亲情特别尴尬。
总之,在任何时候都不要打肿脸充胖子,自己有多大能力帮亲戚,要做到心中有数,须知在借钱这件事上,十个有九个都是以亲情丧尽而告终的,借钱并不是维系亲情的最佳手段。(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