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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别人的指标贷款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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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购车指标,借用别人的指标,最终车辆被法院查封

因为非法租赁购车指标,自己全款买的并一直使用的汽车,成了别人的财产,被法院依法查封。

在我国,机动车实行登记制,机动车应登记在所有人名下。但是在北京市购置车辆,需要有车辆配置指标,方可办理车辆登记。

2017年8月,某某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购车款28万元是某某本人全款支付。但由于某某没有购车指标,于是他和蔡xx签订了租赁购车指标协议,并于当日将租赁指标费用56000元支付给了蔡xx。2017年9月将该车登记在蔡xx名下,车辆购置税税收缴款书上显示纳税人名称为蔡xx,但该车一直由某某使用,车辆保险、维修均由某某交付。

2020年7月,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蔡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予以立案执行,依法查封了蔡xx名下的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某某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均为我,请求法院解除对涉案车辆的查封,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某某因不服该裁定,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登记在蔡xx名下的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归某某所有;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停止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据(2019)京0102民初13838号民事判决书对涉案车辆的执行,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购买涉案车辆时不享有车辆配置指标,其明知自己当时并不具备在本市购买车辆并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资格。在此情形下,其通过与蔡xx签订车辆指标租赁协议的方式,规避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规定,其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法院进一步认定某某实际支付了案涉车辆的价款,是车辆购买和使用费用的实际负担人,但其不享有车辆配置指标,无法取得车辆所有权,某某要求确认其系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无合法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某某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要求停止案涉车辆的执行并解除查封,缺乏合法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某的诉讼请求。

自己花钱购买的车辆,最终因为没有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为他人“作出贡献”,得不偿失。

北京借车牌买车,一不小心车就不是自己的了!这风险你了解吗?

北京借车牌买车,一不小心车就不是自己的了!这风险你了解吗?

由于各大城市的摇号政策,借名买车之乱象愈演愈烈。那么,在借名买车的前提下,若是出现了纠纷,车到底归谁呢?下面我们将以北京为例,讨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如何对借名买车进行认定的。

首先,若是出现了纠纷要去法院立案,应当适用什么案由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个案由: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物权确认纠纷;3、物权确认纠纷下的所有权确认纠纷;4、返还原物纠纷;5、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其次,法院针对借名买车的认定实际上趋于认定借名买车合同无效,车辆所有权的归属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你借名买的车其实是被借名人的,而不是你自己的。

我们可以来看一个现实中的案例:

张峰在北京工作了多年,想买一辆代步车,苦于一直摇不到号,于是就想借用别人的名义买辆车。李东呢,有购车资格,但缺钱,于是就想把自己的购车资格给卖出去。张峰通过一个网站浏览到了李东的出卖信息,二人一合计觉得此事可行,就签订了借名买车协议。约定张峰借用李东的名义买车,车辆登记在李东名下,由张峰所有并使用,张东向李东支付60万元。三年之后,李东反悔了,于是起诉称车辆是自己的,要求张峰返还。

下面我们将以上述案例为例对借名买车的认定展开详细介绍,为大家解答法院如此认定之缘由。

法院为什么认定借名买车协议无效

一、法院为什么认定借名买车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借名买车顾名思义是指为规避北京市现行的车辆限制政策,为能驾车上路行驶而借用他人的购车指标购车之行为。而这一行为无效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1、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23日出台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该规定中明确北京市小客车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不得转让。借名买车行为旨在使一方获取另外一方名下的北京市购车指标进行违规使用,该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公民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居民身份证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证明个人身份的重要凭证,出借、借用身份证明所实施的借名购车行为,违反了有关居民身份证管理规定,扰乱了身份证管理的公共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上述规定表明,机动车应登记在所有人名下,否则机动车登记制度将丧失其意义,机动车管理亦将陷入混乱。若是一方借用另外一方身份购买车辆的行为导致“车户分离”,则违反了上述机动车登记的规定,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秩序的损害,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4、法律的作用包括校正作用、引导作用和规范作用。在目前借名购车行为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如果忽视、回避甚至是推诿此类矛盾的破解,不予以明确的裁判,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任由此行为蔓延开来,将会造成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混乱,影响政策法规实施的公信力,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亦与北京市建设和谐宜居之都的主体目标相违背。

车辆归谁所有应当依照登记确定

二、车辆归谁所有应当依照登记确定

法院认为车辆所有权依照登记确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量:

首先,在认定借名买车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借名买车人应当将车辆及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返还给被借名人。也就是说,张峰应当将车还给李东。

其次,价款的支付并不必然决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依照车辆登记而定,因此借名人应当将车辆返还给被借名人。这句话是说张峰虽然支付了购车款,但这一支付行为并不能决定这辆车归他所有,车辆归谁所有应当依照车辆登记机构的登记确定。也就是说车辆应当为李东所有,而不是张峰。

再次,个人或者企业想要在北京市取得机动车牌照进而获得其机动车对北京市道路使用的权利,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具备北京市购车指标。因此,北京市购车指标的管理实质上是政府机构对稀缺资源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该指标作为一种资格,一旦用指标购买了车辆,则该指标已经和登记在该指标名下的车辆具有依附性和不可分性,非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取得更新指标。一方借名买车后,该车辆之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车辆所有人系被借名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该车上路行驶过程中的法律责任、违章征信影响以及民事法律行为之抵押、担保等纠纷风险均会涉及车辆登记的所有人承担问题。

北京市有关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相关规定已广而告之,社会各界公众均应知晓,而借名人明知自己不具有北京市购车资格却违规借用他人身份购车,其行为虽可解出行燃眉之急,改善出行状况,但基于目前法律、法规对此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故由此出现纠纷时,亦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因此,法院认为鉴于车牌与登记在该车牌名下的车辆具有依附性和不可分性,故判令涉案车辆所有权关系转移至被借名人所有。法院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张峰和李东对这借名买车均存在过错,法律规定买车需要购车资格,张峰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买车却借用李东的名义买车,就应该知道这样做的法律后果,应当为自己这一错误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法院认定张峰应当将车还给李东。

被借名人获得汽车应折价补偿给借名人。

三、被借名人获得汽车应折价补偿给借名人。

法院将汽车判给被借名人,被借名人应该给借名人一定的补偿,补偿按照汽车现价值计算,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由评估公司进行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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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借名买车”的法律风险

日常生活中,基于限购、贷款等不同原因,有些人会将自己的身份证出借给他人买车,而有些人则需借助他人的名义买车。现实生活中有人有购车资格但无购车需求,有人有购车需求但无购车资格,不需要购车者出借,需要者借用,看似你好我好,实则危机重重。对此,本文将带大家一起看看“借名买车”的法律风险。

一、“借名买车”违法吗?

“借名买车”顾名思义就是借用他人的身份证使用该身份证名下的购车指标并将车辆登记在其名下,并且可能还会借用其名义贷款。此种现象在生活中颇为常见,有时我们可能会因为无法拒绝亲友的热切恳求而同意其借名请求。对此,小编可以明确告诉大家,出借身份证给他人买车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规定,有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所以出借身份证给他人买车的行为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关于身份证不得出借的规定,据此,“借名买车”行为是违法的。

二、“借名买车”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借用人的风险

一是出借人不履行借名协议。有时,出借人会以各种理由事后否认借名购车事实的存在,拒绝履行借名协议,在出借人符合购车条件,摇号中签后,拒绝配合借用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二是出借人要求借用人返还车辆(指标)。出借人在指标转让或租赁期间可能因自身购车需求或者规避自身风险等其他原因转而改变主意,要求借用人返还车辆(指标)。

三是借名购车协议被认定为无效。购车指标属于一种许可资格,并非物权法保护意义上的物,所以是不可以作价买卖的。因借名购车违反了相关政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审判实践中,存在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可能。

四是可能出现车、钱两空的风险。在车辆因登记人(出借人)办理抵押、出售或因出借人涉诉等情形下,车辆被视为出借人的财产遭强制执行等情形而造成借用人车、钱两空的局面。

(二)出借人的风险

一是发生交通事故时,可能需要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登记在出借人名下的车辆由借用人实际占有、使用,出借人无法对车辆进行有效控制,可能在发生车祸时与借用人(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可能因为借用人的过错而需与其共同承担违章罚款、车辆保险等方面的责任。

二是个人信用的风险。在借名后贷款买车的情形之下,借用人是实际还款人,出借人是名义还款人,若借用人逾期偿还贷款,就有可能对出借人(名义还款人)造成信用损失,带来个人信用污点。

三是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借用人若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作为车辆名义所有人的出借人也可能会因此而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司法实践:“借名买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出借人是否担责?

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在借名买车情形下判断登记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时应考虑:(1)登记车主是否实际支配、控制车辆;(2)登记车主能否从车辆运行中取得利益。实践中,在下列情形下,法院一般认定登记车主存在过错而需承担责任:一是车辆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二是车辆本身存在影响安全的缺陷或者故障;三是车辆保险存在瑕疵。

综上所述,“借名买车”无论是对出借人还是借用人来说都潜藏较大风险,当遇到亲戚朋友请求借名买车时,应理性拒绝其请求。若实在无法拒绝,要同时核查借用人是否取得驾照、购买的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通过车辆检验、是否购买交强险等信息,仔细评估风险之后,再慎重作出决定。

参考文献:

1.《“借名买车”风险知多少侥幸心理不可有》,载微信公众号“民主与法制社”,2020年6月4日。

2.《涨知识!借名买车发生事故,谁来赔?》,载微信公众号“法治浦东”,2016年11月5日。

3.佟雪竹、佟雪松等诉王连智、刘鑫、洪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北京市大兴区(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2307号民事判决书。

4.《借名买车发生事故,登记车主要负赔偿责任吗?》,载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11月18日。

责任编辑:李慧敏

文字编辑:周茂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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