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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我名字给朋友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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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别人贷款买房和给别人贷款搞经营都是非常愚蠢的行为

表弟来电话,说有一个朋友由于不能贷款,想用表弟的名字贷款买一套房,朋友交首付和还贷款。

表弟问我,这件事他有多大的风险。

我想了想,跟他说,他的风险不大,他朋友的风险比较大。如果有一天他说房子是自己的,或者朋友办理过户时他拒绝配合,都会很麻烦,弄不好,朋友甚至会失去这套房产。

我又和他说了他的主要的风险,即当他的朋友不能还贷款时给他带来的征信上的风险,他将不能进行贷款。

这种用别人的名字贷款买房的事,发生过许多纠纷,但时至今日仍然还有人这么做,这种做法很容易发生纠纷,因为贷款买房往往要经历很长时间,时过境迁,双方的关系、境况都会发生变化,纠纷就在所难免。

我们家楼上的邻居就是发生了这样的纠纷,最后诉诸法院也没有变更过来。

那套房子房本上的名字是一当地人,当年在一外资企业工作,老板是一外籍人事。

二十多年前,外籍人士在北京不能买房。据那位老板说,他便用了手下员工的资格买了那套房子。这套房子一直空着。

现在这个老板想将房子变现,和员工商量,可那个员工说,房子是当时老板答应给他的,不存在代买一说,房产证就是一个铁证。

其实房产证一直在老板手里,但这个员工进行了挂失,因为上面是他的名字。

生活中帮别人贷款发生纠纷的情况特别多,最蠢的就是用自己的名字把钱贷出来,交给别人用于做生意,然后由别人还贷款。

这种情况下,当真正的用款人不能还贷时,贷款人的生活便会一塌糊涂。

老公大姑家五个女孩儿,老五的丈夫是做生意的,有一年他需要资金周转。

老五回家跟四个姐姐商量,帮他老公贷款,用于做生意。四个姐姐碍于情面,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各种方式从银行贷出了100多万,交给五妹夫。刚开始老五还能按期给每个姐姐钱用于还贷,后来经营不善,贷款也还不了。

几个姐姐东拼西凑只能从自己的生活中挤出钱来给妹夫还贷款,一有逾期银行便给贷款人打电话,姐姐们苦不堪言。本来生活都不富裕,再遇到这种事生,姐妹几个人的家庭生活都被搅得一团糟。

最愚蠢的还有帮别人进行网贷的,其结果就更不用说了。

网上帮人还贷赚佣金?都是“升级版”刷单骗局!牢记这些……

7月1日下午,

西山公安分局反诈中心

接到了一个预警信息,

市民杨女士正在

遭受电信诈骗……

女子遭遇电信诈骗已转账

民警争分夺秒止付

西山公安分局反诈中心民警:“喂!你好,我这里是昆明市公安分局西山分局反诈骗中心的,这次给你来电是想提醒你一下,你有没有下载一个A,叫做多米花的?”

市民杨女士:“有啊,我刚刚下载的。”

西山公安分局反诈中心中队长郭健椿:“我们问她有没有操作?她说她在上面填写了一下自己的信息。”

杨女士告诉民警,有"后台工作人员"告诉她,她曾经在"多米花"这个平台进行过贷款,之前贷过4000元钱,如果还不还款就会上报杨女士的不良征信,未来会对杨女士产生影响。

被骗市民杨女士:“我就说我从来没有下载过‘多米花’,但是我刚刚下载进去的时候,为什么就有我的名字?还有贷款贷了4000元的记录?”

西山公安分局反诈中心民警:“那些都是他们后台控制的,他知道你叫什么名字之后,就会修改那些信息。”

杨女士说,当时她听了骗子的话术就开始操作,已经转了4000元钱进骗子所说的账户。

西山公安分局反诈中心中队长郭健椿:“当时我们在电话里询问清楚这事情后,就赶紧问了她的转账时间,她转账的时间正好是18点54分,正好是在我们打电话给她之前九分钟。”

问清楚对方的帐号、电话、杨女士转账金额等信息,民警迅速开展了止付工作。

西山公安分局反诈中心中队长郭健椿:“最后,我们把这笔钱堵下来了,她的4000元钱没有被转走,4000元钱可以原路返还到她的账户里去。”

民警介绍,这起案件能够成功止付,是因为预警电话打得比较及时,而且被骗市民也比较配合工作。但是在反诈民警的日常工作中,也有一些受骗者不信任真警察的劝阻。那么,市民接到反诈民警的电话,该如何分辨呢?

西山公安分局反诈中心中队长郭健椿:“我们西山反诈中心有四部电话,我们都认证了,你在接到电话的时候,会显示西山区反诈中心,还有一个反诈名片,我们拨打你电话的时候,上边会跳出一个弹窗,会提醒你,这是政府部门的一个反诈骗电话,请注意用心接听。”

民警提醒,市民在接到反诈民警的电话时,一定要第一时间接听,有疑问及时反馈。总而言之,防范电信诈骗,要记住三不一多原则,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

市民网上帮人还贷赚佣金

深陷“升级版”刷单骗局

借了贷款或者刷了信用卡,临近还款日却还不出款,于是"代还服务"成了一些人的选择,市民可要注意啦,最近一些骗子盯上了这种服务。

不久前,昆明的杨女士在上班时,接到了一个好友添加信息,对方表示,杨女士只要动动手指,用"代还信用卡兼职"的方式完成刷单任务,就可以轻松赚钱。杨女士一听心动了,根据对方要求下载了一个名为"润成"的A,并开始帮人代还信用卡刷单。对方给的操作步骤也非常简单,只需要向A客服提供的银行卡转账,随后就能收到退还的本金和返利。

西山公安分局反诈中心中队长郭健椿:“大概是百分之五的佣金,杨女士当时确实收到了。”

杨女士简单做了几次任务,每次投入都是一两千元,本金和返利很快就能提现。深信不疑的杨女士决定继续刷单。根据骗子的要求,杨女士又分别投入了两笔七千元到A里,这时骗子提示她,杨女士的帐号出现了异常。

西山公安分局反诈中心中队长郭健椿:“骗子说要两万一千元,她的账户才能解冻,杨女士又听信了他的话,继续往对方账户里转账。”

转了94200元后,杨女士发现仍然无法提现,也联系不上对方了,这时,杨女士才反应过来,自己一步一步落入骗子的圈套了。民警介绍,杨女士遭遇的其实就是典型的"兼职刷单骗局"的"升级版",骗子打着代还信用卡赚佣金的旗号对受害者实施诈骗。这类诈骗能够使受害人被骗金额较大的原因,是骗子利用了"沉没成本"心理。

西山公安分局反诈中心中队长郭健椿:“当我们遭受到第一笔损失的时候,会对下一步操作产生一些风险性的影响,往往会想投入更多的钱去挽回前一笔的损失。”

民警介绍,在骗子的步步诱导下,很多受害人为了能够将之前的投入拿回来,往往会失去理性的分析,盲目相信对方继续多次转账,导致被骗金额越来越大。这种诈骗类型的套路首先是设置诱饵,骗子通过QQ群、微信、微博等渠道发布招聘广告,打着高薪、轻松的旗号吸引目标群体。

西山公安分局反诈中心中队长郭健椿:“吸引到群体添加微信之后,他们就会主动和对方联系,我们现在培训你,工作非常简单,只要在网上接任务,做完之后就可以获得佣金。”

当受害人接受所谓的培训后,骗子会先施以小利,给些甜头,之前几单会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佣金,骗得受害人信任后,再让受害人加大投入。而这时,骗子就会以"任务未完成"、"卡单"等各种借口拒绝支付本金和佣金,并不断鼓励受害人继续刷单,利用"沉没成本"心理,一步步引诱受害人进入刷单陷阱,不少人为了拿回钱款,就会越陷越深。

西山公安分局反诈中心中队长郭健椿:“在这里,反诈民警提示,代还信用卡赚佣金,这是刷单返利诈骗的升级版,代还业务本身就是不正当使用信用卡的方式,警方提醒广大市民不要参与信用卡代还业务,以免贪小便宜吃大亏,网上让你先垫付资金的工作都是诈骗,大家一定要记住,凡是刷单,都是诈骗。”

骗子的套路很多,

切记:

不轻信不转账不理睬!

来源:YNTV2都市条形码

那一年,他套用别人公积金贷款买房,现在怎样了?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7月7日讯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为了省钱就能随便用他人名义买房吗?7月7日,记者从武汉经开区法院获悉,有人套用朋友名义公积金贷款买房后,不但房子被查封,购房款、装修款也打了水漂。

张某和李某是一对好朋友,从小一起长大,感情深厚。两人来汉工作后,往来不断。张某想买房,因自己公积金缴纳太少,无法享受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而商业贷款利率太高,又担心无法按月还款。李某所在的公司缴纳公积金比例很高,其也不曾使用,于是主动提出让张某用自己的公积金买房,两人一拍即合。

为了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政策,张某、李某口头约定购房合同上写李某的名字,房屋实际归张某所有,公积金贷款由张某偿还。2015年3月,张某出了首付17万元,以李某的名义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商品房,还花了20万元装修并一直居住使用。

3年后,李某因欠他人借款被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其履行还款义务。李某无力偿还,因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李某,法院在强制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该房屋。

事后,张某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于2019年向武汉经开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武汉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所有权应以登记为准。本案中,争议的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所有权依法归李某所有;至于张某提供的首付款、装修款、水电费等单据,仅能证明张某存在部分出资,不能证明两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即便真的是“借名买房”,也不能对抗不动产登记。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武汉经开区法院承办法官介绍,由于购房资格、获取贷款等限制,实际购房人委托名义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俗称“借名买房”。“借名买房”常见风险有:1.实际购房人在出资证据不足、名义购房人反悔的情况下,实际购房人很难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2.名义购房人存在对外债务时,借名所购房屋存在被执行风险;3.名义购房人或实际购房人死亡,相关继承人会因房屋的归属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纷争;4.实际购房人房贷逾期时,会影响名义购房人的征信记录及今后贷款等。“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极大,购房人买房时应用自己的名义买房和贷款,切不可贪小便宜吃大亏,“房”“财”两空。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通讯员熊婧黄犇)

【编辑:丁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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