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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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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4.8%下降到14.6%,利率超出可以不还!

2022年1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已经连续3个月保持不变。

相对于之前的LPR(2022年1月20日,LPR为: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6%)来说,5年期下调15个基点,1年期下调5个基点。

1年期LPR与民间借贷利率有关,5年期以上LPR与房贷挂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意味着,从2022年8月22日起,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从之前的14.8%降到14.6%。

作为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来说,超出此利率的利息部分,可以拒还!

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每日法言

LPR利率连续4个月不动,5年期以上品种还有下调空间?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连续4个月“按兵不动”。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均与上月持平。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认为,LPR利率在中期借款便利(MLF)利率基础上加点而来,而12月份MLF维持不变,因此市场对本月LPR利率未变已有预期。不过,LPR利率“按兵不动”,无碍于国内稳健货币政策,以及继续加大实体经济支持力度。

“12月5年期以上LPR报价未下调,背后或存在近期银行边际资金成本上升较快、金融支持房地产16条处于政策观察期、房贷利率重定价日效应等三个原因。”不过,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认为,为支持楼市尽快企稳回暖,短期内5年期LPR报价有下调空间。

LPR连续4个月未动,或因市场利率已经较低

LPR利率自今年8月最后一次下调之后,已经连续4个月“按兵不动”,并保持在当前水平。

“本月LPR维持不变,主要的考虑可能是市场利率已经较低以及内外均衡问题。”招联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告诉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今年以来,我国LPR已经下降3次,市场利率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但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持续大幅加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货币政策调整的空间。

根据央行公布的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9月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4.0%,同比下降了0.59个百分点,处于有统计以来低位。

周茂华还认为,近年来,国内银行受宏观经济波动与持续让利实体经济影响,部分银行的净息差和经营压力明显增大。同时,考虑国内因城施策稳楼市措施仍有较大空间,国内需要继续引导各区域用好政策空间。

王青认为,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初期,宏观政策需要适度加大稳增长力度,其中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是重要发力点。而9月以来银行存款利率下调效应逐步体现,12月降准落地也会降低金融机构资金成本每年约56亿元。

“12月LPR报价持平不会影响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下行势头。”王青预计,年底新发放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将续创历史新低,新发放居民房贷利率也有望延续小幅下行势头。

周茂华认为,LPR“按兵不动”无碍国内稳健货币政策继续加大实体经济支持力度,货币政策更强调力度,纾困支持更加精准有效。央行在保持总量政策适度增长同时,通过结构工具、改革手段,引导金融机构重视实体经济薄弱环节,重点加大基建、制造、科创、绿色发展等领域支持。但商业银行需要持续完善内部治理,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通过完善和优化业务流程,提升运营效率和风控能力,增强银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此外,相对于1年期LPR利率而言,市场对5年期以上LPR利率下降一直有所预期,但5年期以上品种同样4个月保持不变。王青认为,11月13日监管层推出金融支持房地产16条,14日印发《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稳楼市政策力度持续加码,目前正处于政策效果观察期。同时,居民房贷重定价日多为每年1月1日,要依据上年12月5年期LPR报价,确定当年全年的存量房贷利率水平。

5年期以上房贷利率是否还有下降空间?

对于未来LPR走势,董希淼认为,叠加今年以来银行存款利率明显下降和两次全面降准,银行资金成本已经有所下降,减少加点仍有空间。

“2023年1月或2月,是LPR下降的时间窗口。”董希淼认为,从10月、11月金融数据看,住户贷款特别是住户中长期贷款增长乏力,是拖累人民币贷款增长的重要因素,反映出居民消费意愿和能力仍然不足。应继续引导LPR尤其是5年期以上LPR适度下行,既减轻居民住房消费负担,又激发企业中长期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地推动宏观经济稳步恢复。

王青认为,为支持楼市尽快企稳回暖,短期内5年期以上LPR报价有下调空间。他预计,2023年1月1日房贷重定价日过后,5年期以上LPR报价有可能下调0.15个百分点。

“为引导房地产市场尽快实现软着陆,5年期以上LPR报价下调的迫切性较高。”王青表示,就宏观经济而言,除疫情带来的短期波动外,房地产低迷是2021年下半年以来经济下行压力的一条主线。接下来为引导房地产市场尽快实现软着陆,除强化“保交楼”等供给端支持外,持续下调居民房贷利率,推动楼市企稳回暖是关键所在,而且具有较强的紧迫性。这也是明年上半年稳增长、防控风险的主要发力点。

王青还认为,当前居民房贷利率相对偏高,具备一定下调空间。他指出,在经历了前三个季度的大幅下调后,多地房贷利率已降至5年期以上LPR报价决定的最低值附近。接下来为推动房贷利率进一步下行,除了放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外,需要5年期以上LPR报价先行下调。

央行最新数据显示,10月新发放居民房贷加权平均利率为4.3%,已低于2009年6月创下的有历史记录以来的最低水平(4.34%)。但无论是与同期企业贷款利率对比,还是从与名义经济增速匹配的角度衡量,当前居民房贷利率都处于相对偏高水平。

此外,王青表示,近期存款利率较大幅度下调,有望增加报价行压缩5年期以上LPR报价加点的动力。整体上看,本轮存款利率下调幅度明显大于4月的年内首次存款利率调整。这将有效降低银行边际资金成本,为报价行下调LPR报价加点提供动力。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姜樊

编辑李铮

校对刘军

房贷利率创新低,现在是买房的最好时机吗?

最新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已连续三月稳定在历史低位。

从监测的103个重点城市数据来看,11月份首套房贷利率平均为4.09%,二套房平均为4.91%,较去年最高点分别回落165BP和109BP,均创历史新低。

其中,十多个大中城市的首套房贷利率跌破4%,如大连首套房贷利率降至3.95%,石家庄等降至3.8%,清远等地最低触及3.7%。随着金融支持政策的逐步释放,国内城市的首套房贷利率渐次迈入“3时代”。

增强购房信心

房贷利率为何会达新低?

受疫情等因素影响,购房者普遍信心不足,唯有降低购房者的成本,才可能让房地产市场有所回暖。

据调查,近三年来,居民的储蓄意愿不断提高,投资意愿明显下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22年第三季度金融统计数据报告》,储蓄是大多数居民的首选,“更多储蓄”的占比达到58.1%,第二季度更是达到58.3%,为近几年的峰值倾向于“更多消费”的居民占比较为稳定,维持在22%左右而倾向于“更多投资”的居民占比最少,仅为19.1%。

具体来看,在居民欲增加支出的项目中,选择购房的占比基本呈下降趋势,近一年来始终在18%以下。而教育(30.0%)、医疗保健(27.2%)、大额商品(19.4%)是居民们更愿意增加支出的项目。

购房者信心不足,也直接反映在商品房销售上。

2022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销售额一路下滑。1—10月份,商品房销售面积111179万平方米,同比下降22.3%,其中住宅销售面积下降25.5%。商品房累计销售额108832亿元,下降26.1%,其中住宅销售额下降28.2%。

整体上来看,除在本年年初略有回暖外,一年来,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基本呈下跌趋势,且在9月、10月均跌至95以下,这代表着房地产市场处于较低景气水平。

政策助推

除了市场行情表现较弱,“有迹可循”的政策也助推房贷利率下降。

2022年,受疫情反复和外部环境影响,中国经济依然承压。为此,中央多次部署稳经济政策,稳定房地产市场也是题中之义。

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强调“因城施策”人民银行、外汇局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提出“更好满足居民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大力度助推“保交楼、稳民生”工作。后续各地对房地产市场的支持程度也将进一步加强。

维稳宏观经济

房贷利率下调,从短期上看,将在一定程度上减缓银行营收增速。

据央行10月28日发布的最新数据,2022年三季度末,人民币房地产贷款余额53.29万亿元,同比增长3.2%。前三季度增加8488亿元,占同期各项贷款增量的4.7%。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8.91万亿元,同比增长4.1%。

根据光大证券的测算,在极限测试下,将按揭贷款中的首套房贷(以九成计算)利率全面下调至LPR,且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居民房贷利息支出将减少1900亿元左右,将影响上市银行年营收增速约2.9个百分点。

而作为房贷发放主力军的国有大行,由于按揭贷款额度占比相对较高,若下调存量房贷利率,所受影响可能更为明显。

但在市场端,房贷利率的下调,有助于降低购房者的资金成本,增强购房信心,提振市场情绪。长期看,有望为房地产行业和城市财政收入带来利好。

在宏观层面,房地产市场的复苏,势将对各地区的财政收入带来影响。除房地产在开发环节中的“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财政收入外,在建设与销售环节中,所涉需缴的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等各项税费也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降息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将对当前下行的房地产销售起到刺激作用,也或在一定程度对后续的卖地收入起到支撑。尤其对一些对地产依赖度大的省份来说,地产的复苏对整个经济至关重要。

在31个省份中,海南的房地产依赖度为24.3%,是唯一一座高于20%的城市。贵州排在第二位,依赖度为19%。此外,浙江、重庆、广西、陕西、四川等10个省市的依赖度,也均超过了15%,其中西部省份占比较大。

房贷利率仍存在下调空间

那么,房贷利率还将继续下降吗?据多位专家表示,房贷利率仍存在下调空间。

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在采访时表示,受疫情影响,下半年消费修复将较为温和,房地产还会低位运行一段时间,年内5年期以上LPR或许还将下降15-20个基点。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对于购房者来说,一个好的购房时机已经形成,但由于市场反应较为迟钝,一些重点城市的房贷利率还有下调的空间,尤其是二套房。

目前,政策的核心诉求在于促进市场回稳,各城市政府将抓紧落实各项保交楼政策措施,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经济发展。在一系列政策组合拳下,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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