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房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件回放】
甄某与闫某于2003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3年4月7日,甄某购买某楼1307号房屋一套(以下简称1307号房屋),产权人登记在甄某名下。2003年6月12日,甄某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签订《B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5年,自2003年6月12日至2008年6月11日,等额还款月还本息2735.48元。
2005年6月8日,B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出具了贷款还清确认书,确认借款人甄某购买1307号房屋所申请的由该中心提供担保的贷款已于2005年5月23日提前还清贷款本息。2004年9月23日,双方购买了B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5号某楼311号房屋(以下简称311号房),房款为1094526元,产权登记在甄某名下。为购买此房屋,双方借款47万元。经评估公司确定311号房屋的市场价值为2520500元,1307号房屋的市场价值为1120700元。2007年2月甄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闫某认可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同意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一、准许甄某与闫某离婚。二、共同债务47万元,甄某负担23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闫某,由闫某代为偿还);闫某负担235000千元。三、311号房屋一套归甄某所有,甄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闫某房产折价款1260250元。四、1307号房屋一套归甄某所有,甄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闫某折价款10万元。
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房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瀛台律师论法】
甄某与闫某虽系自主结婚,但未建立牢固的感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双方对其他财产的分配已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不持异议。为购买311号房屋所欠共同债务47万元,应当由双方依法负担。311号房屋是双方婚后所购,系共同住房。从照顾女方权益的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甄某所有,由甄某参照评估价值给付闫某房产折价款。1307号房屋系甄某婚前购买,属于甄某婚前财产。但该房的贷款系婚后偿还,故甄某应给付闫某偿还贷款的折价款。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房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瀛台律师提醒】
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应以产权证取得的时间作为判断标准。双方均享有产权的,应按份取得财产利益。婚前购房方享有产权的,不享有产权的一方应享有相应的投资回报。
王幼柏婚姻家事团队:婚前房子的贷款,婚后该不该一起偿还?
作者:冯炯恒律师,王幼柏婚姻家事团队律师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还贷的情况日益增多,那么一方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子,另一方应不应该一起去偿还贷款呢?在离婚时到底能不能不进行分割?小红和小明便恰好遇上了上述情况,于是他们分别向我提出了其内心的疑惑。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冯律师,这房子是他婚前买的,我该不该跟他一起还贷?如果一起还贷,万一离婚我能分割吗?
答: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同样,按揭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但如果该房屋婚后是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那么该房屋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以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
由此可见,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另一方婚后可以不偿还贷款,但想要分割婚前房产婚后的还贷部分以及增值部分,前提就要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去偿还贷款,所以在离婚时想要分割该部分财产,就要想方法设法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去偿还贷款,其中最常见的便是使用婚后的工资收入进行还贷。需要说明的是,不论是由一方用婚后个人的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的工资还贷,都会被认定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因为婚后无论是哪一方的工资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
所以,只要婚后一方是在用自己婚后的工资来偿还贷款的,也会被视为使用共同财产还贷,所以非购房的一方即使在婚后没有特意去共同偿还该房产的贷款,在离婚时还是可以主张分割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以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
冯律师,房子是我用婚前财产买的,我不想分给对方,有什么办法吗?
答:婚前的房产是否需要进行分割,是否有使用共同财产还贷是关键,所以想要婚前房产不被分割,方法有以下几种:
1、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书或婚内财产协议书。双方在结婚前或结婚后,通过签订协议书的方式约定婚前房产的婚后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一方所有,与另一方无涉,那么该婚前房产在离婚时与对方就没有任何关系,无论是还贷部分还是增值部分,都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2、使用婚前的财产进行还贷。正如前文所述,婚后的还贷部分以及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的前提是要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去偿还贷款,那么只要一方没有使用共同财产去偿还贷款,那么婚后的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便不再属于共同财产。所以一方可以使用个人的婚前存款进行偿还,但需要注意的是,婚前的存款不能与婚后的收入产生混同,不然就无法分辨到底使用了婚前还是婚后的财产偿还贷款,所以最好的办法便是在结婚后使用专门的银行卡存放婚前的存款,再进行还贷。
3、让父母或亲人替自己还贷。同理,让自己的父母或亲人替自己偿还房屋的贷款,当然也不属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最好是让父母或亲人直接将贷款转账至还贷的银行卡,从而避免父母或亲人的财产与自己婚后的财产发生混同。
综上,想必大家看完文章后对婚前房产婚后还贷的法律规定有了一定的了解。笔者站在两个不同的角度给予了大家一些建议,希望大家能够理性地看待问题,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毕竟美好的婚姻不应是勾心斗角,而更应坦诚相待。
离婚后房贷还依然捆绑在一起,合理吗?山东省东营市
来源:微信公众号【石油城】
原文链接:离婚了房贷还依然捆绑在一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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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标题
解除婚姻关系房贷还依然捆绑在一起合理吗
内容
2013年一起和前夫公积金贷款40万买房,2017年离婚时房子归他,当时咨询银行和公积金中心都无法将我的公积金货款名额去掉。截止目前贷款还余21万,公积金贷款1人就能贷款30万远超目前的剩余还款额。我们已经解除婚姻关系5年,可现在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的政策还是将我和他捆在一起,这样他逾期还款也会影响我的个人征信,经我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扰。麻烦帮我处理一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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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分类
困难求助
办件编号
BMMS20221219592
提交时间
2022-12-05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已电话回复职工。
您好,公积金贷款放款成功后不得更改共同借款人。
答复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答复时间
2022-12-06
附件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