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妻子高消费欠下的各种小额贷,离婚时丈夫需要分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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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五年,妻子各种“买买买”,在小额贷平台东拆西借,总共产生了本金+利息近百万的债务。妻子曾向婆婆求助,为了帮儿媳渡过难关,婆婆卖掉了车子,还从每个月不高的收入中拿出大部分,帮儿媳还了一年债。后因夫妻矛盾,妻子起诉离婚,在诉前调解析产时,妻子提出还有65万元的欠款,要求丈夫承担一半。丈夫表示对妻子贷款高消费一事并不知情,妻子买的这些东西,除了少量日用品和零食,自己没有参与共同消费,且自己父母之前已经帮妻子还了部分欠款,现在他无法接受还要承担欠款的一半。经过反复调解,最终二人达成一致离婚协议,丈夫另外再承担8万元的欠款,剩下的由妻子独自承担。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妻子因提前消费而以个人名义从各种小额贷平台借款欠下的债务,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的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相反,仅用于个人消费的明显高于家庭收入水平的开支,因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认定为个人债务,由欠款人自行承担。
具体而言,(1)妻子债务中的少量日用品和零食,以及两条宠物狗的合理日常开支,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丈夫应该分担一半。(2)妻子债务中大部分都用于妻子个人消费,比如美容院、美甲店动辄几千元、上万元的充值,明显高于家庭收入水平,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个人债务,应由妻子独自承担。
另外,已有案例明确,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产生的,以一方名义所负且未经另一方签字确认的债务,无证据证明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举债一方独自承担。
黄甲镇:发展特色种养殖 叩开致富幸福门
近年来,桐城市黄甲镇以脱贫攻坚为契机,聚焦产业发展,大力种养殖等特色产业。群众在党委、政府的带领下,紧紧依托深山区得天独厚的生态自然资源,通过新建改和造茶园、发展特色养殖业等方式,实现收入稳步翻番。黄甲镇三新村的黄云通过引进资金、政策扶持,先后通过发展茶产业、鱼类养殖,建立家庭农场,成功摘掉了贫困帽,日子也过得越来越红火。
1970年,黄云出生在偏远的三新村,当时的农村交通很不便捷,去城关就得走上几十里山路,足足大半天的路程,正因为这样艰苦的条件,磨练了黄云能吃苦耐劳的品格。如今的他刚满50岁,戴着一副1500度的厚实眼镜,与人交谈时总会呵呵直笑,然而几年前的他,却差点被生活压弯了腰。
黄云曾患有心脏疾病,在医院做过手术,医生叮嘱他不要干重活,他还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病痛时常让他直不起腰。多年前,妻子不堪生活重负,毅然决然丢下几岁的女儿离家出走。家中年幼的女儿需要人照顾,八十岁的老父亲没有劳动能力,这让在外务工的他不得不放弃工作,回家来照顾父亲和女儿。生活的重担一下子全压在了他肩上,面对低薄的收入和巨大的家庭开支,他身心俱疲,一度对生活失去信心。
黄云的帮扶人黄孝齐(三新村党总支书记)为此焦头烂额、寝食难安,多次到他家里了解情况,在得知他想发展茶园但缺乏资金时,黄书记开始行动起来,真心想为他做点事帮他渡过难关。黄书记主动为黄云申请小额扶贫贷款,但因黄云的妻子离家出走未与黄云办理离婚,小额贷款始终未批准下来,因为这个事,黄书记多次到市农商行进行交涉,并主动要求成为他的贷款担保人。功夫不负有心人,2017年4月,黄云申请到了5万元的小额扶贫贷款,主要用于发展自身产业。
资金有了,黄云开始忙活起来。他请人用挖掘机平整山地、开挖新茶园、改良老茶园,同时购买优质茶苗进行种植。考虑到自家茶园面积小,他又开始积极谋划,承包多家因在外务工放弃的茶园。如今他家的茶园面积已达20亩,年产干茶100余斤,家庭茶叶收入年增万元,预计两三年后干茶采摘销售能达到400斤以上,收入实现整体翻番。
茶叶收入仅是黄云收入的来源之一,另外他还进行水产养殖。他利用手中的闲置资金开挖了一口鱼塘、承包了一口山塘,更是在屋边空闲地种起了弥猴桃。后来,在帮扶人黄书记的帮助下,黄云申办了家庭农场,开发了山塘垂钓、鲜果采摘、农家乐等业务,让游客来到家庭农场有饭吃、有茶品、有鱼钓,有果摘。
扶贫结硕果,产业发展是根本。发展种养殖业,不仅让让黄云解决了就业的问题,实现年均收入翻番,更是让他彻底摆脱了贫困,从此过上幸福的生活。大山深处,像黄云这样的贫困户还有很多,在他们当中,有些人选择了发展产业,有些人选择了就近务工,他们用自己勤劳的双手在脱贫攻坚蓝图上构织出精美画卷。(王龙中刘成豹)
离婚后单方使用循环贷款不是共同债务
循环借款合同期内夫妻离婚,一方再次申请使用循环贷款,能否算作夫妻共同债务?近日,四川省检察院发布检察建议精品案例,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检察监督案入选。
黎某与何某某原系夫妻,二人曾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J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J支行)申请了循环贷款,在合同期内,夫妇二人离婚。2016年7月18日,农行J支行起诉至四川省J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黎某、何某某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
据介绍,循环贷是指客户将商品住房抵押给银行,可获得一定的贷款额度,在房产抵押期限内客户可分次提款、循环使用。但贷款不超过可用额度单笔用款时,只需客户填写提款申请表,不用专门再次审批即可提取现金。
2016年8月30日,J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农行J支行与黎某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黎某与何某某系夫妻关系,何某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在借款申请书上已签名,表明其知晓该借款,且何某某也未举证证明借款系非夫妻共同债务,此笔借款系黎某、何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该院一审缺席判决支持银行诉求。
何某某不服生效判决,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11月17日,C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何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8年4月25日,何某某不服J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案涉5万元的循环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向J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J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何某某与黎某已于2011年10月17日离婚,之后黎某申请使用循环贷款不能认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因此,案涉5万元循环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案有新的证据表明《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的签名捺印并非何某某本人印迹,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且一审未经依法传唤缺席判决,程序不当,2018年7月20日J县人民检察院向J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2018年12月10日,J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何某某的申诉理由成立(离婚后黎某向农行J支行的借款,不应由何某某承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部分有误,应予纠正,改判驳回农行J支行要求何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来源:法制日报法治经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