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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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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离婚房产有贷款行为应该怎么处理

当今社会离婚率特别高,离婚房产贷款怎么办,应该怎么处理?一种方法是双方进行私下协商,最终达成共识另一种方法就是在私下协商达不成共识的情况下,需要走法律途径。接下来为大家说明一下离婚房产贷款应该如何办理。

如果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房屋尚有房贷没有还清,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贷由其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继续还贷,依据该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证后,该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在双方离婚的时候,双方可以就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协商处理,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该方继续还贷,给另一方首付部分和婚后还贷部分,以及该部分的增值一半的补偿。通过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已被设定了抵押权登记,也就是说,在贷款没有完全清偿之前,享有抵押权的银行对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有权予以限制。

我国《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由此可见,您妹妹与妹夫可以将按揭购得的房屋出卖,但在出卖时,必须通知贷款银行,同时还必须告知买房人有关抵押的情况。

而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房屋的分割应按如下方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袱掸递赶郛非店石锭将房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按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塬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塬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时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无法分割居住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者照顾无过错方等塬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离婚后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准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新婚姻法离婚房产贷款怎么办,应该怎么处理,法律上已经给大家一个合理的处理方式。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按照法律的途径进行合理处理。所以遇到任何事情大家都应该自我保护,利用正当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如果还有其他相关的问题,可以咨询本网站律师在文章底部留言。

离婚房子有贷款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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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语:离婚时,房子的分割以协商一致优先,如果无法一致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规则进行分割。

在离婚的财产中,房子是比较常见的财产类型,且由于其价值往往比较大,争议往往也最大。由于房子在购买时可能出现不同的情况,故,在分割时也应当考虑各种情况。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分割方法。

离婚时需要考虑房屋的各方面情况,如是否为贷款购房、是否有双方父母的出资、是否属于房改房等。以离婚时房屋仍有贷款为例,此时改如何处理呢?

1.一方付首付,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子登记在首付方此时,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离婚时由双方优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以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2.一方或双方付首付,共同还贷,房子登记在非首付方或双方名下此时,房屋为共同所有,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3.双方付首付,共同还贷,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此时,房屋为共同所有,也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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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指南」离婚案件中法院到底能不能处理银行贷款

离婚案件中法院到底能不能处理银行贷款

胡奎

前几天,在一个律师群里探讨了这样一个案件:离婚诉讼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并以二人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房产归男方,由男方归还银行剩余贷款,男方补偿女方相应折价款,女方配合男方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凭着法院判决,女方申请将男女二人作为借款方变更为男方一人作为借款方,但银行不同意。

于是问题便来了。第一,法院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是否可以处理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银行的债权,将二人之债变更为一人之债?进一步讲,既然法院将二人之债变更为一人之债,那么银行是否有权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第二,如果男方不归还银行剩余贷款,那么银行是否可以要求女方归还?换句话说,既然法院判决由男方归还银行剩余贷款,那么女方是否可以此为由对抗银行?第三,如果女方归还了银行贷款,根据法院判决,女方是否可以向男方追偿?

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从离婚纠纷案件说起。大家都知道,离婚纠纷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是夫妻二人,涉及到离婚、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三大问题。我们暂不讨论前两个问题,只讨论在离婚的前提下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时,对夫妻共同债务也会一并处理。换个角度看,其实夫妻共同债务可以看做是一种消极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除去夫妻共同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才可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我国《婚姻法》关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主要规定。看得出,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上,其法律效力仅及于夫妻二人,对其他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并无约束力。

如果说这样仍看不出的话,我们可以再看看我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一些,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法律关系则要复杂得多,我们现在要重点分析后者的法律关系。

第一,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约定,则按照约定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订立合同后分立的当事人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此约定不仅对作为多数人一方的债权人内部或债务人内部有效,而且对作为对方当事人的债务人或债权人也有效。也就是说,此约定不仅在债权人内部或债务人内部具有法律效力,对外即对债务人或债权人也有效。因为这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约定,而不是债权人内部或债务人内部的约定。

第二,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约定,则作为多数人一方的债权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作为多数人一方的债务人对外则要承担连带债务。如果作为多数人一方的债权人内部有对债权如何分配进行约定的话,或作为多数人一方的债务人有对债务如何分担进行约定的话,则只在债权人内部或债务人内部产生效力,对外即对债务人或对债权人并无约束力。也就是说,在债权人或债务人内部,成立按份债权或按份债务,但对外仍然是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

如此我们就明白了文章开头提出的问题。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房产归男方,由男方归还银行剩余贷款,男方补偿女方相应折价款,女方配合男方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此判决的效力仅及于案件当事人男方和女方二人,对案外人银行并无约束力,故银行不同意女方提出的将男女二人作为借款方变更为男方一人作为借款方的申请也就没有问题了。

从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讲,由于男方和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银行申请贷款,且与银行并无其他特别约定,故该贷款属于男方和女方的夫妻共同债务,是对银行的连带债务,银行可要求男方或女方任意一人偿还全部债务。至于男方和女方在离婚时对二人的共同债务如何分担进行约定或者由法院对二人的共同债务如何分担进行判决,也仅限于在男方和女方二人内部之间对债务进行分配,银行并没有参与约定,也不是案件当事人,其约定或判决的法律效力仅及于男方和女方二人,对外即对银行并无约束力。故银行不同意将男女二人作为借款方变更为男方一人作为借款方也就很好理解了。

实践中,从银行角度看,银行作为债权人(同时也是抵押法律关系中的抵押权人),其债权有房产抵押做担保,而且房屋买卖中还有首付(并不是就整个房价款进行抵押贷款),男方和女方离婚前已偿还一部分借款,一般情况下,房产抵押担保对银行债权是可以保障的,即使男方不归还借款,银行还可以行使抵押权,就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故,银行将男女二人作为借款方变更为男方一人作为借款方并无不可,但这是银行的权利,而并不是银行的义务。银行可通过修改内部规章制度和进行内部审核来解决这一问题。

现在,对于文章开头提出的后两个问题也就很好回答了。如果男方不归还银行剩余借款,那么银行可以要求女方归还,因为男方和女方对银行的债务是连带债务。女方并不能以法院判决由男方归还银行剩余借款来对抗银行。如果女方归还了银行剩余借款,女方就取得了向男方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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