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家:支持老人首付35%贷款买房,去世后子女可做“接力贷”
一次采访中谈到房子时,经济学家直言:支持无房无贷款的老年人贷款买房,最低首付可低至35%,去世后想继承房产的子女可以做个“接力贷”接着还。网友:难道要生生利息,贷贷相传?
听到这个说辞,许多网友表示不太能理解。对此,这位经济学家是这么解释的:你看啊,现在的年轻人买房的动力明显不足,他们大多数人的经济状况也比较拮据。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转移一下目标客户,其实可以动员一下70-80岁的老人贷款买房子的,或许这些老人在他们生命周期结束前还不能还完房贷,但他们还有子女啊,如果他们子女想要继承该房产,那么就必须做个“接力贷”继续还贷款。
说到这,许多网友早已按捺不住了,质疑道:怎么每天都在计算这个,现在连老人家的韭菜也要割吗?不仅要用光他们的养老钱,还得倒欠一大笔。以前是一代人买房,现在这么做看来是要三代人了。
也有网友调侃道:既然专家要这么建议,那可以考虑婴儿购房,0-1岁婴儿购房零首付,贷款还款年限可延长至60周岁,这样按揭利息岂不是可以更多。
当下的经济形势大家确实深有体会,以至于都不太敢大手消费了,捂紧钱袋子成了抵御风险最后的倔强。不过看到这位专家的发声,心里还是有一丝担忧,真的难以想象以后还会有什么更加亮瞎我们眼睛的招出来,不由的令人细思极恐啊。
北京一独身男子去世后舅舅无法继承房产,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关注
北京丰台人杨某利去世后留下一套未还完贷款的商品房。杨某利生前无直系亲属,也未留下遗嘱。其舅舅一度以为自己可以作为杨某利的遗产继承人,于是代偿了部分房贷。日前,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由于其舅舅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未能继承房产。
近日,《北京日报》报道上述案例后,遗产管理人制度再次引发关注。
在“遗嘱执行人”概念的基础上,2021年1月起施行的《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其中突出了管理财产的功能。专家表示,以杨某利的案子为例,民政局接手其未还完贷款的房子后,有义务帮助杨某利偿还生前的债务。
舅舅为何无法继承独身外甥的房产?
据《北京日报》报道,2015年3月,杨某利申请了8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贷款由北京银行芍药居支行提供,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6年杨某利去世以后,其舅舅曾一度以为自己可以作为杨某利的遗产继承人,并偿还了一部分房贷。因为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是杨某利的债权人,其舅舅找到该中心,认为自己可以继承房屋,想把房屋过户到其名下。
近日,一场诉讼在丰台法院进行,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申请丰台区民政局成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4月28日,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
在这个案例中,舅舅为何无法继承独身外甥生前的房产?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舅舅并不在上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
“此外,《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这个案例中,杨某利并未立遗嘱,将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范辰说。
记者注意到,《民法典》还规定了“酌情分得遗产权”,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范辰表示,如果杨某利的舅舅可以证明其对杨某利有扶养恩情,那么他理应分得适当的遗产。
从“遗嘱执行人”到“遗产管理人”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并无系统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但存在“遗嘱执行人”的概念。《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梁三利表示,自然人生前立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时,往往会指定一个人在其去世后具体执行该遗嘱,这个人便是遗嘱执行人。
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规定,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范辰表示,杨某利的案例属于上述规定的第四种情况“没有继承人”,应该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丰台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
同时存在于《民法典》中的“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两个概念应该如何区分?梁三利表示,二者的联系在于,某个人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是遗嘱执行人,但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遗嘱执行人则变成了遗产管理人。但也存在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以及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
“因此可以说,在一个遗产处理过程中,不一定有遗嘱执行人,但一定有遗产管理人。”梁三利表示。
遗产管理人如何“管理”遗产?
在当地民政局成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之后,会如何处理杨某利的房产?这便涉及遗产管理人如何管理遗产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现行《继承法》虽然规定了遗嘱执行人,但没有突出其对于管理财产的功能,而民法典继承编正式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重点是为了了结围绕遗产发生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
据报道,杨某利的房屋贷款逾期后,北京住贷担保中心履行担保义务,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2019年11月22日,住房担保中心代偿76374.03元款项,将贷款结清。
范辰介绍,在杨某利的案子中,民政局接手未还完贷款的房子后,应该会帮助偿还他的债务。北京住贷担保中心履行担保义务将贷款结清,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应该向该中心履行还债义务。此外,杨某利去世以后其舅舅帮助偿还了一部分贷款,民政局应该偿还这部分欠款。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所有债务处理完后还有剩余遗产,这部分则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范辰表示。
梁三利介绍,《民法典》还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外,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新京报记者胡闲鹤
编辑白爽校对柳宝庆
汶川地震8万人失踪遇难,他们存款贷款咋处理?银行做法让人称赞
转眼间,21世纪已来到了第22个年头。在这22年里,最让国人刻骨铭心的一件事无疑是14年前的汶川大地震。这也是新世纪以来,我国死伤人数最多的一次天灾。共造成69227人遇难,374643人受伤,还有17923人至今下落不明。失踪和遇难人数达到了8万以上,无疑是举国之殇。
在这场天灾里,我国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了8451亿元人民币。其中以四川最为严重,占据总损失的91.3%。这些损失主要来源于3个方面,一是城市居民住房的损失。二是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以及铁路方面的损失,三是学校、医院和非住宅用房的损失。
当然,跟经济损失比起来,最让人痛心难过的自然是人员方面的损失。除了这两者外,相信大家还关心一个问题。即使这些失踪遇难的人员,他们的存款和贷款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家中有人员继承的情况,我国有专门的《继承法》,即便储户意外离开人世,他在银行的存款依然可以过继给第一继承人,这也是最普遍的情况。
不过,在汶川地震里,还存在不少全家一起罹难的情况。这种情况下,银行里的存款没了继承人,又该何去何从呢?
通常情况下,银行会将死者储户里的钱保留,这笔钱相当于银行对死者的负债。银行可以使用这笔钱,但并不能将其作为银行财产侵吞。虽然储户离开了人世,但其存款依然受法律保护。
那么,在汶川地震里,这些无人继承的遇难者存款又用在哪了呢?其统一都被国家收回,最后花在了灾后的重建上。
当然,这是已经确认死亡的遇难者的存款。对于那些失踪者的存款,国家会限制这笔存款的继承。在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这笔钱依然属于失踪者。但会存在一个期限,只要过了这个期限失踪者仍然没有出现。这笔钱会被划作“沉眠存款”,最终归为国有,依然还是用在灾区的公共事业上。
说完存款,接下来是贷款,相信大多数人最担心的还是房贷。众所周知,地震之下基本没有一所城市居民房屋能够幸免。而最令人心塞的无疑是幸存下来,还得为已经塌了的房子还款。
事实上,自然灾害并不会影响灾区百姓和银行的房贷合同。虽然房子塌了,但房贷依然还得还。不过,如果贷款人已经失踪或是遇难,同时还没有家族成员能继承这笔债务,这就意味着银行没有了实际债务人,房贷也会相应一笔勾销。
但对于那些失踪遇难者家里还有人能继承贷款时,房贷依然还会执行。不过,针对这种情况,银行也会特殊处理,譬如不催收催缴,不罚息,甚至拖延也不会作不良记录。
一般来说,这笔房贷基本上是由保险公司赔偿的。而保险公司赔偿完后剩下的那部分,如果灾区的贷款人依然无法负担,便会认定成呆账予以核销。
不管是存款还是贷款,银行的做法无不是切身为灾民考虑,着实让人称赞。当然,这背后自然是国家政策的人性化。倘若没有如此强大的祖国作为后盾,灾区的人民又如何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重新建设起美丽的家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