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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参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山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参考

为有效打击骗取贷款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经调研座谈,对骗取贷款等相关犯罪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达成共识,形成参考意见如下: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维护安全有序的金融秩序是全省政法各机关认真履行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金融犯罪,服务山东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近年来,金融借贷违约现象比较突出,一些企业或者个人骗取银行贷款,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破坏了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所有权、信贷资产安全也受到严重威胁,必须依法打击。办理这类案件,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全面评判“欺骗手段”,严格审查在借款身份、贷款用途、还款能力、贷款保证等方面采取欺骗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其与贷款发放之间的因果关系;要严格适用“其他严重情节”,认真审查贷款使用情况和不能还本付息的真正原因,避免将贷款过程中出现的瑕疵材料一律视为“欺骗行为”、将不能归还贷款的行为一律视为“骗贷行为”,要通过依法公正适用法律,确保金融市场和企业发展实现共赢,推动全省经济稳步健康发展。

办理案件过程中,对可能出现危及银行金融资产安全、企业生存发展甚至一方社会稳定情形的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金融风险的传导和扩大。

1.立案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应提供贷款个人(单位)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贷款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线索及材料,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裁判文书等内容。

公安机关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应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对涉嫌骗取贷款,尚在经营过程中,基本具有偿付能力,可能避免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应慎用强制措施,积极引导多元化解,促其偿还损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贷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下,侦查期间偿还银行本息,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通过担保实现债权,实际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且不具有本意见“4”中(3)-(7)项情形的,公安机关可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人民法院对因同一法律事实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对因担保等关联事实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2.数额的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追诉标准(二)》中的“骗取数额”仅指本金,不包括贷款利息及持续“借新还旧”情形下的多次数额;“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限定为侦查机关立案时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且应扣除已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的保证金。

3.欺骗手段的认定

欺骗手段是认定骗取贷款罪的重要条件。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欺骗手段”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掩盖客观事实,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信任,从而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刑法上的“欺骗手段”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实施的对信贷资金发放产生实质性、决定性影响的欺骗行为,要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在经营状况、偿还能力、担保物、贷款使用等关键事实方面提供的虚假陈述或材料,能否足以导致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产生错误认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申请贷款时,对提供的关键事实材料有一定程度的夸大或者一般的欺骗行为,但通过自有财物提供了真实足额担保,即使在使用贷款进行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经营情况恶化、突发情况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通过担保偿还本金及其利息的,一般也不宜视为刑法意义上的“欺骗手段”。

4.刑事处罚

在依法严厉打击骗取贷款犯罪的同时,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骗取贷款的数额、手段、方式以及骗取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认罪态度,确保刑罚适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应适用缓刑:

(1)虽然没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损失,但骗取贷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2)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3)将骗取的贷款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为骗取贷款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的;

(5)采用欺骗手段获取贷款5次以上(借新还旧的情形除外)或向5家以上银行骗取贷款的;

(6)五年内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7)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审宣判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通过自己偿还、他人代为偿还、担保人偿还等途径已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偿还合同约定的本金及利息;或确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将贷款等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偿还,并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达成还款协议,取得金融机构谅解的,可以从宽处罚,其中骗取贷款500万元以下,不具有上述(3)--(7)项情形的,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二审期间,全部偿还的,可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且贷款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一审宣判前全部偿还,贷款安全风险足以排除,具有刑法67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但一般不适用缓刑。

5.银行工作人员在骗取贷款活动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应根据银行审贷分离的工作要求,认真审查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等银行工作人员的责任。经审查,相关人员确实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调查审查义务,尽到相关职责的,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信贷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贷款资料中的关键事实已严格履行审查义务,也没有因此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即使基于业务需要等原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贷款过程中不符合规定的非关键事实提供一定帮助的,也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发放贷款职责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虚构贷款资料中的关键事实提供帮助,致使银行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违法发放贷款的责任。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共谋伪造虚假材料,骗取贷款后并共同使用,依法认定为骗取贷款罪的共犯或者其他犯罪的,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共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或者其他犯罪的,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担保人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因提供担保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6.相关人员的处理

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人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贷款过程中,违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致使银行发放贷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9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罚。

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可参考本意见。

2020年5月15日

来源:山东高院刑一庭

编辑:石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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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空壳公司违法放贷2个多亿!徐州淮海农商行一信贷员被判3年缓刑,上诉称自己仅是执行者遭驳回

金融界2月15日消息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则刑事裁定书显示,原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苏堤支行职员张某某,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明知贷款人存在虚假贷款主体、虚设贷款用途等情形,仍违反规定,先后经手发放贷款总共两亿余元。

信贷员违规放贷2.18亿

根据法院公布的信息,张某某在2011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曾担任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苏堤支行及前身徐州市市郊信用联社苏堤分社的信贷员。

2011年11月末,张某某明知袁某控制申请的连云港连通管业制造有限公司贷款,存在虚设贷款用途、虚构经营状况等情形,仍经手发放流动资金3000万,承兑汇票5000万,共计8000万元贷款。贷款到期之前,又经手以“续贷”形式发放流动资金8000万元贷款。

2013年3月,张某某再次明知故犯,知道袁某控制申请的江苏丽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贷款,存在虚构经营状况、虚假贷款用途等情形,仍经手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2014年3月,张某某明知上述问题仍然存在,明知追加的抵押房产评估价值虚高,继续经手以“续贷”形式发放流动资金3000万元贷款。

2015年3月,张某某分两次,经手以“续贷”形式违法发放流动资金1200万元、1800万元贷款。2016年3月,对上述两笔贷款予以展期。

2014年4月、5月,张某某无视法律法规,又先后违规两次经手发放流动资金1500万元,共计3000万元贷款。2015年5月,仍继续经手以“续贷”形式发放流动资金3000万元贷款。2016年5月,对上述贷款予以展期。

2016年5月、10月,张某某仍没有收手,明知袁某控制申请的江苏瑞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存在虚构担保企业经营状况、虚评抵押物价值等情形,仍经手发放流动资金3849万元、3856万元,共计7750万元贷款。

据统计,张某某在担任信贷员期间,通过发放流动资金、承兑汇票、续贷、展期等方式,总共向袁某前后发放21750万元。

2021年2月,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其在办理涉案贷款时仅是具体执行者,且已经尽职履行审查义务,原判决量刑过重。

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判决认定一致。针对张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认为,张某某身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在袁某贷款业务中担任客户经理职责,承担贷前调查、收集审核资料、上报审批、贷后检查等关键性的贷款调查工作。其作为贷款发放审批程序的第一步,是否如实撰写调查报告、是否如实汇报贷款存在的问题,极大程度上影响着后续审批流程。

徐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张某某明知袁某在相关贷款、续贷和展期过程中存在主体公司经营状况虚假、贷款用途虚假、评估价格虚高、贷款主体是空壳公司等问题,未能严格履行调查义务,未能如实撰写调查报告。最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客户经理、行长曾一同被查

事实上,近年来,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被曝出的违法违规乱象并不止这一件。2020年底,徐州泉山区法院披露的一则判决书,将该行一客户经理的诸多违法细节公之于众。

判决书显示,淮海农商银行综合零售业务二部客户经理吴某某,于2006年至2018年,在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淮海农商行任职期间,多次为王某控制的公司、袁某控制经营的公司,以及袁某的妻子孙某办理贷款,利用办理贷款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索取和收受王某、袁某的钱款、物品,折合人民币共计170余万。

2019年4月,吴某某被逮捕。同年年底,扬州市纪委监委披露消息称,淮海农商银行原行长陈尊祥也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从其履历来看,陈尊祥在淮海农商行及前身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职长达10年之久,2015年从淮海农商行离职。

数据显示,淮海农商银行在2013年到2015年,陈尊祥担任任行长期间,不良持续升高,拨备覆盖率急速下降,三年不良率分别为3.21%、3.98%和4.7%,三年拨备覆盖率分别为219.8%、171.97%和143%。2018年7月份,徐州市政府还专门召开了市区农商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会议。

2020年7月,江苏银保监局核准徐州淮海农商银行与徐州铜山农商银行、徐州彭城农商银行重组合并为徐州农商银行。当年9月份,徐州农商银行正式开业,同时,三家农商银行的债权债务也一并转为徐州农商银行的债权债务。

据最新披露数据,徐州农商银行目前,员工1800余人,支行(分理处)162家,资产总额827.15亿元,存贷款规模1231.35亿元。

本文源自金融界

瑞丰银行逾期贷款持续大增,原信贷员工被判刑,曾直言“不管材料真假”

本文来源:时代商学院作者:孙一鸣

来源时代商学院

作者孙一鸣

编辑孙沐霖

12月1日,瑞丰银行(601528.SH)披露了其11月接待投资机构调研情况的公告。其中,该行资产质量、小微信贷需求等问题成为长江证券等机构关注的焦点。

作为浙江省首家上市农商行,瑞丰银行的上市之路并非坦途。该行早在2016年10月就向证监会报送IPO申请材料,但在2018年7月因存在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核查,取消了上会审核,直至2021年6月才成功登陆上交所主板,历时近5年,成为A股资产规模最小的上市银行。

值得一提的是,在瑞丰银行上市前一年,2020年1月,章伟东辞去该行行长职务,行长一职空缺两年多才由副行长张向荣接棒。2022年8月5日,银保监会发布公告核准张向荣的瑞丰银行行长任职资格。

不过,2021年6月上市以来,瑞丰银行在二级市场并未获投资者青睐,股价一路下跌,上市不足一年就跌破了发行价(8.12元/股)。截至2022年12月6日,瑞丰银行收盘价仅为6.86元/股,市净率为0.72,处于“破净”状态。

近期,瑞丰银行领到的两张罚单更是暴露了这家农商行内控不足的问题。此外,该行两名原信贷员工双双被予以银行从业禁令的处罚,并因在职期间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刑。

两名原信贷员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刑

资料显示,瑞丰银行于2005年1月在原绍兴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基础上改制设立,贷款业务集中于绍兴市,是A股资产规模最小的上市银行。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行共设有25家一级支行,1家直属营业部,分支机构数量较少。

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瑞丰银行的总资产为1583.45亿元,该行前三季度的营业收入为27.05亿元,在A股42家上市银行中均处于垫底位置。

在今年11月接受调研时,瑞丰银行的资产质量问题为何成为投资机构关注的焦点?

今年10月12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的一份行政处罚书(绍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将瑞丰银行推到聚光灯下。处罚信息显示,瑞丰银行直接责任人胡震林因贷款管理不审慎被予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0年的行政处罚,处罚力度之大在银行业较为罕见,同时该行因贷款管理不审慎、未按照规定报送案件信息被予以罚款65万元。

另外,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披露了胡震林在职期间违法犯罪的详细行为。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浙0602刑初1362号显示,胡震林原系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越州支行小贷金融部客户经理,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其于2015年11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判决书显示,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11月,胡震林担任瑞丰银行越州支行小贷金融部客户经理,负责个人贷款的调查、发放、贷后管理等工作。2014年1月至11月,被告人茹海森、董华良、吴剑等采用虚构资金用途、提供虚假贷款资料等方式向瑞丰银行越州支行申请个人商业贷款,胡震林在调查上述贷款申请时,违反国家规定,累计违法发放贷款合计809万元。胡震林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据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的讯问笔录,胡震林直言,“每笔贷款的资金用途都是虚构的,实际的贷款使用人并不是名义上的借款人”“我事先知道贷款的借款人并非实际的使用人,一般情况下我就只让实际贷款使用人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一些资料,只要这些资料在表面上符合银行要求就行,至于材料的真假我就不去管了”。

此外,此次行政处罚的前1个月,2022年9月23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了对瑞丰银行的另一份行政处罚公告,案由同样是贷款管理不审慎、未按照规定报送案件信息。对此,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对瑞丰银行予以罚款6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周伟忠予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的行政处罚,对负有审批责任和管理责任的陈栋予以警告。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浙0603刑初120号显示,被告人周伟忠,原瑞丰银行钱清支行员工,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周伟忠担任瑞丰银行信贷员期间,明知汪某的贷款申请不符合条件,仍帮助汪某伪造购销合同,致使瑞丰银行钱清支行发放给汪某贷款50万元,贷款已经逾期且至案发时未归还。

2016年6月,周伟忠主动向警方投案。2017年法院判决,周伟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很显然,瑞丰银行今年两次被罚与该行两名原信贷员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有较大关系。而原信贷员工违法发放贷款的背后或反映出瑞丰银行信贷风控体系存重大漏洞,该行未严格落实信贷管理制度,导致员工违法发放贷款,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除了原信贷员工犯罪外,瑞丰银行原义乌支行副行长李梁还存在大额受贿被判刑的情况。《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金义刑初字第2199号显示,李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受贿159.2万元,被判刑11年。

另外,今年3月,瑞丰银行的子公司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罚款25万元。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占比超红线,逾期贷款持续大增

除了上述违规处罚行为外,近年来瑞丰银行的法律纠纷案件数量之多也令人担忧。

天眼查显示,2018—2022年11月,瑞丰银行的开庭公告数量分别为79个、102个、40个、55个、66个,案由主要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以个人身份为主。

财报显示,个人贷款业务一直是瑞丰银行信贷投放的重心,2018—2022年上半年各期末,瑞丰银行的个人贷款余额分别为253.13亿元、364.42亿元、479.11亿元、517.1亿元、523.09亿元,占总贷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47.63%、57.08%、65.52%、60.81%、56.07%。同期,该行的公司贷款余额分别为220.31亿元、216.01亿元、249.95亿元、303.9亿元、363.99亿元,占总贷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41.45%、33.83%、32.62%、35.74%、39.01%,金额和占比均远低于个人贷款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瑞丰银行的个人贷款余额占比远高于江浙地区的可比上市农商行。

对比营业收入规模处于同一梯队的江苏省其他3家农商行,它们的个人贷款余额占比均在30%以内。具体而言,2021年末,无锡银行(600908.SH)的个人贷款余额占比为21.32%,公司贷款余额占比为67.72%;苏农银行(603323.SH)的个人贷款余额占比为25.62%,公司贷款余额占比为60.39%;江阴银行(002807.SZ)的个人贷款余额占比为23.4%,公司贷款余额占比为76.6%。

2020年12月31日,央行、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为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及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设置“两道红线”。

央行、银保监会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分为5档,其中,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第三档)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分别为22.5%、17.5%;县域农合机构(第四档)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12.5%。(注:农合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

财报显示,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上半年末,瑞丰银行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占比分别为22.33%、20.27%、17.82%,均超监管红线上限。

联合资信评估发布的《瑞丰银行2022年跟踪评级报告》(下称《评级报告》)指出,由于农村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有限,历史上的信贷投放策略较为粗放,同时在经济结构转型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的影响下,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承压,尤其是区域经济结构单一和欠发达省份的农村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暴露较为明显。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反复的影响下,瑞丰银行未来业务开展和信贷资产质量变化情况需保持关注。同时,该行住房按揭贷款占比较高,个人贷款结构面临一定调整压力,未来相关指标压降情况以及个人贷款业务展业压力仍有待观察。

从不良贷款率来看,2019—2022年上半年各期末,瑞丰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35%、1.32%、1.25%、1.2%,整体呈压降态势,但不良贷款率仍高于江浙地区的可比上市农商行。

2022年三季度末,无锡银行、苏农银行、江阴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0.86%、0.94%、0.98%,均低于1%。

从逾期贷款来看,2019—2022年上半年各期末,瑞丰银行的逾期贷款金额分别为6.44亿元、7.43亿元、8.37亿元、10.98亿元,呈持续上升态势。

参考资料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Wi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Wi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资信评估

(全文324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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