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LPR报价出炉!1年期为3.65%,5年期以上为4.3%,均维持不变
金融界12月20日消息今日,12月LPR报价落地。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12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0%。
MLF利率是LPR的风向标。12月15日,央行开展6500亿元MLF操作,本月MLF到期量为5000亿元;本月MLF操作利率为2.75%,上月为2.75%。12月MLF利率保持不变,意味着当月LPR报价基础未发生变化。
11月以来金融支持房地产16条等政策陆续出台,以引导房地产行业尽快实现软着陆为目标,各类支持政策全面加码。背景是本轮楼市低迷时间远超2008年以来的三轮房地产下调周期,而且近期部分头部房企信用风险仍在持续暴露。当前房地产投资和涉房消费下行较快,正在给宏观经济运行形成较大拖累。
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表示,着眼于今年底明年初稳增长、控风险,推动楼市尽快出现趋势性回暖势头,判断监管层将引导报价行下调5年期LPR报价。考虑到居民房贷重定价日多为每年1月1日,也不排除报价行从维护2023年资产收益角度考虑,推迟到1月下调5年期LPR报价的可能。趋势上看,2023年上半年居民房贷利率还将经历一个持续下调过程,这是改善房地产需求的关键所在。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梁斯表示:从中标利率看,MLF利率继续保持稳定。今年以来,信贷利率持续下行,三季度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加权利率已降至4.34%,一般贷款、企业贷款利率分别降至4.65%和4%,继续维持下行态势,续创新低。整体看,当前企业融资成本在持续下行,降息必要性不强。主要的任务应集中在加快提升实体经济信贷需求意愿,更好提振投资和消费,推动经济持续企稳向上。
2022年12月20日LPR公布,伤了我这个房奴的心
今天是12/20,按照央行惯例,今天LPR公布,然后伤了很多房奴的心,类似于我。
中国12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报3.65%,上月为3.65%;5年期以上LPR报4.3%,上月为4.3%。
LPR保持不变,向有些不了解的房奴,哦说错了房贷还款人解释下.2020年以前都是基准利率上浮或者下调XX基点,注意,是基准利率不是文中开头说的LPR,所以以前房贷是固定利率.
国家这两年推行的是浮动利率,LPR利率法,就是LPR+基点,如加100基点,就是4.3%+100基点就是5.3%。
这么做的好处是对于房奴来说,以后贷款利率有下调的机会,因为LPR是变动的,说不定以后LPR小于4.3%。此前2020年LPR4.85%,眼下就4.3%了,相比2020年还款少了.
银行比较懒,在合同上签订的是每年1月1日调整贷款利率。那就是说,那就是说,那就是说!这个事情比较重要,强调下,解释以下两点。
1,咱们的房贷合同假如是LPR+100个基点,那就是5.3%。如果2022年12月20日LPR不是4.3%了,是4.1%了,那2023年全年的贷款利率就是5.1%了。听起来不多,贷款100万只少了2000元,一个月少了167元,现在这个行情,少了就是赚到啊。
不少人今天很愤慨的就是这个,央行耍流氓呀,假如LPR到2023年1月份再降,全年贷款利率还是按2022年1月的来,降了也白降。
2,有的房奴说我以前6.37%,假如是2020年贷款的,基本属于LPR(4.85%)+152个基点,2023年我贷款利率是不是和今年贷款的人利率一样变成了4.3%啊?这个问题只能打击你了,加的152个基点不能变,至是LPR由4.85%减少到了4.3%。那整体您的贷款利率是4.3%+152个基点,5.82%。听起来不错吧,少了呢。。。。
你说LPR的定义是每个月变动,为啥银行就非要等年初调整呢。一来是签订的按揭协议是年初调整,二来房奴明显好拿捏,房奴说为啥不给我降息。银行说您瞅瞅,合同可是您签的字,利率可是您认的,老百姓直接被怼回去了。
可笑的是啥知道吗,给企业的贷款利率,企业说太高了,现在LPR低了,你银行得给我调。然后向银行申请,银行根据权限报省行或者总行,是可以调低的。。。
而老百姓没法和银行抗衡,就很可悲,尤其那些高位站岗站一辈子的人。
说起来在银行系列里面,房贷是优质资产,时间长(20年乃至30年),收益高(经营贷现在只有3.6%,房贷4%乃至6%),风险低(相比现在国家要求普惠金融,就是向小微企业放款的要求,解决小生产经营者难贷款的政策,国家出发点特别好,但是风险很高,笔者和银行人打交道时候,银行说,有些小微不敢贷啊,今天看着招牌还在,明天还能不能找到人都不好说)。
然后就说中国钢铁世界采购第一一样,铁矿石的定价权还是在澳大利亚那边,付钱的不是大爷。
LPR眼下不错,至于以后呢,嘿嘿,央行吗,这两年房地产不景气我降。过两年升不升看情况喽。
一文讲清!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2版)
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其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实践中,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系统梳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以供参考。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根据2021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另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主体
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不支付利息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是就“借期内利息”而言,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三、借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四、逾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
明确约定逾期利率
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2
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另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
五、迟延履行期间
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据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六、其他问题
(一)砍头息
“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
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常出现此种约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法规定的衔接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计息期间
利率
2020/8/20前
不考虑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后
2020/8/20前
自合同成立至
2020/8/19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2020/8/20后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注:“两线三区”:指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借贷利率的划定。“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预。“三区”亦是此意:①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②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③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以之折抵剩余债务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深圳微法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