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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贷款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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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4岁小伙欠下2万网贷,因父母不愿帮他还债,他绝望跳河自杀

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借了钱就得还,只要不是高利贷或者套路贷这种违法贷款,法律都要求必须偿还。但“父债子偿”和“子债父偿”法律却并没有要求,因此父母愿不愿意给孩子还钱,全靠个人意愿。

但是在河南却发生了一桩父母不帮儿子还钱引发的悲剧,24岁小伙借了2万元网贷,被逼一个月内还清。父母恨铁不成钢不愿帮其还债,结果小伙一时想不开,留下遗书跳河自杀,留下母亲痛哭流涕后悔拒绝儿子。

家住在河南禹州的李女士经历了人生最悲痛的事情之一,人到中年的她,不仅没有看到儿子娶妻生子组建家庭,还要忍痛白发人送黑发人。而这一切,还要从儿子从网上借了2万元的贷款开始说起。

李女士的儿子小王从小就在父母身边长大,李女士对儿子疼爱不已,舍不得打舍不得骂,就连小王的父亲在小王犯错时想要教训他一顿,都会被李女士拦下了。就这样,小王慢慢长大了,但身体成熟的小王,心里却依旧非常依赖母亲。

高中毕业后,成绩不怎么样的小王,最后只读了一个大专,混了三年大专毕业后,出来工作都找不到工作。没有工作,小王只能在家里混吃啃老,可李女士不愿意看到儿子这么颓废,于是每天催着他出去找工作。

但学历不高的小王,既不愿意吃苦,又想着找到一份高薪的工作,最后面试了好几家公司都被无情地拒绝。没办法,李女士只能继续先养着小王,毕竟20多年都过来了,也不在乎这一两年。

可让李女士没想到的是,小王工作没找到,却学会了从网络上贷款借钱。没有工作和工资的小王,虽然在家里不愁吃不愁喝,但是也需要平常的交友,因此自然缺钱。最后他走上了网贷的歪路,其实早在小王上大学时,就已经有过网贷的先例。

当时他借了几千元钱还不上,找到李女士,李女士二话没说帮他还了钱。但随后也告诫小王,以后没钱了就找家里要,别去借网贷。可小王毕业后,迟迟找不到工作,自己没有脸找家里要钱,于是便再一次开始网贷。

一开始小王借的钱还不算多,几百几千的借款也能够还得上。但随着苹果新手机的公布,小王也有了换手机的想法,可就算把自己的手机卖了也只能换1000多元,离买手机还差许多。“干脆再借一笔钱,到时候分期还就是了。”抱着这个想法,小王又借了5000元。

虽然如愿以偿地买到了新手机,但小王的贷款却开始逾期,催债公司不断打电话轰炸,李女士也被轰炸得不厌其烦。但这一次恨铁不成钢的李女士不再准备帮小王还钱,要让小王吃个苦头,免得下次记吃不记打。

李女士的出发点是好的,希望小王能够吃一堑长一智,变得有担当和有责任心,但她没想到的是,这一次拒绝还款,却将儿子逼上了绝路。

11月15日晚上,小王留下了一份遗书。遗书上小王袒露了心声,他根本没想过这件事会闹大,原本最多6个月就能还完。可催债公司却一直给他打电话催债,甚至还要起诉他。巨大的心理压力让他下意识寻找母亲,结果被母亲严词拒绝。

在这种恐吓和压力下,小王最后选择了自杀,以为自杀之后就能一了百了。可他没有想过,自己死后母亲李女士要遭受多大的悲伤和痛苦。

果不其然,得知小王跳河自杀身亡的噩耗后,李女士痛哭流涕,一个劲地说自己当初不该拒绝孩子的要求。可惜世上没有后悔药,李女士也不能回到过去改变自己的想法。眼看事已至此,李女士只能接受儿子离开自己的现实,但是她还认为,儿子的死网贷公司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如果不是网贷公司一直催债,甚至用恐吓的手段威逼利诱,儿子也不会崩溃自杀,因此网贷公司应该要为儿子的死负责。那么网贷公司真的对小王的自杀有责任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侵权行为一共分为三种,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并导致了最后侵权的结果,那么行为人要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放在案例中,如果小王借款的公司属于高利贷或套路贷等违法贷款,那么就属于有过错的行为。首先这类贷款小王可以选择性的不偿还,其次放高利贷并催债,属于违法行为,最后导致了小王自杀,那么催债公司要负相应责任。

当然即使小王借款的公司不是放高利贷或套路贷,但是在催债的过程中,有暴力催债,恐吓威胁等违法行为,同样也属于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和小王的自杀构成了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催债公司也要负刑事责任。

但如果催债公司既不是高利贷或套路贷等违法贷款,在催债时也没有暴力催债,辱骂恐吓等违法行为,仅仅只是通过打电话催促小王还款,那么贷款公司就属于无过错行为,且和小王自杀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自然而然也不需要负责。

综上所述,李女士如果想要对贷款公司追责,首先要做的就是拿到小王的手机,并找出里面的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最好是能找到贷款公司恐吓威胁小王的证据。只有拿到这些证据,才能成功起诉贷款公司,并索要相应的赔偿。

无论如何,小王在24岁跳河自杀,都是一场悲剧。小王和李女士本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李女士对儿子的溺爱,小王错误的消费观,都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

来源:长沙骆波妃律师

案例回顾:男子被网贷套牢烧炭自杀,父母不需要偿还网贷

花未来的钱,圆今天的梦,超前消费这一观念似乎已经成了大多数年轻人所认同的消费观,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各种网络贷款也逐渐进入了人们的生活,而在其中也混杂着一些打着“无条件”、“低利率”、“零风险”幌子的非法网络贷款,害人不浅。

今天我们就用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如何去应对此类不合法的贷款。2021年3月24日,云南28岁的阿超在留下一段视频后选择烧炭自杀,视频中,阿超跪在地上连扇自己28个耳光,以此来偿还父母对他28年的养育之恩。

随后他便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而造成这一切的就是网络贷款,阿超大学毕业后染上了网络彩票、赌博等不良嗜好,而这些本就是一些圈套,一段时间后,阿超就陷入了债务危机中,尽管他将这件事告诉了父母,但他的家庭条件并不好。

最后他实在坚持不下去了,于是选择了自杀,从阿超留下的职务明细来看,他还剩下六万多的欠款没有还清,但实际上他拿到手的钱却远远不足六万,只是因为这些网络贷款的套路,利滚利之下,阿超才欠下了这么多钱。

而他离世后,这个数额还在增加,各种催债的电话也不停地打到他的手机上。而阿超已经不可能再接电话了,因此这些催债的就找上了阿超的父母,此时阿超的父母刚刚失去唯一的儿子,但还要承受这样的骚扰,他们不堪重负,最后他们让催债的人去法院起诉,该还多少就是多少。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阿超的父母究竟需不需要承担这笔欠款?答案是不必,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子债父偿是不成立的,这些债务都属于阿超的个人债务,只有在阿超的父母继承了他留下的遗产后,父母才有义务对这笔债务进行清偿。

否则这笔债务就只能由阿超的遗产去进行清偿,可很明显阿超没有留下任何遗产,他的父母也无法完成继承,所以这部分债务,阿超的父母不必承担,就算网贷公司起诉阿超的父母,也不可能会胜诉。

而且在这部分欠款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非法贷款,是不需要偿还的,那么哪些类型的欠款是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不必偿还的?首先是出于胁迫、欺诈等行为产生的借贷,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借贷其实就是一种很常见的民事行为,那么借贷关系要合法,首先就要满足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如果不满足,这样的借贷自然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行为人自然就无需承担责任。

然后是第二种无效的借贷关系,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2016年5月,甘肃男子何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董某借了4万块钱,打好欠条之后,董某提前将利息扣除,因此何某实际到手的就只有3.8万元,但何某对此并无异议。

过了一阵子,何某又来到董某的麻将馆里打牌,没想到一下将身上的钱输光了,于是何某又找董某借了3万元,而何某又将这笔钱输了出去,之后董某为了方便,便将第一张欠条作废,让何某一次性打了一张7万元的欠条。

但到了约定的偿还时间时,何某却只还了5000元,多次讨要无果之后,董某便将何某告上了法庭,但最后法院却判决何某只需偿还3.3万元,这是为何?明明何某找董某借了7万,按理来说还需要偿还6.5万元,为何会少了这么多?

其实答案很明显,那就是在这笔欠款中,有一部分是属于无效借贷的。何某的借贷其实应该分为两个部分看待,第一部分是因资金周转所借的4万元,在这4万元中,董某提前扣除了2000元的利息,这一行为也就是,民间常说的“砍头息”,但这种行为其实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也就是说,“砍头息”这部分被提前扣除的利息是无效的,何某到手3.8万,那么在这次的借贷行为中,本金就为3.8万。然后是剩下的3万元,从案例中可以得知,这3万元是何某向董某借的赌资。

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在法律中有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借款的,这样的借贷关系是无效的,因此何某只需偿还3.3万元。

最后一种无效的借贷关系即为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借贷,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四倍的除外。”

在阿超这起案件中,其实有很大一部分贷款都属于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非法贷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高利贷”,按照法律规定,他是不必承担利息的,只需偿还本金,而本金本就不多,阿超是完全有能力承担的,但他却选择用死亡来应对这一切,最后受伤的却是他的父母。

遇上这类不合法的贷款,我们可以通过起诉来解决,该不该还,该还多少,法院都会对此做出最公正的判决。

女子生意失败欠下40多万网贷 深夜跳长江轻生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11月26日晚20时左右,长航公安局重庆分局长寿派出所接警称:三洞沟长江水域有人落水。民警迅速带上救援装备出艇火速赶往事发水域。

因夜间江面雾大,能见度低,民警只能靠手电搜寻同时一边呼喊。突然,民警发现附近水面疑似有黑色漂浮物。

“快,在那边!”民警立即作出判断,并示意巡逻艇靠近,同时做好救援准备。

“没错,是落水人员!”

快艇靠近后,一位民警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梯子靠在船沿让落水者抓住,另一位民警则俯下身紧紧抓住落水者的双手用力往上拉,通力合作之下,落水者被迅速救上巡逻艇。

落水者为一女子,惊魂未定,全身颤抖,民警对她进行了安抚,并为其保暖。随后,民警将巡逻艇驶回派出所,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到达派出所后,民警立即为女子找来衣物换上,并用烤火炉为其取暖。

经询问了解到,女子因做生意失败,手头拮据,后在网贷公司欠下40多万贷款无力偿,她在给家人留下轻生信息后独自来到江边选择轻生。

在医务人员检查确认其身体无碍后,民警将落水女子交由家属照顾。

上游新闻记者徐勤长航公安重庆分局供图

本文来自【上游新闻-重庆晨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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