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尼尔投资贷款信息提供专业的股票、保险、银行、投资、贷款、理财服务

网络贷款需要签字吗

本文目录

非本人签字的网络贷款合同,是有效的吗?

最近这几年,网络贷款在年轻人当中比较盛行,不少年轻人都或多或少地向网贷公司借了一些网贷。然后,也有一些人被他人冒用了姓名,签订了网贷合同,莫名其妙地背负了一身的网贷。

那我们不禁要问,这种被他人冒用姓名,非本人签字的网贷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吗?我们先来看一下民法典对于这个问题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据此可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其中一个法律要件,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网贷合同是他人冒用被冒用者的名义签订,被冒用者对此毫不知情,那么签订网贷合同以及网贷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显然不是被冒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这种情况下,网贷合同对于被冒用者而言,显然不是有效的借款合同,对被冒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虽然这样的网贷合同对被冒用者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但是,对于网贷公司和冒用他人名义的人而言,这样的合同却是有效的。网贷公司可以要求冒用者按照网贷合同的约定,承担还款责任。

数字签名≠电子签名,仅有数字签名的借款合同不成立,内容无效

对借款合同的签署,需要通过手写签名(针对纸合同)或者电子签名(针对数据电文、电子合同)完成,而数字签名与合同是否签署问题毫无关联。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数字签名,是指利用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用于验证电子数据来源和完整性的数据值。

从电子签名、数字签名的定义也可以看出,两者有明显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内容、形式、作用、效果不同;

2.实施主体不同,前者是合同当事人各方,后者是认证机构等合同各方主体之外的第三方机构;

3.形成时间不同,前者是在签约过程中、签约完成前产生,后者是在数据电文、电子合同等电子数据形成后、被作为证据使用的过程中产生。

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某银行述称:“2020年3月13日,被告陈某与原告通过电子渠道采用数字签名方式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网络贷款纠纷,原告为证明贷款事实,提供了被告签字确认的个人消费贷款签约前告知书、签约时照片、经过数字签名验证的借款合同、被告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这些证据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证明涉案《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在上述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原告举示的照片不能客观、完整反映“签约”主体、签署内容、签约过程,而签约前告知书也不能代替或等于借款合同,且原告某某银行以及原审法院均表示涉案借款合同是通过数字签名方式“签署”,这相当于某某银行、原审法院对涉案借款合同未签订之事实的自认、佐证,故这些证据根本不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其关于借款合同的成立与否、效力有无等的法律评价是基于对电子签名与数字签名、数字签名与合同签署的混淆引致的完全错误的法律评价。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法律意见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信贷签字要谨慎 顺水人情有风险

在现代生活中,很多人碍于情面,为朋友或亲戚在银行作为贷款人签字贷款,认为自己不是实际使用人就对自己没有影响,不用承担还款责任,或者基于对朋友亲戚的信任,认为不可能走让自己还款的那一步;还有更让人吃惊的是有些人与借款人根本不认识,就作为保证人为借款人贷款签字,以为这就只是如借款人所说“走个流程而已”,殊不知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行为。以上这样的情况近年屡屡发生,尤其在农村或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的人群中普遍存在。

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景泰县农村信用联社诉被告刘某、李某等人金融借贷纠纷案。2017年5月31日,刘某向景泰县农村信用联社贷款7.8万元,其丈夫李某为共同还款人,同村李某某为担保人。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9年5月30日,贷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未偿还原告本息共计8.9万余元,原告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在向被告刘某送达民事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时,她从一开始的愤怒到最后的几近崩溃,哭诉着说,当时实际用款人称自己是黑户,就找她贷款,她只是以自己的名义替他实际用款人签了字、贷了款,实际用款人说之后的事情不用她管,实际用款人会还款。后来款贷下来实际用款人就全部拿走了,连张借条都没写,刘某没有用过一分钱,现在这钱要刘某还,自己感觉很无奈。后经法官向刘某耐心的解答相关法律规定,释明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至于刘某与实际用款人的纠纷可另诉解决。该案最后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刘某承担还款责任,另外两名被告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信贷签字要谨慎,顺水人情有风险。金融信贷签字不能顾情面、讲义气,替他人贷款或贷款担保,不仅需要实际用款人或借款人未如约还款时承担还款责任,还有可能因贷款逾期影响个人征信。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