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2021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26日起受理,申请材料及贷款额度→
记者从海口市教育综合服务中心了解到,海口市2021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工作即将开始,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和家长需在规定时间完成申请。
续贷受理时间(均为网签,无需到现场办理)为7月26日-8月20日
首贷接收材料审核时间为8月2日-9月7日
首贷签合同时间为8月9日-9月9日,学生本人和共同借款人需到海口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服务窗口办理。
申请材料:
续贷申请材料为《贷款申请表》原件1份,还需现场出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首贷学生需提交有贷款学生签名的《贷款申请表》原件1份,《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提供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户口本原件核查,没有高中预申请的学生需填写《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
贷款对象:
根据要求,贷款对象可以是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入学前户籍在本市。家庭经济困难,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且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借款学生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支持:建档立卡、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孤儿及残疾人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家庭主要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也可获得优先支持。
共同借款人条件:
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25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
贷款额度: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高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不足部分由自己缴费。全日制研究生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高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不足部分由自己缴费。贷款年限一律根据“剩余在校学年+15年”计算,最少不低于15年(否则退回),最长不超过22年。
来源:海口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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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转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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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相较于银行贷款,具有流程简单、手续简便、低门槛、周转快、随需随借、灵活性强等优势,因此很多人选择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但是民间借贷相比银行贷款,存在利息高、风险大等劣势,因此民间借贷需谨慎。生活中,难免面临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大额消费等情况,此时大多数人会选择向亲戚、好友、同事等借款,这种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常见类型。近年来因借条书写不规范或是借条约定内容不明确等情况导致借贷双方权益受损,进而引发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民事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在民间借贷中,书写规范、内容明确的借条能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张合格的借条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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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
为购买房产/汽车/装修/生意/日常消费生活等,今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___(身份证号:______)借到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年利率___%(大写:百分之*),于__年_月_日到期时还本付息。若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二/三/四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借款人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双方身份证载明的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本人___作为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___上述借款债务承担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上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人:**(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附件: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签字确认);2.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签字确认)。
注:1.借条中的“保证人”一定要注明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人;2.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可在“中国货币网”官网www.hi..查询。
为了更好地保护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借款人以及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关于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的部分法律、法规条文,供大家学习参考。
出借人立场
问: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对方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借款利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问: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对方没有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问: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张某一年前借给朋友的钱,一年后才就该笔借款订立借条,借条落款日期也是借条订立的当天日期,借款利息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故借款利息应从出借人提供借款时计算。
借款人立场
问:在借条中,借款利息如何约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问:在借条中,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怎么办?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问:在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前,若借款人提前还款,借款利息应如何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问:支付利息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保证人立场
问:如果借条中未注明保证人类型,也未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情形,应如何认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问: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问:“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方式有何区别呢?
答:①关于“一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②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问:如果保证人在借条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作为债务的担保人,担保期限是多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方立场
问:借条中有约定“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如借款人违约未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能约定要求借款人全额承担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中的“其他费用”?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其他费用”主要涉及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所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上述费用从性质上看,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权利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之性质截然不同,不应将律师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等归入“其他费用”之范畴。诉讼费用并非必然由主张还款的出借人负担。在纠纷由人民法院裁判时,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若因借款人的原因导致纠纷的发生,由借款人承担此部分费用较为公平、合理。在此情况下,诉讼费用不包含在“其他费用”之内具有合理性。
个人贷款的各种分类
如题按照产品用途分类:
一,个人住房贷款
1: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
银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在城镇购买,建造或大修各类型住房的个人发放的贷款
2: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个人及其所在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主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专项住房贷款!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或大修住房时,可以同时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自营个人住房贷款
从而形成特定的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简称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二,个人消费贷款
1:个人汽车贷款
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2:个人教育贷款
银行向在读书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就学资金需求的贷款
3: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
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大额耐用消费品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4:个人消费额度贷款
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消费的,可在一定期限和额度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
5:个人旅游消费贷款
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该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及其父母)参加银行认可的各类旅行社(公司)组织的国内,外旅游所需费用的贷款
6:个人医疗贷款
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解决市民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伤病就医时资金短缺问题的贷款
三,个人经营类贷款
1:专项贷款
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定向购买或租赁商品房和机械设备的贷款,其主要还款来源是由经营产生的现金流
2:流动资金贷款
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定向购买或租赁商品房所需资金的贷款,如中国银行的个人商用房贷款,交通银行的个人商铺贷款
四,按担保方式分类
1,个人抵押贷款
贷款银行以自然人或第三方提供的,经贷款银行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向个人发放的贷款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等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个人以合法有效的,符合银行规定条件的质物出资,向银行申请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个人贷款业务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作为个人质押贷款的质物主要有: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资的其他财产权利
2,个人保证贷款
银行以银行认可的,具有代位清尝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而向个人发放的贷款
个人保证贷款手续简便,只要保证人愿意提供保证,银行经过核保认证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签订保证合同即可
整个过程涉及银行,借款人和担保人三方,贷款办理时间短,环节少
3,个人信用贷款
银行向个人发放的,无须提供任何担保的贷款
个人信用贷款主要依据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和信用等级确定贷款额度,信用等级越高,信用额度越大,反之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