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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贷款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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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银行虚增存贷款支行增至7家 违法违规大行其道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4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温银保监罚决字〔2019〕12号、13号、14号)显示,温州银行勤奋支行、国鼎支行、蒲鞋市支行存在虚增存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温州银行虚增存贷款已增至7家支行。

翁婷婷对温州银行勤奋支行虚增存贷款行为负主要责任;夏素文对温州银行国鼎支行虚增存贷款行为负主要责任;李晓对温州银行蒲鞋市支行虚增存贷款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对其分别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

此前,银保监会7月2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温银保监罚决字〔2019〕8号、9号、10号、11号)显示,诸晓丽对温州银行鹿城支行虚增存贷款行为负主要责任;蔡强克对温州银行学院路支行虚增存贷款行为负主要责任;王烈对温州银行新城支行虚增存贷款行为负主要责任;潘建飞对温州银行得胜支行虚增存贷款行为负主要责任。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对诸晓丽作出取消高级管理人员2年的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蔡强克、王烈、潘建飞分别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信银行台州分行违法虚增存贷款 遭银监局罚款80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台银监罚决字〔2018〕20号)显示,中信银行台州分行存在虚增存贷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被中国银监会台州监管分局罚款人民币8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虚增贷款、霸王条款、合同馅阱…“套路贷”多种手法曝光

近年来,有公司针对有借款需求的有车一族,推出“低息、放款快、无前置利息、无流量费、只押证不押车”的快速贷款业务。这些诱人的广告背后,究竟是雪中送炭的援助,还是步步为营的“鱼饵”?市民蔡某某用惨痛的亲身经历,验证出这不过是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套路贷”犯罪行为。

虚增贷款:到手94000元按105000元计本计息

“借多少?”

“10万。”

“签合同吧。”

“合同里的贷款金额怎么成了105000元?”

“放心,你按照10万元还款即可。”

蔡某某由于经济问题,于2018年6月经朋友介绍,与湛江市某汇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等资料。合同签订后,某汇公司给蔡某某第一笔汇入55000元,并在签合同前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代扣11000元,紧接着再汇入第二笔50000元。至此,公司将虚高的105000元贷款金额如数转入借款人账户,但实际上借款人只借到94000元,而公司却按照合同上的105000元计本计息。蔡某某还款11个月后,超期未能还款,某银公司派人将其停在雷州市某宾馆停车场的小汽车秘密扣走,并要挟蔡某某还清本金、利息和强制收取违约金、收车劳务费等费用。

2019年7月底,蔡某某向雷州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报警。雷州市公安局经过初查,认为此案具备“套路贷”犯罪特征,于2019年10月立案侦查,并从雷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指挥中心、网警、经侦、派出所等部门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全力以赴投入侦办。

霸王条款:强行扣车还敢索要收车劳务费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此案中,民警从蔡某某的报案入手,查看相关合同资料,对涉案公司进行深入调查,逐步摸清该犯罪团伙的特定“套路”。

据了解,2017年10月份起,某禾公司和某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为某通公司在湛江地区代理“售后回租”业务。按照约定,某通公司按某禾公司为其代理业务融资总额的10%返点给某禾公司作为报酬,如果客户不依照合同履约,某禾公司须向某通公司代还债务。签订合同后,某禾公司先后和湛江某汇公司、某银公司一起合作该业务。

期间,某禾、某汇、某银公司的老板和员工杨某松、周某、窦某艺、李某权等人为了获取某通公司10%的返点,在没有告知或者没有详尽告知借款人的情况下,巧设收费名目,把所谓的服务费、GPS设备费、催收费、交通费等费用虚增在贷款总额中,并伪造银行资金流水等。一旦他们认定借款人有违约行为,立马扣车,强制借款人还清本金、利息和缴交手续费、违约金、收车劳务费、停车费等高额非法费用。如果借款人不就范,则卖车还款,或者提起诉讼索要债务。

合同馅阱:特小字体故意让客户看不清

“合同字体特小,内容难懂,一签就是十几份……”庞某珍和肖某生夫妻的经历很好地还原了该“套路贷”犯罪团伙是如何步步为营,向借款人张开它的“血盆大口”。

2019年5月15日,庞某珍夫妻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经人介绍来到某银公司借款30万元,公司审核同意后,安排员工苏某军等人为其办理手续,夫妻俩被诱骗签订了实际贷款金额33万元的合同资料。合同签订后,为了制造虚假给付的事实,某银公司给庞某珍账户汇入第一笔15万元,在没有事前告知的情况下,强制要求庞某珍夫妻返还29500多元,才肯向其账户汇入第二笔157000元,庞某珍夫妻实际到手仅有277400多元。而与某银公司合作的某通公司则以合同资料上注明的33万元贷款金额计本计息。庞某珍夫妻还款36个月一共支出45万多元。

办案民警表示,在签合同环节,该“套路贷”团伙成员故意向客户提供字体特小、内容难懂的合同资料,利用很多客户不看合同或不细心、不懂看合同的心理,不向客户解释或者不详尽解释合同内容及收费,诱使客户签订金额虚高的合同资料。

终结“套路”:22名犯罪嫌疑人落网

专案组经过一个多月的苦心经营,于2019年11月14日,在湛江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在湛江市开发区、赤坎区等地同时对该“套路贷”团伙进行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周某、李某权等20人。2019年11月22日、26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松、窦某艺主动投案自首。警方冻结涉案资金80多万元,缴获作案电脑、手机、车辆定位仪等一批。

在整个侦查办案过程中,公安民警付出极大努力。该“套路贷”团伙犯罪嫌疑人多,涉及借款客户更多。为了提高侦办效率,专案组把190多名借款人信息资料制作成表格下发至雷州市公安局10个派出所分工合作,逐一寻找借款人,逐人核实身份信息,逐案制作案卷材料上万页。

今年3月20日,雷州市公安局对22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

全媒体记者/刘稳

通讯员/邹红艳

【作者】刘稳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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