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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用保单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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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保险保费不计入银行贷款利息,超过民间借贷利息仍应支付

君成公司、宁某某于2018年5月29日签署《君成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由宁某某向君成公司投保君成个人贷款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徽商银行,保险金额为142680元,保险期间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贷款全部本息之日止,保费缴纳方式为每月按时缴纳,每月保险费率为1.7%,每月保费为2040元,缴费日期为银行扣款之日。

《保险单》同时约定:投保人委托被保险人从指定的账户中扣除每月应缴保费;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80天,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保险人理赔后,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理赔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等。宁某某在投保保证保险后,与徽商银行签订了编号为个借字第20180529XXXX的《借款合同》,约定向徽商银行借款,金额120000元,期限为36个月(即自2018年5月29日至2021年5月29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3625%,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款。

当天,宁某某还签署了代扣授权委托书,确认为保证《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的归还,其向君成公司投保了保证保险,授权徽商银行在其开立的银行账户中扣划应缴纳的保费,并签字确认了还款计划表。同日,徽商银行向宁某某发放了贷款120000元。后由于宁某某未按期归还贷款,君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徽商银行支付理赔款36910.77元,徽商银行出具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将其对宁某某追偿的全部权益转让给君成公司。现该笔理赔款36910.77元宁某某未向君成公司返还。

君成公司向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宁某某支付君成公司理赔款36910.77元;2.判令宁某某支付君成公司利息损失1895.59元(以理赔款36910.77元为基数,按同期LPR标准自2020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3.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宁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宁某某在《保险单》上作为投保人签字,君成公司也同意承保,君成公司、宁某某之间的保证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应按照约定交付保费,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宁某某主张对投保一事不知情,但其自愿在相关保险单及还款计划表上签字捺印,且实际每月返还贷款本息并支付保费已超过两年,宁某某的该主张显然与实际不符,不予采信;宁某某主张每月支付的保费应计入贷款利息,其已支付了超出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对此,保费属于投保人为保险合同支付的有偿对价,由保险合同作出约定,过程中宁某某向银行返还贷款本息,同时向君成公司支付保费,两种支付属于不同性质,不能合并称为利息,宁某某主张将支付的保费计入贷款利息并认定利息过高并无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中,宁某某未按照与徽商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还本付息,致使保险事故发生,君成公司作为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徽商银行赔付欠款本息,从而取得了向宁某某追偿的权利,故君成公司诉请宁某某返还理赔款36910.77元的诉请,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支持。君成公司理赔后,宁某某未能按约返还理赔款的行为给君成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君成公司主张宁某某按同期LPR计付未能返还理赔款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君成公司理赔款36910.7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6910.7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判决后,被告宁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徽商银行所收取利息和君成公司所收取保费的总额是否恰当。宁某某认为徽商银行收取的利息和君成公司收取的保费之和已超过了民间借贷规定的四倍LPR上限,应予调整。但第一,徽商银行收取的利息和君成公司收取的保费属于不同性质的费用,收款主体也不相同,两者金额不应合并计算;第二,君成公司与宁某某之间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并不符合民间借贷规定的适用条件,而且君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的费率已经过保监会的批准,君成公司与宁某某约定的保险费率并未超过保监会批准的费率范围;第三,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徽商银行属于上述金融机构范畴,因此民间借贷规定关于利率上限的规定同样不适用于徽商银行所收取的利息。综上,宁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二审不予支持,君成公司已根据《保险单》约定为宁某某向徽商银行履行还贷义务,一审据此判决宁某某支付理赔款36910.7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何运用保险实现债务隔离

在我们固有认识中,保险是保障生老病死的,但是很少有人知道,保险在法律的层面上还可以作为一种工具手段实现债务隔离,俗称“避债”。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保险是如何实现债务隔离的,先点赞收藏,以便以后反复观看。

能让保险实现债务隔离的,主要是四面法律盾牌:

1、对抗代位权;

2、避免冻结;

3、规避特定条件下的债务;

4、阻却强制执行。

第一面盾牌——对抗代位权

那什么是代位权呢?《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寿保险就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所以不能被进行代位权执行。

第二面法律盾牌——避免冻结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该规定对保险赔偿金的给付过程作了规范。

所以除了保险公司和保险赔偿金的受益人,其他任何人或者机构都无权干预保险金的给付,从而使得给付的时间、方式、过程、结果都能有了确定性,进而对保险金起到保护作用。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我们购买保险的行为是在我们债务发生之后,恶意转移我们的资金,这样的保险合同在《民法典》中属于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我们购买时间是在债务发生之前,则保险合同就能保证其正常履行。

第三面法律盾牌——规避特定条件下的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果我们不幸离世,如果我们的继承人想要继承我们的遗产,是需要先偿还完所剩的债务后,剩余的部分才能顺利继承。

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在保单有规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单是不会成为遗产的,会直接给付给受益人,所以这部分的保险金并不需要偿还之前剩余的债务,从而实现资产的隔离。

第四面法律盾牌——避免强制执行

用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清偿投保人个人债务的前提是,必须解除保险合同。而在《保险法》第十五条中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意味着投保人不主动配合解除保险合同,以保单现金价值用于清偿债务流程上是困难的。

我国现行法律在人寿保险解除的规定中,并没有给法院的强制执行提供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们所购买的保单是很难被法院要求强制解除后,用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债务的赔付的,从而一定可以实现债务隔离的作用。

吴总家庭的小小案例

吴总40岁,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因为企业经营需要经常贷款,虽然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但贷款时银行都让吴总夫妇作为连带担保人。这就导致如果企业经营失败,会直接威胁到吴总家庭财产的安全。

吴总的企业目前资产1亿元左右,家庭净资产超过5千万元。但是因为当下经济形势不好,吴总对将来有些担忧。

为了保证儿子和自己将来的生活,吴总决定趁现在状况良好,最终吴先生决定运用保险解决他的这一大顾虑。那么吴总是如何运用保险来帮他解决这一问题的呢?

用5000万元购买大额年金,每年给家庭提供源源不断的现金流,充分保障家庭成员日常生活开支。同时,用年金产生现金流的一部分购买高端医疗以及重疾险,高端医疗确保优渥的医疗条件,以及费用保障,重疾险在带有身故保障的同时如不幸罹患重疾还可以补充家庭收入损失。

在这一设计之下,吴总运用保险很好的保障了家庭未来的生活,同时隔离的企业的债务问题,及时后期企业运营不佳也不会影响到家庭的生活,给予了家庭非常好的确定性、安全性和稳定性。

风险时刻存在,运用好保险这一金融工具可以很好的帮我们隔离债务,保障生活,稳稳的幸福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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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保险保单贷款的利弊

关键词:保单贷款,逾期利息计入本金,利滚利,保单永久失效,退保

保单贷款的性质

保单贷款是专指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险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核定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为6个月的短期质押贷款。贷款利率一般高于银行贷款,如果6个月内未归还借款本金,则利息将滚入本金一并作为新借款的本金,以此累计类推。如果借款本金加利息已超过了保单现金价值,则保单效力中止,保单项下收益和保障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再享有,在保单效力中止2年内可以还清借款本息复效,如果超过了2年,则保单永久性失效,只能作退保处理。而借款本息则不停的计算,最终结果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但失去保单保障和收益,反而倒欠保险公司一大笔借款本息。

保单贷款可解决投保人短期资金应急

保单贷款对于投保人来说,唯一有利的是在投保人在短期内急需一点资金应急,又找不到其他途径筹款的情况下,可以短期内解决投保人的资金需求。

实践中保险公司将人身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混淆处理

1.保险公司将保单贷款的相关条款已写入其格式保险条款,且在申请借款时,也会让投保人签署相应的免责文件和格式文件,投保人在没有保险人专门的解释说明下,很难注意条款的法律后果。

2.“保单贷款”只是保险销售的一个噱头,投保人应充分理解贷款的后果,比如案例中,李某在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一份名叫美满一生的年金分红型保险,每年交保费12万,交费年限5年,一共60万保费全部交清。李某经营的公司遇到资金困难,听保险销售员说可以用保单贷款,于是用保单贷款了25万,贷款未还,后保险公司通知李某保单中止,李某在2年内仍未还款,保险公司通知李某保单永久失效,这时李某才发现利息计入本金,借款本金不断提高,当保险公司认为借款金额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时,就会将保单中止,2年后永久失效,这时就只能退保处理。李某所交保费经过10多年后,扣减贷款本息,拿回来不到3万,光本金损失一半多,更别说几十万存入银行可能产生的利息收益。

3.很多保险消费者询问,如果把钱交了保费,急用钱怎么办?销售人员会以保单贷款的方式来解答投保人的疑问。所以在投保时知道保单可以贷款,但并没有进一步的了解保单贷款的细节和后果。人身保险合同本身是一种特殊的复杂的合同,再加上一个贷款合同,恐怕很多投保人在投保时都没有弄明白这两个合同。

4.保单贷款的金额一般为保单现金价值表上的50%-80%,贷款期限为6个月,是一种非常短期的贷款。如果在6个月内没有归还利息,则利息计入贷款本金,重新计算利息,依次累计。

5.当贷款本息金额滚到超过了保险公司认为的保单现金价值的金额,保险公司将保单效力中止,保单项下所有的分红、年金、复利等所有收益停止不计算了,只计算保单项下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也就是说保单收益没有了,保障没有了,但借款本金和利息不断增长。

6.保单效力中止后复效时间为2年,在这年时间内还未还清贷款本息,保单效力失效,失效后的保单只有一条路,退保,这时就会发现能退回的金额很少,贷款本息很高。

“保单贷款”弊大于利,避免用保单贷款,选择更有保障的贷款途径

1.保单贷款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协议均是保险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其一是不能改动,其二是签名时没有细看,但只要签名了就视为对合同的认可,格式条款就会产生约束力和效力。

2.贷款的途径很多,不要选择将保险合同和借款合同混在一起,捆绑在一起的贷款途径,比如前述的李某如果选择小额贷公司,即使还不上款最多也是列为被执行人,但保单项下的收益还有,可以用于维持基本生活或者偿还部分债务。

理财险特别是大额理财险须理性

1.想以小金额撬动大额保单的打住,消费者在推销员以“保单养保单”的鼓动下,很容易飘起来。保单养保单其实就是保单贷款的另一种说法。他们会说投保人只需要交第一年保费,第二年保费就可以通过保单贷款的形式,用保单贷出的款来交第二年的保费,以此类推,就可以用很小的资金撬动一个大额的保单。

2.保单养保单其实是一种推销的噱头,在保单贷款下衍生出的一种说法,又回到保单贷款的实质问题,保单能申请的贷款金额小,投保人还是要自筹很大部分保费,同样会遇到还不上款保单中止、失效问题。

3.如果投保人的资金本身并不太充足,或者不能保证在每一个交费期都能按时交费,就没必要购买理财性保险,特别是大额理财性保险。

4.保险的首先目的是保障,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可以配置,而对于理财性保险,收益远不如销售时的承诺,交费期限长容易发生变故,即使交完全部保费,保单贷款不小心就会将保单失效等多种风险。

保险理财与其他投资理财的对比

1.保险理财险VS买房:没有可比性,完全比不上房子安全、保值、增值。

2.保险理财险VS股票:都存在不确定因素,但股票有涨有跌,可以自由取现,亏得心服口服保费不能自由取现,只能通过保单贷款,退保损失大半,亏得憋屈。

3.保险理财险VS银行定存:银行的存款利息看起来不高,但把交保费的钱定期存银行,最后获得的利息是可观的,存款可以自由取现,不用担心本金损失保费不能自由取现,退保本金损失大半,更别说利息。

结语:保险性保,重在于保障,如果有宽裕的资金,想投资保险理财,一定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多了解产品的相关情况。

作者:胡廷梅律师,专业领域保险法,擅长保险理赔、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代位追偿、物流企业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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