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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缓刑的人能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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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空壳公司违法放贷2个多亿!徐州淮海农商行一信贷员被判3年缓刑,上诉称自己仅是执行者遭驳回

金融界2月15日消息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则刑事裁定书显示,原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苏堤支行职员张某某,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明知贷款人存在虚假贷款主体、虚设贷款用途等情形,仍违反规定,先后经手发放贷款总共两亿余元。

信贷员违规放贷2.18亿

根据法院公布的信息,张某某在2011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曾担任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苏堤支行及前身徐州市市郊信用联社苏堤分社的信贷员。

2011年11月末,张某某明知袁某控制申请的连云港连通管业制造有限公司贷款,存在虚设贷款用途、虚构经营状况等情形,仍经手发放流动资金3000万,承兑汇票5000万,共计8000万元贷款。贷款到期之前,又经手以“续贷”形式发放流动资金8000万元贷款。

2013年3月,张某某再次明知故犯,知道袁某控制申请的江苏丽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贷款,存在虚构经营状况、虚假贷款用途等情形,仍经手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2014年3月,张某某明知上述问题仍然存在,明知追加的抵押房产评估价值虚高,继续经手以“续贷”形式发放流动资金3000万元贷款。

2015年3月,张某某分两次,经手以“续贷”形式违法发放流动资金1200万元、1800万元贷款。2016年3月,对上述两笔贷款予以展期。

2014年4月、5月,张某某无视法律法规,又先后违规两次经手发放流动资金1500万元,共计3000万元贷款。2015年5月,仍继续经手以“续贷”形式发放流动资金3000万元贷款。2016年5月,对上述贷款予以展期。

2016年5月、10月,张某某仍没有收手,明知袁某控制申请的江苏瑞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存在虚构担保企业经营状况、虚评抵押物价值等情形,仍经手发放流动资金3849万元、3856万元,共计7750万元贷款。

据统计,张某某在担任信贷员期间,通过发放流动资金、承兑汇票、续贷、展期等方式,总共向袁某前后发放21750万元。

2021年2月,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其在办理涉案贷款时仅是具体执行者,且已经尽职履行审查义务,原判决量刑过重。

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判决认定一致。针对张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认为,张某某身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在袁某贷款业务中担任客户经理职责,承担贷前调查、收集审核资料、上报审批、贷后检查等关键性的贷款调查工作。其作为贷款发放审批程序的第一步,是否如实撰写调查报告、是否如实汇报贷款存在的问题,极大程度上影响着后续审批流程。

徐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张某某明知袁某在相关贷款、续贷和展期过程中存在主体公司经营状况虚假、贷款用途虚假、评估价格虚高、贷款主体是空壳公司等问题,未能严格履行调查义务,未能如实撰写调查报告。最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客户经理、行长曾一同被查

事实上,近年来,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被曝出的违法违规乱象并不止这一件。2020年底,徐州泉山区法院披露的一则判决书,将该行一客户经理的诸多违法细节公之于众。

判决书显示,淮海农商银行综合零售业务二部客户经理吴某某,于2006年至2018年,在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淮海农商行任职期间,多次为王某控制的公司、袁某控制经营的公司,以及袁某的妻子孙某办理贷款,利用办理贷款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索取和收受王某、袁某的钱款、物品,折合人民币共计170余万。

2019年4月,吴某某被逮捕。同年年底,扬州市纪委监委披露消息称,淮海农商银行原行长陈尊祥也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从其履历来看,陈尊祥在淮海农商行及前身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职长达10年之久,2015年从淮海农商行离职。

数据显示,淮海农商银行在2013年到2015年,陈尊祥担任任行长期间,不良持续升高,拨备覆盖率急速下降,三年不良率分别为3.21%、3.98%和4.7%,三年拨备覆盖率分别为219.8%、171.97%和143%。2018年7月份,徐州市政府还专门召开了市区农商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会议。

2020年7月,江苏银保监局核准徐州淮海农商银行与徐州铜山农商银行、徐州彭城农商银行重组合并为徐州农商银行。当年9月份,徐州农商银行正式开业,同时,三家农商银行的债权债务也一并转为徐州农商银行的债权债务。

据最新披露数据,徐州农商银行目前,员工1800余人,支行(分理处)162家,资产总额827.15亿元,存贷款规模1231.35亿元。

本文源自金融界

莱商银行一支行被骗贷200万,案发后借款人协商还款被判缓刑

鲁网10月8日讯(记者徐坤)通过伪造煤炭买卖合同,提供内容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莱芜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骗取贷款200万元,后因停止还款导致案发。

根据裁判文书显示,2016年1月,莱芜某公司向莱商银行西苑支行申请一笔借款,借款金额人民币20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征得朋友公司刘某同意后,两公司在没有实际发生煤炭购销业务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虚假的煤炭购销合同,并提交银行审查。同时,梁某还提交给银行内容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2016年1月20日,经莱商银行西苑支行考察同意,梁某公司与该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万元。同日,莱商银行向其发放贷款200万元,并以受托支付方式,将贷款转到贸易对方刘某公司账户。随后,刘某根据被告人梁某的要求,将贷款资金转到了梁某妻子所经营控制的公司账户。贷款完成之后,梁某公司仅偿还前三个月利息,遂停止还款。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与莱商银行西苑支行约定还款计划,莱商银行西苑支行于2019年7月26日请求对梁某从轻处罚。截止2019年2月3日,梁某尚欠莱商银行西苑支行本金1688364.9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因梁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与银行达成还款协议且取得银行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王莉莉博士│从辩护人视角看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辩护要点

随着河南等地村镇银行暴雷,全国金融系统开始系统整顿,进而多名金融系统高官落马。《刑法》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和第190条骗取贷款罪,成为2022年刑事司法的聚光点。两罪激增,各地均加大了追诉力度。作为辩护人,同时有幸在不同地区的案件中,分别承接了该两项罪名,就最近的办案经历,谈一谈对两罪的办案心得,本篇先侧重谈一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辩护要点。

第一,就违贷罪而言,在辩护时一定要有金融思维。

金融思维,又可称之为金融犯罪辩护思维。较之于传统犯罪和罪名辩护,金融犯罪辩护具有更高的复杂度。具体而言,金融为国家经济之血脉,每一种金融行为的展开,都有既相通又不相通的地方。银行作为持牌的金融机构,其赚钱的逻辑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从而赚取“息差”。金融合规的重要内容,就是规范可以向何种主体发放贷款,贷款模式(抵押贷还是信贷),利率,贷款周期等要素。作为金融辩护律师必须具有金融思维,在具有金融思维的前提下还必须懂业务,这种懂应当是力透纸背的理解,而不是泛泛的略懂,才能理解和判断在各金融环节所发生的金融业务行为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

第二,就违贷罪而言,在辩护时一定要有系统化的思维。

在具有金融思维、理解业务逻辑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确立系统化的辩护思维。依据《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各大银行依据上述部门规章所制定的《贷款管理规定/办法》,在一个完整的贷款流程之中,大概要涉及几十人,十几个部门。为不同的当事人辩护,首先要确立,你的当事人在整个系统中的地位和位置。这是辩护的“锚定点”。

在不同的位置上,当事人在一笔或多笔贷款中会起到不同的作用。以信贷员为例,一般2人为1组,1人为业务经理,1人为风控经理,2人共同负责信贷的基础工作。其前端有开户环节,其后端有放款环节;其上级有本部门领导,信委会(主任)、主管副行长、行长;本行流程审查流程结束后,还要有上一级行审批流程。可谓层层把关,步步防控,将金融合规性设计到了极致。

但是一旦出了问题,责任一般都压实在信贷员一级,即所谓的“直接责任人员”。这种理解是错误的。首先,信贷员处于贷款过程中的最底层,决策作用十分有限,且应当以“尽职免责”为底线。其次,依据体系化的思维,要看到,整个的信贷流程中存在着不同的责任划分和承担,由“风险评估机制”、“内部评级制度”、“贷审分离、分级审批原则”、“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等构成一个制度和机制的整体。实际上一个完整的贷款责任是掰开了,揉碎了,分摊到不同的部门和人员身上。这绝不是一个一人行为,二人行为,自始至终是一个整体行为。无论人员之间有无任何的共谋、授意、指示,这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行为。因此,一定要抓住“体系化”、“系统化”的辩护思维。

第三,就违贷罪而言,在辩护时一定要有大局思维。

一个罪名的辩护空间,一定更要结合特定历史时期的刑事司法背景和政策。2022年,违贷罪和骗贷罪一骑绝尘,风头无两,堪比2018年左右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2019年左右的套路贷(诈骗罪),2020年左右的帮信罪、2021年的高空抛物罪、袭警罪。银行作为金融持牌机构中的根基,其金融信用的崩塌将会扰乱甚至摧毁整个金融体系。自河南等村镇银行暴雷后,某某银行宣布破产,一些地方发生排队取款甚至挤兑,若干高管落马,导致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从全局看,违贷罪、骗贷罪的辩护,基本都是难上加难,这是客观现实情况。大局思维可以在谈案时,有效的降低当事人家属的一些不切实际的想法和预期,当然,做最坏的打算,但是更重要的是,要做更好的努力。

第四,就违贷罪而言,其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不能由过失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一直存在故意和过失之争。而讨论主观方面的意义和价值在于,依据我国刑法四要件理论,构成犯罪必须“四角齐全”,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均具备。无论彻底拆掉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均可能直接无罪。但是在故意和过失之间,并非泾渭分明,而是其实存在着一个特别模糊的领域。那么在本罪中,何为故意犯罪?故意要达到什么样一个程度?何为过失?过失又要达到什么样一个程度?有没有看似故意,实为过失的情况?有没有看似过失,实为故意的情况?判断故意和过失的标准又是什么?

笔者认为,贷款具有严格且标准的工作流程,金融规范在先,金融行为在后,将规范和行为对标,就可以对比出两者之间的差距。这种差距越小,越接近于“过失”;这种差距越大,越接近于“故意”。可以视为“过失”,也可以视为“故意”的行为,本着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的刑事司法原则,应当视为过失,进而不构成犯罪。

第五,就违贷罪而言,在辩护时一定要有疑罪从无的思维。

疑罪从无基本原则,对公检法,是一种宝贵思维;对律师,是一种宝藏思维。于公检法而言,防止错案,防止错误羁押。于律师而言,能够使当事人避免和解除羁押,获取自由,远离犯罪泥淖。如前所述,金融犯罪的辩护必须具有“金融”和“刑法”两方面的知识储备和思维。在“金融”方面证据比较瓷实的时候,可以侧重“刑事”方面的辩护;在“刑事”方面证据比较扎实的情况下,可以转向“金融”方面的辩护。和传统犯罪不同,“金融”和“刑事”在“金融犯罪”中,必须达到一种高度契合的关系,才能够证明构成犯罪。因此,和传统犯罪相比,金融犯罪的辩护存在“一镜双面”之美。

第六,就违贷罪而言,在程序辩护时一定要重视取保候审,避免被羁押甚至长期羁押。

如前所述,金融犯罪存在多重辩护视角,但是总体评估下来,对照刑法483个罪名整体,本罪的辩护空间仍是极小,对辩护律师而言,是一种极大的挑战。因此,案件越往后走,无罪和罪轻的辩护难度越大。辩护全流程又分为程序性辩护和实质性辩护,相对前期主要是程序性辩护为主,实质性辩护为辅;相对后期主要是实质性辩护为主,程序性辩护为辅。前期如果程序性辩护成功,如取保候审,将有效的降低后期的实质辩护压力,为滑向“有罪”、“重罪”刹车。

当然这种说法也不能一概而论,全国各地的情况不一,有的地方,因为要一味的降低羁押率,已经出现前期取保候审和后期重罪重刑倒挂。笔者对这种作法非常反对,这种作法不仅不合理,甚至不人道,这也非“少捕慎诉慎押”的真正旨意。在办理一起这样的案件时,我问检察官,我说前期你为什么要给他那么大的希望,中间过程使他误认为自己不会被起诉,到临近期限的最后一个月才告知当事人会起诉,且是一个重罪追诉,导致当事人希望破灭,措手不及。她说:“因为我要降低羁押率”。给予一个人巨大的希望,导致其做出错误的判断,再瞬间抽走这个希望,这无异于“心理肉刑”。在此对能够做到严卡期限的各位公检法工作人员,深表赞同。刑法如此严苛,拿走当事人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的过程、方式和手段,反而应当尽量宽容和包含体谅。

第七,就违贷罪而言,在庭审期间的辩护结果问题上,可以有彻底无罪、定罪免处、缓刑、实刑、罚金刑,几种刑罚适用选择。如不能争取无罪,不是要直接争取缓刑,在两者之间,还有一个定罪免处(定罪,但是免于刑事处罚)的选择(参见:(2019)辽03刑终112号刑事判决书)。

不同于其他犯罪,本罪尤其在没有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争取定罪免处,是一个新视角,且具有较大的可能性。从辩护策略上,在罪轻辩护的情况下,可以缓刑为基础,尽量向定罪免处靠拢;如一审判为缓刑,二审就有望改判定罪免处;如一审判为定罪免处,则二审有望改判无罪。此为量刑辩护的精细化。

第八,就违贷罪而言,在辩护时一定要具体研判是否造成了实际损失。

本罪属行为犯,并非为结果犯。但是是否造成结果,即经济损失,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严重程度的重要依据。大部分的案件的辩点是:有行为,但无损失,即企业及时的还本付息,并无逾期,或逾期后还本付息,以及事发后还本付息。

一组重要的问题是:有实际经济损失,是否就一定构成犯罪?同时,没有任何的经济损失,是否就一定不构成犯罪?在本罪中,答案是不确定。没有任何经济损失,也可能构成犯罪;有经济损失,不一定构成犯罪。因此,那种以“损失”作为“结果”,由“结果”推“行为”,由“行为”推“违法”的“有罪推定”办案思维可休已。此外,经济损失有时可能并不直观,非常间接,间接可推导出的损失,是否构成“实际损失”?不一定。证明难度较大,即便可以证明,那这种损失的如果不是以本息的形式呈现,而是以物权的形式、经营性损失的呈现,具体金额如何计算出来?这是办案的难点,但是律师的辩点。

第九,就违贷罪而言,在辩护时一定要注意与其他罪名的隔离。

违贷罪的对向犯罪是骗贷罪。但是与贿赂犯罪不同,行贿罪与受贿罪会同时发生,无行贿则无受贿。有违贷行为不一定有骗贷行为,有骗贷行为也不一定有违贷行为,两者有可能同时发生,也有可能不同时发生。于前者而言,骗贷方可能无骗贷的故意和行为,但是违贷罪仍有可能构成;于后者而言,骗贷方如果手段足够高明,申请贷款材料的形式外观足以以假乱真,则可能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同意审批及实际发放贷款。因此,此处谈到的罪名隔离并非是与骗贷罪的隔离,而是与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隔离。

故意犯罪需要主观动机。主观动机一是可能由于“关系人”。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主观动机二是可能由于商业贿赂。出现商业贿赂的情况,会导致违贷罪、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辩护时应当尽量将罪名隔离。

第十,违贷罪的辩护,还是始终要做到以人为本。

刑事辩护是高度定制化的法律服务。作为刑事律师,要充分的了解和理解你的当事人。他如何走过这半生(我的当事人的年纪普遍在30-60岁之间),他经历了什么,他如何求学,如何就业,他的家庭机构(如何甄选最佳取保候审保证人),他的身体状况(有哪些疾病,是否需要服药),他如何认识自身的行为,他能够为自己提供哪些有效的有证据支持的自我辩护,他的辩护目的和希望是什么(当然必须是合法、合规、合理的);同时还要像商业尽职调查一样去研究他所在的企业、公司、行业的基本情况。在本罪中,如果银行为上市公司,还要像IPO律师一样去穿透历年公布的年报、半年报、财报。最终目的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穷尽一切的程序性和实质性辩护要点,为当事人不遗余力的争取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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