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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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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调整!事关许昌住房公积金

近期,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持续保持在80%至85%区间运行。为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进一步加大对职工购房支持力度,依据相关规定,我市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按自2022年9月14日起,由0.9调整为1.0。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年9月13日,许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布了《许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进行了调整。为便于政策的理解、掌握、落实,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截至2022年8月底,通过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对贷款额度的动态调控,我市公积金个贷率逐步回落至82.86%,资金流动性紧张状况得到进一步缓解。为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作用,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及资金使用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不断加大对职工购房支持力度,切实减轻贷款职工购房负担,依据《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规范使用政策的通知》(许公积金委〔2017〕4号)和《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贷款额度流动性调节系数的通知》(许公积金〔2019〕6号),中心作出调整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的决定。

二、《通知》关键内容

(一)调整公积金贷款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自2022年9月14日起,我市公积金贷款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由0.9调整为1.0。流动性系数是根据公积金满足职工住房贷款需求能力的不同情况制定的贷款额度调节参数,该系数根据我市公积金个贷率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进而实现对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动态调控,既强化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又突出资金安全性,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

(二)加大对职工购房支持力度本次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适度提高了职工的可贷额度。假设根据职工家庭公积金缴存情况,本次流动性系数调整前,计算出该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为45万元(50×0.9=45);流动性系数调整后,计算该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50×1.0=50),通过流动性系数调整适度提高了可贷额度,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率,切实减轻职工购房负担。

(三)2022年9月14日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本次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的调整自2022年9月14日起施行。2022年9月14日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不受本次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影响,仍按原政策执行。本次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不改变我市现行的公积金使用政策。

编辑:郭静

责编:胡俊华

审核:张江岭赵红娟

监制:张向朝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服务指引

一、设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二、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提取。

三、申请条件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许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授权下辖的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房)

(二)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

(三)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自住房

(四)退休或工作调出我市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半年

(七)出境定居

(八)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九)在职期间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十一)因地震、水灾、火灾等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十二)政策法规、公积金管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办理材料

缴存职工符合提取条件和范围的,均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本人银行卡。

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的,另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符合提取条件的,另须提供身份关系材料。

其他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购买新建商品自住房

提供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我市或户籍地5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或收据)。

(二)购买二手自住房

提供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我市或户籍地5年内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税收缴款书(契税)。

(三)建造自住房

提供2年内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手续、不动产权属证书、支付费用凭证。

(四)翻建自住房

提供2年内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手续、不动产权证、支付费用凭证。

(五)大修自住房

提供2年内的危房鉴定报告、不动产权证、支付费用凭证。

(六)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

1、偿还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2、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含外市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提供所购房屋在我市或户籍地的借款合同、显示贷款余额的还款明细单等材料。

(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自住房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费凭证。

2、租住商品自住房的,提供缴存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八)退休

提供退休手续。

(九)工作调出我市

调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系统内发送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

(十)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报告及终止劳动关系材料。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半年

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十二)出境定居的

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十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缴存职工的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财产继承有异议的,另须提供继承(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2、委托单位经办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职工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

(十四)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本人办理的,提供判决书、终止劳动关系材料。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件、判决书、终止劳动关系材料、经公证的委托书或律师函或者羁押机关对委托书出具的证明材料。

(十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提供低保证。

(十六)因地震、水灾、火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材料并经公积金中心研究批准。

(十七)政策法规、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加装电梯个人分摊部分付款凭证、相关政府部门批复手续。

2、司法机关扣划:提供执法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符合(一)、(二)、(三)、(四)、(五)项的,缴存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30日内可按照配偶、父母、子女的顺序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非我市缴存职工购买自住房的,不得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自主缴存者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30日内可提取一次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符合(七)、(十六)项的,缴存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30日内可提取一次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符合(十七)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缴存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30日内可按照配偶、子女的顺序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五、办理方式

1、临柜办理:向公积金管理部提交办理材料。

2、网上办理:偿还我市公积金住房贷款本息、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半年的可登录市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自助办理。

六、办理流程

1、临柜办理:职工申请→管理部受理→管理部复核→提取支付。

2、网上办理:注册并登录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或手机APP、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生活号)→选择并填写相关内容,提交业务→获取并填写验证码→提取支付。

七、办理时限

1、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当即确认的,即时办理。

2、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机构、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网址

市直管理部

地址:许昌市竹林路与南海街交汇处向南100米创业服务中心C座公共资源大厦7层

电话:0374-2676161

魏都区管理部

地址:许昌市八一西路188号(茂源金色家园小区南门西50米)

电话:0374-2667558

建安区管理部

地址:许昌市许由西路780号(瑞东花园南门西邻)

电话:0374-5161359

禹州市管理部

地址:禹州市行政服务大厅三楼东120-124窗口

电话:0374-2079755/2079855

长葛市管理部

地址:长葛市钟繇大道中段(东转盘北300米路东)

电话:0374-6189733

鄢陵县管理部

地址:鄢陵县人民路2079号(花样年华)

电话:0374-7185998

襄城县管理部

地址:襄城县烟城东路92号(县土地局对面)

电话:0374-3585571

服务热线:0374—12329

官方网站:高标签]

买房必看!许昌住房公积金迎来新一轮调整!不知道真的亏大了

一直以来

公积金买房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对于通过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人们来说,

最新的公积金贷款出台了哪些新政呢?

新政会带来哪些影响呢?

进入2018年后,公积金迎来了新的一轮调整,而在这些调整之中,与我们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如果今年你想买房却不知道这些,就真的亏了。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2018年度(即: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网络图片)

一、时间安排和调整范围

2018年7月1日—8月31日,对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展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二、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范围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合计组成。

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确定。

(网络图片)

三、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

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许昌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3268元(月平均4439元),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指导意见,确定我市缴存单位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3317元;下限为2017年度我市人社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区、长葛市1720元,禹州市、鄢陵县、襄城县1570元。

根据《许昌市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我市自主缴存者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3317元,下限为2663元。

四、有关要求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如实核定职工工资总额,在规定的上限、下限范围内确定缴存基数,按时完成调整工作。在调整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中心。

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0374-12329。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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