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为购房客户银行 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公告
槐法案例丨开发商为买受人担保代偿银行按揭贷款后,能否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银行贷款担保人有哪些风险?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为购房客户银行 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公告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证券代码:000656公告编号:2022-003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担保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金科科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科健”)与重庆金科德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元实业”)分别负责重庆两江健康科技城项目及重庆江津智慧科技城项目的开发建设。根据银行贷款政策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惯例,为加快两江健康科技城项目、江津智慧科技城项目园区厂房和商用房的销售及为购房客户提供便利,公司控股子公司金科科健、德元实业为购买相关房屋的购房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金科科健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德元实业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担保责任期间从银行向购房人发放贷款之日起至购房者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交银行收持之日止。
上述事项已经2021年12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被担保人为购买重庆两江健康科技城项目、重庆江津智慧科技城项目园区厂房和商用房的购房贷款客户。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客户所购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并将他项权证交银行收持之日止;
3、担保金额:金科科健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德元实业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4、其他具体内容以与相关银行签订的协议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为购买所开发的项目园区用房和商用房申请购房贷款的客户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有助于加快所开发项目的产品销售和资金回笼速度,降低后期政策或市场等不确定性因素带来的风险。上述保证是按照贷款银行相关规定办理,符合房地产行业商业惯例。本次提供担保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1年11月末,本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54.35亿元,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77.97亿元,合计担保余额为732.32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8.34%,占总资产的19.21%。随着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对贷款的偿付,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责任将自动解除。目前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经营正常,资金充裕,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贷款而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证券代码:000656公告编号:2022-001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以专人递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1年12月3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达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董事会会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部分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为了提高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征信,满足金融机构风控要求,履行股东义务,支持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则上根据合资合作协议的约定,按公司持股比例对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如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公司控股子公司超过公司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为进一步防范担保风险,在提供担保后将要求其他股东或者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拟为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的预计新增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45.5371亿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二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详细内容参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if..)的《关于对部分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为购房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根据金融机构贷款政策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惯例,为加快两江健康科技城项目、江津智慧科技城项目园区厂房和商用房的销售及为购房客户提供便利,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金科科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科健”)、重庆金科德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元实业”)为购买相关房屋的购房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金科科健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德元实业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本议案详细内容参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if..)的《关于对控股子公司为购房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2年1月19日(周三)16点0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1月13日(周四)。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证券代码:000656公告编号:2022-004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021年12月31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四)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1月19日(周三)16:00,会期半天。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9日9:15-15:00。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表决方式: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进行表决。
2、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六)股权登记日:2022年1月13日
(七)出席对象:1、凡于股权登记日(2022年1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律师;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重庆市两江新区龙韵路1号1幢金科中心27楼)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议案名称
1、审议《关于对部分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2、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为购房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上述议案均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
(二)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于2022年1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披露。
三、议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编码示例表
四、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和深圳证券账户卡,受托代理人出席还需持受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深圳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资格和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3、登记地点:重庆市两江新区龙韵路1号1幢金科中心22楼,邮编:401121
4、会议联系电话(传真):(023)63023656
联系人:石诚、袁衎
5、会议费用:参加会议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本通知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656;投票简称:金科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1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1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样本)
兹委托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代表本人(单位)出席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单位)已充分了解本次会议有关审议事项及全部内容,表决意见如下:
委托人签名(委托单位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委托单位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单位)股东账号:
委托人(单位)持股数:
委托书签发日期:
委托书有效期: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证券代码:000656公告编号:2022-002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部分参股房地产项目
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公告
1、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50%,以及对合并报表外参股公司审批的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30%,提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2、本次审议通过的控股子公司对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担保额度为预计担保额度,将根据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融资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实施。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与其他股东根据合资合作协议的约定,按公司持股比例对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担保。如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公司控股子公司超过公司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为进一步防范担保风险,在提供担保后将要求其他股东或者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反担保。截止目前,本次预计的担保事项尚未发生,担保协议亦未签署。担保事项实际发生后,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了提高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征信,满足金融机构风控要求,履行股东义务,支持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原则上根据合资合作协议的约定,按公司持股比例对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融资等事项提供担保。如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公司控股子公司超过公司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为进一步防范担保风险,在提供担保后将要求其他股东或者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反担保。
具体担保事项如下:
1、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拟为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的预计新增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455,371万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二个月内有效。具体详见预计新增担保额度情况表。
2、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额度的前提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批因融资等事项而对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担保及调剂、签署所需各项法律文件的具体事宜。
3、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在担保对象间进行调剂:
(1)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公司;
(2)获调剂方的单笔担保额度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4)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5)公司按出资比例对获调剂方提供担保、获调剂方或者其他主体采取了反担保等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预计新增担保额度情况表
单位:万元
1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被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
注:上表拟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重庆金科,具体担保方式及担保公司以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金融机构的要求为准。
二、担保对象基本信息
1、大连弘坤实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4月13日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镇正阳街9号
法定代表人:韩邦有
注册资本:5,000万元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持有其49%的股权,富森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51%的股权。公司与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股权结构:
截至2020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为399,957.97万元,负债总额为374,545.01万元,净资产为25,412.96万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56,537.39万元,利润总额21,519.09万元,净利润16,157.19万元。
截至2021年9月末,该公司资产总额为480,689.83万元,负债总额为458,322.75万元,净资产为22,367.08万元,2021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4,564.49万元,利润总额11,947.31万元,净利润10,825.79万元。
该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2、大连金恒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7月29日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保税区自贸大厦815室
法定代表人:戴效军
注册资本:57,800万元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持有其50.7399%的权益,LUCKCATCHINVESTMNTSLIMITED持有其48%的权益。富森投资公司间接持有其0.2601%的权益,大连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1%的权益。公司与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股权结构:
该公司系2021年7月新成立公司,无最近一年财务数据。
截至2021年9月末,该公司资产总额为22,789.90万元,负债总额为22,806.59万元,净资产为-16.69万元,2021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16.69万元,净利润-16.69万元。
该公司尚未办理房地产项目交房结算。
该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3、公司名称:大连金科九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6月30日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19-59号1层
法定代表人:韩邦有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持有其49%的权益;富森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51%的权益。公司与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股权结构:
截至2020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为34,015.18万元,负债总额为135.05万元,净资产为33,880.13万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13.86万元,净利润-13.86万元。
截至2021年9月末,该公司资产总额为129,128.06万元,负债总额为60,601.26万元,净资产为68,526.80万元,2021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0.45万元,利润总额-875.34万元,净利润-664.06万元。
4、公司名称:重庆宇晟置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11月17日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19号
法定代表人:汤贤兰
注册资本:2,000万元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
与本公司关系: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公司将持有其50%的权益,北京孺子牛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将持有其50%的权益。公司与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股权结构:
截至2020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为267,994.57万元,负债总额为294,289.07万元,净资产为-26,294.50万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14,612.27万元,净利润-12,752.75万元。
截至2021年9月末,该公司资产总额为327,113万元,负债总额为355,005.74万元,净资产为-27,892.74万元,2021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1,083.73万元,净利润-2,333.99万元。
5、公司名称: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9日
注册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11号3幢302号
法定代表人:汤贤兰
注册资本:2,500万元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
与本公司关系: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公司将持有其50%的权益,北京孺子牛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将持有其50%的权益。公司与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股权结构:
截至2020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为317,023.99万元,负债总额为218,229.38万元,净资产为98,794.61万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18,194.02万元,利润总额-974.74万元,净利润-1,028.00万元。
截至2021年9月末,该公司资产总额为289,606.19万元,负债总额为218,074.57万元,净资产为71,531.62万元,2021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21.07万元,利润总额-29,672.04万元,净利润-28,666.15万元。
该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6、公司名称:北京金科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年8月18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北街84号27幢115室
法定代表人:黄孜宏
注册资本:150,000万元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北京碧桂园阳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49%的股权。公司与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股权结构:
截至2020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为595,909.53万元,负债总额为424,839.93万元,净资产为171,069.60万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20,267.59万元,利润总额92.91万元,净利润59.01万元。
截至2021年9月末,该公司资产总额为570,323.03万元,负债总额为399,770.47万元,净资产为170,552.56万元,2021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4,027.62万元,利润总额-685.73万元,净利润-517.04万元。
7、公司名称:宁波市旭拓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8月5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菖蒲路150号(2-1-114)
法定代表人:刘晓亮
注册资本:5,000万元
主营业务:公共事业管理服务;房地产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住房租赁;房地产开发经营等。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持有其23%股权,宁波海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宁波海曙和益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持有28%股权。公司与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股权结构:
截至2020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为271,202.08万元,负债总额为108,788.82万元,净资产为162,413.26万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2.27万元,净利润-2.27万元。
截至2021年9月末,该子公司资产总额为435,352.84万元,负债总额为273,034.94万元,净资产为162,317.90万元,2021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0万元,净利润0万元。
该公司房地产项目尚未办理交房结算。
该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对象的担保事项尚未发生,担保协议亦未签署。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经认真审议并审慎判断,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因融资等需要为上述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担保是满足金融机构风控要求、支持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经营发展,有利于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开发建设,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公司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与其他股东按公司持股比例对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担保。如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公司控股子公司超过公司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为进一步防范担保风险,在提供担保后将要求其他股东或者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针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公司将安排专人参与经营管理,严控财务风险,并且上述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开发的项目前景良好,资产优良,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不存在不能按期偿还金融机构借款的风险,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提供担保所融得的资金全部用于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生产经营,风险可控,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
槐法案例丨开发商为买受人担保代偿银行按揭贷款后,能否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案说“典”
办理房贷已经成为当前商品房买卖的主要买房方式之一。买房人办理房贷,多以开发商作为担保人。但“买房一时爽,还贷火葬场”,断供成了当前房屋买卖市场的一个热词。那么,在断供发生时,开发商为买受人担保代偿银行按揭贷款后,能否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让我们通过槐荫法院刘莹莹法官审理的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来一探究竟。
案情回顾
2015年5月,袁某(买受人)与豪天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袁某购买豪天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总价款80万元。付款方式约定为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支付首付款25万元,剩余房款55万元,办理银行按揭。合同附件补充协议,约定了买受人未能向贷款银行履行其应尽义务时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袁某依约向豪天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5万元。后豪天公司、袁某及某银行三方签订《一手房按揭贷款借款、抵押及开发商保证合同》,约定袁某向银行贷款55万元,用于支付剩余购房款,并由豪天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相应贷款。2018年4月,豪天公司向袁某交付了案涉房屋。
贷款后,袁某初期支付贷款本金28万元后,便停止偿还贷款。某银行于2020年3月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某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袁某偿还银行欠款本息及律师费等共计58.5万元,豪天公司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6月,某区法院立案执行,从豪天公司银行账户划扣59万元,该案执行完毕。
豪天公司据此向槐荫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解除豪天公司与袁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袁某协助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撤销网签等手续及住房维修基金更名手续,袁某支付房贷代偿款项59万元及代偿款项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将案涉商品房恢复原状返还豪天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查明,案涉房屋已被袁某转卖并实际交付案外人李某,且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合同有效,并限期办理不动产登记。
槐荫法院认为,双方商品房预售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袁某依约通过首付款加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了购房款,豪天公司亦向袁某交付了房屋,双方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基本履行完毕,且袁某已将案涉房屋转让给案外人,其与案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合同有效。同时,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合同中未对豪天公司因袁某原因承担保证责任后即享有合同解除权予以约定。补充协议关于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的内容,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袁某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注意权利的条款,该约定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因此,豪天公司要求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该主张及要求袁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袁某逾期偿还贷款,违反了《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导致豪天公司向某银行承担了阶段性担保责任。豪天公司要求袁某偿还上述全部代偿款项以及代偿后给其造成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应予以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判决:袁某支付豪天公司代偿款项59万元及代偿款项利息,驳回豪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豪天公司提出上诉后,济南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的合同约定解除权,是基于诚信原则,对遵守合同约定的一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本案中,在合同目的已经基本实现,案涉房屋再次流转案外人并经法院民事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限期办理不动产登记且已实际居住使用的情况下,豪天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将已经基本履行完毕的合同关系重置,既不符合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也与尽量使合同有效履行的立法目的相背离,且与生效判决相冲突。因此,法院未予支持豪天公司相关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来源:槐荫法院
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银行贷款担保人有哪些风险?
在实际生活种,银行贷款需要一定的手续和条件,同时,还需要有担保人。银行贷款担保人同时还需要符合条件。那么,作为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银行贷款担保人有哪些风险呢?小编为大家解答疑惑,希望有所标准。
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银行要求办理,各银行要求不一样。但作为担保人基本条件是担保人需要有提供担保的能力(财产、信用)。
(1)贷款对象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对首付款的要求,银行间有些许差异。
(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6)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贷款担保人有哪些风险(一)永久担保人的风险
如借款人不还款,担保人是要负上还款责任的。在应承作为担保人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原因是当你签名作钱债担保,即是对贷款机构作出个人负责清还欠债的承担。即使担保人和欠债人的关系有变更,例如丈夫担保妻子做房屋贷款,最终两人离婚,担保书也不会受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它仍然的有效的。换句话说,当担保人一旦签名作担保后,便是永久作担保人,除非借款人获贷款机构批准取消担保人资格。
(二)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风险
在正常情况下,借款人自己还款,担保人不用操心,但借款人所借的贷款额及月供款,一般也会显示在担保人的信用纪录内。担保人自己需要申请任何贷款时,他所担保的债项会被视作是他自己的债项,通常贷款机构会其计算在欠债内,因而有可能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
(三)担保人自愿对负债进行担保,承担责任的风险
应承作为担保人时,贷款机构多会要求担保人到律师楼或公证人处签一份独立法律咨询文件,简称ILA。签署这份文件时,担保人不能在借款人的同一个律师楼签名,必须要另外找一位律师签署作证,证明已经将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清楚解释给担保人知道,而担保人也明白要对负债作个人承担,并且是自愿作为担保人,并没有受到任何压力。
更多精彩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