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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贷款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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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车贷逾期导致房贷延迟发放,中介该背锅吗?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邱吉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转自: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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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贷款延迟发放导致延迟交房,

购房人为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谁买单?

购房人是否可以以此为由,

拒付中介费用?

中介在配合办理贷款过程中,

到底要尽到怎样的义务?

今天,我们来看看这起因买房人征信审核不过关,贷款延迟发放而导致的拒付中介费案件。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小崔购买了一处二手房,总价140万元。按与售房者、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小崔应于9月底前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共计60万元,余款80万元由中介公司协助其办理商业贷款予以支付。此外,还约定小崔需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2.5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中介公司为小崔联系了第一家贷款银行,但银行于2019年11月份答复拒绝签约发放贷款。

于是,中介公司又为小崔联系了第二家贷款银行。在贷款过程中,为促成交易,中介公司还向售房者垫付了部分房款。

在此过程中,小崔出现了车贷逾期的情况,申请征信异议未果后,第二家银行仍旧拒绝签约发放贷款。

中介公司再次联系了第三家贷款银行,经过一系列补正措施后,2020年12月,银行终于发放了贷款。

因贷款一直未到位,售房者顺延至2020年11月份才向小崔交付房屋。此时,距离合同签订已经过去一年左右。

小崔认为,是因为贷款延期发放,才导致自己迟延一年收到房屋,自己为此产生了租房损失,中介公司对此负有责任,所以拒付中介费。无奈之下,中介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崔支付中介费2.5万元。

法院裁判

买房人为买房而申请借款,银行审查借款人的各项资信条件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如银行认为借款人的资信条件不符而不同意签约发放贷款,相应的后果以及后续风险应由买房人自行承担。

该法律关系框架中涵盖的双方主体是借款人和贷款银行,与提供房屋交易媒介服务的中介公司无关。如认为中介公司与此有关,应以买房人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考量中介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确定其是否应向买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房人在买房过程中能否获得购房贷款,主要取决于贷款银行的审核决定。作为中介公司,能够根据买房人提交的资料下一些常规判断,但不能苛求这种判断在每一次交易中都保证准确。

本案中,小崔先后被两家银行拒绝签约放贷,直到第三家银行才同意签约放贷,整个申请并最终获得银行贷款的周期超过一年,导致其取得房屋的时间也顺延了一年左右。

这期间确实存在房屋租金损失,但从小崔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来看,中介公司对小崔取得贷款所负的系协助义务。在此约定下,中介公司主要承担联系贷款银行,向小崔收取所需材料再向银行提交、将银行的反馈信息通知小崔等协助义务。

小崔因自身原因先后被两家银行拒绝签约发放贷款,导致最终获得贷款迟于预期,该情况的出现不能认定为中介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相应后果应由小崔自行承担。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小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用2.5万元。

法官后语

二手房交易由于交易金额大,一般情况下无法在熟人圈子中直接找到交易对象或通过传统的熟人之间牵线搭桥来找到交易对象,加上交易过程中涉及与监管或登记机构的资料准备、提交等环节,交易双方对此也比较陌生,所以大量的二手房交易往往通过中介机构促成。

中介机构在这种交易过程中除了向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机会信息外,协助购房者办理购房贷款事宜已逐渐成为业界惯例。从现实情况来看,买房人往往很少参与和贷款银行之间的相关磋商,一些提交资料的事务性工作都是由中介公司代劳,所以一旦贷款不能发放或发放迟缓超过预期,买房人通常会认为中介公司构成违约,进而要求中介公司免收中介费,甚至要求中介公司赔偿损失。

但房屋交易中,银行发放贷款的关键还是在于审核买房人是否符合贷款资质,在此,也提醒各买房人,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珍惜自己的信用,按时履约,不要发生违约行为,以免影响自己的征信记录。

车贷还不上了怎么办

早上醒来我打开微信,看到了昨天晚上接近零点挂靠公司发来的最后通牒。

2020年疫情对于货运行业似乎影响不大,相对疫情来说国三的淘汰对于我们卡车人来说影响才是要命的,国三货车到处限行,尾气检测不合格罚款。

我家的车子就是国三,2014年8月份买车到2021年6月份还不到七年的车就要换掉。当时买车全款四十万上路,现在是一个牵引车头就要36.8万,当然马力大驾驶室也比之前的车子舒服很多,还有主要是国五多了一套尾气处理系统。还有一些可有可无的配置。

在2019年十月份我老公就要换,只因为这件事我一千个不同意,一直拖到了2020年的六月份。当时我还是坚持不想换,这时候汽贸把国五的价格直接降了两万,以前是38.8现在降到了36.8,有挂靠公司可以没有手续费,零利息,首付8万就可以提车。

这个时候我老公就根本不听劝的要买,从看车到办完手续三天就完事了,把车开走。贷款24个月,每个月还款12000.刚开始的三四个月活还可以,还能按时还上车贷,第五个月的时候出现了问题,现在因为疫情运价不高全都是走高速,油涨价费用增加,今年二月份又赶上春节放假,几乎拖欠了三个月的车贷。

昨晚上收到挂靠公司老总的短信,告诉我这个月15号之前还款三月份和这个四月份的车贷,不然就要办理延期,利息是1000多车车不一样。

我就想知道这一个月的车贷利息要1000块钱,这是怎么算出来的。车贷,房贷到处都是坑,你就是愿意往里跳,那些什么汽贸,挂靠公司都是等着你还不上了,坐收渔翁之利。

疫情对于我们这些有车贷有房贷的人是要命的,我们这有80%多的货车都是贷款车,现在大部分在这家挂靠公司名下。已经有好多车开始办理了延期手续。想想现在还车贷本来就难又给加了利息,都是雪上加霜。这就是他们的本质,吸血,压榨。当时说得可好听,没有利息,低首付,无需手续费。你进了这个套到时候就不是你能说的算。

好多的外界因素影响是你无法控制的。有些人为了能少拿首付款甚至做了36个月的车贷。这三年就是车保险就要交近九万块钱。这些保险是必须在挂靠公司交的。

我家的第一个车都是全款买的,没有这些说道可省心。现在可是体会到了车贷套路深。不论怎样都要想办法把车贷还上。

我终于明白了什么叫:玩的就是西海岸,不懂就让你的膝盖烂。毕竟路是自己选的跪着也要走下去。在坚持14个月就上了西海岸了

车主因贷款逾期被售车公司强行拖走车辆 锦州中院:售车公司非车辆物权人,无权占有该车辆,应予返还

本报讯(见习记者李娜)因贷款逾期未付,居民陈某贷款购买的车辆被售车公司用拖车强行拖走,孰是孰非?近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居民陈某与四川某汽车贸易公司、四川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的购车贷款逾期不合理催收案件,判决被告汽车贸易公司返还该汽车并按照每日20元标准向陈某进行交通费损失赔偿。

2020年8月20日,被告四川某汽车贸易公司与某银行成都市分行签订了汽车电商平台合作协议,用于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购买其合法销售的汽车。2020年10月29日,陈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与汽车消费贷款及抵押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陈某将24.93万元支付给经销商汽车贸易公司。陈某贷款购买自用汽车,贷款期限36期,每月还款。同时,将该车辆抵押给了汽车贸易公司。

2021年,汽车贸易公司与四川某企业咨询管理公司受托签订了委托催收协议,由企业咨询管理公司替代汽车贸易公司进行贷款催收。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所欠分期款、服务费、延期还款手续费及违约金在内的各类费用等进行催收等事宜达成了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受委托,按照提供的债务人名单以合法形式向债务人进行欠款催收。

汽车贸易公司为陈某向某银行代偿了13893.64元贷款,之后,根据催收委托协议要求企业咨询管理公司对陈某进行催收。汽车贸易公司在车主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拖车强行拖走了停放在在锦州南站停车场的汽车,一直未还给陈某。无奈之下,陈某报案,在公安部门的见证下,陈某应汽车贸易公司要求向企业咨询管理公司转账13893.64元代偿款。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本案原告陈某系汽车的物权人,现被告汽车贸易公司无权占有该车辆,原告有依法诉求返还原物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轿车的诉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侵权期间交通费及车辆租赁费用20293.5元的诉求,该部分诉求系因被告无权占有他人动产物而发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损失,属于间接财产损失,应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酌定按每日20元标准计算损失为宜。

汽车贸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锦州中院二审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官提醒■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审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每日2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主张一审判决每日20元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损失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应支付,虽然被上诉人未能按约偿还汽车贷款,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向某银行代偿了13893.64元贷款,但上诉人应采取合法的方式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而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拖车拖走被上诉人的汽车,该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给被上诉人造成了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损失,一审判决酌定每日20元符合实际情况,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为不合理,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涉及到被告汽车贸易公司的催收行为,即在原告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用拖车将陈某的汽车拖走是否属于民事自助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赋予受害人实施自助行为的权利,但是受害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且应立即请求有关机关处理,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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