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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123逾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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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贷款5000万 中国电建与隆基股份两家子公司对簿公堂

截至9月19日收盘,诉讼双方股价并未受到过多影响,隆基股份微降0.15%,报收27.17元,中国电建微降0.21%,报收4.82元。作为我国唯一提供水利电力工程及基础设施规划、勘测设计、咨询监理、建设管理、投资运营为一体的综合性建设集团,以及2019《财富》世界500强中位列161位的大型央企,中央电建的子公司因拖欠5000万元贷款坐上了被告席。

9月18日晚间,隆基股份公告称,截至起诉日,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水电四局”,中国电建子公司)仍欠原告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隆基乐叶”,隆基股份子公司)合同项下货款5358.4万元,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仍拒绝支付。9月17日,原告已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当日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

对于诉讼事项,截至发稿前,中国电建方面并未作出回应。

截至9月19日收盘,诉讼双方股价并未受到过多影响,隆基股份微降0.15%,报收27.17元,中国电建微降0.21%,报收4.82元。

拖欠货款超5000万

公告信息显示,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10日签订了《组件设备购销合同》,并分别于2018年9月4日、2018年10月9日、2019年2月1日签订了《组件设备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税率变更协议)》、《组件设备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价格变更协议)》、《组件设备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组件数量变更协议)》。

隆基股份称,根据以上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太阳能光伏组件,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货款。原告已经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截至起诉日,被告仍欠原告合同项下货款5358.4万元,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仍拒绝支付。被告严重拖欠货款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组件设备购销合同》的约定,构成严重违约行为,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隆基乐叶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5358.4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3万元。隆基股份同时表示,截至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确定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金额。

事实上,作为交易双方,因为买卖合同纠纷而卷入法律诉讼的案件时有发生。

《国际金融报》记者查询天眼查发现,虽然隆基股份鲜有和客户发生冲突的案例,但其子公司隆基乐叶因为买卖合同纠纷等问题常常出现在原告席上,其被告不乏广西建工等国企。而作为本案被告的水电四局所涉及的法律诉讼更是多达394起,其案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电建暂未回应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电建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的国有独资公司,由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14个省(区、市)电网企业所属的13家勘测设计企业、26家电力施工企业、19家装备制造企业改革重组而成,主要从事境内外水利电力工程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与规划、房地产开发等行业。

据了解,隆基股份是全球最大的太阳能单晶硅棒和硅片制造商,目前市值已突破千亿元。近年来,中国电建确与光伏项目偶有交集,也因此产生了与隆基股份建立供货交易关系的机会。

就在不久之前,由中国电建承建的越南油汀光伏项目竣工典礼刚刚举办,标志着东南亚地区最大光伏电站正式投产发电。据了解,该项目总装机500MW,是东南亚地区最大的光伏项目,也是全球最大的半浸没区光伏项目。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电建半年报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中国水电四局的净资产为70.7亿元,总资产为257.7亿元,净利润达到了1.79亿元。尽管它并非是对中国电建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的子公司,但其盈利能力在中国电建众多控股参股公司中也属中上水平。

据公司官网介绍,中国水电四局发轫于亚洲第一座百万千瓦级的刘家峡水电站,承建或参建龙羊峡水电站、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等200余座大中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近3500万千瓦,占中国水电总装机的十分之一。

无论是从其承建或参建项目的体量和知名度,还是从公司本身的业绩来看,中国水电四局都颇具实力。这也是令人疑惑之处:实力央企的子公司为何会如隆基股份所述,拖欠其子公司货款?对此,《国际金融报》记者将继续关注后续进展。

(国际金融报记者张志峰)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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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股份子公司公告被拖欠货款愈5000万 向法院提起诉讼

每经记者:胥帅每经编辑:梁枭

A股中的两只重量级蓝筹股起了冲突:隆基股份(601012,SH)子公司状告中国电建(601669,SH)子公司,理由是对方拖欠货款。

今日(9月18日)晚间,隆基股份公告称,截至起诉日,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水电四局)仍欠原告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乐叶)合同项下货款5358.4万元,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仍拒绝支付。但对于诉讼事项,中国电建方面并未同时发布相关公告。

原告称被告拖欠货款超5000万元

隆基股份子公司隆基乐叶要和中国电建子公司中国水电四局打官司。《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这两家上市公司可都是“大块头”:中国电建是“中国企业500强”,2018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近3000亿元,公司市值也超过700亿元;隆基股份更是A股市场中的大牛股,目前市值已突破千亿元。

今日(9月18日)晚间,隆基股份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因中国水电四局存在拖欠其货款的违约行为,于9月17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当日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

公告信息显示,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10日签订了《组件设备购销合同》,并分别于2018年9月4日、2018年10月9日、2019年2月1日签订了《组件设备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税率变更协议)》、《组件设备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价格变更协议)》、《组件设备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组件数量变更协议)》。

隆基股份称,根据以上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太阳能光伏组件,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货款。原告已经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截至起诉日被告仍欠原告合同项下货款5358.4万元,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仍拒绝支付。被告严重拖欠货款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组件设备购销合同》的约定,构成严重违约行为,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隆基乐叶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5358.4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3万元。隆基股份同时表示,截至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确定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金额。

记者注意到,隆基股份自身涉及的诉讼并不多,鲜有和供货商发生冲突的案例。在去年年报和今年半年报中,隆基股份均表示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后者暂未公开回应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中国水电四局是中国电建的子公司,企业地址位于青海省西宁市,中国电建持有其85.55%的股权。

中国电建半年报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中国水电四局的净资产为70.7亿元,总资产为257.7亿元,净利润达到了1.79亿元。尽管它并非是对中国电建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的子公司,但其盈利能力在中国电建众多控股参股公司中也属中上水平。

据公司官网介绍,中国水电四局发轫于亚洲第一座百万千瓦级的刘家峡水电站,承建或参建龙羊峡水电站、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等200余座大中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近3500万千瓦,占中国水电总装机的十分之一。

无论就其承建或参建项目的体量和知名度,还是就公司本身的业绩来说,中国水电四局都可谓颇具实力。这也是令人疑惑之处:实力央企的子公司为何会如隆基股份所述,拖欠其子公司货款?记者注意到,中国电建方面并未同时公告相关事项。

每日经济新闻

办不下贷款 首付款不退?

本报讯记者辛亚洁报道在贷款买房时,有些人会遇到交了首付但是贷款却申请不下来的情况,为了避免纠纷,一些房地产公司会在交易前与购房者就此情形作出相应的约定,作为纠纷处理的依据。但有一些情形的发生是买卖双方都无法预见的,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购房纠纷案件审理结果。

2018年5月,蒋先生与某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购买该地产公司一套总价为123万余元的房子,蒋先生支付了首付款25万余元。双方约定,剩余款项由蒋先生向银行申请贷款后支付。但此后,蒋先生的贷款没有申请下来,尾款没能及时支付,地产公司于是将蒋先生起诉至官渡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蒋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蒋先生协助办理撤销登记备案手续。地产公司要求蒋先生支付总房价20%的违约金246765元,其依据便是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一条款,“如因银行或政府原因未能通过贷款审批的,购房者应于地产公司或者银行通知其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日内向地产公司补足全额房款,如购房者未能补足,地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地产公司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购房者之日起解除,购房者应于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内无条件配合地产公司办理解除备案手续,购房者应按购房款总额的20%向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

一审庭审时,蒋先生表示,没有及时支付尾款是因为申请贷款时昆明市出台了房屋限购政策,导致贷款没通过审批,他愿意配合地产公司办理解除备案手续,但地产公司应该返还自己支付的首付款。

官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蒋先生交付首付款以后昆明市出台限购政策,因其为非云南省户籍,且在昆明市主城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园区内已购买新建商品房住房,因此银行未向其发放贷款,本案系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地产公司应将蒋先生的首付款返还。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没有签订时间,地产公司据此要求蒋先生支付违约金、逾期解除备案手续违约金,不予支持。

一审结束后,地产公司认为,本案并非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对由政府行为引起的纠纷设定了免责条款,地产公司不应返还蒋先生的购房首付款,于是向昆明中院提出上诉。

昆明中院二审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在前,而昆明市出台限制性贷款的政策颁布在后,这是双方都不能预见、避免或者克服的,故本案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况。补充协议中“如因银行或政府原因未能通过贷款审批的……购房者应按购房款总额的20%向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昆明中院认为,此条中所指“政府原因”应当属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颁布的政府政策,不应包括签订合同之后政府新颁布的相关政策。综上,昆明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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