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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中介垫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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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靠“垫资过桥”赚取高额利息,结果却背上200多万元债务

37岁的于某没想到,她只是借钱给老乡“过桥”,赚取高额利息,结果却背上了200多万元的巨额债务。原本涉嫌诈骗的老乡,在被羁押两年半后却被无罪释放,一起投资的闺蜜也将她告上法院。

借钱给老乡“过桥”赚利息却被“套走”100多万元

于某原是南宁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客服,陈某是她的同事,也是闺蜜。老乡李某强也曾在这家公司干过,2014年,李某强注册了一家名为广西富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从事房产中介服务。

于某告诉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买卖二手房,很多房产需要资金解押,中介公司都会找人借钱来“过桥”。2015年初,于某开始和李某强合作,她借钱给李某强“过桥”,李某强支付3.5%~4%的月息。刚开始,双方合作很愉快。因为自己和李某强相熟,陈某也通过她借钱给李某强。

●2017年4月,李某强以其亲戚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的两套房产需要垫资解押为由,先后向于某、陈某借款共计83.9万余元。李某强还提供了自己名下的几张银行卡给陈某,称是买家的银行贷款放款卡,用于还款。

●同年9月,李某强称自己堂弟名下有套房产需垫资解押,解押后可过户给于某抵债,于某便转了24万元给李某强。当月底,李某强又以一套房需垫资解押为由,向于某借款19.2万元。

●其间,李某强转给陈某利息1.3万余元,转给于某利息11.43万元。

李某强在微信上与于某沟通,给她放款银行卡。

久等未收到还款,2018年初,陈某发现她手中放款的银行卡中并无进账,而银行却早已放款给买家。此时,李某强承认已将银行放款挪作他用。

老乡涉嫌诈骗被捕两年后又被无罪释放

“房产中介利润那么高,谁都没想到他会骗人。”于某说,事后她和陈某多次找李某强交涉未果,遂选择报警。

●2018年5月,李某强因涉嫌诈骗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

●2018年11月,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2017年4月至9月间,李某强骗取于某和陈某信任,诈骗两名被害人102万余元。

●2020年12月25日,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却对李某强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是该案起诉后于2019年开庭时,辩方提交的新证据显示,李某强自2016年至2017年间,与陈某、于某存在多笔200余万元借款纠纷并诉到法院。除起诉书认定的还款数额外,还有其他案发期间的还款。

青秀区法院审理认为,新证据证明李某强长期和被害人存在高息借款往来,且李某强当庭辩解与被害人签借条给付高息,“难以排除被害人系为获取高息而出借钱款而非被骗的可能性”,难以认定李某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等。

在被羁押两年半后,李某强被无罪释放。

陈某与于某微信沟通,分析被李某强欺骗。

仅当“中介”吃利息差因此背上100多万债务

于某说,100多万元被李某强“套”走后,2018年1月16日,陈某、于某、李某强3人曾进行结算,确认尚欠陈某借款本金110万元。陈某拿出《借条》,采用倒签的方式,让于某和李某强在借款人位置上签名。

随后,陈某持《借条》,将于某夫妇、李某强及其前妻凌某一起告上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要求还钱。陈某认为,于某才是实际借款人,李某强在《借条》上的签字构成债务加入,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对此,于某辩称,实际借款人是李某强,她仅是中间人、代收人。实际上她也没收到110万元,陈某预先扣除了部分利息。

李某强称,借款与前妻凌某无关。他向于某借款,给于某的月利率是3.5%或4%,于某再按月利率3%转给陈某,在中间吃利息差。多年来,他给于某的利息200多万元,于某靠利息养家、还房贷、车贷。他与于某、陈某之间是“三角债”关系,他愿意和于某共同还款给陈某。

青秀区法院认定,该笔债务是于某向陈某借款后再转借给李某强,从中获取利息差额。经厘定,扣除预扣的利息,法院最终认定,涉案的借款本金为105万余元。因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于某的丈夫谭某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凌某虽与李某强离婚,但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凌某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法院一审判决,于某和李某强共同偿还陈某借款本金105万余元,并支付利息,谭某、凌某承担连带责任。

于某夫妇和凌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初,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被拍卖生活拮据老乡欠债分文未还

于某告诉记者,诉讼期间,因还不上房贷,夫妇俩在南宁的房屋被法院查封,最终被拍卖。

因为诉讼,4年来,丈夫谭某的工资卡也被法院冻结。于某说,她有3个孩子,一家5口的生活就靠她在环江的一家药店打工维持。除去陈某的借款,李某强尚欠着她100多万元,其中大多是其亲友的借款。

“本来是债权人,我们却生活拮据。李某强分文不还,却照样经营着公司。”于某说,李某强恢复自由后,便继续经营着公司,去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换成了其表弟李某明。

9月6日,记者在天眼查上查询发现,广西富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处在存续状态,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明,大股东为李某强,因其涉及劳动纠纷案件在执行,被限制高消费。记者拨打李某强的电话显示关机,打通李某明的电话后,其表示,他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公司一直由亲戚经营,目前已经倒闭。

当日中午,有知情人找到李某强公司位于民族大道的门店,该门店已关门,里面的物品已清空。

李某强所在的公司的门店已关张。

于某坚持认为李某强的行为属于诈骗,今年8月,她再次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状,希望启动调查。

谋取高额“过桥费”风险巨大投资人需谨慎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庆兴认为,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务的行为。在该案中,李某强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于某及陈某钱款的故意,也没有虚构任何事实,仅是在银行放贷后挪用款项,造成未能归还借款。因此,李某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于某仅是吃利息差却背上巨额债务,她该如何维权?

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莫毅绪建议,因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是李某强及其公司,于某在向陈某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李某强及其中介公司追偿。

张庆兴律师告诉记者,通过借款给他人“过桥”解押房屋,收取适当的利息并不违法,但谋取高额“过桥费”风险巨大,投资需谨慎。比如“垫资过桥”后,对方反悔,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将得不到保护;而提供资金后,如果银行不放贷,可能导致出借人拿不回借款;再或者银行放贷后,当事人挪用资金,也将面临无法收回所出借款项的巨大风险。

张律师提醒,如果参与此类投资,当事人一定要签订好相关的抵押或担保协议,以保障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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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警惕不法贷款中介诱导消费者违规转贷

中新网12月20日电据“中国银保监会”微信公众号20日消息,近期一些不法中介发掘“商机”,向消费者推介房贷转经营贷,宣称可以“转贷降息”,诱导消费者使用中介过桥资金结清房贷,再到银行办理经营贷归还过桥资金。然而,这种将房贷置换为经营贷的操作隐藏着违约违法隐患、高额收费陷阱、影响个人征信、资金链断裂、侵害信息安全等风险,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第8期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警惕不法中介诱导,认清违规转贷背后隐藏的风险,防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风险一:中介违规操作给消费者带来违约违法隐患。根据相关监管规定,经营贷须用于生产经营周转。银行与消费者贷款合同会明确约定贷款用途,但在“转贷”操作下,银行若发现经营贷款资金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最终将由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不但可能被银行要求提前还贷,个人征信也会受到影响。此外,在经营贷办理过程中,不法中介宣称可以提供办理各项证件、材料的服务,“帮助”消费者申请贷款,其实是通过伪造流水、包装空壳公司等手段获得申请经营贷资格,此行为涉嫌骗取银行贷款,消费者甚至可能会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风险二:中介垫付“过桥资金”,息费隐藏诸多猫腻。不法中介所谓的“转贷降息”,需要消费者先结清住房按揭贷款,再以房屋作抵押办理经营贷。不法中介为牟取非法利益,往往怂恿消费者使用中介的过桥资金偿还剩余房贷,并从中收取垫资过桥利息、服务费、手续费等各种名目的高额费用,消费者“转贷”后的综合资金成本可能高于房贷正常息费水平。即使最终申请经营贷失败,消费者仍将被中介要求承担上述各项高额费用,同时还将承担高息过桥资金的还款压力。

风险三:“以贷还贷”“转贷”操作有资金链断裂风险。经营贷与住房贷款在贷款条件、利息、资金用途、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比如,经营贷的期限较短,还款要求也很不一样,且本金大多需一次性偿还,借款人若无稳定的资金来源,贷款到期后不能及时偿还本金,可能产生资金链断裂风险。

风险四:“转贷”操作有信息安全权被侵害风险。消费者选择“贷款中介”的“转贷”服务,需要将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家庭成员信息、财产信息等相关重要信息提供给中介。部分中介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后,为谋取非法利益可能会泄露、出售相关信息,侵害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银行机构要加大金融知识普及力度,向消费者充分提示风险,并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和贷款审核,防止房贷违规置换经营贷风险。同时,银保监会消保局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认清转贷操作的不良后果和风险隐患,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是防范不法中介虚假宣传,提高风险识别能力。要警惕不法中介隐瞒不利信息、只谈诱人条件的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所谓的“转贷降息”看似利息更优惠,实际却隐藏违法违约隐患、高额收费陷阱、个人征信受损、资金链断裂、信息泄露等风险。

二是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咨询,警惕不法中介的套路陷阱。要合理评估个人或家庭实际情况,若有提前还贷或者其他金融业务需求,应向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咨询了解相关情况。要了解金融常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是认真审核合同内容,按约定使用贷款。金融机构和消费者都应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金融机构应合规放贷,消费者要理性借贷。申请贷款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贷款申请材料;在合同签署时,认真阅读条款,重点关注利率、费用、权利义务、风险提示等重要内容,谨慎对待签字、授权环节;借贷后,注意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避免挪作他用,产生违约责任,影响个人征信。

四是注意个人信息保护,避免造成财产损失。在办理金融业务时,不随意透露身份信息、银行账号、财产情况等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的风险;不轻易登录不明机构网站和转发链接;不轻信自称某金融机构的陌生来电,避免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甚至造成财产损失。(中新财经)

小时调查 | 中介打着银行名义推销贷款,这背后有一些不能说的秘密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手机上收到的贷款推销短信。

4月13日,钱江晚报·小时新闻推出小时调查《授信69.8万备用金!为啥频繁收到贷款推销短信,到底谁在发这些信息?》(详见报道),揭秘了我们频繁收到的贷款短信的幕后原因,主要是贷款中介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客户号码,并进行推送和营销。这样的贷款中介,大部分既无贷款资质,又与银行没有合约,他们大大小小分散在写字楼里,却鲜少有人注意到他们。

既然银行能够为客户提供贷款服务,又为何会有这些贷款中介存在?对于贷款中介以银行名义进行短信营销的行为,银行为何不加以制止?既然大多数人都觉得这样的贷款短信不堪其扰,为何贷款中介还能拥有源源不断的客户?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采访调查后发现,部分商业银行和贷款中介的关系,就像自行车的两个辅助轮,维持着大额贷款业务的运行。银行贷款经理背负着大额的放贷指标压力,而贷款中介迫切希望寻找到有大额贷款需求的客户,而主贷人(贷款客户)从银行拿到贷款后,也不介意给中介一笔手续费,这样双方都从中分到了羹。

需要大笔现金流的客户多了,贷款中介公司应运而生

CFP供图

如果要追溯贷款中介频繁“冒头”的时间,可以说和当年“炒房客”的出现,不无关系。

普通上班族,除了房贷和车贷,很少有其他的贷款需求。而炒房客不同,他们需要大笔现金流。

“以前我们客户里的大部分都是炒房客。近两年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调控,客户组成才有所变化,开始有一些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找到我们。”一名贷款中介告诉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四季青一家商铺店主王青(化名),就是通过这名贷款中介,成功贷出了近100万元的现金。王青起初没打算贷款,前年,他扩张店面花了不少钱,之后又因为店内积压了一批春装没卖出去,货款没有回流,导致手头原本就不充裕的现金流彻底断裂。无奈之下,王青想到了卖房。

这时,有朋友告诉他,与其卖房,不如把房子抵押出去,拿一笔钱凑上,等资金回笼了再把贷款还掉。于是,王青通过搜索“银行直贷”,找到了这名贷款中介。

“他说我征信不错,只收我2个点的手续费,就能把100万的贷款办下来。”王青说,贷款中介为他推荐了三家银行的不同抵押贷款方案,“有的利息高,有的放贷快。”王青最后选择在其中一家商业银行,办下了这笔贷款。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调查发现,寻找像王青这样的人,就是贷款中介大批量发送骚扰短信的原因。他们需要找到这些有大额贷款需求的客户,并为其“包装”,让他们递交的材料,能符合银行条条框框的审核要求。

大额贷款相比于小额贷款,对客户的资质要求更高。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致电某贷款中介机构,询问自己作为普通上班族,能否从银行贷出100万。贷款中介告诉记者:“你没有房子,做不了抵押贷款;要做信用贷款的话,你又没有信用卡还款记录,也没借过贷款,这笔钱在银行肯定是贷不下来的,但是我们能尽量给你做。”

这位贷款中介为记者提供了两种方案:一是通过“借呗”借一笔钱然后还掉,只要征信报告上有这个记录,就能去银行贷款;二是申请一张信用卡,但时间比较久。“到时候把你的工作证明重新做一下,打卡工资做高一点。”他补充道。

这里提到的“做一下”,就是指伪造一些材料,从而帮贷款人达到贷款条件。这是贷款中介业务的“大头”。当然,还有一些贷款人资质够,但因为办理贷款需要比较复杂的手续,加之又要权衡各个银行的政策和利率,索性花一些手续费,让贷款中介帮自己解决这些麻烦。

银行贷款经理,为完成放贷指标需要拉拢贷款中介

CFP供图

如果贷款人不通过中介,直接去银行贷款,又需要怎样的流程呢?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联系上了一位商业银行的贷款经理,询问是否可以做房屋抵押贷款。对方询问了记者的银行卡流水,是否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满几年,以及征信情况如何等情况后,为记者推荐了一个贷款中介。

当记者询问,“为什么不直接帮我办理贷款,而要推荐给贷款中介呢?”对方并未直接说明原因,“你的有些资质可能不符合银行的条件。”

为何贷款经理要将送上门的客户推荐给贷款中介?就这个问题,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咨询了三名贷款经理,一名就职于国有商业银行,两名就职于股份制商业银行,他们均从事贷款业务。其中一名经理李唐(化名)透露,有些事情,贷款经理不方便和客户明说。

“作为银行的业务员,我们没办法直接告诉客户,有些材料可以‘改动’一下,只能告诉他们不符合资质。至于剩下的部分,就交给中介去做。”李唐说。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调查发现,不同银行的主营业务不同,以贷款为主要获利点的银行,银行客户经理和贷款中介之间,就会建立良好的业务关系。

有些银行会和贷款中介签订协议,协议中银行向贷款中介支付佣金,贷款中介为银行提供客户,但这类协议规定,贷款中介不被允许向客户再次收取服务费。

但事实上,银行付给贷款中介的佣金并不高,贷款中介的主要盈利点,依然是客户贷款的手续费。

另一名银行的贷款经理张超(化名)透露,自己作为团队长,每年背负着银行压下来的大额贷款指标。“如果只给最符合要求的客户放贷,那我们的任务是远远完不成的。所以对于贷款中介帮忙包装好的材料,除非特别离谱,我们通常也就帮忙提交审批了。”张超说。

张超的工作,既像是甲方,又像是乙方。

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底前后,银行的贷款政策有所放松,所以有资格办理抵押贷款的人也多了很多,业务比较好做。可是,过了一段时间,银行的贷款政策开始陆续收紧。到了今年,放贷的年度指标变多了,但政策依然没有太大变化。这样的条件下,张超等人就对贷款中介更加“依赖”。他们也会允许贷款中介自称是“某某银行的贷款经理”,以方便他们的推广和销售。

上述人士透露,这当中,难免存在有贷款经理收了贷款中介的好处费,就给贷款中介的客户走银行特批程序,帮助客户能更方便地贷到大额贷款。

缺乏有效监管,贷款中介“烧不尽,吹又生”

CFP供图

客户依赖贷款中介能提供信息和包装材料的服务,某些银行的贷款业务又依赖中介带来的客户,这就导致贷款中介“烧不尽,吹又生”。

那么,对于这样的贷款中介行业,监管部门是如何规定和管理的呢?

2020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通过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在第五章的贷款合作管理中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并实行名单制管理。并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合作范围等界限问题。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注意到,第五十一条中提到,合作机构承诺配合商业银行接受银行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等内容。也就是说,如果商业银行明确和某些贷款中介公司签订了协议,银监会就有权对其进行监管。

“有这条监管在,银行是不会轻易和贷款中介公司签订书面协议的。他们只有业务员之间的私下交易,这样即便出事了,银行也不会牵连过多。”一名银行业资深从业者透露。

这位从业者同时认为,贷款中介行业之所以发展得如此迅速,就是因为相关部门对这个行业缺乏有效监管。“比如,征信报告这样的内容,如果交由贷款中介处理,就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有些贷款中介会和垫资公司合作,如果看到一些信用良好的征信报告,就会怂恿贷款人直接在这些贷款中介公司贷款。这样操作,对贷款人而言就存在很大的风险。”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就相关问题咨询了浙江省银监会,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银监会的监管范围只有银行,如果遇到银行工作人员在贷款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操作,可以向银监会进行举报,他们会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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