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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中担保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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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保证人究竟要承担哪些责任

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为确保借款正常归还,通常会要求保证人的出现。那么保证人究竟要承担哪些责任?

民间借贷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偿还责任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般保证:是指当债务人在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需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形式;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形式。

可见,对于保证人来讲连带责任保证比一般保证更加严格、负担更大。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如何认定?

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对于保证的律法并不熟悉,或是签订保证合同时不够严谨,导致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如何认定?

01

《民法典》实施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现已废除)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02

《民法典》实施后:有关保证方式的法律规定有了重大变化。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关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责任认定,需要结合《民法典》生效时间,即2021年1月1日进行认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对此小鸣提醒: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留意并确认保证人承担的是何种保证责任。

作为债权人要避免自身财产受到损害;作为保证人也要对自己的责任承担及权利义务有正确认识。

民间借贷担保人应担什么责任?

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1、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当然,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同时把借款人和保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的,即为连带保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民间借贷担保人在下列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责任:

1、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6、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执行中的担保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责任和权利

在我们执行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民间借贷案件的被执行人不仅有主债务人,还有担保人的案件。当执行法官将作为担保人的被执行人叫到法院谈话时,被执行人常常表现出非常委屈和冤枉的情绪,认为他是给借款人帮忙的,借款人叫他帮忙在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处写了个名字,钱不是他借的,他更没有花一分钱,现在借钱人不还钱却要让他还钱,感觉不公平。

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就是担保问题。

关于担保有专门的《担保法》做了详细的法律规定,这里我们不详细讲,只讲一下我们在执行中遇到的民间借贷中担保的问题。这里的担保其实就是民间借贷中关于“保证人”的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法律对保证人规定了两种保证责任,一种是一般保证,一种是连带保证,这两种保证是不同的保证,它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还款,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在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或者在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一样,处于同一顺序。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不仅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还款义务,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还款义务,还可以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履行义务。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不能拒绝,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方首先履行债务,连带保证人不能以主债务人没有还款而作为不履行保证责任的理由进行抗辩。

为什么我们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的担保人多数都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呢?

这是因为我们的保证人和债权人在签合同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自己承担的责任是一般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则是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产生的,在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法律规定则按连带保证承担责任。

这也就和我们前面说的情况相对应了,很多人只是在借款合同上写了自己的名字,对于保证责任是没有明确约定的,所以在审判阶段,法官根据法律规定按连带保证判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没有问题的。说到这里大家就明白了吧,法院是没有冤枉担保人的。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提醒一下大家:在替别人担保借款时,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选择保证责任,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当然,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亦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来源:韩城法院渭南政法网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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