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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车离婚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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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车,婚后还贷,离婚时一方能否主张自己所出的车贷款?

近日,接到一个法律咨询“自己表妹和妹夫闹离婚,表妹婚前付首付买了一辆车,登记在己方名下,婚后表妹夫为车贷出了三万元,现在表妹夫想离婚,能否主张表妹归还3万元车贷?”

律师回复:

男方有权主张一半的已还车贷款项对应的车辆现值。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婚后夫妻任意一方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若车辆被拍卖或者变卖,女方可主张所出的首付款和婚后贷款的一半对应的款项,男方仅可主张婚后贷款的一半对应的款项。若车辆归女方,则女方应当付给男方婚后贷款的一半对应的款项。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咨询电话(即微信号):15630993438

婚前购买婚后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车辆,归谁?咋认定?

来源:山东高法

裁判要旨

对于婚前购买婚后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车辆,需要根据购车出资来源、意思表示、所有权取得等因素综合认定车辆的归属。

案号一审:(2016)黑0691民初2152号二审:(2016)黑06民终1200号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姚某。

2015年7月,原、被告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出嫁前,原告母亲张某于同年11月18日至22日期间4次通过转账和支取现金的方式给付原告共计15万元,用于购买轿车。当月22日,也就是结婚前3天,原、被告及被告父亲三人一同购买了北京现代轿车一辆。在购车过程中,原告通过汽车销售公司的POS机刷卡,向商家支付了15.2万元购车款。同月25日,原告还为所购车辆交纳了保险费7033.35元。结婚登记后,原告认为被告存有哄骗及其他严重性问题而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并且婚后也一直未共同生活。2015年12月20日,在原告拒绝到场的情况下,被告单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原告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并退回彩礼15.2万元及7033.35元车辆保险款,或者返还涉案车辆。另查明,在购车过程中,均以被告的名义办理了购买车辆手续,并于2016年1月正式登记在被告名下。诉讼中,原告向法庭提交其母亲的转账汇款单、取款凭条及自己在POS机上交款单据、保险单收据等,欲证明是自己支付了购车款15.2万元及交纳车辆保险费7033.35元。被告虽认可上述事实,但是认为涉案车辆是对方赠与,且已登记在自己名义之下,应属于被告个人财产。

审判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购车款中的15万元是原告母亲给其女儿的,系为结婚而购车,在性质上应属陪嫁物。婚前陪嫁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其次,车辆作为动产,并不以登记作为取得所有权的要件,而是因购买取得车辆所有权。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不会开车,且被告又在外地工作,为方便而将车辆登记在对方名下,但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另外,被告也自认是因其与原告结婚才将车辆登记到其名下,且并无证据证明对方有赠与意思,故对被告主张赠与的主张不予采纳。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返还车辆,并协助办理过户。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保险费用7033元,因此费用是为车辆保险,而且车辆系被告应当返还的,故对其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被告姚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关于涉案车辆性质,大庆中院认为虽然车辆登记在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名下,但并不能因此而改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母亲出资购买的事实,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最大的就是婚前购买婚后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车辆归属问题,即对于涉案车辆的财产性质如何定性。对此存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涉案车辆虽是原告母亲出钱购买,但购车手续及登记均以被告名义办理,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予,所附条件为双方结婚,现所附条件已经实现。另一种观点认为涉案车辆应为夫妻共同共有。理由是涉案车辆虽然是婚前由原告母亲出资购买,但是车辆登记的时间是在结婚之后,且登记在被告名义下,应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涉案车辆应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理由是原告母亲为其女儿结婚而购买的车辆,其在性质属于陪嫁物,婚前陪嫁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诚然,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公布《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强调的。从案情来看,本案涉及的财产性质显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所涉及的是离婚案件中财产性质认定问题,即婚前购买婚后登记在对方名下车辆财产性质的认定问题,因此上述补充规定并不能解决此类问题,需要从出资来源、意思表示、所有权取得等因素综合认定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归属。

一、赠与须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

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其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或口头合同及其他形式。赠予不仅要有赠予的行为,还需要有赠予的意思表示。但本案中,原告母亲为女儿结婚出钱购车,供婚后使用,其并没有将所购车辆赠予给被告的意思表示,被告也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涉案车辆是女方母亲赠予的事实,而且在庭审中被告也自认是因与原告结婚才将车辆登记到自己名下。另外,退一步来说,即便按照附条件的赠予理论,其所附的条件也应当是结婚共同生活,而绝非只是单纯的结婚登记。婚姻是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统一体,结婚不仅仅是登记这一形式要件,更主要的还是结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而本案双方当事人自登记后就发生纠纷,并且双方均认可结婚登记后并未共同生活这一事实,由此可知,所附条件并未成就,故涉案车辆并非系对夫妻的赠与物,而是原告母亲为自己女儿结婚所购买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车辆登记并不等于取得车辆所有权

车辆作为特殊的动产,其并不是以登记作为取得所有权的要件,而是以购买取得所有权。购买车辆后,可因所有权人的处置行为而发生相应物权的变动。就本案而言,涉案车辆是在原、被告结婚登记之前购买的,且查证购车款是原告母亲为女儿结婚而于结婚登记前通过转账和支取现金的方式给付原告,并由原告到汽车销售公司支付所购车辆的总价款,从而其因购买而取得该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在庭审中,原告母亲陈述涉案车辆之所以登记在被告名下,是因为其女儿,即原告未取得驾照,根本不会开车,且被告工作单位又在外地,才将涉案车辆落户到对方名下。由此可见,其显然没有赠予给被告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其他处置的行为。也就是说,虽然涉案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并不能因此而改变原告母亲出资给原告购买的事实,因此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仍属原告婚前的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

三、本案不宜比照有关彩礼的法律条款来处理

彩礼,在我国又称财礼、聘礼、聘财,是指在缔结婚姻时男方家向女方家赠送的聘金、礼金。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较大。其目前主要存在于广大农村,且较为普遍。对彩礼纠纷的处理,现行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3年12月26日就公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原告母亲给付原告15万元用于购车,显然不属于彩礼范畴,因为出资方是女方母亲,而非男方父母,因此与上述司法解释适用的前提并不相符,故不能参照彩礼法律条款来处理本案。另外,原告用自己母亲给付的15万元购车,实际上15万元现金以及自己的2000元现金已转化为涉案车辆,故对原告主张返还彩礼15.9033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只能返还涉案车辆。

四、为女儿婚前所购车辆应属于陪嫁物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独生子女已逐渐成为城市家庭人口结构的主要形式。在这种家庭结构下,女方父母往往会在女儿出嫁之前陪嫁一定的财产,并且已成为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习俗。关于陪嫁物的法律性质,通说认为在婚姻登记前的陪嫁物,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陪嫁物,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赠与,男女双方可约定各归所有或共有。因此,婚前陪嫁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就本案而言,原告母亲在女儿婚前,为其购买了价值15.2万元的北京现代轿车作为陪嫁,故该车辆在性质上属于女方陪嫁物,且系在结婚之前的陪嫁财产,因此在性质上应属于原告婚前的个人财产。另外,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并不是以登记作为取得要件,而是因为购买而取得车辆所有权,也即在原告结婚登记前,其用母亲给付的15万元购车时,其就取得了车辆所有权,故主张涉案车辆是婚后共同共有的财产与客观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女方父母在婚前陪嫁的涉案车辆,应定性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婚后共同共有或赠予物。司法裁判具有引领和示范效应,其不仅要注重审理的法律效果,还要注重审判的社会效果,尽可能达到二者的有机统一,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本案而言,将涉案车辆财产定性为婚前个人财产,有利于打击当前社会中一些人假借结婚为名实则是骗取对方婚前个人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遏制这种社会不良风气,维护社会良好经济秩序,推动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构建。

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离婚车辆如何分?看这里就知道啦

梁聪律师团队根据经办过的大量离婚纠纷总结出的经验认为,离婚想要好聚好散,财产问题就要全面、细致地进行处理。财产分割清楚无误,也就避免了日后突然被对方或者是第三人杀个回马枪的可能。

普通存款好处理,但是面对房屋、车辆这种实物财产就显得较为复杂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车辆,理论上应该一人一半,但是实际上一人一半切割是不可能实现的事情。

针对房产的分割,之前已经有文章提及,而这次文章则是根据梁聪律师团队处理过的大量离婚纠纷中关于车辆处理经验的总结。

首先,在实务中,法院针对车辆的分割流程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定价,二是分割。

由于车辆是实物财产,具有难以分割的特性,因此只能采取将实物财产转化为货币形式进行分割,也就是给车辆初步定价,根据定价和分割的比例分割。而定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协商。双方可以根据共有车辆的价格以及分割比例进行协商,协商签订相关的协议或者协商结果由法院记录在案,在诉讼时可以直接作为分割的凭证进行分割,相对来说更为简单方便,同时又能够得到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结果,更好的避免后顾之忧。

2.评估。若双方当事人无法对车辆的价格和分割比例协商一致,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车辆价值进行评估,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鉴定,评估的结果可以直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另外,对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指定。但是评估的结果并非是购车时的价值,而是根据当时的市场价值来确定,评估的时间一般也比较长,就会出现车辆再次贬值的可能,相对协商来说不划算。

确定价值以后法院是如何分割车辆的呢?这个问题主要是根据当事人对车辆的主张来确定分割情形。

1.仅一方主张车辆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由于车辆是夫妻共同财产,则获得车辆所有权的一方根据车辆确定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2.双方都主张车辆的所有权。此时,由法院主持竞买,双方各自进行叫价,价高者获得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3.双方都不主张车辆的所有权。出现此情况,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申请对车辆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再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割。

当然,正如离婚纠纷的问题多种多样,财产分割的情况亦是如此,以上的分割流程只是实践中最简单的基础流程,但是针对车辆的所有权事件中还有很多种情况,例如:

1.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车辆但是登记在一人名下如何分割?

如果有证据提供证明车辆系婚后共同出资所购买,毫无疑问该车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该审查登记在一人名下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并非赠与,则应该根据具体的主张和车辆的价值进行分割。

2.婚前购买,婚后登记在对方名下如何分割?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车辆此时无疑是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但是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首先法院应该审查出资购买车辆一方将车辆登记在对方名下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什么,若真实意思表示为赠与则车辆所有权属于受赠人,不应进行分割,但若真实意思表示非赠与而是出于其他因素的考虑则应认定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3.婚后购买或者与他人共同出资,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如何分割?

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不少夫妻与父母共同出资又出于其他因素的考虑下将车辆登记在父母的名下,也有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将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甚至还有与公司共同出资购买的车辆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以上的种种状况对于夫妻共同出资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毫无疑问。但是由于车辆登记在他人的名下,有可能涉及到第三人对车辆的所有权问题,为了充分保障第三人权利的主张,这种情况下法院对于车辆的分割问题不予处理,此时当事人应该另行起诉。

在离婚纠纷中,车辆看似没有其他财产价值那么高,但是由于购买和获得相对简单日后发生财产分割时的情况也十分多样。婚前取得无疑为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无疑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我国的《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动产所有权的变更并不在于登记而在于交付,因此车辆在离婚纠纷中分割时需要严格的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交付行为。梁聪律师团队也提醒大家,为避免日后有理说不清的情况,在购买车辆时多加留意,若出于其他情况的考虑将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一定要保留相关的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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