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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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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工行、民生银行等被国务院通报

新京报快讯据中国政府网消息,21日,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发布,以下为全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要求切实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有效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近期,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组织开展了小微企业融资收费专项检查,对群众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进行了核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对有关突出问题进行了暗访督查。督查检查发现,银行保险机构总体能够认真执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不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但仍有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到位,对监管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贷款中违规收取应减免费用,强制捆绑销售,收取高额服务费和代理手续费,抬升了综合融资成本,削弱了小微企业获得感。现将有关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工商银行部分分支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投融资顾问费等“两禁两限”费用。《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规定,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经查,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工商银行江西分行、河北分行、河南分行、上海分行、江苏分行、四川分行、广西分行、辽宁分行、山东分行等9家分行违规向20户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投融资顾问费等“两禁两限”费用2284.87万元。

二、民生银行总行集团金融部和部分分支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管理费、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承诺费等“两禁两限”费用。经查,2016年9月至2019年11月,民生银行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两禁两限”费用4369.53万元。其中,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上海分行、哈尔滨分行违规收取贷款承诺费,涉及3户、4笔,金额合计1372.48万元;民生银行总行集团金融部和民生银行福州分行、苏州分行、深圳分行、石家庄分行、广州分行、成都分行、厦门分行、大连分行、太原分行、北京分行、泉州分行、重庆分行、济南分行、长沙分行、武汉分行、郑州分行、青岛分行等17家分行违规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管理费,涉及180户、1975笔,金额合计2905.35万元;民生银行总行集团金融部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杭州分行、南昌分行、泉州分行、郑州分行等5家分行违规收取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承诺费,涉及8户、10笔,金额合计91.70万元。

三、民生银行在已有抵押的前提下向客户销售保险费率较高的人身意外险,提取高额代理手续费。经查,2016年9月至2019年11月,民生银行共有10.19万笔小微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方式为抵押)的客户购买了该行代销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67%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金额/贷款金额不低于0.40%。该行与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通过总对总合作协议,约定代理手续费率为保费的50%—80%。例如,民生银行杭州分行2016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2684笔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贷款的客户购买了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客户向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保费1847.24万元,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向民生银行杭州分行支付代理手续费1477.79万元,代理手续费占保费的80.02%。抽查部分保单显示,相关保险费率为0.39%—0.5%,是一般人身意外险的数倍。

四、平安保险(集团)下属平安普惠与兴业银行合作发放小微企业普惠型贷款,强制捆绑销售保险,收取高额服务费,推高综合融资成本。经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与兴业银行合作开展普惠型贷款业务时,强制捆绑销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保证保险,未提供其他增信方式或其他保险公司产品供客户选择,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兴业银行依赖第三方合作渠道获客,忽略对合作方收费情况及综合融资成本的评估。兴业银行提供全部贷款资金,贷款年利率为6.32%—7.6%;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99%贷款金额的履约保证责任,名义月保费率为0.12%;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获客和不良贷款催收,以及承担1%贷款金额的连带担保,名义月担保费率为0.33%,名义月服务费率为0.09%—0.65%。例如,某客户2019年5月贷款本金为382万元,期限3年,贷款利率7.6%,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兴业银行预计收取贷款利息46.40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计收取保险费16.34万元,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计收取担保费4538元和服务费81.14万元,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达22.16%。其中,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收取费用占综合融资成本的56.53%。

从督查检查情况看,有关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对国家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重大决策部署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彻底,在政策执行中搞变通、打擦边球,未全面履行社会责任,未真正落实对小微企业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相关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各银行保险机构和助贷机构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六稳”“六保”,大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积极为企业纾困解难,让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明显提高,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要严格执行银保监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有关规定,切实维护贷款企业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附加不合理条件、强制捆绑销售、转嫁成本、违规收费,变相增加小微企业隐性融资成本;要加强公司治理,落实对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对第三方机构合作的管理,全面评估助贷、增信环节的综合融资成本,完善综合经营绩效考核办法,严格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防止内外勾结、联手损害小微企业利益。对无视禁令、顶风违规的,金融监管部门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

目前,银保监会正在会同有关方面对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将密切跟踪相关工作进展,督促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编辑刘佳妮

来源:中国政府网

贷款申请时遇到贷款机构要求收取各种费用怎么办?会不会遇到诈骗

小张买车需要贷款、大李购房需要贷款、大张装修要贷款、小李搬新家要购置一些新的家俱需要贷款、老张家庭出现了意外需要借钱、老李家开一个小饭馆需要借钱,可以说,在目前的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时代,借钱、贷款等问题在很多人、很多家庭都存在。

谁也不敢保证自己的钱永远是富裕的,哪怕是那些真正的有钱人,也不敢说自己永远不借钱。

以前大家借钱都是亲戚朋友之间相互借钱帮忙度过难关,现在人们越来越多地是通过贷款融资来解决钱短缺的问题。有的人经常贷款对贷款流程比较熟悉,有的人比较少贷款所以对贷款流程并不熟悉,甚至还有社会各种传言什么银行信贷人员会刁难贷款申请人、没有关系不能从银行贷款、贷款时要向银行的信贷人员输送各种好处等,导致一些人不知道应该如何向银行申请贷款。

这几年来,由于各种网络金融平台贷款的不规范操作、一些助贷机构的发展、一些银行贷款业务的网络化、一些消费金融公司操作的不规范甚至一些诈骗机构以贷款的方式进行各种诈骗,贷款乱象更是扰乱了人们对贷款申请的正确理解和操作,特别是各种收费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合规性难以真正识别,导致一些人上当受骗。

朋友小张就遇到了贷款收费的问题:小张说他在申请贷款时,贷款机构提出在贷款受理后要收百分之十的手续费,银行申请通过后要收百分之五的费用,银行贷款到账以后再收百分之五的费用,小张疑惑这样的收费靠谱吗?

这里要明确以下几点,而且这笔贷款明显存在问题,甚至有被诈骗的可能:

01,如果是直接找银行和正规的贷款机构,是不应该提前收取手续费的,大家要记住:提前收取贷款手续费的一定要谨慎

可以明确地说,在正规的银行、正规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是不需要交手续费的,那些收取贷款手续费的贷款机构相对来说是并不那些正规的。

虽然有一些银行和贷款机构的信贷业务人员会在贷款办理过程中索要好处,甚至索取好处费,这种现象虽然比较少,但在一些地方确实存在,甚至有的地方还有明码标价的潜规则,但是这不仅仅是违规违法的,在银行内部也是不允许的。

如果你在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银行的信贷人员向你索取好处,你可以换一家支行或者干脆换一家银行。

02,有的网络贷款机构或者民间借贷机构会收取各种各样的费用,其中有一些可能是诈骗行为。这里要明确:遇到各种提前收费的行为一定要谨慎

网络贷款金融平台近几年得到很大的发展,确实为一些急需资金的需求得到了满足,为中小企业和一些紧急资金需求者提供了帮助。

但网络贷款平台也成为一些骗子的集聚地,甚至一些骗子以网络借贷平台的名义行诈骗之实。而最常见的骗局就是要贷款申请先要交纳手续费、管理费、评估费、存款保证金和贷款保证金。

网贷诈骗形式还有:以贷款的名义要求贷款申请人缴纳激活银行卡费用、交纳存款保证、交纳贷款保证金、交纳贷款手续费,一旦汇款或转账成功,对方就消失了。这还不是最差的,更大的骗局是,你提出中止贷款以后,对方要求你继续交纳各种费用继续贷款,否则你就是违约,要缴纳各种违约的费用,有的还以你违约要赔偿对方的损失为由要告你。

这里要明确一点:如果你在贷款申请过程中,遇到贷款机构要求提交各种费用特别是提前收取费用的情况,一定要学会拒绝,否则就可能遇到诈骗导致可能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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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如果是通过贷款中介办理贷款,贷款中介会收取一定的中介费,但收费要合理。记住:如果提前收取费用或者比例过大要谨慎

有的人会通过贷款中介申请银行贷款,这也是很多贷款中介大力宣传的结果。贷款中介大肆渲染直接找银行贷款的难度,从而为自己的存在找到一个合理的理由和借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投资融资、贷款担保、法律咨询等服务。

贷款中介是合法的存在,贷款中介费也是合法的收费项目,比如保险费、代办费、办证费、招待费等等。

为什么要找贷款中介?该不该交贷款中介费用呢?

客观上,找贷款中介有一定的合理性,贷款中介的优势是:贷款中介掌握更多的贷款渠道,因为有很多合作的贷款机构;贷款中介更了解贷款行情,每家贷款机构的政策、要求及针对的人群是有很大的差别,同一产品换了个贷款机构,甚至同一家银行不同分支行,可能期限、金额、利率乃至审批率都会有差别;贷款中介具有人脉和技术优势,清楚每家合作贷款机构的准入门槛和审核标准;贷款中介可以提高贷款的效率,熟悉贷款流程、了解贷款所需的材料会大大提高贷款的效率。

贷款中介收费虽然有合理性,但要注意两点:一是如果提前收费就要小心诈骗的可能,千万不要提前交费用;二是收费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的标准,但是有一个行业的合理标准,如果超过合理的标准就有可能当冤大头。

贷款中介收费项一般会根据贷款金额、贷款操作难度、个人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以及借款人配合复杂程度来计算贷款中介的费用。贷款中介的计费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固定收费,无论是手续费还是服务费;另一种是固定一次性收费,一般收取3%至9%不等。超过这个比例要么会被骗,要么就费用过高吃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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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案例中关于贷款收费问题的结论是:不靠谱。确实需要警惕并注意,如果还没有交费最好终止,如果已经交费就不要再资费

上面案例中关于贷款收费的问题:小张说他在申请贷款时,贷款机构提出在贷款受理后要收百分之十的手续费,银行申请通过后要收百分之五的费用,银行贷款到账以后再收百分之五的费用,小张疑惑这样的收费靠谱吗?

这里可以给予明确的结论:不靠谱。而且太不靠谱了。

出现这样的情况基本上有三种可能:

一是银行和贷款机构的个别信贷人员违法从中拿取好处费用,但拿取好处并不代表着就能提高银行贷款审批的通过率,毕竟银行的贷款审批是另外一些专门审批贷款的人,而不是你接触的贷款信贷人员,收费是其个人行为,遇到这种情况最好拒绝或者换一家银行。

二是贷款中介机构乱收费,上面说了贷款中介收费虽然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但是也有行业的收费规则,超过这个收费规则如一次性收取3%至9%的费用,而且是贷款发放以后一次性收费。超过这个标准起码是乱收费,更反映出这个贷款机构收费不规范。

三是有受诈骗的可能。贷款机构提出在贷款受理后要收百分之十的手续费,银行申请通过后要收百分之五的费用,银行贷款到账以后再收百分之五的费用,三个收费合计要达到20%,如此高的收费比例本来就有高利贷的嫌疑,而且涉及到提前收费,受骗的可能性比较大。建议:立即中止办理。

结论:如果可能最好直接向银行和贷款机构申请贷款,不要通过中介;如果一定要通过贷款中介一定不要提前交费并掌握交费的标准。(麒鉴)

贵阳农商银行乱收费被罚114万 收顾问服务费质价不符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1日讯近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质价不符的顾问服务费案)。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市监处罚〔2022〕7131号显示,按照2021年“治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手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18日期问对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农商银行”)收费情况进行检查。

经查,贵阳农商银行南明支行、云岩支行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向贵州省铜仁市某公司、遵义市某公司、安顺市某公司等5家公司收取顾问服务费共计1141万元,在提供给企业的服务报告中出现逻辑问题或明显错误、向不同企业提供的报告内容基本一致,相互抄袭迹象明显,无针对性、实质性服务,内容未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实质性计划建议,服务缺乏针对性等问题,存在收取顾问费而质价不符的行为。贵阳农商银行在检查组进点检查后已将1141万元顾问服务费全部清退。

2022年6月9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贵阳农商银行涉嫌收取质价不符的顾问服务费一案交由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2022年6月13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贵阳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姜学梨开展了询问调查,姜学梨确认宁夏检查组对该行收费情况调查认定的事实属实、提取的证据真实有效、制作的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准确无误。

贵阳农商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第五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贵阳农商银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決定处罚如下:处已经全部清退违法所得1141万元的0.1倍罚款计114.10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度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四条: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第五点第(十五)条:完善融资收费管理制度。银行制定与调整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支出,充分考虑市场因素进行综合决策,不得利用协议定价方式收取高于合理水平的费用。细化收费制度执行要求,针对不同适用情形实行差异化处理,避免分支机构在执行中“一刀切”。在业务合同中列明服务内容、价格和收费方式等,不得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收取额外费用;对于先收费后服务、已收费但业务提前终止的,应确保收费与服务内容匹配。鼓励对小微企业实施差异化定价策略,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收费标准。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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